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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易性金融资产

发布时间:2023-09-28 11:22:05

❶ 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一、初始取得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交易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
二、后续计量
1.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到期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息)。
贷:投资收益。
4.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5.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收到的售价净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投资收益(差额倒挤,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6.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7.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拓展资料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也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为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条件为: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金融衍生工具。若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则不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❷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有哪些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❸ 企业汇算清缴收入可以减销管财吗

可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说明:营改增后,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同时结转前期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方向的会计分录)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税务处理
作为投资资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处置时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税会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虽然前期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但是该结转并不影响最终的会计利润。
而税务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处理是,用取得价款减去计税基础(即历史成本)来计算投资收益。
处置时可能存在两点税会差异:(1)公允价值变动,使会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2)即便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但在取得时交易费用处理的不同,处置时与取得时就发生相反的税会差异调整。
四、案例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收益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1】2018年3月吉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了A公司的股票10000股,每股10元,总价款100000元,按规定支付交易金额的0.6%的交易费用600元。该股票不计划长期持有。A公司在2018年4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0.5元/股,并于5月10日发放。A公司股票2018年12月31日从每股10元下跌到每股9.50元。
2019年6月1日通过公开市场购进B公司发行的债券100000元,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9%,期限3年。债券每年7月1日支付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计息。该债券不准备长期持有,划分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年12月31日债券公允价值110000元。
2019年3月15日立博公司见A股票上涨,及时将其全部卖出,共计收回价款120000元。
2019年6月30日收到B债券利息收入9000元;2019年7月1日将B债券卖出,收回价款105000元。
问题:吉祥公司2019年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股票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股票投资2018年会计处理后,A股票相关账户2018年12月31日余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A股票100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A股票-5000元
(1)2019年3月卖出股票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0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A股票5000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A股票100000元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098.11元
投资收益23901.89元
说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服务-转让金融商品"计征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假定吉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0000-100600)*6%/1.06=1098.11元。
(2)同时,结转前期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让"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5000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元
(3)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20000-1098.11=118901.89元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0-5000=95000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元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120000-1098.11=118901.89元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100600元
税会差异分析:在处置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采用历史成本,按最初购买的价款计算,包含交易费用在内;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账面价值则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同时也不包含最初的交易费用。

❹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还是损益类会计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属于资产类的备抵科目,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设立以下三个科目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1、“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实现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4)营改增交易性金融资产扩展阅读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❺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应交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应交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卖出含税金额-购进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衡兆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慧早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1)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3)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1、取得金融资产的目咐碧租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赎回.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应交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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