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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前置抵押

发布时间:2023-09-02 14:18:24

Ⅰ 正规信托公司常用的风险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担保:
根据担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债务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以拍卖、变卖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价优先受偿。
抵押利率=贷款本息和/抵押品价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现有房屋、其他资产等。要注意前置抵押与后置抵押的区别,优先抵押与其他顺位抵押的区别,以及同抵押率资产(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风险也不一样,静态房贷和动态房贷利率也不一样。
动态抵押率:一般在房地产项目的最后阶段,很多土地变成了现房,一些信托公司会采用附加的动态抵押率,比如融资本息/(融资可用现房-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运营费用)不超过80%
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担保人有集团公司担保、法人担保、第三方公司担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担保比一般担保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选择何种担保方式时应尽量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三、质押担保
质押是指将其财产权交给债权人控制,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财产权折价或者动产,或者从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常见的质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因为政府债务算政府债务,个人认为对政府的应收账款比对企业和平台的应收账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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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么是信托抵押贷款

和银行的抵押贷款类似的,无非是主体由银行变成了信托公司
银行有吸储资金功版能,信托公司没有,权信托通过对抵押物的统一打包,发行产品,再把产品分割成若干单位份额,最后进行销售募资,收取融资方一定利息作为投资者回报。
一般抵押物土地等为5折以下,风控比银行略高,成本也较银行略高。

Ⅲ 请问在建商品房,开发商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工程还没达到开发贷条件,银行贷款拿不到就只能找信托贷款了,土地抵押是贷款的增信措施。也有可能,资金本身就是银行放的,借了信托的通道,开发商还是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来做贷款增信的。简单来说,不追究资金真实来源,抵押给信托公司一般就是借信托公司贷款了。从这个无法判断是否资金链有问题或者项目有问题,现在不融资的地产项目是基本不存在的。

Ⅳ 信托可以抵押贷款吗客户买了信托后,能不能拿他抵押贷款

不可以的,银行是不接受信托购买权益做抵押的,因为
信托权益
的特殊性,如果急需用钱,还是转让吧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含则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规定。

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既非委托人债务的担保,也非受托人债务的担保,不论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都不具请求债务人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也不应允许他们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是一项基本规则,体现了扰并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委托人的债权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时,应遵守这项规则,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机关也应严格执行这项规则。然而,有的信托财产上的权利是在信托设立前就已经产生的,还有些权利谈李棚是因信托财产的运用或者是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如税款债权等,为保护这些正当权利能够实现,对信托财产也不应当一概禁止强制执行,对特殊情形应有例外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时,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是指信托关系成立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指具有优先的效力、应当在先受到清偿的权利。按照现行规定,工资、怃恤金优先于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如果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上就已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就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抵押权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而无法得到清偿时,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时,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收益为信托财产的收益,所产生的债务也是信托财产的债务,比如,受托人雇人修缮属于信托财产的房屋所发生的修缮费用,就是信托财产的债务;又如,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取得的贷款、发行的债券,都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既然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当然应以信托财产清偿。由此,有权以信托财产作为清偿标的的债权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债权请求权、受偿权,这些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是指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或其他信托事务的处理所产生的税款债务。这些税款应以信托财产缴纳,例如:运用信托基金进口一批用于信托目的的货物所应缴纳的关税,就是信托财产应担负的税款。为追缴这类税款,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如果有关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特定情形,应当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是一项基本规则,但有四种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定的四种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那么,为保护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向执行机关提出抗辩。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前款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就是说,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主张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停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以保全信托财产,使之免遭难以回复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财产,在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后才能够有效地适用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规则。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则无法以信托关系存在为由而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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