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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试点

发布时间:2023-10-05 14:52:47

Ⅰ 什么是资管计划

什么是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也称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相比,有小额数量的优势,如果投资者是小额投资可以考虑近期前景很好的资管产品扬州安置房资管。谢谢
银行资管计划是什么?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设计的通道闷敏类产品,跟银行不搭界,可是为了规避监管,银行只能走通道。其中的一个很大的风险在于,风险、客户、资金都是银行的,而且今后一旦发生了风险,有些是不可控的。因此银行推出自己的资产管理计划。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资管计划与信托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稽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资管空唤计划与信托有什么区别呢?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斗罩凯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稽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保理资管计划是什么
一种新的金融产品。融资方需要钱了,把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再设立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设计“资管计划”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一个客户100万、300万,收益8%~10%,期限半年或一年,视应收账款的账龄而定),再把募集的资金借给融资方。我也在研究一款产品,但有一个疑问,我只知道证监会允许券商和公募基金设立子公司来做资管,没听说过保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做资管计划的。保理公司的拍照时地方搬的,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而且那款保理资管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的内容中只提到了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不是我们以前做资管时合同里写道的“向证监会报备”,协会是自律组织、证监会是法定三大监管机构之一,所以“保理资管计划”在现阶段可能会面临一些监管不足的风险还有政策风险,收益也才8%~10%,个人认为对100万、300万投资者来说价效比不高。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覆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稽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著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专案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
资管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是发债股,一个是海外基金,高搜易欢迎你
资管计划 分层交易结构是什么意思
各资管“通道”的联络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 *** 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 *** 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 *** 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专案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信托公司 ***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 *** 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专案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专案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档案”,“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 *** 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 *** 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 *** 资金信托计划预设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 *** 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专案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 *** 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比如你觉得自己炒股很牛,就可以自己拿出100万资金来做劣后资金,然后找人配300万优先资金构成一个400万投资载体。

作为优先资金的回报,你允诺1年给7%的回报,300万×7%就是21万,与此同时优先资金不享受进一步的分配。

所以这400万一年后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了。如果你赚了50%变成600万元,那么600-321=279万就都是你的盈利了,相比你直接用自有100万资金赚50万要多许多。

当然,如果你不幸投资组合10%亏了,400万变成360万元,你依然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所有的损失都由你自己承担(所以叫劣后),也就是说原来的100万就变成360-321=39万元了,损失超过60%。可见虽然赚的时候可以多赚许多,但是亏起来更厉害。
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目前我国有91家公募基金,但证监会只批覆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在证监会网站可查询)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资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专案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巨集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专案,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稽核

5.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 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著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专案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

Ⅱ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以下是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REITs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4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

Ⅲ 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有哪些

一、前言

信托行业是中国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也是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也在在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近两年信托公司的产品频频爆雷,信托公司产生的不良资产激增;为了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社会 稳定,2021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就信托公司与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进行规定与推进。考虑到不良资产行业已经市场化,形成了完善的产业链,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破产隔离等特点,积极投身不良资产行业;一来可以处置自身产生的不良资产,二来可以通过不良资产的投资获利。

要全面认识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首先要了解信托产品的种类,其次要认识清楚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定位,最后再分析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

二、正文

(一)信托产品简介

信托产品具有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独立性、有限责任和连续性四大突出特点,这也是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重大优势。目前,信托产品正在有关监管部门的促进下进行转型,下面将介绍市面上较为常见的几种信托产品,以供大家对信托产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016年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首次提出信托的八大产品,包括: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及事务信托等。杨家才表示:“这八大业务分类是从资金运用方式来分,兼顾资金来源。业务分类从运用方式来划分,并关注受托资产走向,最终形成明确的制度安排,统一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

这八大业务均属于资金信托,即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与资金信托相对的是财产权信托,与资金信托直接把资金交予信托公司不同,财产权信托就是以特定财产或财产权(主要是指非资金形态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去设立信托关系;受托人则将财产形成的收入或者权益作为信托回报来源。

(二)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位置

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中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综合运用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提供“服务+金融”模式。

信托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中的不同环节,信托介入的方式、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比如说,信托公司可以在价值发现阶段从银行、资管公司处收购、受让不良资产,也可以在价值实现阶段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

同时,信托机构鉴于信托制度的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独立性、有限责任等特点,其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法相当灵活,而且通过信托受益权可以实现物权、债权、股权之间的相互转化,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相比其他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其处置更为多元融合。考虑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的下发,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互动将不断增强。综合分析,信托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要重点培育交易架构安排能力、资金融通能力、投资能力、资产处置能力等四方面核心能力;力求更深入的参与到不良资产投资的价值发现环节及资产处置环节中。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不良资产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实力和经验均有所欠缺,无法与现有信托产品投资者偏好匹配,短期内仍需依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务商的专业技术和通道。多数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还以外部合作参与为主,独立发展能力和作为战略性业务进行培育,还需从长计议。

(三)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

从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度、标准化程度不同,可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基本模式,下面将进行一一介绍。

1、不同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

不同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等认购,利用募集资金收购不良资产包,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不良资产出表。通过信托代持,实现资产出售后的会计出表,改善银行不良资产率等指标,同时通过“以时间换空间”,未来将不良资产变成优质资产或减少直接处置损失,获取更多利益。

2、不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特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业务。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首次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做出了规定,规定了其相关的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等问题,规定了其监管机构为银登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根据银监会2016年4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以及银登中心相关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系列业务规则,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所持不良资产包的收益权,银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记、备案审核、提供流转服务、信息披露、市场监测等综合全面性服务,以期通过规范化的资产流转和统一登记管理,防止掩盖风险和监管套利,部分解决银行会计出表、调整优化不良贷款余额、比例、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的需求。

3、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类型之一,但不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存在资产定价难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在2005-2008年期间,我国开始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并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主相继落地了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2008年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工作暂停;直到2016年以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发行金额逐年上涨。

与上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更加丰富,由原先的企业贷款、对公贷款扩展到涉及小微类、房贷类、个人抵押类等零售业务贷款资产。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资者认可度低问题,2016年颁发的《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专门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存续期间、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如果说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类似于银行间证券市场发行的公募基金,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转让则更像与之对应的私募产品,其转让既可以引入结构化发行的分层设计,也可以通过平层方式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由于两者性质的不同,监管机构对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监管有所不同。

4、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模式

在当前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供需两旺的市场环境下,不良资产主动型的投资管理机会增多,信托公司可与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 探索 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收购一些市场化不良资产,通过以诉讼保全、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或者通过债转股、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贷联动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整合,在市场化债转股等进行问题企业重整、化解不良资产中获得收益。

在实务中,可以根据不同资产包的特点、合作机构需求等具体问题,灵活选择、组合不同的业务模式。

三、总结

应当注意,虽然信托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信托业务和不良资产投资仍存在不同。信托投融资首先关注的是交易对手的主体信用状况,或者说信用等级,信托业务一般要求交易对手的主体信用要强,同时还提供强增信与强抵押;而不良资产投资首先关注的是底层资产价值,然后分析风险,深挖价值,再通过各种处置手段实现增值,最终退出。除此之外,还有种种投资理念的不同。

在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事关整个经济 社会 的稳定。虽然信托已经以多种方式灵活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但无论是参与程度还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较大制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

一、 探索 多种模式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包括: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向特殊目的载体转让资产;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其他合作模式。其中,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方面,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服务,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退偿、债务重组等,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优势,在资产出险早期开展风险处置,以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方面,文件指出,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以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二、构建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市场化机制,包括加强资产估值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增强损失抵补能力。三、规范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业务,包括明确标的资产范围,切实化解行业风险,坚持依法合规展业,规范各方会计核算,发挥登记平台作用,加强授信集中度管理。四、严格压实各方责任,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落实其他主体协同责任,强化各级监管责任。

《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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