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方式有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
一、法律上规定的什么是再融资?
法律上规定的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如同其字面理解,就是再此融资的意思。在原理上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资产和负债的时间长度不匹配。说白了就是不断地通过短期融碰脊资募集资金然后进行长期项目投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公司股权再融资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向现有股东配股融资和向 市场增发新股,配股又可以分为非承销配股(即企业自己发行)和承销配 股(由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商承销)。
二、再融资的司法解释
股权再融资是指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1、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裤键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2、配股权价值:一般来说,老股东可以以低胡吵巧于配股前股票市价的价格购买所配发的股票,即配股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当前股票价格,此时配股权是实值期权,因此配股权具有价值。
配股权价值=(配股后的股票价格-配股价格)/(购买-新股所需的认股权数)。
再融资的目的都是为了对公司的运营和资产进行进一步的重组,本着利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的前途来进行合法的资产注入。在司法实践中,融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还应当根据公司企业的需要和当前的发展水平来进行认定,避免造成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贰』 什么是并购重组中的融资
什么是并购重组中的融资
并购融资是企业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融资活动,特殊的直接目的是并购方企业为了兼并或者收购被并购方企业。那么大家知道并购重组中的融资是什么?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一)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三)换股并购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认股权证融资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叁』 谁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的发行股票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中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现在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肆』 再融资指什么 再融资有哪些方式
今日多家媒体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核准、发行一直在正常推进,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配套再融资的审核也在正常上会,不存在所谓重启。仅再融资发审会近一月没有安排。按照相关规定,发审会召开前5天会发布相关通知,本周五不可能有再融资项目上会。再融资是什么?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所以再融资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会自动登记应有的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的配股权限。
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配股。若选择参与,则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缴款期内参加配股,若过期不操作,即为放弃配股权利,不能补缴配股款参与配股。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配股与增发的区别 :区别一,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称“配股”,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称“增发”,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新股,同股同价。区别二,配股需受一定的限制的,如,连续三年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不得低于6%,再融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配股价不得低于净资产,由于事先须设定配股价,故此配股价不能定的过高,否则,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可能就会跌破配股价,配股方案一年内有效,过期需重新提请证监会批准。 增发新股是泊来品,又称市场化增发,其增发资格不受上诉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融资比例限制,且增发不必公告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为:增发前的二十个交易日的算术平均值的85%~90%,然后在此区间竟价。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
发行可转换债券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1)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预期年化预期收益;(2)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3)当股市低迷,可转换债券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
可转换债券及将转券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时,持券者可选择保留转券,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伍』 证监会恢复上市房企再融资,允许用来还债!第三支箭射出,影响有多大
11月28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决定在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并自即日起施行。政策涉及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
澎湃新闻采访了多位房企人士和业内专家,解析政策对房地产整体作用,并逐条解读每条政策影响。
一、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建筑等与房地产紧密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政策执行,支持“同行业、上下游”整合。
中信建投证券房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竺劲称,允许借壳上市与再融资,助力央国企做大做强,同时有助于减轻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压力。自2016年至今无房企成功借壳上市,本次政策恢复涉房房企重组上市,再次打开闸门,有利于在上市公司体系外拥有存量房地产资产的企业,将体外资产注入,做大上市公司净资产和规模,盘活存量资产。同时,恢复房企再融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当前房企资金压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通过股权融资募集资金,也有助于“保交楼”政策的落地。
平安证券地产团队称,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允许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并配套融资;一方面利于集团控股母公司拥有土地资源的房企做大做强,盘活集团未上市土储;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优质企业并购积极性,在负债可控的基础上通过再融资收购优质资产,同时补充扩充资本金实现规模快速突破。
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研究负责人刘水表示,政策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重组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将加快出险上市房企重组,加快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房地产风险出清。建筑企业也将得到支持,同时将加快房地产企业与上下游建筑企业、装饰等企业整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处明确了对房企重组上市落实了宽松政策,尤其是提及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涉房资产。其对于目前暴雷企业和优质房企都有较好的优势。其中爆雷企业可以借此类重组上市工作理顺债务关系,而对于优质房企来说,则有收购或控制此类企业的机会。
二、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允许上市房企非公开方式再融资,引导募集资金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包括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要求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允许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要求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严跃进分析称,再融资属于上市公司IPO后的重要融资方式,后续不排除会导入国企等资金进行持股,增强房企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马泓表示,过去两年时间,几乎难有股权融资案例出现,此次政策调整可能意味着未来一个阶段,作为直接融资工具之一的股权融资重新恢复功能,预计房企资金来源状况将持续向好。
三、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与境内A股政策保持一致,恢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恢复主业非房地产业务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资。
针对此条,刘水表示,表明监管部门支持H股上市房企再融资,促进房企融资恢复,缓解房企流动性紧张局面,防范房企风险继续扩大。
四、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常态化发行,努力打造REITs市场的“保租房板块”。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或作为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的扩募资产。
竺劲表示,强化REITs与私募基金作用,盘活房企存量资产。本次政策着重强调要推动保租房REITs和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再次强调已上市REITs的扩募。此外,提出要发展不动产私募基金,除了可以投资基础设施之外,还可以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该政策有助于为当前住宅与商业地产引入新的资金,盘活房企存量经营性不动产,助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跃进分析称,未来一些房企的项目盘活,如何借REITs方式来盘活,同时充当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这是各地需要研究的。至少目前部分城市在收购房企存量房屋资产方面,是希望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功能。相关REITs金融政策也需要加快导入。
马泓称,此前央行已经明确,住房租赁信贷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考核指标。二十大提出“租购并举”,意味着未来金融机构将加大诸如住房租赁贷款、房地产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等金融工具的使用,更好地发挥创新金融工具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支持。
五、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第三方机构LP智库点评称,从海外PE(PrivateEquity,私募机构)机构的发展路径来看,由单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向多元化的另类资产管理机构转变是重要趋势。不动产私募基金就是另类资产中重要的资产类别。例如黑石管理的万亿美元另类资产中,有四分之一属于不动产私募基金,也是黑石历史业绩回报相对稳健的资产类别。这类不动产私募基金对于存量住宅、商业地产、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发挥积极融资功能和价值发现功能。期待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基金试点,将开启中国本土私募不动产基金的良性有序发展时代。
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证监会正在与基金业协会研究起草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将尽快推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届时可申请试点。
马泓认为,积极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这可能表明国内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会参照成熟的国内外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运作方式,开发掘金存量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夯实相关房企现金流。
“第三支箭已经射出”
有房企财务条线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我理解,这就是第三支箭”。严跃进也表示,此次政策明确了“支持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本质上就是第三支箭已经射出。
竺劲表示,“第三支箭”落地,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加码。继11月21日易会满主席表示支持涉房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有一定比例涉房业务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之后,今日房地产股权融资正式放开。一个月内“三支箭”相继落地,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持续加码,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亿翰智库表示,此次证监会的表态,恢复境内和境外股权融资渠道,正是市场期待已久的“第三支箭”,并且发言人还明确了资金不仅允许用于“保交楼”,还可投向主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并购重组等,可以说一直紧绷的民营房企在年底迎来了“喘息期”,尤其是相较上一轮股权融资打开时期,房地产板块的估值已接近“腰斩”,这无疑会提升行业的吸引力,也有助于防止房企爆雷风险的进一步蔓延。但股权融资本就是更为市场化的行为,对于已经爆雷违约的企业,当前市场环境下资本是否认可,这个仍有待观察。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同样表示,面对不确定性不断增多的外部环境,以及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持续存在的环境,房企的“第二支箭”在本月已密集落地,但单靠债权融资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依然难言可快速渡过难关,因此“第三支箭”的推进将加速,证监会决定在股权融资方面调整优化5项措施,对房企的意义重大,通过股权融资的发力,将有力推动房企解决资金问题,给行业以关键的“喘息”机会,积蓄能量穿越困境。
张波分析称,从具体执行层面来看,允许上市房企的非公开方式融资,这一做法表现得更为灵活,对于融资金融的用途也表述较为广泛,主要涉及项目的开工建设,并可用于债务偿还,这一做法对缓解房企的债务压力也将非常直接。同时对于涉房上市的再融资,则明确要求投向主业,这相对存在一定限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对此类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小。
房地产政策接近“历史最宽松时期”,市场有望在2023年初逐渐企稳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房地产行业持续下调,房地产各种政策已经接近历史最宽松时期,恢复房地产上市企业再融资是重要的政策宽松。
今年1到10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25480亿元,同比下降24.7%。其中,国内贷款14786亿元,下降26.6%;利用外资62亿元,下降13.5%;自筹资金44856亿元,下降14.8%;定金及预收款41041亿元,下降33.8%;个人按揭贷款20150亿元,下降24.5%。
张大伟称,整体看,房地产行业缺血严重,最近房地产各种宽松政策越来越多,相比之前宽松的主要方向是倾斜购房者,降低购房者入市压力,最近很多政策都开始宽松房企,稳定房企的现金流,政策开始救助房企的资金链。
张大伟表示,整体看,房地产市场当下的问题是购房者支付能力、对后市的信心等,最近的政策的确会对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预计市场见底依然需要一段时间。在11月一系列重磅政策的影响下,市场有望在2023年初逐渐企稳。
亿翰智库则表示,回顾11月,供给端政策接连出台,融资能解短期之急,但资金危机化解、企业恢复信心的根本还是回款,后续需求端的调整将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