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分析需要哪些数据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社会认知度
一些中小型企业坚持传统的一次性买断设备的观念,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少,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导致融资租赁缺乏市场,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推广发展。
2.2缺乏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较晚,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实践活动先于理论研究展开,因此,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活动主要是照搬国外一些企业经验理论的介绍,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没有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2.3法律法规不完善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国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
2.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发展起来,因此,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多重管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混乱,缺乏发展重点,行业发展违规违法现象多。
2.5租赁标的形式较单一
企业拥有好的项目是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前提,因而,对于企业单纯的流动资金紧张或其他不以物权为载体的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政策障碍,无法为企业直接解决资金难题。当然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经营的主体势必会摆脱固定资产的单一模式,朝无形资产租赁、人才租赁及管理租赁等方向发展。
3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建议
3.1加大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和支持。加强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改变传统的融资观念,树立“设备使用胜于设备拥有”的观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政府要加强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实施税收减免,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色,制定相适应的融资租赁体制。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建设。
3.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对融资租赁行业加强税收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统一营业税税基。允许企业自身制定设备的折旧方式,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相关的项目,国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避免对融资项目重复性征税现象的发生,只征一次税。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保险的建设,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租赁公司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损失,对租赁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专门保险基金,对于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财政支持,分散信用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活动,对违反协议产生的信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建立全国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诚信宣传,严格进行行业的资格认证,保证融资租赁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3.3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第一,加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第二,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第三,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㈡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存在什么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为:
1、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
2、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
3、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1、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2、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四、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五、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㈢ 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国内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传统产业的升级、新兴行业的崛起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投资,我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租赁市场已然成为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共识。
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迅速发展期(1981年~1987年):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揭开了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篇章。此后一段时期,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
(2)问题暴露期(1988年~1998年):在经历了诞生初期的快速发展后,融资租赁业因制度问题导致严重欠租,在90年代几近倾覆。这一时期的欠租问题因涉及广泛、规模巨大,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时期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欠租违约事件还因法律上融资租赁的性质确定问题而遭败诉,导致许多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或者业务停滞。截止到2002年,被批准的16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已有4家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3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也有3家分别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
(3)恢复调整期(1999年~2007年):“入世”谈判时美欧对我国开放融资租赁市场的要价,催生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起死回生。到2007年,我国“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面对保护期结束后需对外资银行开放融资租赁市场的压力,银监会颁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我国租赁业重获新生。
(4)跨越式发展期(2008年至今):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11年约9300亿元。2012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㈣ 融资租赁企业有多少资产上市公司情况如何
融资租赁业务正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宠”。据《经济参考报》记者统计,8月以来,包括金固股份、皇庭国际、长荣股份、方盛制药等在内的近30家上市公
司涉足或加大融资租赁业务,参与形式包括设立或收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等。业内专家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从粗放发展向稳定性竞争过渡阶
段,协同产业链的发展才是未来主流的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它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商务部日前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
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
记者了解到,目前A股市场上,以融资租赁作为主业的公司只有渤海金控,其他企业主要以子公司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中航资本、东莞控股、广汇汽车、柳工、摩恩电气、申通地铁、华铁科技、金洲慈航等,还有各大银行下设的金融租赁公司。
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经过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但整体从行业内分部门、分地区来看,发展存在不均衡,市场渗透率不到5%,远低于成熟市场15%至30%的水平,并且业务模式趋同,盈利模式相对单一。目前,该行业正处于从粗放发展向稳定性竞争过渡阶段。
话题是炒热的,不过确实很成功。
㈤ 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
中国租赁市场的发展是始于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相对于国外租赁市场的规模来说,中国租赁市场的规模还比较小,但它成长的空间却不可小觑,租赁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总体上看,中国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业务品种灵活创新,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颇多障碍。
(一)租赁市场发展迅速
租赁业在中国是个小行业,但它成长的空间却不可小觑。比较美国固定资产投资中,银行、证券、融资租赁三分天下的融资格局,再比较跨国公司利用租赁占领世界市场的现象,租赁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据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03年12月31日,金融租赁业全行业总资产近214亿元人民币,较2002年净增55亿元,同比增加35%。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云南烟草业的腾飞、江浙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众多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军品转民品都有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的宝贵支持。有的企业正是在租赁公司的支持下扭亏为盈并逐步发展成上市公司。迄今为止,我国民航系统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际先进机种300多架,累计金额达150亿美元。邮电系统引进移动通信和程控电话设备累计金额20多亿美元。我国已有6000多家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累计金额276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 32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
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
(三)业务品种灵活创新
各金融租赁公司纷纷推出新的业务品种,以灵活多样的业务创新来开拓市场,其中最有特色和锋芒渐现的是共同委托租赁、飞机租赁和厂商租赁。
在风起云涌的理财新品中,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的理财创新产品—共同委托租赁吸引了不少企业的目光。继2003年首个共同委托租赁计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功实施后,尝到甜头的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又推出了一个更大规模的新的共同委托租赁计划—电力投资共同委托租赁项目,而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个以房产为标的的共同委托租赁计划也在悄然酝酿中。种种迹象显示,共同委托租赁正在成为金融租赁公司手中撕开企业理财市场缺口的利器。
另外,由国航牵头的专业性飞机租赁公司正在悄然酝酿中。在专业性飞机租赁公司没有诞生前,已有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先后试水飞机租赁业务。飞机租赁业务开展得颇有声色的是三九集团旗下的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业内普遍认为飞机租赁资产是目前国内最优质的租赁资产,利润空间也很大。
去年以来以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金融租赁公司开拓的厂商租赁业务正逐步发展起来。厂商租赁较之一般租赁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由供应商向租赁公司推荐客户,是一种营销机制的创新。通过厂商租赁,供应商抓住了客户,多销售了产品,加速了资金的回笼;客户得到了想要添置的设备,赢得了竞争先机,中小企业也因此获得了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新的融资途径;而租赁公司则不用太费力气,就能寻找到优质客户,扩大了业务量,最终实现了三赢。
(四)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法律方面来看,中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10 月1日又发布了《合同法》,该法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从而使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率先得到了保障。
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该准则的制定,使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方面有法可依,避免了以往会计处理混乱的局面。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至此,我国租赁会计在准则层面和制度层面都有了相关规定。
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地位,同时也将强化对其的监管力度。2001年8月14日,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租赁企业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范了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为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配套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中仍有颇多障碍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信用机制的变化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融资租赁业也发生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如: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大量租金被拖欠;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太差;
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主业不突出,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缺乏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资产状况恶化;
一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合营期限到期或因中外方股东投资政策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原因,近几年来停止了新业务,一些外方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有的租赁公司已开始做清盘准备。
上述所说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客观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同时也可以高兴地看到,不少新公司业绩稳健,发展势头良好。一些老公司在政府担保项目欠租问题解决之后,坚定了投资信心,有的继续开展新业务,有的打算通过股份转让或资产重组等方式继续展期经营。
㈥ 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未来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前景
前段时间和很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打交道,大概了解了一下里面的情况,就我知道的简单说一下:
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几乎每几天就有一家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成立,整体规模成爆发式增长,可以说整体行业非常火爆。就像楼主说的,已注册的已经有66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有22家(邦银金融租赁前几天刚刚把材料报到银监会了,再有几个月就开业了。)各家公司在不停的增资,信达金融租赁几乎每年增一次。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在争抢这个庞大的市场,客户经理的任务是冲规模。
2、人均创利高:融资租赁公司几乎成为人均创利最高的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普遍人均创造六七百万的利润。
3、监管缺失:内资由工商总局批,外资由商务部批,金融租赁由银监会批。监管部门过多反而对整体融资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这两天税务总局也出来捣乱,想从这个高利润的行业里分一点税出来,回租业务的本金部分也要收增值税,目前整个行业都在讨论营改增对回租业务的影响。多头监管导致租赁行业发展混乱。
4、行业有些混乱:所有人都看到了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钱的都想来分一杯羹,懂不懂的都来凑热闹。搞拆迁的、私企大老板、挖煤的,都来搞融资租赁公司,他们把这个行业看成了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好机会。
未来预测:
1、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门槛会提高:很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钻政策空子在境外股东都是壳公司,违反了商务部引进外资的初衷,未来这种现象会受到约束。
2、行业火爆程度会减弱,行业会洗牌。国家放纵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其实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很多公司打着租赁的幌子去做通道、政府融资平台甚至房地产,违反上面的意思。未来会从监管上限制那些并未支持实体经济的业务,一部分投机的租赁公司会因此受影响。
3、做的专的发展好,做得杂的不好过:我个人仍然认为虽然是融资租赁,但项目的风险基本等同于承租人自身信用授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很高。如果选择专一做一个方向,对行业更了解,风控水平也会更高,会更具竞争力。
㈦ 请结合实际分析我国租赁业的发展面临哪些问题,如何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提示:目前,银监会规定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杠杆上限为12.5倍,而商务部规定其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杠杆上线为10倍。
总体而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快速增长,故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乃至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日,有媒体爆料称,中国银监会正力推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未来将设立专营机构来提供设备融资。截至发稿,中国银监会办公室尚未给出正式答复。
推小微企融资租赁模式
金融租赁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在国际方面,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巴西、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中运用金融租赁。
业内人士指出,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杠杆租赁或售后租回等金融租赁方式更新设备,同时可以把有限资金另作他用,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与银行信贷相比,利用金融租赁进行融资,限制条件少,手续简便易行,变现能力明显增强。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正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租赁业务。以农银金融租赁为例,截至2012年末,该租赁公司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开发了“银赁通”、“融租通”等特色产品,在江苏、浙江、福建支持了一批纺织、食品业中小企业,在中西部地区扶持了一批矿产、水电开发中小企业,其供应商租赁金额达到8亿元,扶持了200余家小微客户。
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工作开闸于2007年。同年,银监会1号令公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中首批试点的银行共有5家,分别是工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自首批金融租赁公司开业之后,银监会又陆续批准了多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优势显著。2013年第一季度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显示,国银租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三家总资产规模均突破千亿,分别以1340.34亿元、1250.26亿元、1029.66亿元领先同业。
业内人士对媒体透露,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2012年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监管层正联合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拟定机构力推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模式。
城商行涉水金融租赁
城商行也在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纷纷涉水金融租赁公司,欲与大型商业银行“分羹”。
去年,北京银行、河北银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等8家城商行均拟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今年1月,有消息透露,广州农商行发起筹建的珠江金融租赁公司已通过广东银监局审核并提交银监会审批,正待银监会批复。若顺利通过银监会批复,广州农商行或将成为首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地方性农商行。
一家城商行高管表示,金融租赁公司有利于扶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行也视其为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多家城商行都在谋求金融租赁的牌照,申请数量几乎相当于现有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形态与银行贷款类似。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经过最近几年的快速扩张,目前已有多家城商行的总资产超过千亿元。
不过,对于城商行欲“分羹”的想法,业界存有不同看法。北京银通兴业咨询公司总裁师阳对记者表示,对城商行而言,虽然能勉强达到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但租赁业务毕竟不同于银行贷款业务,在人才、渠道建设等方面有一定专业要求。“城商行应与多家租赁公司联手发展小微租赁业务。多家租赁公司合作,可避免独家租赁公司‘绑架’银行,同时减少商业银行自身投资成本,降低风险。”(如需更详细信息请致电:400-600-8596)
未来关注风险控制
对于租赁业务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上述城商行高管则表示,从融资租赁自身来看,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有很强的金融属性,交易方式灵活,是朝阳产业。总体而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快速增长,故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乃至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对于2012年末,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倍数进一步放大,今年第一季度末已经超过监管红线。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第一季度末实收资本646.23亿元,即总资产规模超过实收资本的13倍,已经超标。而2012年末,20家租赁公司经营杠杆倍数约为11倍,尚在安全范围内。
目前,银监会规定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杠杆上限为12.5倍,而商务部规定其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杠杆上线为10倍。
此外,在资产质量方面,截至第一季度末,20家租赁公司中有12家出现不良。不过,总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除山西租赁外,不良资产率均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