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做好“稳外贸”助力“双循环”华夏银行贸易金融发力精准化、线上化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9月初召开的中央深改委第15次会议将“新发展格局”提高到“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战略高度。
在2020中国上市银行发展论坛上,华夏银行行长张健华发表了题为《“双循环”格局下商业银行贸易金融发展策略》的演讲,指出规模扩张金融服务已无法有效支撑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面临外向型经济萎缩、内需型经济增长的外部经营环境。贸易金融凭借“产品丰富、手段灵活,易于交易,便于流转,资源节约”等突出特点,可满足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且交易单据可查验、背景真实,利于风险防控,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通过精准定位、精准融资、精准服务,实现线上化、场景化、数字化发展,助力“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中国金融 科技 论坛”上,张健华行长发表主旨演讲,提出在“双循环”新格局下,供应链金融成为依托核心企业、服务中小企业,保产业链稳定的重要抓手。金融 科技 通过打造“赋能”体系、打造“ 科技 ”内核、打造“开放”格局,为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提供重要驱动力,助力产业链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外,华夏银行携“商行+投行”转型的发展成果,通过“云上展厅”以线上形式亮相2020服贸会金融服务专题展。
半年报显示,华夏银行多措并举抗疫情、促复工,及时开通跨境业务绿色通道,疫情期间为武汉、北京、深圳等多个地区客户在疫情期间进口防疫物资和接受境外捐赠款提供业务支持;同时,推出“资融通”与“备证通”服务方案,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外汇政策咨询等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为做好“稳外资”“稳外贸”工作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贸易环境与机遇
对于贸易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张健华指出,国际贸易曾长期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引擎,从“绝对优势论”“比较优势论”“规模经济与产品差异化”等角度来看,国际贸易使得商品交换达到了新高度,使得国际间比较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并且促进了企业组织制度以及诸多技术的进步。各国经济都对贸易有着较高依存度,目前全球货物贸易占GDP比重超过40%。
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2019年中国的贸易额超过5万亿美元(含服务贸易),国内贸易在城市化、市场化、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我国国内贸易主要行业实现增加值11.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值约13%,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约25%;2019年末,国内贸易实有市场主体占比68%,居各行业首位。
不过,当下全球及我国的贸易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受新冠疫情“大流行”冲击,世界各国经济、生产活动大幅趋弱,贸易保护主义流行,全球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重创,世界经济面临大幅下滑风险。疫情影响下叠加国内经济结构性、周期性、体制性等问题,国内经济也面临持续下行风险,相当一部分经济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显现,金融行业面临信用风险上升。
于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在张健华看来,我国经贸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其一便是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更趋成熟。从内需潜力上看,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培育了全球最大的中等收入人群。此外,我国具有完整的产业体系,拥有1.7亿多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各类专业技能的人才优势。中国储蓄占全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为国内经济增长提供了大量的结余资金。其二是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有序恢复,国内经济运行加快回归常态。其三是“两新一重”投资全面提速。上半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以“两新一重”为抓手,列出方案、计划、清单,同时打通多种融资渠道、吸引更多 社会 资本参与,加快推进“两新一重”投资项目落地。
此外,我国先进技术产业链快速崛起。近年来,我国医药制造业、 汽车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高技术制造业的增加值增幅明显更大。新冠肺炎疫情也催生了我国智能制造、生命 健康 、新材料等新产业,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前5月高技术制造业累计增长3.1%,3D打印设备、集成电路、充电桩等产量增长70%以上。
积极应对变化探路“双循环”贸易金融服务
张健华认为,银行对贸易提供的金融业务包括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财务管理、信用担保、避险保值六大类, 其中: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财务管理属于资金往来类服务,信用担保、避险保值属于广义的增值服务。贸易结算主要进行货币支付、资金划拨,贸易融资提供与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供应链金融基于核心企业信用为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管理基于企业交易流程提供财务活动管理,信用担保是银行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保证履责的金融服务,避险保值是银行针对企业交易风险推出的规避风险的保值增值服务。
面对疫情及贸易环境的变化,华夏银行坚守初心,与企业同舟共济,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全力帮助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有效供给,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全面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经营目标。
今年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迅速成立贸易金融专项工作小组,及时推出《华夏银行线上跨境金融服务指南》,快速部署,主动作为,总分支三级联动、内外联动,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保障紧急进口防疫物资、境外捐赠款项顺利到帐。春节假期期间,该行武汉、苏州、重庆等分行,开通绿色通道为客户紧急办理购付汇业务,用于进口价值数百万美元的防疫物资。武汉分行紧密联动,保障湖北省慈善总会跨境人民币112.5万元捐款顺利到账。深圳、广州、上海、昆明、长沙、温州、长春、南京、北京、厦门、南昌分行,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总行贸易金融业务工作措施,提前布署,安排专人返岗处理业务,积极支持客户进口防疫物资,协助客户办理购付汇、收结汇、出口交单、信用证开立和付款、贸易融资等业务,引导并帮助客户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业务,解决客户燃眉之急,其中:广州分行响应客户进口防疫物资需求,快速开立1300万美元进口信用证,并为客户减免手续费;南昌分行克服交通管制等多重困难,上门服务,成功为客户办理8000万美元外债资金结汇业务,用实际行动践行 社会 责任。
在张健华看来,贸易金融既可在“促进外贸稳定”“积极利用外资”等方面发挥国际循环优势,也可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建设重任,提供供应链金融、国内信用证、工程保函等服务,在国内循环做到大有作为。例如:华夏银行建立了“环球智赢”国际金融服务品牌,可以提供“出口收结赢”“亚洲美元汇款直通车”等跨境金融服务,也建立了“共赢链”国内金融服务品牌,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华夏银行推出的“亚洲美元汇款直通车”特色品牌,可向亚洲地区支付美元提供跨境速汇、境内速汇、全额到账、多币种汇款等特色服务;“银租通”产品,则是基于融资租赁的基础交易,支持盘活实体企业的固定资产。而该行推出的“共赢链”供应链金融品牌,创新推出“供应链云账户”,满足供应链业务异地便捷开户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华夏银行创新推出的“资融通”服务方案,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外汇政策咨询、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增信、汇率避险增值等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做好“稳外资”、“稳外贸”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上半年,华夏银行贸易金融条线相继推出供应链云账户、供应链线上签约、区块链福费廷、电子信用证、企业网银批量购付汇等线上化功能,实现“无接触”服务,减少客户出行成本与接触风险,增强同业互信,提升办理效率,助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得益于线上化业务持续发力和产品创新,华夏银行贸易金融业务板块的发展颇有看点。中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贸易金融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35%,中间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10%;同时,贸易金融业务合作客户数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15%。
总体而言,截至2020年半年报报告期末,华夏银行贸易金融表内外资产余额超过60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26%;国内证等轻资本业务资产余额近2000亿元,同比增长 24.92%;加大服务“一带一路”的代理行布局,“一带一路”沿线代理行657家,占比 52.77%。
面对外向型经济萎缩、内需型经济增长的新形势,张健华指出,我国应引导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实施贸易金融转型,从原主要服务国际贸易的外循环贸易金融,转为同步服务国际国内贸易的双循环贸易金融,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加快贸金业务线上化、数字化经营管理,创新客户营销与风险管控技术手段,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发展。
㈡ 区块链有哪些应用场景
行业主要企业:中国平安(601318)、东港股份(002117)、信息发展(300469)、远光软件(002063)、博思软件(300525)、飞天诚信(300386)、四方精创(300468)、工商银行(601398)、顺丰控股(002352)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区块链下游应用结构、中国区块链市场规模
区块链投资热度有所缓和
2016-2018年投融资频次及额度剧增,截至2018年10月,中国区块链公司/项目融资数量达349笔,融资总额高达170.78亿人民币。2019年融资事件数量为149笔,同比下降50%,融资金额为34.9亿元,同比下滑75%,资本方对区块链公司的投资逐渐趋于理性。进入2020年后,资本对于区块链的投资热情进一步下降,2020年全年区块链行业融资事件共计114笔,融资金额为65亿元。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区块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㈢ 企业如何合理使用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多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可供企业进行选择,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多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结合,能够使企业得到更好的资金运用。以下就一些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组合进行详细介绍。货运有风险?保运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货运保障!
一、福费廷与出口卖方信贷相结合
出口卖方信贷、福费廷结合融资模式是:用出口卖方信贷来解决出口企业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当出口企业发货以后,将全套债权凭证通过福费廷方式卖断给银行,融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提供的出口卖方信贷。
与单一的出口卖方信贷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提前使用卖方信贷,又能提前偿还卖方信贷,既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又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合同签定之后生产过程开始之时,就向出口商陆续发放卖方信贷,在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将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贷款。
与单一的福费廷相比,降低了进出口双方的风险,进口方免去了各类风险,将风险转嫁给代理机构。出口企业获得持续不断的大量资金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生产中去,加快生产速度,提高生产效率。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信贷融资形式,一方面,企业应收帐项负担得到减轻,在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来自境外的应收账款在资产比例中缩小。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把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商业银行以后,便不受汇率变动以及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影响。
二、保付代理与福费廷相结合
保付代理与福费廷相结合融资模式是付款期较长交易金额出口商的选择。
与单独使用福费廷相比保付代理对出口商提供客户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服务,从财务管理方面降低经营成本。优势就在贸易合同订立前就开始控制风险,贸易后账务管理与企业脱离提供融资又提供劳务,拓宽了企业的业务范围,适用于以赊销为主的非信用证项下的小批量、小金额、期限短的贸易结算,它所解决的是出口以消费品为主信誉良好但资金环节薄弱的企业融资问题。
与单独使用保付代理相比福费廷业务必须事先经过进口商同意才能得到进口地银行的担保,转让的票据也必须事先经进口商承兑,遵循的是进口商法律责任确定条件下的票据流通逻辑,进口地的担保行是后于进口商付款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进口商拒付时都必须先承担付款责任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不影响债权转让的独立性。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综合业务比保付代理业务有更强的保证性。
这种结合融资方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及时把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转嫁出去,节省了出口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带来的相关费用开支。在利用外资为国内出口企业进行融资同时拓宽了融资领域,我国的票据流通运作受票据法的约束和保障,银行业务风险相对较低,它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达到最优状态,优化了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的结构。
三、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
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融资模式是用打包放款来解决中小出口商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生产,在货物装船起运离港之后使用出口押汇来取得待收账款。
在此过程中先期出口商只有一个规定了生产规格和交付日期的信用证正本,缺少投入生产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没有其他可以作为银行抵押的依据,当取得信用证面额80%的发货前放款资金来组织生产产品,既节约了生产时间,提高了效率,也免去了因利率浮动来来的无形损失,当货物起锚离港时出口商已经获得了全部的出口单据,再将全部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给银行获得出口押汇,将银行垫付的资金支付银行打包放款的款项。
同单一的出口打包放款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及时使用打包放款,又能在信用证付款之前偿还打包放款,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就向出口商发放打包放款,在出口方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出口商将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
与单一的出口押汇相比,从业务期限方面来看,二者具有衔接性,放款业务到期时也是押汇业务的开始时间;第二笔放款业务可以和第一笔押汇业务同时进行而且互不干扰。
在解决了生产环节的资金不足的前提下,节省了因筹集生产资金造成的延误生产带来的成本费用,保证产品及时外运出口。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贸易融资形式,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资金不足而进行普通贷款带来的负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把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以取得用于偿还打包放款的资金后,便不受收汇不着的制约,只需防备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的风险。由于进口商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风险也随之消失,避免了来自于两种业务的双重风险。保运通提示:
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多种组合,很好的弥补了各自贸易融资方式的不足,同时具备了多个贸易融资方式的优势,降低了风险的发生率,使企业资金运用更为高效。
㈣ 什么是贸易融资
什么是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贸易融资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销售收入可作为还款来源外,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实质的资产,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贸易融资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手续方便,简单易行,基本上解决了出口商信用销售和在途占用的短期资金问题。
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类服务,旨在促进国与国、企业与企业间的进口和出口业务。出口减去进口的余额为一个国家的贸易盈余。
服务方式:
授信开证
是指银行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
进口押汇
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通常与信托收据配套使用。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
提货担保
是指在信用证结算的进口贸易中,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担由于先行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文件。
出口押汇业务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
外汇票据贴现
是指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
国际保理
是指在国际贸易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帐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福费廷
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出口买方信贷
是指向国外借款人发放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出口买方信贷中,贷款对象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商贷款支持的出口设备应该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
各银行对贸易融资的做法大体相同,但仍有细微的区别。在选择贸易融资银行时,应该详细操作操作方法。
;㈤ 贸易融资是什么意思啊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贸易融资中的借款人,除了商品销售收入可作为还款来源外,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实质的资产,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融资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
(二)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三)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
(四)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五)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
(六)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七)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㈥ 2018年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年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活动,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进行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活动。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国家采取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拟定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制度及审慎经营规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业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融资担保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九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融资担保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有“融资担保”字样。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融资担保业务:
(一)借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债券等金融产品担保;
(七)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除前款规定业务外,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投标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资金运用;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股比例,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明确或有债务的承接等事项,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经营规则,并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与有关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或者受托理财;
(四)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决议,且提供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于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流动性、安全性原则,资金运用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反担保保证金的,应当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存管,保证金的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偿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