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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资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21:16:56

『壹』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哪里能找到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从2010年6月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调查摸底(6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金融办。

二是自查整改(7月-9月)。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是规范完善(10月-1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省里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省政府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省金融办主任、山东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省政府明确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或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省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向省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省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5日印发

『贰』 山东华通融资担保属于政府性

属于政府性。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03月11日在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岱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拓展资料:
公司简介
山东华通投资担保公司是200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获山东省金融办批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由泰安高新区政府国有资本参股和泰山酒业集团参股的担保公司,是主要从事贷款业务担保的专业公司,是“中国投资担保行业信用企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担负使命,服务企业”的经营理念,积极为泰安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已与泰安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莱商银行、沪农商村镇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准许担保的额度8亿元人民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有7个业务部门,分别是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和综合部。
公司业务运作流程完善。公司研究制定了办理担保业务的八个步骤:即:担保企业向银行贷款申请,并由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贷款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实施调查、审核和审批,签订《反担保合同》;收取保证金和担保服务费;签订《保证合同》正式承保;保后管理,直到被担保的企业归还贷款,结束担保。 同时,公司实施业务调查“A、B角”,业务部门形成规范格式的调查报告。公司设计和完善了申请书、审批表、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规范的业务操作文本和手续。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公司风险控制机制良好。为规范决策行为,有效的防止和控制风险,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审慎经营”的基本原则,制定了“担保业务10不准”,设立了担保项目审批委员会,并制定了《议事规程》,对贷款担保审批项目积极慎重。

『叁』 汽车融资租赁在山东怎么办理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办理汽车租赁公司条件如下: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

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

、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

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
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

『肆』 山东投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待遇

山东投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待遇好。
因为该公司的工资均在7000往上,有着五险一金,有年假周假期,是非常不错的,所以山东投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待遇好。
山东投融资担保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旭,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借款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伍』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办理金融许可证怎么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需要办理金融许可证。

『陆』 土易网如何解读山东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任务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再创我省农业发展新优势、确保“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坚持经营规模适度,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到2020年,全省承包土地经营规模化率达到50%以上。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各地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2.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功能。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在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3.支持开展农户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发展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推广供销、农机、邮政、烟草等系统发展基层服务组织的经验,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辐射带动农户增加规模收益。

4.引导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可以以村、组为界限发展股份合作,也可以打破界限,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将农户的承包地集合起来,采取统一经营或统一对外公开出租、转包、入股等,增加农民承包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规范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原料生产基地、产地批发市场,鼓励发展“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多种产业经营模式,按照公平对等的原则,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引导发展区域性联合会、产品协会、行业协会,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6.探索发展农业园区、混合所有制经济。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科学规范发展农业产业园区。在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园区建设中,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7.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等,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8.鼓励基层多种形式的创新创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都要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先行先试,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试验、创新创造,实现农业的创新驱动发展。

三、扎实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管理工作

1.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进度服从质量,总结推广基层典型经验,搞好城郊村、园区村和问题复杂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两田制”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今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按照农业部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做好全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15年建成省、市、县、乡四级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管理,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切实落实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搞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坚持公益性、便利化原则,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阶段重点建设县域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合理划分县、乡(镇)两级市场功能,推进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强化基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职能,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工作指导,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落实抵押担保权能。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监制、颁发和管理办法,为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提供鉴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4.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17年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涉农乡镇(街道)建立相应调解组织,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着力推进生产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

1.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在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制定家庭农场扶持标准和经营领域,着力提升家庭农场的经营层次和水平。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户联合经营和农民合作组织,创新集体经营的方式和内容。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通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创建活动,到2017年,每个涉农县(市、区)重点培育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0-2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20-30家,分级建立示范场、示范社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纳入名录的示范场、示范社优先推荐享受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引领作用,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企业与农民合理分工、互惠互利的利益联结机制。

2.支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并围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和范围。鼓励邮政、农机、烟草等有经济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向农村延伸服务。大力培育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良种(苗木)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开展粮食烘干、仓储物流、农机存放等与生产、加工、流通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

3.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运行机制为重点,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系列化服务。支持基层供销社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五、健全完善扶持政策

1.优先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国家对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惠农补贴新增部分要优先落实到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开展对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实行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和营销贷款试点,探索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凡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适当提高对小麦、玉米等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2.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生产的同时,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创新投入机制,采取产业基金、贷款担保、融资增信、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手段,促进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套联动。在扶持方式上,由补助、奖励、贴息等手段逐步向扩大授信范围、降低贷款门槛、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参与、专业担保服务等方向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抓紧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诚信备案制度及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管护和运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向金融机构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供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用,引导各地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20年,力争全省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各地新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需建设的配套辅助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切实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与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围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实施力度,重点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生产技能、经营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训,造就一支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农村人才队伍。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建立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现代农业远程教育。

六、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

1.加强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以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撂荒耕地行为。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

2.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

3.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以发挥规模效益、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研究确定本地土地经营的适宜规模,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经营规模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4.实行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分级备案、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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