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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融资性贸易

发布时间:2023-10-08 12:46:25

Ⅰ 企业贸易型的融资风险

企业贸易型的融资风险

引导语:对于融资创业者都是慎之又慎,但咱们毕竟是外行,一不小心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风险,企业贸易型的融资风险有哪些呢?这篇文章告诉你!

今年夏天,受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委托,天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有关“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的专题调研,现已形成10余万字的《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专题报告,并于12月顺利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专家组的课题审议,受到了莅会专家的高度评价。

本期文章将对贸易型融资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方面进行介绍,重点阐述贸易型融资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性质不明的风险,并结合相关案例具体剖析,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贸易型融资的商业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仍是贸易融资的主要风险,理由如下:

首先,贸易融资业务具有自偿性,贸易融资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和还款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贸易融资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

其次,贸易融资申请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果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约,就会使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导致为贸易商提供融资的银行面临风险。

再次,存在着融资申请人利用假合同、假单据、假信用证等方式伪造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融资资金,从而出现信贷风险的可能。

最后,企业间相互担保风险。这种形式虽然可降低银行的授信风险,但如果发生系统性突发事件,就会由于关联关系使信贷风险增大。

二、货物风险

除了信用风险外,贸易型融资还要面临来自货物的风险,这种风险同样也会对提供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银行造成挑战。

根据货物风险来源的不同,可将贸易型融资的货物风险进一步区分为市场风险和仓储物流风险两大类。

市场风险是指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具体体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融资企业因市场利率波动导致机会成本或实际成本上升,导致无力履约而给债务的可能性。汇率风险是指融资企业由于借贷货币的汇率变化预期收益下降或预期成本上升,导致无力履约的可能性。商品价格风险是指融资大宗商品在担保期内价格下降而给提供融资企业及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在仓单融资业务中,由于客户是将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因此取得货物所有权,需要对质押大宗商品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管理,这时就会产生仓储物流等环节的风险,包括大宗商品货物的管理风险,仓单的流通性风险、货权风险等。

三、操作风险

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操作风险应引起高度关注。调查发现,在办票据贴现时,个别银行机构在企业对其票据真伪及由此导致的风险进行书面承诺后便为其办理贴现,随后再进行查询,使查询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票据操作风险。有的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意识不高,对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物流环节认识不清、跟踪不及时。贸易融资各环节和要件审查不够严格,资金流向和回笼周期监管不到位,"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实。另外,也不排除银行个别业务人员勾结企业共同制造虚假贸易合同、骗取银行授信资金的可能。以上贸易融资业务环节管理和监测等操作不当问题,会使操作风险不断增加。

贸易型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实例

一、合同性质不明的风险

(一)风险点:合同性质不明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及责任划分。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有效或无效。如果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则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就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对企业间借贷的'审判政策是区分企业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如何区分一般的连环买卖合同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采用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还是形式审查标准,是否需要以物的交付或实际流转作为判断要件,如何区分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借贷与以借贷为常业,如何界定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具体标准等,存在极大争议。因此,合同效力问题也极易成为贸易型融资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典型案件

1、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资源公司主张其与投资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废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012年6月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属无效。《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资源公司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过第三方回购货物;第3条约定:以投资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基数,按照每月1.5%计算加价,作为投资公司的固定收益,根据投资公司销售回款的实际时间计算最终结算价格。第6条约定:货物交付后存在的质量问题,投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连云港资源公司承担。2012年6月13日的《协议》约定,资源公司以货物作价交投资公司抵偿,但仍应保证投资公司的"预期收益"。因资源公司一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投资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与资源公司才约定以货抵债。综上,投资公司与资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投资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资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使有借贷的可能性,最高院的观点是不认同无效的。

裁判意见:

天津高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对于《废钢销售合同》投资公司采购的废钢,资源公司负责通过第三方回购,如果资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回购,投资公司有权按市场价格处置货物,所造成的损失由资源公司承担。第三条约定,任何市场价格变化产生的盈亏均由资源公司享有和承担。投资公司以其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基数,按照每月1.5%计算加价作为固定收益。由此可见,投资公司在废钢销售合同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只享受固定回报,系典型的资金拆借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鉴于资源公司实际使用了该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资源公司应当给付投资公司一定补偿为宜,给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虽然资源公司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分六次给付投资公司1957吨废钢粉碎料,但2011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鉴于资源公司资金紧张原因,资源公司同意以享有完全处分权的相应货物来抵顶该笔欠款。通常情况下,资源公司作为废钢销售合同的出卖方,其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的上述表述都是以物抵欠款,故投资公司关于双方为销售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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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2)排查融资性贸易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Ⅲ 揭秘900亿“专网通信”大骗局,这个骗局背后到底是何人在操作

揭秘900亿“专网通信”大骗局,这个骗局背后到底是何人在操作?

近日在A股市场发生了一件非常大的骗局,一位名叫隋田力的神秘人在几年的时间里通过作假的方式,创造了一个名叫融资性贸易网络的骗局,被骗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有我们熟知的一些企业,而据相关报道在这次的骗局中涉及到的金额高达900亿,在这个专网通信的大骗局背后实则是一个预谋已久的骗局,布局时间之久超乎了我们的想象,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这个骇人听闻的事件引发了极大的震动,而这个事件让其他公司作为了借鉴和反面教材,目前涉案嫌疑人情况不明,相信后续事件会有持续的追踪报道。

Ⅳ 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5篇

【 #报告# 导语】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以下是 整理的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1.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


为促进信用社提高存款业务内控制度建设的规范及有效性,加强服务收费管理案件防控,切实提高存款业务管理水平,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按照市联社通知及要求,派出了3个检查小组对顷者基层网点展开了全面的存款业务自查,检查业务笔数58500笔,涉及金额达29250万元。结合我社日常掌握情况,此次明确了自查重点项目,并对自查具体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印、证的管理

此次对我社39个网点的检查,未发现长期不用未上缴封存的业务用章;无存在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同时保管相关业务单证的情况;无人员变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未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现象;印章名称完全合规合法。

二:大额款项支付管理

这次对全县网点的业务凭证进行了部分抽查,柜台大额支付都实行了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每笔大额支取款项都进行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且预留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主管及社主任都是按流程进行审查。特大交易都进行了报备审批,经办人员对大额交易都进行了登记,保证了存款人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对于存款的冻结。查询和扣划等业务,我社各网点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理和办理的,这次抽查到挂失业务56笔,挂失当事人证件都通过公安部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操作人员都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办理,不存在违规授权办理存款挂失的情况。

四:会计核算

存取款业务账务处理无乱用会计科目情况,暂未发现账外吸 储,账外运营的问题;严格执行了日均存款统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都合规达标。

五:帐户管理

各类存款账户都严格执行了开销户制度;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程序都是合规有效的,存款开立都实现了实名制,对所有有效证件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公的账户开户资料及证明文件都完整有效,对不动户都进行了久悬,余额为零的进行了销户,有效账户机构信用代码证发放率100%。新农保批量开户资金都进行了严格管理,实行了日对账制。

六:存款利率执行情况

我社存款利率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执行,存款的结息。付息都是按照国家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的,应付利息都是按季及时计提,存枯乎庆款利息都进行了准确无误的计付。

七:案件防控工作

我社各网点都成立了安全防范小组,对柜台业务操作人员有明确的案件防控岗位职责要求,将案件防范工作作为了考核的重要指标,我社还成立了专项稽查大队,并制度了严格的岗位职责,为存款业务稳步经营,管理。防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八: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我社各网点都是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的,管理流程已经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建立了分类汇总登记簿和分户账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都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表内外核对无误,重要空白凭证都严格执行了入库。登记。领用。销号。作废等手续,会计主管按时定月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了盘底查库制度。以上仅仅是我社对存款业务自查的一部分,另外还对收费管理。核算及安保措施等都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虽然暂未发现问题,但并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任何违规纰漏,所以我社将继续把持现有制度及防范措施,严格进行定没握期自查自纠工作,以后将更进一步加强存款业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我社存款资金安全和稳步增长!

2.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


为贯彻总行关于行风建设的有关安排,我们分行营业部在行长的带领下对我机构各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已经对其中业已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顿。为了改善今后的工作质量,提高今后的工作效率,更为了以此为戒,警示自我,本人将在此次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由于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自己放松了对服务的要求,遇到业务高峰期,容易引起烦躁心理,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对于标准化服务中要求的站立服务、微笑服务以及“唱收唱付”标准服务用语的使用都做的不够。通过自查,我决定从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提高自我的服务规范化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从即日起按规范化服务的标准为客户服务,争做服务之星。

第二,创新意识不足。通过自查以及与同事们的互查后,我深刻的感觉到自己在平日的工作中只专注于自身工作,而对营业部整体的规划以及其他员工的关心和帮助做的还有所欠佳。作为一名老员工,在工作中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有能组织整个机构条理工作的能力,以及做好本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能力。特别是自己做为一名党员,在工作中一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成为领导工作中的好助手、部门工作中的业务骨干、同事工作中的好榜样。

第三,思想有所松懈,学习意识不强。首先是学习理论不够,不能真正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其次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但平时自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钻不进去,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的学习不深不透,不能精益求精。工作一忙就对业务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有所放松,导致近来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没有显著进步。

第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佳。遇到问题习惯于求助别人而不愿自己钻研。这就需要我在今后端正学习态度,严肃对待自己思维方式的拓展。在问题前面先要求自己对其有个认知和思考,并在有必要时将其记录下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尝试自身解决问题,一回生两回熟,现在面对的各种问题就是将来提升自身能力的种种财富。更可以以自身的转变为新员工树立榜样,为他们解决同样的困难。

第五,工作积极性下降。长期而枯燥的会计工作导致自己工作积极性的下降。对于工作中的压力,有时容易产生抱怨心理,而不能很好的想办法解决问题。这主要是自身精神方面的主观认识依然存在缺陷,虽然有客观因素的存在,但作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应在自己出现此种状况的情形下,清醒把握尺寸。我个人认为应该建立一种工作的节奏和安排,在状态好坏的不同中,处理不同的工作,学会劳逸结合。更应该在情绪不高的时候,主动寻找领导交流,接受精神上的教育和洗礼,拓宽自己的眼界和思路,明白问题出现的价值。

当然,我们依然值得改进目前业已出现的问题,更依然有尚未发现的问题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怀着良好的职业操守,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作风,在困难面前不要害怕,在问题前面不能退缩,树立“四多”(多看,多想,多学,多做)精神,扎实自己的业务素质,努力通过一系列类似与此的自查、互查活动完善自身。我个人相信,这就好像一种人生的个贷等比还款,问题和代价好比本金和利息,一开始可能我需要付出足够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而随着岁月的过往,需要偿还的“负债”会越来越少。是的,适当给自己一些压力,才能创造动力;及时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也许我现在还无法走在问题的前面,可我已经产生这种意识,这就是一种进步,相信这也是此次自查的目的所在。如果每个民生人都能产生这种转变的意识,原本强大的我们便在未来更加值得期待。

3.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


一、存在的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着力防范市场业务单位和系统内口碑存疑公司的信用风险;严格信用等级划分,对信用可疑单位,做好风险防控。

(二)违背制度评审程序风险: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合同评审程序。严控预算,严把投标底线,严格标前论证评审,严禁低于成本投标;严格执行合同评审流程,对合同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均要进行意见修改反馈。

(三)违约风险:严格履行合同,谨防出现不遵守合同质量约定、收付款时间和金额约定,谨防出现违反从义务和附随义务风险。

(四)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着力防范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风险发生,一定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及其证明文件的索要和保管;注意装车卸车运输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控债务规模、严控债务周期,着力化解债务风险:达到一定债务周期不回款、达到一定债务规模不回款,就要考虑停供、资金融通、发催款函、发律师函,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讨。

(六)加大既有的融资性贸易风险处置力度,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七)加强员工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等管理,严格遵循民主程序。

二、拟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加大力度宣贯股份、集团和公司近期出台的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项目决策管理、杜绝先斩后奏、斩而不奏等违规行为。

3、加强客户管理和业务审批,严格客户信用评级,要充分揭示风险且有相应的控制预案,经济可行,合作方诚实信用,实力有保障。

4、全面执行招投标程序和制度、合同评审程序和制度,确保决策要素贯彻落实;严把项目关、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切实加强项目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5、修订和完善公司现有的格式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可操作性强。

6、加强合同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合同章管理、授权管理,实现从竞标、谈判、评审、签约、履行到纠纷处理、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7、做到一案一策,引进有实力的律所和资产公司,加强既有贸易风险的处置力度。

8、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培训,提升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和全体员工的法治素养。

4.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


为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代销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我行就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行建立了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我行的代理产品主要是基金和保险,针对相关的被代理机构,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统一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建立对代销产品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

我行对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严格审批,产品名称恰当反映产品属性,禁止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保本产品。

三、本行代理销售执行有关代销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我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被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且定了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的时间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时数,有新型代销产品是时,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销售人员都通过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基金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基金代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建立了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

我行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度和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我行设置并告知客户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制定专门的人员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我行及时、注定与设计该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六、建立对代销产品的有效退出机制

我行在代销基金类产品和保险类产品后,通过售后反馈数据,与该代销产品的属性对比,主要是在收益率和风险方面,如果该代销产品的实际经济值与说明不符,误导顾客,损害顾客利益的,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对该产品的代销业务。

通过对我行代销产品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代销,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代销产品相关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确保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5.银行能力提升自查报告


一、认真自查。

接到省社通知后我行迅速成立了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相关各部室为成员的服务收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分工职责,统筹安排,依据文件的服务收费相关自律制度,有序开展服务价格目录调整优化、不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清理,对照检查具体内容,细化自查工作方案,对我行的服务收费情况认真开展全面自查。

专项清理工作小组:

1、组长:xx。

2、成员: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会计部、个人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自查内容。

按照省社、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合规收费标准,对我行各分支机构自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期间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自查。

1、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业务收费项目,通过在营业厅内悬挂公示牌的方式,严格按照省社网站上统一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严禁擅自变更价格和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及时发布收费价目信息,做到各项收费服务“明码标价”,使金融消费者实时充分了解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相关内容,从而能够行使自主选择权,使银行收费服务价格不再是“雾里花”、“水中月”。

2、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在省社规范化的收费标准的参照下,为确保无误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以便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我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员工完成相应的学习。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针对此次自查工作,我行还成立排查小组,包括凭证翻阅整理、安排专人复查,在整个服务收费自查工作中,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实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服务价格表中的规定执行,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

3、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升服务品质。

银行机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是目前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只有从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入手,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水平,使服务收费水平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相匹配,才能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才能让客户愿意且乐于付费。

三、自查总结。

通过检查,我行各分支机构均能够严格按照《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上级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严格贯彻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的各项要求,无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以及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收费价格项目表会计核算收费项目共计83项,我行收费项目17项,不收费项目66项,无违规收费项目。当前我行内发生的业务收费项目有:

一是存折(单)书面挂失手续费,标准为5元/折(单);

二是存折跨地级市辖取现,标准为每笔按取现金额的5%,50元;

三是现金存入跨地级市辖存折(单),标准为每笔按存现金额的5%,50元;

四是存折跨地级市辖转帐,标准为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50元;

五是存折(存单、银行卡)存款证明20元/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POS商户手续费、农信银手续费、结算手续费包括客户挂失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是微机自动产生,不存在乱收费、收费凭证串用乱用、收费不入账、同城不同价及随意收取客户费用现象。

四、下一步计划。

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虽然我行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在以后工作中,我行将继续按照银监部门以及上级机构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做到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下,努力挖掘为广大客户进一步减费让利的空间,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在提升我行总体服务质量的同时,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Ⅳ 融资性贸易的四个特征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如下:
一、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二、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三、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四、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拓展资料】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一、托盘贸易模式。
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按联系实际出
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
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二、循环贸易模式。
主要表现为: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形式。在这些交易形式中,通常不需要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三、委托监管模式。
四、仓储保管模式。
五、保兑仓模式。
六、保理模式。
七、信用证模式。

Ⅵ 融资贸易合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合法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Ⅶ 供应链金融平台资金回报率收多少

供应链金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8%左右的资金回报,且资金回报率与央行基准利率关联不大,这几年一直保持比较平稳的水平。
应链金融的底层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产品期限一般为6+6个月的循环,和银行理财类似,远低于地产和基础建设产业信托的1到2年,有较好的流动性。
2017年8月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推动国企退出供应链金融领域,给予市场力量更大空间。可见供应链行业发展将迎来春天。

Ⅷ 惊天大骗 | 连载1-上海电气:“贸易性融资”为何沦为精心骗局

事件背景

2021年8月5日晚间,上海电气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黄瓯先生于2021年8月5日不幸逝世。此前的5月31日,上海电气曾发布公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讯公司”,公司持有40%的股权)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86.72 亿元,账面存货余额为 22.30 亿元, 通讯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 12.52 亿 元,公司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 77.66 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公告显示:通讯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注册资本3 亿元(其中:公司出资 1.2 亿元,占通讯公司 40%的股权)。通讯公司除上海电气外,由上海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28.5%)、鞍山盛华 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8.5%)、北京富信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东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奈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等联合发起设立。

随后,据不完全统计,多家上市公司牵涉其中,纷纷发布“关于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所涉及业务均为“电子通信设备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瑞 科技 、凯乐 科技 、中利集团等等,据不完全统计主要如下:

复盘上海电气通信涉及涉及的重大风险,均是以“贸易融资”名义编织的精心骗局。

贸易性融资基本过程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因此,融资性贸易本质上应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并通过在贸易各个环节中金融工具的运用,为促成贸易而进行融资,是“贸易+融资”的组合,并非简单的贸易行为或是单纯的融资服务。

简单而言,贸易性融资是出资方依托供应链中上下游的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其示意图如下:



简略来看,交易过程如下:

一是架构搭建 :融资方设立由自己控制的两个公司A、B,其中A为设备制造的供应商。

二是预付方式采购原材料: 出资方向融资方控制的A公司(作为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支付90%预付款,实现向融资方融出资金的目的。剩余货款通常于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账期通常为90天至180天;

三是账期方式设备结算 :根据合同约定,出资方向融资方控制的B公司进行设备供应,10%预付、剩余货款根据供货周期进行结算,通常为180天-360天。设备供应后,融资方C 实质完成为出资方的还本付息。

贸易性融资的风险

贸易性融资本质是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信贷低利率优势)向另一方提供融资的金融行为。贸易性融资的风险本质上仍是金融风险,即资金融入方的还本付息的能力,但由于贸易性融资中资金融出方,通常并不具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意识、能力,仅仅依靠交易结构的所谓闭环设计,是难以防范风险的。一旦,融资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提供一方面临将面临供应商上下游上的全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向上游采购原来料,预付款已支付,供应商逾期不交货的风险 。一旦融资方不具备还款能力,出现跑路现象,在融资方已向其控制的供应商支付预付采购款的情况下,供应商逾期不交货,将支付导致融资方出现预付款损失的风险。以上海电气波及的上表中的“凯乐 科技 ”为例,其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与供应商新一代共签订了 29 份《产品购销合同》、1 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凯乐 科技 向新一代采购隧道式加密传输服务系统处理器、智能自组网数据通信模块、高速数据处理嵌入式系统三款产品; 其与新一代签订合同后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预付不低于 30%的采购款,满 6 个月支付合同总价 65%货款 。到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180 个日历日。凯乐 科技 披露, 新一代收到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11.51 亿元所对应的合同已逾期尚未交货。

第二,向上游采购原材料,出现的存货无法变现、存货减值的风险 。若出资方已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取得原材料,但由于供应链链条断裂,无法组织生产、销售导致出现存货无法变现、存货减值的风险。如上表中所列的汇鸿集团,因整个供应链条断裂,暂缓交付存货货值(扣除已收到的预付款)为1.77亿元。上述金额合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8%;可能增加存货的金额(扣除已收到的预付款)为1.78亿元。

第三,向下游销售设备,出现的应收账款逾期风险 。一单融资方失去还款能力,已交付的设备将会出现大量的应收账款逾期。如上海电气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86.72 亿元。

第四,利用自身优势向外部融资,产生的融资风险 。贸易性融资业务中,部分资金融出方为扩大收益,利用自身信贷优势,向外部资金方进行借款开展业务,人为放大业务风险。如上海电气通讯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 12.52 亿元,上海电气还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 77.66 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贸易性融资的规范

在2018年7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发布第37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在购销管理方面 ,实施办法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20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严禁上海市市属企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可以有理由相信,上述相关参与方也是在了解该文的相关规定后,在清理/清点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了风险(如若不然,有可能继续掩盖一段时间)。

上海电气复盘

复盘上海电气案例,几乎涉及了上述贸易融资的所有风险,而这些风险均指向隋田力和它的关联公司。

隋田力的名字,分别出现在7月29日和7月30日,深交所对*ST华讯和宏达新材的关注函中。深交所对*ST华讯的问题是:“我部(即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注到上 海星地通为隋田力控股公司 。请核实除上述公司外,你公司自2015年以来是否与隋田力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商业往来或关联关系,如存在,请列示并详细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截至目前预付款项或应收账款余额、回款情况、回收风险等。”

在对宏达新材的关注函中,深交所披露了隋田力的部分信息: “我部关注到隋田力及其疑似关联公司拖欠多家上市公司合同款并导致经营风险,而上海星地通、江苏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地通’)、深圳天通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均为隋田力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通’),隋田力长期供职于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通信公司’) 。”

据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隋田力1998年11月至今,就职于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任所长;期间曾先后就就职于南京三宝通信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大江 科技 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一代广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航天神禾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上述公司中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董事长一职。2020年12月至今,就职于上海电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

因为“专网通信”产品“涉密”,外界很难窥得隋田力这个“专网通信”生意的全貌,在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产品和客户也多数隐去名字,以公司大客户来形容。比如在上海电气83亿财务黑洞案中的应收账款方,就有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拖欠货款7.88亿元,富申实业的股东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外界并不清楚第五办公室的职能。

根据2021年8月2日,海高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目前涉及案件,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另一实际控制人刘青,一并失联。虽部分案件信息略显神秘、在司法侦查完毕前难以窥探全貌, 但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的是:确实部门上市公司落入了隋精心编织的贸易融资“骗局”中。在融资性贸易模式,一旦下游客户欠款,上游供应商逾期供货,上市公司便会形成如上风险提示的巨额坏账。 (备注:部分报道来自于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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