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博睿联丨金交所定融产品的一般交易流程
近年来,各大金交所相继推出了全新的业务品种——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计划一般是由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其本质是经国务院或各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的业务。
一、交易结构
二、交易流程
(一)主体入会
大多数金交所一般设会员制,无论挂牌方及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均应当入会。
融资方即挂牌方应先向金交所发起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级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成为金交所会员。
(二)准入审核
金交所审核挂牌方资质,综合考量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及增信措施,决定是否准入并给出一定融资额度。
各个金交所的准入标准有较大差异。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数平台要求挂牌方评级AA或交易结构中有强担保主体。
(三)签约
挂牌方及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本,聘请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四)产品挂牌
金交所登记备案,发布挂牌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入会手续,签署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六)产品成立
金交所发布定融产品成立公告,产品成立,开始起息。
(七)产品兑付
挂牌方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三、资金路径
1、认购时:投资者→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挂牌方
2、兑付时:挂牌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投资者
为监督挂牌方专款专用,实现风险隔离,通常聘请银行成为资金监管方。金交所作为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资金结算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交易相关法律文本备案登记。
四、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
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
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
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
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
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
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
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
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2.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图
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均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具体如下:
来源:国金证券研究所
来源:国金证券研究所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1)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6)是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证明其从事融资融券所需资金和证券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和证券不能被证券公司挪为他用。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2)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则属于融资融券的交收清算类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级账户(总账),其二级明细账户是客户信用证券账户(5)。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5),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的二级明细帐户。同时,在与该证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8),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使其成为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7)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8)。
以下是关于各帐户的具体解释: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3. 定融是什么
定融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只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定向融资也属于私募融资,而且融资后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目前,各平台之间的合作主要有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和理财计划三种模式。融资方一般为各类型企业、城投公司等,融资用途多为经营需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等。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再融资条件
1.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二、融资技巧有哪些。
一些小企业通常会认为自己对所从事的投资项目和内容非常清楚,但是你还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准备,不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让别人问。企业家可以请一些外界的专业顾问和敢于讲话的行家来模拟这种提问过程,从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细,答得更好。
4. 如何看懂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怎么看懂分析这张图片。
1、首先说“最高折扣率”,就是说你若持有这个股票10万,在充抵担保是,折算保证金最高可得70万保证金。
2、融资余额:还可融资买入这只股票的额度
3、融资买入额:已使用融资额度
4、融券余额:还可融券卖出这只股票的额度
5、融券卖出量:已使用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余额=融资余额+融券余额
5. 融资结构中都有什么部分
1.融资结构有融资方式,基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基于投资策略的融资策略。
2.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资产销售融资。基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外部融资、内部融资、短期融资埋稿以及长期融资。基于投资策略的融资策略包括:快速增长和保守融资策略、低增长和积极融资策略。
拓展资料:
1.融资结构,广义上也称为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的有机构成和比例。现代金融体系包括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体系、为直接融资服务的金融市场体系和监管金融业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各种系统发挥各自独特的功能,为资金融通提供服务。
2.融资结构又有弯郑孝企业融资结构的分支,企业的融资结构是由企业采用各种融资方式形成的。企业典型的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企业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融资结构也不同。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和成本,对企业有不同的影响和约束。通常,企业采用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此产生的资本结构成为“配置资本结构”或“杠杆资本结构”。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有重要影响已成为共识。通过公司治理,融资结构在企业的委托人(股东和债权人)和代理人(内部经理)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了相关人员的利益冲突,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
3.间接融资对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与经济增长具有独特优势。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对经济增长有切实的促丛咐进作用。由于投资增长是经济处于增长期的常态,要满足投资需求,离不开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而直接融资只是对现有储蓄的重新组合,不能创造出新增货币。因此,在资金供应方面,银行体系十分重要。从银行体系本身来看,由于银行体系规模庞大,具有规模经济,有能力开发与利用专门技术,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拥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提供资金和流动性服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6. 融资并购的时候该如何估值、设计交易结构呢
一、交易结构的概念
交易结构(Deal Structure)是买卖双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所确定的、协调与实现交易双方最终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安排。
二、交易结构包括
1.收购方式(资产还是股权)
2.支付方式(现金/股权互换)与时间
3.交易组织结构(离岸与境内、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内部控制方式、股权结构)
4.融资结构
5.风险分配与控制
6.退出机制
条款清单中包括了交易结构的基本内容,但并不是全部。达成交易结构的共识是买卖双方谈判协商中最重要、最费时的阶段之一。
三、交易结构设计的原则
1.风险、成本与复杂程度之间的平衡。安排复杂的交易结构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但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本身却可能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并提高交易成本,因而需要在结构的复杂程度、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2.各方权利、义务与风险的平衡
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一般来说,对一方便利对另一方却是不便利的,这种不便利常常集中体现在税收和风险承担方面。因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应当平衡。
3.政府的税收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外汇管制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对跨国并购的行政审批政策、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政策等及其变动,对跨国并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都很重要。
4.设计交易结构的首要出发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一种法律安排,以便尽可能满足交易双方的意愿,在交易双方之间平衡并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并最终实现并购交易。
5.设计交易结构的目的:在某种法律框架确定未来交易双方在被收购企业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进而在某种程度上确定了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决定权的归属。再则,降低交易风险。
6.一个好的交易结构包括:
a.满足交易各方的目的
b.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与收益关系
c.简单透明:以尽可能少的条款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适用于交易各方
d.适应投资东道国(被并购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与税收环境
e.提供灵活的退出方式
四、交易结构设计应当关注的问题
1.交易各方的需求及关注点
交易结构设计的本质是为了更好的完成交易,最大化交易各方的利益,所以应当充分体现交易各方的需求,解决交易各方关注的问题。例如,卖方如果偏好现金,则在交易结构中尽可能多的安排现金;买方认为标的未来经营不确定性较大,风险较高,则在交易结构设计时考虑分步购买;交易各方对交易价格及标的资产未来的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分歧,则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可安排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买方担心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核心人员离职,则可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加入核心人员离职比率对补偿性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等。
2.交易结构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在进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时,需要考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若交易结构不具备合法性,则再好的交易结构设计也将通不过监管机构的监管。此外还要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例如涉及重大资产剥离和人员安置时,就应当考虑资产剥离的难易程度,人员安置的可操作性等潜在风险。
3.交易税负问题
从税务等角度来看,资产收购对于买方的便利在于,既可以降低收购后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计提折旧获得税后的利益。但资产收购对卖方来说存在一些不便利,要面临双重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对买方而言不便利在于他承担了收购后的风险(或有负债的风险),同时,如果采用权益法进行收购后的会计处理,它将无法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股权收购对卖方的便利在于只需就日后股权出售时产生的利得缴纳所得税。另外,资产收购还可能面临多种税负,除所得税、印花税外,可能还需要缴纳金额较大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但股权收购一般至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
4.风险问题
对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交易而言,包括并购风险、运营风险、退出风险。
5.成本问题
成本是决定交易是否盈利和亏损的关键。
五、并购交易结构设计应关注的风险点
并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类是与并购交易本身有关的风险;另一类是并购交易后与企业运营有关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并购交易还包括退出的风险。
1.与并购交易本身有关的风险。例如:a.卖方的陈述是否真实;b.其他投资者是否被允许参与竞争性报价;c.交割条件是否完成(如政府的审批等)。
2.并购交易完成后的风险。例如:a.负债、潜在诉讼及税负问题等是否会爆发,整合能否成功;b.关键人员是否会外流,关键技术是否会外泄;c.PE会否对企业失去控制力,原管理层是否支持PE的战略调整;d.是否有新的引资计划;e.预期收益能否实现;f.能否顺利退出等等。
7. 何为金交所产品 - 草稿
金交所的全称,是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或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它是由地方省级政府部门,金融办审批通过的,就区域性金融资产进行挂牌备案交易的平台。
下图图为您列举几个金融交易中心的股东,以及主营业务
由图可见,金交所的金融资产多属于非标资产业务,有四类:
基础资产交易、权益资产交易、融资类业务、中介类业务。
全国一共有70家金融交易中心,受证监会联席会议和当地金融办的双重监管。
那么,金融交易所在金融行业的地位是什么呢?一张图为您解释
中国金融体系,有一点根深蒂固,那就是: 金融牌照发放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但地方政府也要放权,不然怎么盘活地方金融,招商引资?
金交所的由来就诞生于中央地方的牌照博弈中。
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是金交所的一种主流交易模式
所谓定融,是一种直接融资,依赖于融资方,担保方主体实力背景,以融资方作为产品底层,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融资方账户,用于融资方日常生产与经营。 省去了一定的中间通道费收益,往往比信托资管和私募产品高。
进入企业资产负债表,属于 表内融资行为 ,与信托,资管等不计入表内融资行为相比,更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是一种债权性固收产品,发债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200人。
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交易结构中,各方的职责分工如下
金交所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信托、资管、定向融资计划都是政府平台的融资工具和渠道,融资方都是政府平台企业, 都有相应的风控措施如土地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要求。
他们之间的区别 :
①监管机构不同:信托公司和银行的监管机构是银保监会,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金交所的监管机构是省金融办;
②管理费用不同:通过各个金融机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会收取一定的中间业务费,直接发债省去了中间机构,所以成本相对较低,越发受到融资方的青睐。一般来说,管理费用由高到低依次是银行、信托、资管公司,金交所只收取很少部分备案费用。
定融融资计划(私募债)与国债、城投债一样,都是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发行人(融资主体),去中介,属于直接融资。由于去中介,定融融资计划的风险直接对等于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直接对债券投资人负有保本保收益的责任。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投资者将钱或委托给银行,信托或资管等机构,然后再由机构将钱借给融资主体,银行,信托或资管等机构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
2018年11月下发的 《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 (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备案发行 :
“定向融(投)资计划” 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完成前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或有)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
2、资质审核
“定向融(投)资计划”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
3、连带责任
往往还会要求有被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1.看产品底层资产,确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我们知道定融定投属于直接融资工具。拿到一款产品时,首先看看,底层是什么,即,融资人打算用什么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产品发行时,大部分的资金用途是:“用于补充融资人的流动资金”。这时,就需要投资者,看看融资方是准备用什么来还款的,是否足额。
2.看产品发行方,确定融资人是否有还款能力
了解产品底层之后,就需要考察融资方的背景实力,即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一般而言,国企、上市公司或者在行业里有一定龙头品牌效应的企业,它的实力肯定比一般的民营企业更强,资金实力更雄厚。这里可通过“天眼查”或者“企查查”查到企业的股东实力情况。
另外,还可以查看融资人历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是否健康?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一般是健康正常的。再看它的盈利能力如何,看它的现金流是否正常,即是否有正现金流,一般这个数据越大越好,投资者的资金就越有保障。
3.看差额补足,确定是否有增信措施 (比如抵押、担保、回购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等)
定融定投产品在金交中心发行备案时,金交所一般对融资方也有严格的审核要求,通常会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同时还会要求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发行方违约,增信方即担保方,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进行偿付,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因此,投资人需要查看计划购买的产品,是否有相应的增信措施,增信方的实力是否雄厚,当发行方无法偿付时,投资人资金是否有代偿保障。
产品名称:西藏五维康华(第四次募集)
产品期限:6个月
产品收益:8.5%(年化)
交易结构如下:
发行人介绍:
差额补足方: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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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交易模式
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交易模式
有关融资性贸易的交易模式,下面是全面解析知识,我们一起了解详细吧。
在买卖型融资性稿茄槐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构融资,我们将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纳燃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键友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下图包含三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二、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三、保兑仓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下图是保兑仓法律关系图。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四、保理形式
基本概念及结构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下图展示的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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