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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最低价条款

发布时间:2023-08-06 03:26:44

① 公司法对外融资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

的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

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

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风险控制

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

(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③ 融资融券交易中间的证券标的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

你这个问题分两面。
第一是融资对标的证券的要求:主要是要求这个证券必须是蓝筹或者接近蓝筹标准,你用那些st类股票去抵押融资,肯定是不可能的任务。
第二是融券的证券标的:这个要看融券者的具体要求,如果融券者只针对某一特定股票,而持有者刚好有这个证券,那么不论这个证券是st还是蓝筹,只要双方谈妥即可。
综合上述,融资对标的的要求是由银主而不是融资者定的,融券对标的的要求是有融券者定而不是证券持有人定。
至于你说的国有股卖空,这种可能是完全存在的,特别是股改后国有股已经过了大非,基本都可以流通。关键卖空买空正确与否是国家证监会说了算,它说你合法,你就可以赚钱走人,它说你操纵市场,你就赔
解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筛选标准

7大门槛筛选标的证券

那些股票可以作为标的证券?《细则》从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设置了规定条件。海通证券策略分

析师陈久红指出,“总体来看,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等市场型指标成为最主要的门槛。”

《细则》明确规定,若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满三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5)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6)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7)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另外,作为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折算率最高可达70%,而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只有65%。

申银万国研究所的分析师蒋健蓉也表示,相对于前期送审稿中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略有放宽,主要也是在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的规定上。标准将融资和融券进行区分,放宽了对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要求,“从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降低至“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和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她指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中小企业股票也可能成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不过,对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大部分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被排除在外。”

由于不少分析师对上述第6个条件提出了不同理解,若暂不考虑此条件,根据天相投顾的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751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2.58%的份额;488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2.09%。非常明显,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限制在基本面好、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强且股价难以被操纵的上市品种内,同时综合考虑流通量、波动性、流动性、集中度等因素。数据显示,沪深300指数中的绝大多数个股均入选,仅6只中小板个股———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苏宁电器、航天电器、苏泊尔、宁波华翔可能入选融券卖出标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规则中指出的折算率最高的品种,即“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模糊的第6个标准

上述标准中的第6个条件引起不少分析师的关注。其中,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和波动幅度三个指标对入选标的流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陈久红指出,上述指标的提出,对于增强入选个股流通性,有效激活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不过,蒋健蓉表示,上述第6个条件存在一些表达模糊的地方。首先,4%是相对概念还是绝对概念。她假设,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为10%,如果是相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应该在9.6%至10.4%的范围内;如果是绝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为6%至14%。不过,如果是相对概念,满足条件的公司寥寥无几;其次,波动幅度计算所指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没有明确是以收盘价格,还是以交易过程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没有明确是实际报价,还是以复权价格。

如果按照大众理解,即4%是绝对概念,而波动幅度是以交易过程中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是实际报价,根据本报信息部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679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1.56%的份额;425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1.03%。仅有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航天电器、苏泊尔和宁波华翔5只中小板入选融券标的。

虽然上述存在争议的地方有待于交易所最后定夺,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规则已经明确指明的“标的”,未来市场势必会加大关注度,也势必促使这些个股活跃度的提升。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标的”多是大盘股,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权重品种。一旦资金加大力度进行炒作,无疑将推动市场以更为积极、更为健康的态势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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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融资融券实施细则的深圳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4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5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6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7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8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0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2.12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4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5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2.16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18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第三章 标的证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 符合本细则第3.2条规定的股票;
(二) 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 其他证券。
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 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2、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4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3.6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7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8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4.10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4.11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2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4.13 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应与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5.1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 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5.2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3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 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 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 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6.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6.2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6.3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 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 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 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 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 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 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 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5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6.6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7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1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7.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7.3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8.1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三)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五)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准指数为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七) 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8.2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8.3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8.4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8.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6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08月21日 颁布

⑤ 融资贷款的直接协议

融资贷款的直接协议

融资贷款的直接协议是什么呢?融资贷款的直接协议范本要如何写呢?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资金方)

乙方(借款方)

一、总则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安排好清洁、干净、无犯罪性质的资金为乙方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 项目开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并同意以相应项目担保,采取项目拖管的方式中小企业融资。

二、中小企业融资及其相关条件

1、币种:

2、中小企业融资总金额:

3、中小企业融资条件:有效期 年以上的银行存款单或信用证或保函。

4、开证银行:

5、借款年限: 年期

6、一次性贴息 %(各种费用:美国银行操作费、美国投资公司佣金、中方中介费等) 7、中小企业融资年利率: %(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8、首批过款: 万美元

9、后续过款:按双方商定的过款计划执行

10、查询方式:

11、操作方式:银行对银行

12、为了监控资金更好地运作,甲方派出两名人员进入项目公司领导层,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宏观)

13、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核定乙方相关资产,以其相关资产划给甲方。

三、操作程序

1、 双方完成一切中小企业融资条件条款谈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对本合同进行签约确认。

2、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董事会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决议书、全权委托书等。

3、正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 个月内从银行开出正本银行存款单,并将银行存款单原件扫描件E-mail给甲方。

4、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 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5、 甲方付款通知发出后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银行。

6、 在第一笔款到位后,余款在 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 月 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 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8、乙方开出的银行存款单在 月后自行解冻。

四、法律依据

巴黎国际商会ICC500(1993年)最后修订版条款。

五、共同遵守条款

本合同一经签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根据ICC500条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执行ICC500条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动乱、战争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按合同条款操作而导致交易终止或违反合同条款者视为违约。

4、乙方保证开出的存款单和有关资料文件为合法真实,如经甲方银行查证发现虚假不实,则视为违约。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向乙方拨款,则视为违约。

七、解决纠纷终止

双方发生违约纠纷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 裁院。

八、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为中文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立即生效,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融资互相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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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请问股票融资买入条件是怎样的

一、股票融资买入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二、股票融资操作流程具体分为4大步骤:

(1)清楚了解股票融资相关问题

投资者在做股票融资之前,需要对交易风险、交易账户、交易的其他闲置进行全面了解。在行情不明朗的情况下,不建议选择高杠杆,否则风险越大。

(2)仔细阅读股票融资协议条款

收到合作平台所寄来的合作协议后,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是交易账户风险监控细则的条款。如存在疑义的,在签署前需要和客服了解清楚。

(3)谨慎存入风险保证金

投资者需要仔细检查操作账户,确认无误后,按照合同支付风险保证金。

(4)认真对待交易每一环节

待风险保证金到账后,双方开始进入到合作环节。

(6)融资最低价条款扩展阅读:

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增加融资渠道,它的优点是筹资风险小。

这种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注:典当质押市值内不得含股票权证、*ST股、ST股、B股、未股改的S股、第一天上市的N股等禁止内持股,及典当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含有的品种

网络-股票融资

⑦ 什么是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

所谓折现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⑧ 什么是融资融券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

什么是融资融券?它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融资可以放大你的操作规模,如当你看好某只股票想大举介入而手中钱又不多时就可以向券商借钱买股票,当股票上涨到目标价后,你可以卖出股票清偿借款,从而放大你的收益。融券为你做空赚钱创造了条件,当你看跌某股时,你可以向券商借入该股,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你再买入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

那么,是不是所有股民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不是!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你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证券公司就不能也不会向你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由于券商也担心风险,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怎么玩:借钱还钱借股还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借钱还钱,借股票还股票。这意味着融资买入的证券下跌时,你需要追加资金以还款,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时,你也需要增加资金来买入同样数量的股票才能平仓。

谁将成融资融券的担保品?

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对于股票担保品还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沪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

哪家券商有望最先试点?

《管理办法》给出了申请试点券商应满足的7项条件,其中,“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是两个较硬的条件。在现有的17家创新类券商中,中银国际、上海证券、国都证券和东海证券的净资本不满足上述要求。

由于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净资本水平,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等净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的券商也基本没有成为首批试点的可能。

在剩下的8家券商中,从净资本角度衡量,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国泰君安的优势比较明显,中信证券进入试点基本板上钉钉;从经纪业务量的角度考虑,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去年排名前四,国泰君安也有较强的入围竞争力;从券商质地的角度考虑,中金公司自然高出一截,其净资本率长期高于90%,且机构客户资源相当雄厚,相信可以占据一席。

千万不要玩过了火!

当你办理融资融券后,如果股价的走势出现与你的预期相反时,你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如你买入的股票不涨反跌,你融券卖出的股票不跌反涨,当你账上的亏损临近保证金底线时,你将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同时由于股价波动不是单向的,为降低风险,你在融资融券之后最好不要满仓操作。否则将将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被平仓。当你账上的亏损达到保证金底线时,券商将对你的证券进行平仓,你将被彻底洗白。

算算成本帐:《办法》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这意味着利率将是你融资融券的重要成本之一,这将增大你的持仓成本,如你的股票不涨不跌你也在亏钱。

关于新交易规则

沪深股市今日启动新《交易规则》,原来的集合竞价改变为开放式集合竞价,那么什么是开放式集合竞价?具体操作中与原来的集合竞价有什么区别?我们对相关概念做了整理。因为开放式集合竞价是针对集合竞价而言的,所以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交易所对所有股票买卖委托进行集中处理,将每日9:15--9:25分期间接受的委托,按照哪个价位的成交量最大,就确定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所有成交的委托均以该开盘价为成交价格。在这个过程中你看不到该其他人的委托买入价格与委托卖出价格。

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价格范围。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股票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今日的委托最高价、最低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这只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价位。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价格为无效委托,系统会自动撤单。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入委托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价格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出委托按委托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价格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7月1日起,新交易规则正式实施,开放式集合竞价在沪深股市全面推行。沪深两市的所有股票,你都能在9:25开盘价出来之前,看到集合买、卖竞价的相关信息。

什么是开放式集合竞价?

说简单一点,就是在集合竞价时间内(每日9:15--9:25分),通过即时行情系统,你能看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等综合信息。也就是说,正常交易日的9:15~9:25,即时行情除了显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之外,还会显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由于信息更加全面,大大增强了市场的透明性,从而降低集合竞价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

举例说明:今天你准备集合竞价买G招行(600036,收盘价7.71元),按照原来的集合竞价,由于不知道G招行究竟会开在多少,所以只能主观判断。这样可能出现两种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一是如果买价给高了,虽然可以顺利买到,但买入的成本可能会增加;二是买价给低了,就买不到,从而错过机会。从今天开始,你就能够像中小板一样清晰看到竞买和竞卖的参考价,以及可能的开盘价,这显然有助于你最终作出较为满意的决定。

区别:9:15~9:20可以撤单

“如果G招行竞买参考价是7.80元,我只打了7.70元,能撤单重新买吗?”这在以前肯定不行,但今天起,这个要求完全能够满足。

你不仅可以看到参考竞价双方的情况,而且如果对自己输入的价格不满意,还可以撤单重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交易规虽然允许可以撤单,但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9:15~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但9:20~9:25只接收申报,不能撤销申报了。

继续以G招行为例,如果你在9:15输入了7.70元的买入价,但在9:18时发现参考竞买价已经达到了7.90元,担心自己买入的可能性不大,这时你就完全可以撤单,再输入其他的买价。但如果你9:21才发现,就不能再撤单重新申报了。

8月7日后可“市价申报”

举例说明:某天G招行股价突然发飙,为了能够尽快买到,打什么价格最合适呢?可能在你花时间考虑的时候,股价又上了一个台阶,让你失去买入的最佳时机。但8月7日以后,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你只需要输入“市价申报”方式,不必再选择委托价格,系统就能以最快的速度为你撮合成交。

⑨ 请问股票融资买入条件是怎样的

股票融资买入条件很多,比如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等。
谈到融资融券,估计存在很多小伙伴要么是了解不够深,要么就是几乎不去接触。今天这篇文章详谈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重点关注第二点!
开始测评之前,我有一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绝对良心: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聊到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解释一下,本来你口袋中装有10块钱,想买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一共值20元,杠杆就是指这借来的10元,这样理解融资融券,那么他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换句话说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要还本金加利息,股民借股票来卖这个操作就属于融券,一定时间后将股票返还并支付利息。
好比放大镜是融资融券的特性,利润会在盈利的时候扩大好几倍,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非常多。因此融资融券有极大的风险,如果操作失误极大可能会产生非常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能够紧握住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一般是达不到这种水平的,那这个神器就非常不错,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快点击链接获取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想要收益变多,那么就使用融资效应吧。
就比如说你拥有100万元的资金,你觉得XX股票有前途,就可以使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之后可以联系券商,将你买入的股票,抵押给他们,接着进行融资买进该股,如果股价提高,将获得到额外部分的收益。
就像是刚才的例子,假设XX股票高涨5%,原先在收益上只有5万元,但如果是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你将赚到的就不止是这些,而当你没能判断正确时,赚是不可能的,只会亏损的更多。
2. 如果你想选择的投资类型是稳健价值型,看好后市中长期表现,经过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的意思是,把你手里作为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进场时,就可以免除追加资金这一步,然后再把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即可,就能获取更丰富战果。
3. 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有办法盈利。
就好比说,比方说,某股现价二十元。通过很多剖析,感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个股会下跌到十元附近。然后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这个股,然后就可以用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取得资金两万元,等到股价下跌到10左右,此时你可以按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才1万元罢了。
那么这中间的前后操作,那么这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肯定还要付出部分融券费用。通过使用这种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不仅没有下跌反而上涨了,就需要在合约到期后,用更多的钱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终末,给大家分享机构今日的牛股名单,趁着还没遭到毒手,还不快领取:绝密!机构今日三支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⑩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是怎样

【融资可取】就是质押股票取现~~在右侧操作界面内,输入证券代码,期限类型(系统默认到期自动购回),以及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点击【初始交易】,就等着钱到你的账户吧~(注:T日初始交易,T
1日钱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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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借到的钱想立马取现,点击左侧菜单栏里的【银证转账】,转账方向【券商—银行】,填写转账银行、银行密码、资金密码以及转账金额,钱就到银行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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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钱炒股票,怎么操作?【融资可用】就是可以用质押股票借来钱的炒股~~同样是,输入证券代码,期限类型(系统默认到期自动购回),以及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点击【初始交易】,钱T 1日便会到你的资金账户了,只不过这个钱是用来炒股交易哒信用票号具体功能(取现、炒股、打新)破解篇

三、借钱打新股,怎么操作?【融资申购】就是可以用质押股票借来钱的打新股~~同样是,输入证券代码,购回日期、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点击【初始交易】,钱T 1日便会到你的资金账户了。

还有,点击【新股申购】可以调转到新股申购功能哦~注意哦,用信用票号融资打新股时,需配比1%的自有资金,中签后将优先使用客户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使用融得的资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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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好了,要还钱,怎么操作?

【提前购回】咱们的信用票号,你可以随借随还。如果你要还款,就按着约到的回购金额【提前购回】。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购回操作还钱后,第二个交易日股票才能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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