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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租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08 21:23:30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贷款服碧缺务”。1、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向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腊培首业出售资产后,从事融资性售后胡纯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裤慧咐。2、《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较为特殊的一种。3.由于在售后的回租交易中,租赁物本来中祥是属于承租人的,而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为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有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相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都有两方当轮数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❷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贷款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相当于抵押了当事人的实物资产,给当事人一笔钱,然后当事人分期还本付息以保证当事人实物资产的使用权,是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根据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的卖方是设备供应商,交易过程中一般包括三方:出租方、承租方、供应商。售后回租的卖方是客户本身,交易过程中的供应商变成了承租方自身;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当时承租人当时出售的那个动产或不动产,也就是承租人将自己的一个动产或不动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来。而一般的融资租赁这里的租赁标的物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行购置再出租给承租人的。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唤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和李孝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扰镇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

❸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一、定义
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理解: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理解: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
二、税目
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融资租赁与直接贷款有何区别?
融资租赁岩冲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厅枣弯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扮闷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直接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都有哪些?整体上来说,其实根据小编老师针对这两者之间的定义和税目处理的不同之处介绍,相信你们对此都有一定的理解;如果你们觉得上文讲解的资料还不够的话,没有关系的不妨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咨询,会有很多专业的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❹ 融资性售后回租怎么理解


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财税问题,深空网以渗灶掘案例的形式来给大家做具体的分析。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小伙伴,快来一起学习吧。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你买一个你尚未拥有的东西,找融资租赁公司,要辩笑融资租赁公司去买,买完之后你付租金,租这个东西的使用权。合同期限届满后,东西的所有权归你。
【融资租赁专业表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融资性售后回租:你已经拥有了一个东西,但是你缺钱且还想用这个东西,就找融资租赁公司,把这丛核个东西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转移),你拿到一笔流动资金。然后你再去付租金,租这个东西的使用权。合同期限届满后,东西的所有权归你(所有权完璧归赵)。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内的“租赁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是把自己买到手的资产实物租给你,是传统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贷款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相当于抵押了你的实物资产,给你一笔钱,然后你分期还本付息以保证你实物资产的使用权,是贷款服务。
浅析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财税问题
【案例】
Q公司是生产企业,一台大型塑钢机于2013年1月购入,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5年1月,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 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解析】
一、Q公司是否在出租日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实质上该设备并没有形成流转,因为折旧仍由承租人计提,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而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二,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200 000
累计折旧 1 800 000
贷:固定资产 9 000 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借:银行存款 9 00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 800 000
3.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350 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50 000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租金假如为15 000 000元,即含本金及利息,等额4年,12%,年金系数3.0373,算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 500万除以4乘以3.0373=11 389 875元 ,大于公允价值10 000 000元,则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5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15 000 000
5.支付租金及分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根据实际利率法
借:长期应付款 3 750 000
贷:银行存款 3 750 000
借:财务费用 1 85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 850 000
相关拓展
还本销售方式是先销售商品后,然后分期支付购买者购买价款的销售方式。
增值税法规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还本销售,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的规定。计算所得税时,虽然已确认了收入,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❺ 怎么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实际利率(有实际数据)

不知道手续费是按年付还是一次性付清,如果是按照融资7500万,保证金7.15%,服务费5%,3年季付的条件的话,粗算了一下,应该是在12%左右

❻ 售后回租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设备的租期为6年,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再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2]82号文的规定 ,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❼ 关于融资租赁及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分别涉及什么税及优惠政策,老师能给总结一下吗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8717.95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8717.95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9743.59
贷:租赁收入 11965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85.48

❽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价值1600万,那么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资金大概有

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生效前夕,突传(税总给地方税务征管部门的内部文件,纠正征管错误的内部文件,外界是很难见到)税总要求上海征管部门对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本息分开,只开利息发票的行为进行纠正——租金全款开具发票。并追缴补齐以前的未开发票部分。
随后有些租赁公司接到要求补发票的电话通知(看来不是全部)。这种做法,立即让融资租赁业界75%左右从事“回租”的租赁企业陷入绝境。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财税〔2012〕86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个基本法则。因为该文并没有特别提及“融资租赁”,因此并没引起当地税务征管部门的警醒。仍同意租赁企业按售后回租本息分开方式,只开利息部分发票。

37号文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因为没有放在融资租赁相关条款上,同样没有引起当地征管部门注意,更没引起业界警醒,依然一如既往地从事“回租”业务。

在37号文生效前夕纠正税务征管部门的做法,让业界措手不及,有一种被“斩立决”的感觉,似乎没有任何招架的机会。

一、为什么一个文件能扼杀业界的一种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不是优惠政策,而是我们当时争取的合理纳税政策)的初衷。他们一直认为租赁公司在从事变相贷款业务,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据。

这次营改增,税务部门也用类似方式,按增值税基本原理,设计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征收政策。其中,简单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简称“直租”),有进项税抵扣,税负与原营业税差不多。“回租”因没有进项税抵扣,因此凡从事“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把所赚利差赔进去,甚至连本也被侵蚀:就是我们常说的“赔本赚吆喝”。

税务用这种方式,引导企业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

二、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1、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税务出台的有关融资租赁政策都在没有融资租赁标记的文件里,要查找非常困难。因此没有引起业界警惕。

2011年某全国全国性租赁行业租赁,因营改增问题把税总在职和不在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请来,在会上答疑。当时主管领导就在会上表态:“回租”税务成本高,是否划算自己算。能接受就做!

这种口头警示因为无下文,大部分租赁公司都没有认识到危险的来临,仍在努力地做回租业务。

2、内心畏惧感

2007年,因许多银行进人融资租赁业,他们把与信贷及其相近的“回租”业务当主流业务做。虽然口头上说现做“回租”挣饭钱,待生存问题稳定后,再考虑转型“直租”业务。

但5年过去“饭钱”越赚越多,“直租”业务比例越来越少。租赁规模呈几何爆炸方式增长,租赁市场渗透率却依然在低位徘徊。这种不健康状态就是变相贷款似的租赁在作祟。它预示这中国融资租赁依然在幼稚阶段。要健康发展还有很长路要走。

因“回租”与贷款业务相近,技术含量远不如融资租赁要求的高,不能在短期内上手。因此对“直租”有一种畏惧感和怕担责任的心态。这些人若不做“回租”,就真不知道该做什么了。

因此对一切警告置若罔闻,如同透明,左耳进右耳出,眼不见为净。内心深处就是抵触、抵触在抵触。你有千变万化,我有我一定之规。强大的银行背景加法不责众。这世界谁怕谁?

3、从众的侥幸心态

以为租赁额越大,做的租赁公司约多,税务越不敢动,地方政府也得让几分。

4、地方保护心态

就算是把租赁当贷款做,没有其他新增税源。但融资租赁本身的税收也是不小一笔。因此愿意对租赁公司的要求进行妥协。租赁本金与利息分开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协的结果。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气,国家的税收存在巨大的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导致税总不得不发内部文件,让当地征管部门出面解决。

三、到底谁不懂融资租赁,谁不懂政策

因为租赁公司对营改增政策不满的呐喊得不到回应,或被批歪理,加上各地征管员素质良莠不齐,征管结果各有千秋。业界常有人说税务部门不懂租赁。

1、谁不懂租赁

“直租”是最简单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任何一种变形创新,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回租”是简约版融资租赁。若只会做信贷模式的“回租”,不会做“直租”,还认为税务部门不懂融资租赁。谁真正不懂租赁已经一目了然。

凡是在叫喊“消灭‘回租’就是消灭全行业”,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资租赁。因为一旦失去贷款似的“回租”,他们连最基本的简单融资租赁都不会做,且最愿意说税务不懂租赁的就是这些人。

他们不了解历史,不了解我们当年呼吁政策时与税务官员建立的友情和对融资租赁的深刻了解。制定租赁税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级租赁专家还懂。否则一定会让行业把税务给算计了。

2、谁不懂制定政策

还有一种说法是:要求租赁公司回租要全额开票,承租人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会亏了国家。借口挽回本息分开,只开利息发票的做法。试想制定税务政策的人真的那么小儿科?连这点常识都不懂?非也!

税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既要考虑国家利益,也要考虑税务的征管成本。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赁物件是否已经享受抵扣,绝非易事。要用极高的征收成本和长时间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搞清。如此下去何时给租赁公司退税?在退税环节,租赁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时间成本。

借助融资租赁的自身特点,在采购环节既不交营业税,也不交增值税,租赁公司得不到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下,税负突然高涨600%以上!承租人获得的二次补偿好处完全由租赁公司以高税负的方式买单。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吃亏!反而业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给卖了还给人点钱到现在还不知道。若早明白营改增后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红利是租赁公司承担高额增值税负给的,估计打死也不做“回租”

3、买的能有卖的精?

不要跟税务部门谈租赁的“硬”道理,不要自认为税务制定的政策有问题,我们比税务专家还行,还能挑出他们立法毛病。与政策专家谈制定政策失误,要先搞清谁是最终买单者,再谈是否属于失误!否则在他们看来就是税盲谈税。

反观税务制定政策部门,有许多税务博士、硕士,甚至还有参加04年的《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是立法小组成员。别以为他们不懂,一切都在设计中。租赁企业找任何理由,做小动作,得到的就是现在这样一个结果:租金全额开增票,先征17%的销项税再说后面的事情,以前漏开的发票全部补齐。

四、“断桥”边的哀曲

协会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若出现“断桥”现象是万万不行的。协会不仅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还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这次融资租赁营改增。既要考虑企业利益,又要考虑国家利益。这样才能承担桥梁作用。

本次营改增是税制改革,是国策。不是行业政策呼吁。协会还像以前那样,找几个能说会写的人打个报告就可争取到某种符合行业利益的政策。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

税务立法与呼吁行业政策不同。若不是业界主动与他们联系,他们不会主动下来征求协会意见。当双方都不主动接触对方时,“断桥”现象是必然结果。此时隔空喊话唱“断桥”戏,再好听,也是哀曲。

建议协会调整一下与政府的沟通方式。这边抗着“回租”大旗,与那边营改增政策做生死搏斗(PK),用“回租”规模撼动国家税收政策,做“生死决”决的方式不可取,最后得到的就是“斩立决”的结果。

五、行业怎样应对“斩立决”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32年要算上这次,应是第三次进入低点。要不想被“斩立决”开弓已没有回头箭。唯一的办法就是是能否从“死刑”改判“无期”。

要我做“辩护律师”我会说:

1、不能因一指令下,在人家不不白的情况下就宣判死刑。税务部门在这次营改增中,没有做预先的警告,到节点时突然就说:“你违法了”,该立即“枪毙”,连申辩的机会都不给,有点不太合适。

政府可以强制设立“王法”,但还应有“王道”。亲民和谐也是需要做的。税制改革处在革命性变革是,应该有辅导期、有适应期和缓冲期。否则大家以营业税的角度看增值税,确实对增值税特不能理解:怎么5%一下子增到17%?就算租金全额出具发票也是现在税总才搞清楚上海出现问题,且只是在上海,个别地区、个别地方传达这个精神。看来“斩立决”有可能展缓执行。

2、辅导期,政府没说清楚,不管是110号文还是37号文,有关融资租赁的营改增政策读起来非常困难。多是反推或猜测加上数据测算才能找到结果。看政策文件像看“达芬奇密码”似,不管是租赁公司还是征管员,能读懂的人还真不多。包括辅导员也在许多问题上也说不清。

3、适应期从2011年到现在按说也不短。但一个地区一个样的政策不仅让租赁公司无所适从,有许多当地征管部门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到现在,尽管许多人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和接受这个现实。但这是需要时间来适应。一下子强行征收真有造成行业系统性崩溃的猝死,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危害更大。

4、因此建议,以8月1日为始点,租金都要全额开具发票。谁再做“回租”,再说不知道要承受高税负,就说不过去了。但对这天以前分开开票等问题,应该酌情逐步清理。要让其死,也得温水煮青蛙,不要太激烈引起社会动荡,要给人一个求生的机会。

5、税务征管部门没有及时做警示性培训,反而配合企业采取错误的措施,导致“回租”业务难以中断。出这样的错,不全是租赁公司的责任,不能全让租赁公司买单。就算让租赁企业通过高税负买单,在试点阶段,买单的金额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

另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做一些相应的减征。最起码不能让租赁公司因税收的征管混乱问题,完全承担亏本经营责任。要把住这个底线,剩下部分通过地方财政补贴保住租赁公司不亏本,略有盈余。对国家,对股东都要好交代。大家都承担点改革成本,才能让改革平稳过渡。通过这次的教训,就是最大的警示。今后租赁公司会更加相信税法,相信科学,相信征管。

否则全行业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与地方政府搞在一起,过去未开票的税款,还是补不上来。强制推行,强制征收,征管成本相当高。若逼急企业迁徙,恐怕连这点信贷模式的租赁的税源都会丢失。

不折腾租赁企业,不折腾地方征管。应该是改革的宗旨。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国融资租赁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多担当点财政补贴责任。负责任地发布类似《豫财预[2013]
188号: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虽说好处最终都落实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虽然高税负是国税收取的,补贴要用地方财政。但这也是要当“全国集散地”必须要付出的成本。否则租赁公司出现困难你不管,谁还愿意在你这里注册,你哪里还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

六、租赁企业全额开票的顾虑

现在租赁企业最大的忧虑还不是补多少税问题,毕竟税额是有限的。关键时候什么时候退,能退多少?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税款?因退税延迟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多少?由此造成亏损由谁补?

不是租赁企业对税务部门的不信任,税务部门只征不退的做法不仅过去有,营改增后还有。租赁企业真害怕了!17%的销项税如果不退,那要用多少利润才能补回来?就退税款,每拖欠1天,按照现在的租赁规模也是天文数字。

要求租赁企业开全票,必须要在退税上让他们清楚、放心!这是所有融资租赁人的心声。

七、规范租赁企业先要规范税务征管

现在已经到了税总该出台《融资租赁营改增征管指引》的时候。正人先正己,这样才有不给租赁公司钻空子的机会。否则这种乱象很难改变。协会也很难在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赁企业专做“直租”,也不是全没有问题。如: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承租人交纳,按13号文却要由出租人抵扣这个问题怎样解决;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租赁的问题、不动产融资租赁的问题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内?若不在,是不是依然按照原来的16号文差额纳税的政策执行?车辆融资租赁因上牌问题租赁企业被迫采用回租的车辆原始发票抵扣问题怎样解决?等问题都需有个说法。

❾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9)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租金标准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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