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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清理整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11 18:51:11

Ⅰ 国家出台的对民间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的多样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日益彰显,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形式和额度也日益凸显,各种名义的投资担保类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开来,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投资担保类公司更是迎来了整个行业的疯狂式增长时期。经笔者调查,目前,我市投资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投资类公司发展迅猛,虽然为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资担保类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及市场作用
先说一下,什么是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投资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在我国现有情况下,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投资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一)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二)注重市场调查,避免资金流失。投资担保公司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银行共同对资金实行追偿,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银行的利益,并保证了资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作为一个中介,投资担保公司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而有效地发挥了为银行、企业服务的目的,使银行、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由此可见,投资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
二、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投资融资类公司事关国家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大局,必须依法成立。目前,国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国家出台的与投资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4月,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投资担保机构的迅速成长,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投资担保企业行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投资担保企业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豫政办 〔2010〕132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法规和地方性文件,都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日常经营行为、市场风险防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合理的规定,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也作出了明确分工。近年来的监管成效说明,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基本情况及特点
目前,濮阳市设立的投资公司有三类:投资担保类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
1、投资担保类公司。依法设立后的经营范围河南省工信厅规范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2011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第十条规定:“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要求,政府要对投资担保企业进行重点整顿,整顿的内容是: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二是业务范围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整顿的最后时限到2011年5月20止。尽管国家对此类公司管理严格,但从去年至今,我市仍有个别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去年来,濮阳市工商局查处的违法案件亦不乏这样的案件。
2、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由于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门槛高、管理严,因此我市的投资人在公司名称中为规避“担保”二字,现在设立的这类公司90%以上的名称为“濮阳市×××(字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阳市×××(字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依据投资人申请,一般核定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和理财咨询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这些经营范围无需取得前置许可。
3、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这类公司既不能担保,也不能投资,只能搞咨询服务,在我市数量极少。
目前,根据濮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显示,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主要呈以下发展趋势和运行特点:
(一)总体数量规模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35家,投资公司167家,投资管理类公司118家,资产管理类公司76家,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6家,共计397家,约占全市私营企业总数的4%。
(二)注册资本总量较大。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三类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总数是685942万元,这一资本规模数据已相当大,其市场流量影响面也相当大。
(三)涉及的股多较多。三类公司自然人股东有1125个,这一数量足以证明,我市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专业从事投资管理事务的群体,其经济社会的影响作用很大。
(四)城区及县均有分布。三类公司在市城区注册经营的有199家,在5个县注册的有198家,我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业占据多数。三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有8家,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有53家,500万元—1000万元的有65家,500万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发展速度增幅惊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设立投资类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设立私营企业884家,投资类公司约占总数的13%。今年4月份仅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就办理各种投资管理类公司36家,同期全市设立私营企业260家,投资类公司占总数的14%。由此可见,这类公司发展势头的确增幅惊人。
四、投资担保类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三类投资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经营情况可谓鱼龙混杂,但它们都有一个目的,就是高度的营利性、趋利性,仅此一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化,三类公司共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十个:
(一)超范围经营,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根据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投资”“担保”公司涌现龙城》一文记者调查暗访,目前,我市三类投资公司均有此现象。如:位于大庆路的嘉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贷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担保费却让人难以接受,高达5%。位于益民路的濮阳市融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该公司“存款”至少是5万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们是根据抵押评估决定“贷款”数额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阳市宏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如果个人想贷款的话,其公司可以负责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联系。利息加上担保公司的担保(中介费)费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扰乱金融秩序,坑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贷款经营活动一案,该公司一负责人请朋友吴某帮忙,以其名字出借给某置业公司资金300万元,实际上吴并未参与此事,而是由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签,事实上则是由担保公司直接将款项借与了置业公司作流资用,出借10个月,该担保公司非法获利34万余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还有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有些人爱占小便易的心理,让先期存款者,大肆对外宣传或利用自己人虚假宣传:该公司利息多么高,回报多么稳定等,以期达到更多人的参与。据不完全调查参与存款的以老年人据多或熟人关系据多,一旦把个人钱款存入担保公司,稍有不慎,结果就被骗得血本无归。如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所举的陈老伯,因为轻信了“投资”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积蓄8万元存入了投资公司。半年后,那家投资公司人去楼空,8万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注册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公司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就等于制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内容相同的虚假房屋租赁协议,违反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破坏了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问题。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所占用资金数量大,大型的投资公司由于自身业务量与现有流动资金的矛盾,极易弄虚作假,搞虚假出资。中小投资担保公司,其业务量一旦激增,极易拆解其在银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非法市场竞争,存在放高利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否则界定为高利借货。按当前6个月至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5.81%算,个人民间贷款年利率上限应为23.24%,折算成按月复利(利滚利)的利率就是常说的1分7厘。据不完全调查,我市投资管理类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绝大多数都进行高利发放贷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贷款时间大多为半年以内, 3个月以内的居多,但最少为一个月,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付息。如果贷款时间一开始就确定不超过半月,一般按天计算,折合成月息有的高达1毛左右。
(六)市场运作投机,存在非法担保现象。融资性资产担保机构,只有依法取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为履约合同提保等业务。但目前我市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张胆进行这类业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打消放款人的顾虑,都会给你设计一个看似设计非常严谨程序。据他们介绍,一是贷款人直接与放款人见面,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人与放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介绍投资项目和项目完成时限及收益。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这类项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还可和你一块到现场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顾虑。在签定借贷合同时,贷款人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作抵押。经过评保机构评估、公证处公正,然后到房产局抵押给放款人。二是贷款人还可以提供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进行质押。三是贷款人如贷款数额较小,还可以用我市公务员工资提供担保。调查中还发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让贷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直接与自己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有的平时收集贷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让存款人存钱,等待有贷款的,再通知双方见面。
(七)开展虚假宣传,是造成非法小广告的源头之一。我们注意观察一些门头牌匾,就会发现一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明明是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却在其门头上变成了“担保公司”。还有的投资公司为了达到发展业务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乱涂乱写标语,还有的乱张贴发放印刷品广告,内容有的极为虚假,为的就是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其处“存款”、“贷款”,达到非法集资、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外,这些小广告,影响城市形象,影响文明创建。
(八)资金链断后,极易引发社会性问题。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已经河南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33家,这部分已取得了担保资格,尽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他们隐蔽性强,还没有明目张胆去经营。最易出问题的是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领到了营业执照,尽管他们规避了名称中“担保”二字和经营范围中应取得前置许可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核定,并依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但实际上他们大多都在违法经营。这样长期下去:一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出现瑕疵或审查不严,就会使存贷款链条断裂,引发社会问题。这种事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就播出了一个一房三卖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资公司可能会出现见利忘义,当他们非法吸收存款达到一定大的数额时,也有可能卷款潜逃。前不久也是在电视节目上播出一个案例,山西省一个村民,办了一个面粉厂,非法吸收存款100多万元后,就逃往他乡,人间蒸发。三是大多数投资管理类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贷款5分,存贷差达3分,问题是一旦贷不出去,或贷出去收不回来资金链断裂,就会让一大批存款人血本无归。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计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现问题,每一公司涉及50户,这样就会涉及1000家,每户3人,就会涉及3万人。2011年5月8日凤凰网报道了内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资,资产链断裂,据传每月偿还利息两亿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贷,而自焚身亡。
(九)挠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违规担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众、真假难辨,一部分居民认为,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豪华气派,门头排扁装修得高档显眼,如果这些公司违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早就查处了,而且他们每天照常营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们是合法的。从而大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潜在问题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钱、暴力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一些投资人的资金来历不明,投资在此方面,就会使其慢慢合法化。还有一些因“高利贷”无力偿还的,铤而走险,走上了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稳定冲击。
五、对整顿规范投资担保类公司的几点建议
综由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市投资担保类有限公司的整顿已迫在眉捷,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应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情况调研。各级党委、政府一定站在确保经济安全、确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顿规范投资公司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投资担保公司已呈快速发展态势,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气候,如不及时治理,金融秩序、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激化,后果难以设想。相关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研,研究形势,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三定”方案要求,尽快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担保公司方面的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责任,严格做好部门分工,使各部门在整治担保公司中做到会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监管,防止出了问题,化解监管风险。
(三)强化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作机制。投资担保企业的监管牵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门所能独立承担的事情,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银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整顿规范投资担保行业领导小组,像打击非法传销一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多策并举,确保监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处大要案件。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的要求进行规范,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同时,建议省政府或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达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时,建议在整顿期间以市政府的名义暂停审批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这类公司。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深挖非法担保公司。通过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举报查处非法担保公司的工作中来,挖出一批作案隐蔽、影响恶劣的非法担保公司,及时从严从重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一是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自觉防范存、贷风险。二是建议我市各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要在各办公场所加强宣传,利用门头滚动字幕、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民众广泛宣传违法存贷款的危害性。三是统一制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设立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场所内的醒目位置预以悬挂,以防民众上当受骗。

Ⅱ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Ⅲ 什么叫非融资性担保

问题一: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摘工商门户网站
非融资性郸保有:“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属于非融资性担保。”

问题二: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
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服务。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
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问题三:融资和非融资是什么意思,有啥区别? Creep before you walk.

问题四:贷款服务 不含融资性担保 是什么意思 两个业务

问题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哪些内容 有专门的目录,很厚一本,网上说不清。

如需办理工商注册,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另外,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果经商,都应当委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六:什么是非融资性保函? 融资保函(Finance Guarantee) 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问题七: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问题八: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何本质的区别 名称上已经是一个很好的区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可以做资金过桥、财产保全担保、工程担保、合同履约类担保、信用仓储担保、出口保付代理业务等等。。。而融资性则是以企业融资、个人贷款等业务为主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问题九:潍坊市非融资性担保需要资质吗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设立目的;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二)担保机构的章程(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六)其他

问题十:非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的运作方式及流程 融资性担保企业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不能开展融资性川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前提是其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内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指诉讼担保、招投标担保等业务。

Ⅳ 2020年担保行业数据

融资是指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债务人的信用提供增信服务,从而保证债务人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唤举保障债权合同顺利履行的金融行为。

担保业务包括直接担保和再担保,其中直接担保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003010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按担保对象可分为贷款担保、发债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

再担保是指为保证人设立的担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支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再担保包括比例再担保和一般连带责任再担保。

图担保业务分类

担保公司根据主营业务和定位可分为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公司和再担保公司。

(1)融资性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融资性担保业务中,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遵循市场规律。

(2)信用促进公司

它以担保、信用衍生品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形式提供专业的信用增级服务。信用增级对象包括债券、贷款和结构性金融产品。增强信用公司与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业务的重合度,如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等。为实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2019年10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日颁布,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增信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3)再担保公司

一般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出资,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共担和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15年以来,为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国家大力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再担保公司作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和所蚂卜辖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的三层组织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更多的政策性职能。

事实上,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其他业务,现有的很多担保公司也同时开展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表担保公司分类及比较

截至2020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余额共计7182.49亿,同比增长21.74%。其中,前十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比71.71%,较2019年下降7.11个百分点,但集中度仍然较高。

图2020年末前几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行业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应商。其中,担保机构是担保行业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担保业务的提供者。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性质可分为三类,即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一般是担保市场的资金需求方,也是担保业务的需求方;资金提供者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图担保产业链全景

担保公司的运作是以风险分散理论为基础的。担保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中介作用。一方面,银行等债权人、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和融资产品的购买者,要求债务人通过提供融资担保,将自己无法承担的部分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机构。如果债券违约,担保公司需要补偿,提高了融资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从担保机构获得担保,可以顺利降低融资成本,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担保制度下,担保人基于自闷链穗己对债务人企业信用和反担保措施的判断和理解进行担保和收费,债权人基于对担保机构的权威和代偿能力的认可进行投资,从而形成较好的融资活动闭环。

由于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具有类似于保险和银行的特点,债务人违约导致的担保人赔付风险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重大风险。薪酬事件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现金大量流出,影响公司财务和业绩。因此,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既运用了风险分散原则,又为多个不同行业、不同体量、不同性质的融资主体提供担保,可以通过分散化降低违约风险,还建立了充足的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在业务流程中,担保公司在核保时,首先会通过充分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客户筛选。费率的确定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自主协商决定,但需要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发办90号文”曾经规定,担保公司的费率可以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目前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费率为1-2%,商业担保机构为2-4%。担保后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有反担保和准备金提取。公司提供担保时,会使用抵押、质押、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增加客户违约成本,增强信用风险损失的覆盖面。可以在补偿性违约事件发生后实现并收回一定金额,风险准备金的全额提取也相当于风险发生时的缓冲垫。当赔付率(赔付金额/担保余额)低于准备金覆盖率(风险准备金/担保余额)时,公司将

图融资担保业务运作模式

目前,担保行业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提升客户获取能力,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但从整个行业来看,数字化转型才刚刚开始,更多的机构仅仅停留在接受电子化申请的阶段。中后期在业务准入、风险识别、网上授信发放、保险监控和保后管理等方面,只有少数机构可以做到。数字化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区块链技术解决负担

保行业信用问题

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助力担保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市场和客户间信息不对称,银行等合作机构的信息相互割裂,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无法共享等现实问题,使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急剧攀升,代偿率和损失率不断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亟需从运营模式和技术支撑上找到突破口。而区块链基于自身的独特优势,理论上来说可以为融资担保增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区块链具有分布存储、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可追溯等技术特征,构建了独特的信任机制,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广泛使用,对于担保行业来说,能够为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项目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为担保机构带来纯信用担保的新兴模式。而建立信任机制是要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实现多方交叉验证,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的信息都是按时间顺序有序链接起来,每个区块都指向前一个区块,创建一条一直可以追溯到第一个区块的链条,因此节点上的信息交换活动都可以被查询和追踪,从而能够解决担保行业的信用问题,让每个区块上的每一笔交易都可查询、可追溯,不可更改,安全可靠。

电子保函——担保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

以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企业参加招投标必须交纳现金投标保证金,申请项目投标的企业要到现场办理业务,但这种现场模式给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电子保函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投保人的请求,以电子化文档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化担保凭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符合要求的担保行业机构可申请对接。作为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电子保函市场容量巨大、前景广阔。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我国的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肩负着稳定金融体系、推行普惠金融、分散金融风险等重要职责,因此离不开政策的引导与国家财政的支持,尤其是2012年后的担保乱象更是需要国家机构进行密切监管。

为此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在经历了央行监管、多元监管、省政府监管之后,目前融资担保行业采取的是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由银保监会牵头,并由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商务部等部委共同参与管理;而在地方则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各地财政厅、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进行落实。在政策方面,各个部委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推出了各类政策进行适当引导。

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政策明确指导下的各担保机构也将认清自身定位,积极参与支小支农等业务。

政府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对融资担保的担保方式、担保条件、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范担保主体。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1998年由央行发布,规定贷款企业若无充足抵押物,则必须通过第三方担保,才能向银行获取贷款。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1999年由央行发布,强调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倾斜,完善担保体系,经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手续,贷款利率不可上浮。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年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强调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以政府预算资助及资产划拨为主,担保体系分为国家、省、市三级,以担保与再担保为主,担保收费控制在银行贷款利率50%以内。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年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强调政府对信用担保的资金投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探索组建国家级再担保机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的发展;强调政企分离,市场化运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2009年由国务院发布,确定了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由原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业务部级联席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即2010年3号令)

2010年由银监会、发改委、商务部、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并且明确了申请担保资金的机构条件与对于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

2011年由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

《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2014年由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纳入监管范围,整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混业经营、违规经营等事项。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43号文)

2015年由国务院发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支小支农,指出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和“三农”融资的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2017年由国务院发布,明确担保行业回归准公共物品性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对行业的监管机制与监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风险分担机制,并且细化行业准入、经营、监督、法律责任等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2018年由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央行、国监局七部委联合发布,四项配套细则分别在业务经营许可证、担保责任余额计量方法、分类权重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等级划分与各级资产比例,银担合作基本原则与业务规范等方面作出明确指引。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由国务院发布,强调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9年由银保监会发布,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

2020年由财政部发布,明确了政府性担保机构定义,并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在盈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适当放宽考核。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1年由财政部发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控制担保风险,加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13年1月,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行业自律”作为协会职责被明文载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湖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20年7月,为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湖南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担保客户、从业人员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该公约。

《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2021年8月,为推进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行业形象,建立有效的融资担保行业自律工作机制,保证融资担保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制定该公约。

图 行业综合财务指标

图 行业历史估值

估值方法可以选择市盈率估值法、PEG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市现率、P/S市销率估值法、EV/Sales市售率估值法、RNAV重估净资产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DDM估值法、DCF现金流折现估值法、NAV净资产价值估值法等。

图 主要上市公司

图 指数市场表现

图 指数历史估值

图 中投保主营构成

图 均信担保主营构成

(1) 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宏观经济波动对融资需求、贷款机构放款能力及意愿、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均可能产生影响,并导致相关经济政策调整,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环境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 监管政策风险

未来担保行业等监管政策如果产生变动,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并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方向、领域或模式出现重大变化或某些业务受到限制。

(3) 信用风险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人代偿的风险是担保行业面临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

公司无法满足各种到期担保责任产生的资金需求,或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措到所需资金而产生的风险。

(5) 市场风险

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担保抵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随着公司投资资产规模的扩大,主要面临因利率、价格波动所引发的市场风险。

(6) 操作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决策程序、员工管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力导致损失的风险。

近两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一般认为,担保业务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呈正相关,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担保规模扩张的快慢。但2019年开始,担保业务存量上升速度开始回升。2020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2017—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为7182.49亿元。

图 2015-2020年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变化趋势(单位:万亿元,%)

受之前年度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影响的释放以及担保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整体行业代偿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6月末,应收代偿款规模增长的金融担保机构共5家,其中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速较快,2020年6月末较上年末增速分别为11.31%、11.56%和19.81%。

图 2015-2020年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情况(单位:亿元,%)

从代偿规模来看,代偿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分别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代偿款分别为12.73亿元和12.99亿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属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代偿规模偏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偏高主要系产业债担保客户代偿规模增加所致。未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较大。

图 2019-2020年金融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情况(单位:万亿元,%)

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属性明显。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财务压力较大、违约风险偏高、难以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或者直接发债,因此需要外部的支持。而国家层面近年来一直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提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求银行加大普惠金融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入并推广担保制度,强调担保公司应发挥支小支农的政策性担保功能,降低融资担保行业盈利要求,推动降低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对小微与三农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1999年,我国《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担保模式。商业性担保在行业整顿后数目大量下降,目前仅存瀚华融资、武汉信用担保等少数几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具备准公共物品属性,为企业融资与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正外部性,但其自身却承担了远高于收益对应的适当风险水平。类保险的业务特征与公共物品的政策属性共同形成了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

而为了应对这种不匹配的风险-收益水平,国家一方面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并通过财政资金补贴、注资等形式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进行资金补偿;另一方面则建立了有效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即“国家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

图 我国的三级担保体系

部分地区也将县级担保机构纳入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661亿元,主要是用于覆盖各省级担保机构、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而省级担保公司向上对接国家担保基金,向下与市级或区县级担保公司展开合作,完善区域内担保体系:安徽担保于2018年成功对接国家担保基金,成为首批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的省级担保公司;随后多家省级再担保公司陆续加入,截至2020年6月末,国担基金的再担保业务已覆盖30个省、1800多个县区,业务规模超过5221.90亿元,担保户数超过31.34万户,三级风险分担制度落地情况较为到位。且根据相关人员测算,今后三年基金可累计提供约5000亿的贷款担保。

表 中国现有担保机构类型及特点分布情况表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体现出以国有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且其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降低其融资难度的设立初衷并未改变。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金融产品担保余额占市场份额的比重分别为83.89%、83.45%和78.82%,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以来下降幅度较大;2020年12月占比为71.71%,较2019年末进一步下降,但行业集中度仍属较高,业务集中于全国性金融担保机构及大型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变化不大。

图 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占比情况(单位:%)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

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于平缓,新成立担保公司以省级担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是解决区域内主体发债困难的路径之一,担保机构政策性职能加强。

考虑到目前国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家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对抗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短期内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将有所增长,债券担保业务增速趋于平缓,整体担保责任余额增长。预计未来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及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接近监管要求影响,整体行业发展保持稳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响及外部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在现有水平,以债券担保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客户质量将逐步向上迁徙,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向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收缩,区域集中度将更为显著。

省级平台担保公司积极建设担保体系

一方面,省级担保公司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与省内区县级担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层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内担保体系。由省级担保机构牵头积极开展小微及三农担保业务,有效解决小微及三农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外部信用环境逐渐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项目的风险排查频次增加,新项目开展更加谨慎,整体经营压力加大,担保机构亟待调整低层客户结构,业务发生额或将出现一定的下滑。

综合来看,区域经济较强省份的担保机构在省内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担保客户质量相对较好加持的情况下,整体信用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违约风险仍高,金融担保机构代偿压力仍大

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速趋于平缓,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虽将有所增长,但考虑到费率受政策引导有所下降,同时监管加强对担保机构资产分类要求,保障其流动性,委托贷款业务规模下降,整体盈利规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综合影响,外部信用水平加剧下滑,2020年以来多次出现债券等金融产品违约情况,2021年,违约风险仍在不断加大,不排除出现集中违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表内核销力度将有所加大,未来随着债券担保业务到期兑付规模的增加,或将对金融产品担保机构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蚀。根据公开可获得资料显示,2019年从事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较上年大幅增长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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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怎么收费

国家没有定量规定,下面列一家担保公司收费标准1、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担保年费率5%;2、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担保年费率4%;3、担保额度在1000万以上的部分,担保年费率为3%;4、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5、担保费由借款企业在办妥全部手续后,银行放款前一次性交付担保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Ⅳ 曾经轰动的德隆系是怎么个样的事情

想知道德隆,必须要了解掌舵人唐万新

唐万新的故事是从整整20年前开始的。1986年,唐万新承包一家名叫“朋友”的彩扩部,并从此开始他的商人生涯。唐出身新疆乌鲁木齐市一个干部家庭,父母均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支边的知识分子。唐万新是个天性不安分的人——两次考上大学又两次主动退学,他对经商的兴趣比读书要大,这与他父母对儿子的期望相差甚远。

那正是“十亿人民九亿商”的经商热年代。唐万新很快适应了新的“个体户”角色。新疆当时还没有彩照冲印机,唐万新就亲自坐飞机带着客户的胶卷到广州冲洗,或者托去广州的乘客代为冲洗胶卷。

唐万新还展现无师自通的“借鸡生蛋”的融资才能:彩扩部对外招工,唐万新要求前来报名的在家待业的女青年先交押金,这些押金为彩扩生意提供了宝贵的启动资金。

此外,唐万新出手阔绰,当时能乘坐飞机的大多数是新疆本地经济领域的实力人物,唐就此在当地银行圈结交了广泛的人脉。

据称唐万新在彩扩生意上赚了60万人民币,这在上世纪80年代并不是个小数目。后来唐又尝试过自行车锁、卫星接收器、魔芋挂面等诸多生意,但均遭到失败,他一度还欠下银行180万债务,差点被送进监狱。

“对一个魔法师来说,死只是生命的另一次冒险。”然而,对于唐万新来说,破产只是一个赌徒的另一次冒险的开始。侥幸逃脱牢狱之灾的唐万新又分别在海南热、新疆石油开发热中寻找机遇,但都不很成功。1990年代初中国股市创立,“杨百万”、“孙百万”等股市一夜暴富的故事鼓舞了唐万新,他开始打算到股市上寻找机会。

按照唐万新在公安局的供述,1992年,唐从朋友赵世平那里借了5万元一个人来到西安,在西安先后做了精密合金、西安民生、陕解放等十几家企业的法人股认购权买卖,然后再倒卖给新疆和深圳两地的下家。

这是很赚钱的交易。唐万新从中可以赚取每股0.5元到1.5元的差价。唐在供述里承认:“到1993年3月份,我就赚到了5000万元至7000万元。”唐万新以前在飞机上结交的金融圈的人脉此时发挥了作用,新疆一些金融机构为唐从事此种交易提供资金,使唐完成了大规模的法人股收购。

1992年,唐万新成立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此时,他已经完成了从屡败屡战的个体户到股市暴发户的蜕变。

这是个需要资金高速运转以及大量融资的行当。唐万新渴望得到一家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入唐的视野。唐打通各种关节,终于得以参股新疆金融租赁(德隆在2000年公开控股),并在1994年承包了新疆金融租赁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席位。

在武汉,唐万新窥得金融机构的门径之后,精明地发现其中的漏洞和诀窍,他开始胆大包天地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分别向海南华银信托、中农信融得3亿元的巨资进行国债回购。这是唐第一次大手笔豪赌,后来的事实表明,这种豪赌成为日后引爆德隆的定时炸弹之一。巧合的是,武汉也成了唐日后身陷囹圄之地,这是后话。

新疆金融租赁成了唐万新的第一个融资平台,借助于此,唐万新开始了“点石成金”的魔术游戏。唐万新继续在一级半市场上淘金,他总是抢在第一时间飞到准备发行新股的公司的所在地,然后雇佣大量民工认购新股中签表,等新股上市后转手卖掉。唐在西安、上海从事的一级半市场业务一直持续到2001年。

“(我)做一级半市场,前后一共赚了7亿至8亿元。”唐在供述中称。

“融资老鼠会”成形

“懵懂而死,与草木同朽;悟道而生,是为永生。”

———古谚

1995年,唐万新遭遇证券市场上的第一次大溃败。

在当年的“327事件”中,唐在国债期货市场上被强行平仓,巨亏1亿元。事实上,根据有关案卷,自1994年起,唐万新便纠集以前的朋友同学,即所谓的“德隆老战士”,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大举进入二级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

这是一场中国早期证券市场的庄家对决。以中经开为代表的多方,与万国的管金生以及辽国发的高原、高岭兄弟为代表的空方,发生惨烈对决。在中经开的恶劣手段之下,管金生铤而走险、巨量抛空砸盘,最终导致万国爆仓亏空,高氏兄弟在穿仓后则远走高飞。中经开在6年之后因为在银广夏和东方电子事件扮演了不光彩角色,被勒令清盘,也在2002年黯然退场。

此时的唐万新与这些中国股市早期教父相比,只是一个跟庄的大户而已,不仅如此,由于在国债期货中站错位置及跟错庄,还蒙受了1亿元巨亏。

好在还有一级半市场支撑德隆半壁江山。不过,在国债上伤筋动骨的唐万新并未放弃二级市场,他仍在如饥似渴地学习各种操纵手法。股市牛人马晓全盘操控界龙股份的操作手法给唐万新留下深刻印象。

马晓炒作界龙股票时,开创了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资金合作的新手法,他用手中的流通筹码抵押融资,同时继续大量收集流通股票,以至于几乎垄断界龙的流通盘。不过,马晓在通化东宝上肆无忌惮地采用此炒作模式,却最终惨遭阻击。

股市的韭菜永远都割不完,虽然马晓在通化东宝出局,但吕梁、唐万新等股市新庄家仍奉之为圭臬,纷纷效仿马晓的手法。“德隆后来在二级市场炒作老三股并没有什么翻新之处,基本模仿界龙在1994年的炒作模式,只不过把时间拉长而已。”一位操盘手如此评价。

新疆屯河1996年上市,彼时德隆持有其9%的股权,这个时候德隆在二级市场上开始悄悄吸纳屯河的流通筹码;此外,到1996年7月湘火炬也有70%的流通股筹码被唐万新吸纳。唐万新此时主要是以个人名义炒股,采用了以手中股票抵押融资、然后再次买入股票的循环抵押买入方式,这种股票质押融资成了日后引爆德隆的又一枚定时炸弹。

但是,到了1996年底,股市形势突变,股价暴跌,在这种情况下唐万新如不追加保证金将有被强行平仓之虞。更严重的是,中央开始整顿金融秩序,清查金融租赁公司在各证券交易中心的资金业务,那些租赁牌照到期的则需要重新领证。

屋漏偏逢连夜雨,新疆金融租赁此时还面临人事更迭,这意味着唐万新挪用新疆金融租赁3亿多元资金的违规行为将很可能曝光。德隆另一高层人士王宏在供述材料声称:1996年底,德隆资不抵债1亿元;德隆负债总额4.2亿元左右,其中欠新疆金融租赁的即有3.2亿元;而德隆资产总值仅3亿多元。

唐万新面临第二次破产危机,迫切需要融入巨资填补在新疆金融租赁的黑洞。唐万新在庭审中承认,他解决危机的办法是“以毒药解毒药”。

金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唐万新的狩猎目标。在中央清理金融秩序的风暴下,金新信托的原大股东欲转手金新信托股权。出手阔绰的唐万新再次打通各种关节,通过新疆屯河曲线收购金新信托的30%股权。在股权尚未交割完毕之际,唐就迫不及待地率领王宏等德隆老战士进驻金新信托。

类似的故事接着在金新信托上演:唐万新继续施展腾挪大法,利用金新信托违规融资。德隆通过挪用资金、债券、债券保管单等违规方式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融到5亿到7亿元资金。唐万新终于以更大的毒药化解了德隆1996年底的危机。王宏在供述中承认,作为经手人,他为此害怕,“我感到恐惧,后怕,无奈”。

金新信托逐渐取代新疆金融租赁,成为唐万新的第二个重要的融资平台,唐万新通过金新信托在全国设立了20多家办事处,建立委托理财业务融资网络,至此,一个全国性的“融资老鼠会”已然成形。

此外,金新信托还成了唐万新的炒股通道。武汉检察院的起诉书声称,“1997年3月,唐万新组织洪强、唐万川、张业光等人利用金新信托上海宁武部营业部作为操作平台集中买卖‘新疆屯河’股票。”

长庄下的产业整合神话

唐万新能很快领悟并学会庄家的各种操纵手法。不过,他性格中有太多狂想成分,这让他始终没有学会最重要的风险控制能力———抑制内心的贪婪。 ———一位操盘手

在利用金新信托炒股的过程中,唐万新渐渐感到马晓模式的弊端。新疆屯河、湘火炬被高度套牢,相形之下,君安证券重仓持有的四川长虹通过数年的大比例送股,股价累计涨幅惊人,高达400%。君安证券借以从高位从容出货,获利超过40亿人民币。

君安的成功让“炒股炒成股东”的唐万新艳羡不已,他意识到:庄家需要控制上市公司,然后操纵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才能在二级市场赚钱。

1997年5月,新疆德隆董事局会议在北京达园饭店召开。唐氏兄弟一直把所谓“达园会议”吹捧为“德隆发展史上的遵义会议”,认为这次会议确立了“产业整合的战略路线”。

真相却是灰色的。根据记者拿到的武汉检察院起诉书,这次会议上德隆实际上确定了集中持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的操作方案。此后,新疆德隆逐步完成了对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收购,并继续组织洪强、董公元、张龙、唐万川、张业光等人在二级市场集中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的流通股票。

唐万新开始在两个世界跳舞:其一是通过金新信托继续委托理财以获取资金,同时在股市上通吃流通筹码、炒股获利;其二是通过上市公司完成产业整合,成为所谓的“成功实业家”,以报自己当年在实业领域屡战屡败之辱。

这是危险的舞步,1997年以后德隆规模膨胀,金新信托的账外债务持续扩大,这仍然是一个“以一个更大的黑洞来填补前一个黑洞”的饮鸩止渴的游戏。“没有利润来源,完全是净消耗”,王宏在供述中感到茫然无助。

然而,唐万新仍乐观不已,至少在表面上是如此。在他眼里,只要能在股市上迅速赚钱,就能够使用这些利润大大方方填补这些资金黑洞,兑付危机迎刃而解。

1998年8月,唐万新在上海召开新疆德隆董事局扩大会议。根据起诉书,唐万新进一步明确了“集中持股”方案。之后,操作“老三股”的地点转移至上海大厦16楼。唐万新因为要到北京去组建德隆总部,操盘工作交给唐万川和王恩奎(两人分别为唐万新的三哥和姐夫),两人都直接向唐万新汇报。唐万川具体负责买卖“老三股”,王恩奎负责老三股的统计。

2000年3月,德隆收购重庆证券并将之更名为“德恒证券”,老三股的操作平台也由金新信托转移到德恒证券。起诉书显示:由王恩奎根据统计数据以及唐万川的指令来协调金新信托和德恒证券买卖老三股的先后次序。

在德隆向老三股派驻高管后,老三股在数年时间里连年推出高送股方案,股价也是节节上涨,账面利润丰厚。唐万新在德隆出事后在一封长信中称:“至2000年,累计为客户赚取了30多亿元利润。”

然而,这成了无法兑现的账面利润。在2000年的大牛市中,当唐万新看着股市越来越疯狂时,他隐隐感到不安。有圈子里朋友建议他趁高位出货、了结利润,但唐万新固执地认为股市能涨到10000点,“不愁出不了货”。

这一时间,据唐万新的供述书,除了操作老三股外,“我还买了祁连山、三峡水利、秦丰农业、亚华种业、人福科技、青岛双星、华北制药等(股票)。”

因此,老三股只能屹立不倒,这是德隆在资金市场上构建“老鼠会”和基地股票做庄的标杆和品牌。做庄规模铺得太大的唐万新在这场危险游戏里已经欲罢不能,一位熟悉他的操盘手则称“唐对内心的贪欲失去控制”。

此外,唐万新甚至相信了自己编造的“产业整合”的神话,德隆实业体系大概能带来6亿元的利润,然而,唐在股市的护盘成本一年就要10个亿。

击鼓传花戛然而止

这是一场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多米诺骨牌的游戏,终于进入了它最后也最具观赏性的阶段。 ———袁剑《中国证券市场批判》

2000年底长庄股中科创业崩盘。长庄先行者“K先生”吕梁仓皇出逃。吕梁与唐万新渊源甚深。吕梁的名片上身份众多,其中赫然写着他是德隆系两只股票的策划人。

中科创业崩盘无疑是这场危险游戏倒下去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不少吕梁的委托理财客户同时也是德隆的客户。在中科创业崩盘后,这些客户也要求德隆还钱,这是唐万新碰到的又一场兑付危机。

2001年初,金新信托有41亿元委托理财资金要求兑付。在不少地区甚至出现群情激愤的客户打砸营业部的行为。唐万新从这时起的三年时间里一直处于被追债的境地,以至于唐在供述书里哀叹:“自己也成了融资员。”

此时,唐万新发现在老三股上根本无法出货,股市已经走熊,老三股一旦出货就意味着崩盘。唐的一位朋友回忆,“我对唐万新说:‘你应该放松下来!’可是他做不到,因为他知道,一旦放松下来,他和德隆就会崩溃。”

2001年,德隆先后在杭州西湖数度召开会议,几次会议的内容都是如何拯救危机。唐万新与其他7名董事在两项内容上出现严重分歧:一是唐万新认为要挽救金新信托,其他董事则建议让金新信托破产、断腕自救;二是唐万新主张从老三股出货,但其他董事坚决反对,因为德隆体系的庞大“老鼠仓”隐藏其中,利润丰厚超乎想象,出货计划显然与这些董事的利益相悖。

会议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这场危险游戏玩大:保留金新信托和暂缓老三股出货。唐万新知道自己已经套上“停不了的红舞鞋”。在2001年的寒冷冬天,不可一世的唐万新深感恐惧,他草莽性格中显现脆弱的一面,他对身边人哭道:“德隆有救吗,我能挺过去吗?”

但是哭过之后牞唐万新继续选择铤而走险。此时金新信托已经失去客户的信任,唐万新在供述书中承认:“只要说是德隆的机构,就立刻出现挤兑风波,以德隆的名义再无法做下去。”唐万新需要打造一个新的融资核心平台。2001年10月,在唐万新部署下,上海友联替代金新信托成为处于核心地位的新平台。

唐万新把贪婪之手伸向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收购金融机构的目的无他,就是为了更方便融资,扩大融资老鼠会。友联逐渐成了整合德隆旗下林林总总金融机构的“司令部”。德隆体系控股及参股的金融机构达到21家,收购了南京大江国投、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健桥证券等数家证券信托公司,以及昆明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南昌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

唐万新还创造性地谋划出“委托控股”的隐蔽收购模式以躲避监管,即:用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收购金融机构股权,股东名册上则仍显示为客户,但实际由德隆持有。唐万新出手阔绰和金钱开道的作风,是其进军金融机构屡屡得手的关键因素。

收购或参股之后,德隆很快露出峥嵘面目:这些金融机构的大量资金很快通过挪用、抵押、担保等手段流失于德隆庞杂的体系中。德隆旗下金融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融资450亿元,其中未兑付金额172亿。此外,德隆系企业前后从多个地方的商业银行挪走资金数十亿。甚至德隆系的实业企业和上市公司也沦为唐万新的提款机。重庆实业被德隆令人发指地提走将近10亿人民币。

德隆违规融资的资金大多数投入股市。根据起诉书,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唐万新将老三股的操作平台再次由德恒证券统一到金新信托;从2003年10月起,德隆国际安排中企东方统一操作老三股,唐万川负责总操盘。

公诉人还对德隆的操纵进行一次总清算。按照起诉书,自1997年到2004年4月14日止,唐万新等人利用自有资金和部分委托理财资金,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造成三只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这段时间内,新疆德隆、德隆国际买入“老三股”金额678.36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按移动平均法的计算原理,计算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共获累计既得盈利为98.61亿元。

这是一个“挖东墙补西墙”的游戏。只要不断有新的客户资金被骗进来,偿还旧客户的资金,这场击鼓传花的骗局就能维持下去。事实上,通过每年资金的不断借旧还新,德隆早期进入“老三股”的成本早就回收,并非业内人事所宣称的“善庄”、“傻庄”。

唐万新疯狂地把游戏玩大,德隆一高层人士颇有意味地对英国《经济学家》称:“德隆大而不死。”

不过,勒在德隆脖子上的绳索已经收紧。2003年底,新疆啤酒花董事长卷款潜逃,新疆上市公司担保圈由此岌岌可危,各大商业银行开始自查关联方贷款。

唐万新此刻感到大难临头。2004年1月4日,德隆董事局在海口召开扩大会议,唐万新终于下定破釜沉舟的决心:做出纵有损失也要将老三股抛出的秘密决定。“大不了18年白干了。”唐说。

可是为时已晚。2004年4月3日,这是唐万新40岁生日。10天后,合金投资遭遇跌停,德隆帝国彻底崩塌前第一块巨石滑落的声音已经清晰可闻。次日,老三股全线连续跌停,老三股全面崩盘。

转瞬间,德隆帝国分崩离析。

德隆大事记

1992年,新疆德隆实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这是德隆帝国的开始。

1993年,德隆参股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后来新疆金融租赁成为德隆一个重要的融资平台。

1996-1997年,德隆相继入主新疆屯河、沈阳合金及湘火炬,并陆续在三只股票上建仓,开始了疯狂操纵股票的历史。其间,德隆还收购新疆金新信托,填补挪用新疆金融租赁公司3亿元巨资留下的窟窿。

1997年5月,德隆在北京召开达园会议,这次会议被德隆自己认为是“德隆发展史上的‘遵义会议’”,确立了所谓的“产业整合”战略,实则是确定德隆在二级市场上的股票炒作方案。

1997年-2001年间,金新信托在全国设立30余家办事处,开始大规模展开委托理财业务。

1999年,德隆将总部从新疆迁往上海。德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成立。

2001年初,受中科创业崩盘影响,金新信托有41亿元委托理财资金需要兑付,这是德隆又一次兑付危机。

2001年6月,上海友联成立,友联逐渐发展成为整合德隆旗下各种金融机构的“司令部”。

2002年,德隆相继控股昆明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和南昌市商业银行,开始把手伸向银行体系。

2004年4月14日,德隆系股票湘火炬、合金投资和屯河股份首度全面跌停,德隆危机全面爆发。

2004年5月30日,德隆国际召开了董事会暨危机处理工作会议,首度承认“德隆全系统处于危机最深重、困难最严重的时期”。

2004年6月8日,德隆危机进一步升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两起有关德隆的案件,各地债权人纷纷通过法律途径向德隆索债,德隆在各地的资产大部分被冻结。

2004年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屯河集团与华融公司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三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可撤回地全权托管给了华融公司,由华融公司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9月4日,华融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对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进行托管经营。

虽然最终失败了,但是唐万新没有选择逃避,最后还是回国受审。

Ⅵ 乌海于万美借贷案有多少个

乌海干万美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借贷业务昌厅因违规运营和高利率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据报道,乌海干万美共有6个借贷案件。
第一个案件是在2018年底爆发的,当时有上千名投资者投资了该平台,但是平台逾期无法还款。此后,乌海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发现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案件是在2019年3月,当地警方抓获了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据了解,该平台虚构项目,以高额利率吸引投资者,随后迅速跑路。
第三个案件是在2019年6月,警方在对该平台进行调查时,发现其存耐并隐在违规集资、虚构项目等问题,涉案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
第四个案件是在2019年10月,警方在对该平台进行调查时,发现其存在虚构项目、非法集资等问题,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
第五个案件是在2020年1月,警方在对该平台进行调查时,发现其蔽返存在虚构项目、非法集资等问题,涉案金额超过70亿元人民币。
第六个案件是在2020年7月,乌海市公安局宣布,已经抓获了该平台主要负责人,该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运营被取缔,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总体来说,乌海干万美的借贷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也再次提醒人们在进行投资时要谨慎,选择正规平台,避免被骗。

Ⅶ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融资性复仅仅保函的业制务品种有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非融资性包括消费贷款和投资贷款。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可以做资金过桥、财产保全担保、工程担保、合同履约类担保、信用仓储担保、出口保付代理业务等。而融资性则是以企业融资、个人贷款等业务为主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就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在国内大多主要做资金过桥及短期借贷业务,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Ⅷ 非融资性担保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违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渣亮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友梁洞司适用本办法,法好枯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Ⅸ 非融资担保公司靠谱吗

任何公司都有好或者不好的地方,不能片面的评价。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 经营许可证 》,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 融资性担保公司 除了从事民间借贷、委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其实还可以从事以下一些主营或者兼营业务: 1、与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模式可以多样化:其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项目来源,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银行额度,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有银行额度担保公司共同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分享保费;其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各自收取担保费;第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有银行额度的担保公司介绍项目,收取居间费用。 2、自己独立或者与其他担保公司合作,从事其他兼营业务。业务种类包括:,诉讼保函业务,只要当地法院认可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就可以大力开展,而且风险和成本都较低;即使法院不认可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存单、房产或者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出具银行保函的方式从事这种业务。第二,履约担保业务。第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3、其他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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