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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0:45

❶ 平安信托到期兑付不了

如果只是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可以不用太担心,等平安信托有足够资金后就会兑付;如果是价值风险,用户可以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寻求其他资金接盘、或者股东出面协调解决。

平安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如果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的金额无法覆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及预期信托收益总和,则该信托项目出现风险。

此时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发生流动性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足值,但是由于技术、操作等原因导致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是融资方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情况只是出现了暂时的流动性风险,不用太担心。

2、发生价值风险,即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或者融资方已没有能力偿还,此时受托人可能会通过追加抵质押物、寻求其他资金接盘、或者股东出面协调解决。解决办法如下:

(1)信托计划延期

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

(2)担保的实现

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

(4)股东协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76%的信托公司认为股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认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认为重要性一般。

❷ 平安信托产品安全吗

平安信托的产品安全性应该没什么问题。大公司的正规信托产品。你可以直接打电话问客服,或者找第三方理财机构来买

❸ 剑指规避监管强监管助信托业“阳光化”转型吗

12月22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的银信合作。此外,上海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金谷信托、国民信托,分别被罚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万元。金谷信托及国民信托的违规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纪律处分。中泰信托被暂停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再募集。由于中泰信托本身集合类业务占比就重,且集合类主要是依靠市场三方募集为主,所以上述处罚措施实际上是掐住了中泰信托的命脉。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约15家信托公司被罚没805万元。而今年四成的罚款发生于12月,共计约330万元。今年密集的大额罚单,被业内人士视为监管层坚定惩治的态度,“警示信号明显”。信托业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中泰信托被按“暂停键”

中泰信托第二大股东——新黄浦近日发布公告称,中泰信托由于实际控制人不能承担股东责任和关联交易认定,中泰信托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业务被叫停。新黄浦持有中泰信托29.97%的股权,是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东。

半个月前,中泰信托刚刚受到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的处罚。因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实际上,中泰信托公司治理之混乱,信托业务之萎靡,在上海信托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泰信托2016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新发行信托产品108个、信托本金235.15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新增信托本金362.51亿元;清算信托产品196个、信托本金479.61亿元,包括分期发行和开放式产品在内累计兑付信托本金660.04亿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87.15亿元。

某信托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从数量上看,中泰信托的上述信托业务在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应该居于中游水平。但信托公司业务分化比较大,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业务规模数倍于此。但从数量上可能看不出问题,关键是信托计划的质量如何,是否给公司、股东和客户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因中泰信托尽调不充分,风控不严格等问题,该公司“天地缘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黄浦半年报显示,中泰信托今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仅为1.07亿元,对比中泰信托40.84亿元的净资产,其净资产收益率难言可观。

“管理层多次动荡,使得中泰信托大批业务骨干流失,信托业务停滞。”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称:“这次银监局的整治很及时。否则中泰信托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托大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08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港股01339)公司(简称“人保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华闻投资55%的股权,完成对中泰信托大股东华闻投资的股权重组。

2011年,人保集团筹备上市,挂牌出售所持的华闻投资55%股权。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从人保集团手中买下华闻投资55%的股权,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中泰信托目前的股权结构无法穿透其实际控制人。

在实际控制人易主的背后,中泰信托的人事也经历了几次大变动。2012年4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吴庆斌出任中泰信托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刘虹、原财务总监何德见、原总裁助理叶晓军等人先后离职。

“隐秘的”信托

正如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样,在资本玩家手中,信托产品是资本大鳄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托就是假手“德瑞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其对华闻投资55%股权的收购。这也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笔。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此次对中泰信托从重处罚显示出监管层对于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阳光化”的监管意图,穿透监管是大势所趋。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北京信托-德瑞信托计划”成为中泰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显然不符合监管要求。德瑞信托计划的4名劣后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宝通达、智尚劢合与桥润资产)据悉也并非实际经营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托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多次变动,在引入新的机构力量之后,仍未达到监管部门提出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提出股东阳光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信托公司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第十条中明确要求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这一被业界称为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也正是从那时开始,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信托计划开始增加。道理非常简单:之前计划发行券商资管计划的项目,由于资管“八条底线”,只能1:1配银行的钱,达不到规模要求。于是不得不找没有收紧政策的信托公司来做产品,1:2甚至1:3配资。通过信托计划大量资金通过信托通道进入二级市场。不过,目前这类业务也被信托公司主动喊停了。因触及平仓线的股票不在少数,劣后级资金因此亏损巨大,引发了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银信证信皆收紧

2017年12月下旬,银监会开出了对信托公司的一大波罚单。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罚款20万元;金谷国际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上海国际信托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监局罚款20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深圳银监局罚款2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部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青岛银监局罚款4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显示出在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背景下,监管方面开始对违规刚兑加大处罚力度。破刚兑对整个结构化产品的明股实债、并购基金很多业务冲击较大。从目前的刚兑实际情况看,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最为常见,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刚性兑付的处罚力度会持续加大。从技术手段上讲,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以打破刚兑,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未来除非标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产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进行估值计算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打破刚兑呼声高涨,但若没有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尽职量化界定,对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过失界定没有一个衡量规则,打破刚兑就难以操作。

据悉,由信托业协会拟定并将于近日提请会员审议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调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营销原则、产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托披露等诸多行为规范进行了量化明确。

方正证券认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出台预示着信托行业监管的持续收紧。具体来看,《通知》首次定义了银信通道业务,优先规范收缩。在此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基础上,此次《通知》优先从银信类业务领域着手规范通道业务。通道业务作为监管套利的手段,银行“影子化”的媒介,将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对通道业务实行穿透监管,避免虚假出表。方正证券指出,此前72号文要求融资类信托在银信理财业务占比不超过30%,且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资本,自此银信合作规模从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银证信合作、银基信合作等创新模式的出现,加重了通道业务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今年以来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当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银行、信托领域监管规定,减少资金空转,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不得投向限制领域,这将再度推动信托行业主动管理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对主动管理能力强、优先布局转型、资本金充足的信托公司是发展契机。

❹ 平安证券如何解绑银行卡

持有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柜面办理解除三方存管业务。

❺ 发行锐减带来什么积极影响

发行锐减近4成 信托业或现拐点

监管态势让信托业感到寒意浓浓。数据显示,一季度,信托产品新发行数量环比锐减近4成,收益率则继续延续去年以来的上涨趋势,平均预期收益率超过7%。

Wind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信托行业发行产品1453只,同比减少24.5%,环比减少39.2%。其中,653只产品披露了信托规模,合计1397.03亿元,平均规模2.14亿元。总体来看,信托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产品有32只,主要是证券投资类产品;信托规模大于10亿元的有18只,主要以权益投资信托为主。

在发行的1453只产品中,296只信托产品公布了预期收益率,其中,最高的为10.2%,最低的为4.3%,平均预期收益率约为7.29%,环比增加0.2个百分点,同比增加1.04个百分点。其中,股权投资和贷款类信托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其他类型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相较其他处于较低水平。值得注意的是,296只信托产品中,预期收益率超过10%的产品有3只,均为中粮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低于5%的产品有2支,均为中航信托产品。

另外,记者发现2月份投资于各个领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总体上升较快。其中,1年到2年期的金融领域信托产品收益率上涨最快,环比上升1.52个百分点;3年期以上的基础设施信托产品收益率亦上升1.41个百分点至9.50%。

“去年严监管后,信托就面临一些缺资金的情况,之前还有人主动询问是否做项目。”北京某信托人士向记者坦言,无论从新发行产品整体看,还是从不同资金运用方式看,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都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他判断,未来信托产品收益率很可能继续保持这种小幅上升的趋势。

不过,普益标准相关报告认为,“强监管和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大背景,无法支撑信托产品收益率持续上升。与此同时,信托产品创新型业务的不确定性也较难支撑收益率上升。事实上,相较前两年,信托业营收和利润增速持续下滑,已跌至个位数,近期产品收益率上升主要受资金面紧张影响。”

罚单频开 传统业务受冲击

3月2日,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发布(深银监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放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这不是平安信托第一次违规受罚,平安信托也不是今年一季度第一个受罚的信托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一季度,包括平安信托、安信信托、中原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等8家信托公司接到11张罚单。这也是继去年22张罚单后,信托公司再次“吃单”密集期。

从违规原因看,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几乎涵盖信托产品存续的全过程,比如:信托资金投向违规(固有财产股权投资、资金池项目、融资平台贷款业务未直接对项目等)、交易结构涉及违规(政信项目违规担保、杠杆比例超限等)、内控管理不合规(注册资本变更未审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信息披露不合规(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有遗漏等)。

“几十万的罚款金额对信托公司财务影响不大,但却对展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处罚不仅影响信托公司的行业评级和监管评级,还将限制部分业务开展,如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承销资格,担任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等。”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谷晓明表示。在她看来,目前信托监管强度依然不减,今年信托公司合规风险不容小觑。

事实上,今年信托监管多项政策密集落地,银信、结构化股票投资、房地产、政信等信托业务均受到影响。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1月11日,有关部门停止了所有集合类和基金类一对多投向的信托委托贷款项目的备案工作。与此同时,北京和上海等银监部门已经对信托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业务,暂停设置有中间级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

在此背景下,不少信托公司也开始收紧政信类合作项目,加大存量政信产品风险排查力度。截至今年1月31日,事务管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1959亿元,其中银信通道业务较年初减少了1137亿元。

“按这个监管态势,如果事务管理类全年负增长,行业资产规模增长将受到较大拖累。今年可能呈现为规模增长缓慢,业绩小幅增长。因为虽然量的增速是下降,但是价格上去了。”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称。

转型升级 回归行业本源

实际上,今年以来信托业的监管政策、经营环境、竞争格局、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等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现在监管定调防风险、去杠杆,如果信托还是用传统方式做通道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政府融资平台,那是不行的。”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称,“今年信托业实际已经进入刚性转型期,信托公司主动转要转,被动转也要转。”

记者了解到,去年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方针指引下,积极开展转型性业务,各信托公司推陈出新,推出了多种与实体经济需求和本源要求相适应的信托业务,如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消费信托、慈善信托、绿色信托等,主动管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在业内专家看来,今年信托业只有更积极地推进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守合规经营底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回归信托本源,才能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从当前竞争格局来看,大型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优势凸显,业务布局更加广泛,市场品牌更加显著,致力于打造综合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务平台,以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中小型信托公司更有必要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创新能力,重点聚焦几个行业领域,深耕细作,成为行业权威,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报告指出。

而在谷晓明看来,信托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实现了全线上信托登记申请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公示制度,对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4月8日,中国信登已正式启动2017年度信托登记评价,制定了信托登记评价制度与评价表,将对信托公司通过信托登记系统进行信托产品登记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配合程度,以及其他登记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目前,中信登正在督促各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规定于6月30日前完成全景补报,加快推进电子认证系统、数据报文报送等提高登记便利性工作的进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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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疯狂的“财务顾问费”!平安信托员工索贿5.32亿,牵出行业潜规则

此前不乏从业人员在外专门设立咨询公司用于收取“财务顾问费”,费率最高可达5.4%。涉事机构和相关人员因此受到法律处罚。

屡抓屡犯,多人获刑

近日,审计署在公布的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中提到,平安信托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在2012年至2016年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 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 ,审计署于2020年1月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

2021年8月,陈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根据审计署的历年查处公告,陈刚的腐败并非信托行业个例。

比如,审计署2017年移送最高检的案件中,山东国际信托原副总经理宋冲在2012年至2017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钱款,最终于2018年12月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9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陈刚、宋冲二人的裁判文书尚未在网上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公布的宋冲案一审判决显示,其非法所得及孳息达到1.02亿余元。其中,利用山东国际信托华南区域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352.01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兼任深圳雍贯公司总经理期间,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深圳雍贯公司资金共计927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

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领域尤其前几年信托高速扩张迅速的阶段,此类腐败问题并非新鲜事,但像陈刚案如此大的数额却是少见。

截至目前,已有多起信托人员融资“吃回扣”或向居间介绍人支付好处费的公开案例,包括中融国际信托原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苗荟案,湖南信托原业务三部总经理伍质洁、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玮案,国投信托高级产品设计经理陈胤杰案等。而除了信托公司,作为企业融资主要途径的银行也常有从业人员卷入其中,包括包商银行原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还有民生银行南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某等。

根据判决结果,相关涉案人员多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获刑,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多人刑期超过10年。

“财务顾问费”如何装进口袋?

这些触目惊心的非法所得又是如何“顺理成章”地装进有关人员的口袋的呢?

从案件细节来看,部分企业因为承受不了高成本或达不到普通银行贷款资质而转向信托融资,项目经手负责人则主动或被动接受融资企业或者中间人的“好处费”,并美其名曰“财务顾问费”,费率多为每笔每年0.2%-2%。而为了掩人耳目,多数钱款会先打入第三方公司,不少信托从业人员会专门为此成立壳公司。

以湖南信托李玮、伍质洁案为例,李玮2012年刚刚上任北京业务总部经理就通过前同事杨家梁在北京注册成立了诚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诚峰达”),专门用于通过湖南信托办理贷款业务中以“投资顾问费”名义从融资方收取好处。李玮对当时任职于娄底市财政局的杨家梁表示“只做政府贷款业务”,其中湖南省外业务通过李玮来做,省内业务则可通过其朋友伍质洁做,收取标准是贷款金额的0.5%-0.7945%,杨作为中间人为李玮撮合业务并分得收益。

其中在2012年上半年,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有一笔职工集资款需要偿还,但因为银行利率高且融资困难,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杨家梁。杨在撮合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从湖南信托贷款过程中,经李玮授意后向融资方索要“顾问费”,并以诚峰达名义与对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伍质洁在接受李玮请托后,明知冷水江城乡投资公司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不符、抵押财产评估不达标情况下仍审批同意立项、上会,最终签订9500万元贷款合同,诚峰达因此收到220万元顾问费。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一位中间人收到25万元,杨家梁收到转账、取现共计188.998万元,其中转入李玮账户57万元、现金5万元,转给李玮女朋友庄雅婷母亲李某30万元。

通过类似模式,在杨家梁撮合下,李玮又先后为湖南和四川2家地方国企促成了1.99亿元贷款、3亿元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分别对应财务顾问费417.9万元、240万元;而在贵州普定县普信城投急需资金且当地融资成本高于湖南信托贷款利率情况下,李玮对融资方提出每年收取1.8%的财务顾问费,明显高于平时0.4%的费率,该笔1.99亿元(3年期)应收款收购款对应的财务顾问费高达1074.6万元。财务顾问合同中,前述1.8%顾问费被拆分为财务顾问费1.2%/年、项目销售费0.6%/年,贷款到位后需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这也意味着三年合计费率高达5.4%。

此外,陈胤杰在2012年担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产品设计经理期间,在促成并执行1亿元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过程中“两头吃”,不仅向项目用款方索要100万元,还收受资金委托方20万元,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类似的剧情也发生在中植系下的中融国际信托,但相比李玮明目张胆“吃回扣”,该司苗荟则更擅长使用“阴阳合同”。

2012年-2013年,苗荟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同业合作部助理总裁和中泰创展公司执行总裁,在推进一笔由中泰创展执行抵押,借款主体为聚富地产、放款主体为北京旭辉昭阳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24个月,融资费率40%/年)过程中,签订2份合同,误导融资方将500万元融资费打入其实际控制的万通达科公司。而通过中融国际信托为另外两家公司融资过程中,在融资费率分别为13.5%/年和27%/年的两笔融资中,苗荟同样误导融资方认为万通达科同属中植系,通过每笔贷款签订2份合同分别将融资费中的1%/年和2%/年收入囊中。综合计算,苗荟3笔业务合计违法牟利2400万元。

腐败不只存在于信托融资

除融资外,信托营销过程中也存在“财务顾问费”。2016年湖南信托业务三部向永州农商行推荐10亿元信托产品过程中,伍质洁等人以第三方咨询公司名义向对方收取“财务咨询服务费”74万元,理由是对方购买信托产品后收益不错,其他银行跟进导致信托产品紧俏,收取费用可以保证对方优先购买并获得最高的年收益。

不只是信托,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不例外。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客户部经理刘京鹏在2013年间办理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通过联系新时代信托向融资方收取咨询费53.2万元。而这背后不仅暴露了包商银行内部腐败,也进一步加剧了内部管理漏洞的风险。2015年,刘京鹏在经办同一融资方的2亿元贷款时,在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做实地尽职调查,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李某(另案处理)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贷款申报到该行相关部门审批并将贷款发放,最终导致只收回部分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腐败行为还牵扯到监管人员。在原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下称“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案中,一笔融资方为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公司的国元信托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中,胡沅曾在资金方的投资项目贷审会评审中“打招呼”,项目过会后胡的妻子作为中间人之一拿到100万元“财务顾问费”。

前述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现象多发生在2018年之前,随着金融反腐的持续深化,加上资管新规等对非标业务的整治,此类腐败行为终将无处遁型。

❼ 平安信托南京启迪一号违约,现怎么处置

1、首先继续履行合同。
2、其次支付违约金。
3、然后赔偿损失。
4、最后履行定金罚则。除了上述前4种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采用其它的救济措施。

❽ 平安可以二次贷款吗

2021年一整年,国内理财圈不太平,信托产品爆雷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即将到来,春节的脚步也近了,但对于踩雷的普通投资者们而言,这个年可能并不好过。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希(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望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争。王希表示,她于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广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推荐下,购买了本金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款理财产品便出现了逾期情况,截至发稿,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累计分红17.34万元仍未得到兑付。
25亿元信托爆雷,永续债权或劣后?
据王希提供的资料以及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户,到2016年2月22日,其资产已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也与平安银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出于信任,近年来自己已陆续把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的积蓄都转移到了平安银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过微信主动找到王希,向她推荐了陕国投·九通基业。据杜女士介绍,因为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但发行方为了避免增加融资成本,基本上都会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终止,此前代销过的产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强调:“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阶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销售产品的微信对话。受访者提供)
彼时,杜女士还告诉王希,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夏幸福跟平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还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与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
在杜女士连续两天的“信息轰炸”下,王希于2020年2月17日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该信托产品。据王希提供给记者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电子复印件,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发放永续债权投资资金。九通基业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补充房地产流动资金。
企查查显示,九通基业的确是华夏幸福(600340.SH)的全资孙公司。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得知,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华夏幸福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九通基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署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就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以及其因违反前述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九通投资依据约定应付的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实现前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记者翻阅《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现,“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可以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逾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后,该信托合同中“特别风险提示”一项标明:本信托向九通基业进行永续债权投资,就永续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目前尚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定论。在九通基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破产重组或终止经营时,可能因为永续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而不能获得或不能全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进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对于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权产品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记者询问了多位律师,律师们纷纷表示不好判定,暂时无法确认。
宣称平安背书,代销银行是否尽责?
王希表示,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且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业的分红逾期情况。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银行发来的“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的短信,在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她才得知,产品兑付出现了困难,最近几个季度的利息也没有到账,自己这是“踩雷”了。
收到短信刹那,王希感觉”天塌了“,一款平安银行销售的、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托产品竟然出现爆雷,更让她不敢相信。为了尽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尽管信托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销银行不对本信托产品承担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对信托计划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本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及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很明显,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严重的诱导和欺诈嫌疑。
据王希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一开始介绍陕国投·九通基业这一产品时就告诉她,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据王希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也发了不少华夏幸福的产品。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有险资,有全金融综合牌照,可以给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还曾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会给产品背书。
王希记得,在买这款产品前,曾反复询问期限问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杜女士强调,永续债因为监管限制,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此前所发的永续债全部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结束。在产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类产品里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也是一年来和平安关系最紧密的。虽说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万一延期一年,第二年还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称,信托类的产品因为应监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写着有一定投资风险的。她表示,平安银行跟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这种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会损失一点。
记者了解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投资者能否因为产品销售违规向银行方追责?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责任规避条款,理财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王希拥有银行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至于能否通过诉讼让银行偿还王希的本金及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以代销银行方欺诈认定合同无效是比较难构成的,且王希签署的信托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的话,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诗杰律师称,追回本金很难,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提示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签字了就代表了认同,且投资有风险是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随意修改风评,平安银行难让客户“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希还回想起来,平安银行有诱导投资者刷高风评等级,以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2021年一整年,国内理财圈不太平,信托产品爆雷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即将到来,春节的脚步也近了,但对于踩雷的普通投资者们而言,这个年可能并不好过。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希(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望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争。王希表示,她于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广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推荐下,购买了本金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款理财产品便出现了逾期情况,截至发稿,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累计分红17.34万元仍未得到兑付。
25亿元信托爆雷,永续债权或劣后?
据王希提供的资料以及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户,到2016年2月22日,其资产已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也与平安银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出于信任,近年来自己已陆续把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的积蓄都转移到了平安银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过微信主动找到王希,向她推荐了陕国投·九通基业。据杜女士介绍,因为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但发行方为了避免增加融资成本,基本上都会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终止,此前代销过的产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强调:“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阶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销售产品的微信对话。受访者提供)
彼时,杜女士还告诉王希,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夏幸福跟平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还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与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
在杜女士连续两天的“信息轰炸”下,王希于2020年2月17日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该信托产品。据王希提供给记者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电子复印件,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发放永续债权投资资金。九通基业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补充房地产流动资金。
企查查显示,九通基业的确是华夏幸福(600340.SH)的全资孙公司。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得知,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华夏幸福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九通基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署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就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以及其因违反前述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九通投资依据约定应付的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实现前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记者翻阅《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现,“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可以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后,该信托合同中“特别风险提示”一项标明:本信托向九通基业进行永续债权投资,就永续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目前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定论。在九通基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破产重组或终止经营时,可能因为永续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而不能获得或不能全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进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对于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权产品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记者询问了多位律师,律师们纷纷表示不好判定,暂时无法确认。
宣称平安背书,代销银行是否尽责?
王希表示,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且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业的分红逾期情况。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银行发来的“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的短信,在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她才得知,产品兑付出现了困难,最近几个季度的利息也没有到账,自己这是“踩雷”了。
收到短信刹那,王希感觉”天塌了“,一款平安银行销售的、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托产品竟然出现爆雷,更让她不敢相信。为了尽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尽管信托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销银行不对本信托产品承担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对信托计划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本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及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很明显,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严重的诱导和欺诈嫌疑。
据王希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一开始介绍陕国投·九通基业这一产品时就告诉她,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据王希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也发了不少华夏幸福的产品。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有险资,有全金融综合牌照,可以给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还曾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会给产品背书。
王希记得,在买这款产品前,曾反复询问期限问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杜女士强调,永续债因为监管限制,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此前所发的永续债全部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结束。在产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类产品里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也是一年来和平安关系最紧密的。虽说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万一延期一年,第二年还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称,信托类的产品因为应监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写着有一定投资风险的。她表示,平安银行跟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这种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会损失一点。
记者了解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投资者能否因为产品销售违规向银行方追责?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责任规避条款,理财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王希拥有银行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至于能否通过诉讼让银行偿还王希的本金及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以代销银行方欺诈认定合同无效是比较难构成的,且王希签署的信托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的话,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诗杰律师称,追回本金很难,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提示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签字了就代表了认同,且投资有风险是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随意修改风评,平安银行难让客户“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希还回想起来,平安银行有诱导投资者刷高风评等级,以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王希整理发现,自己按照正常周期(即一年1次)的平均风险等级应该是2~3级,而自己在2016年7月11日、2019年7月15日和2020年10月20日这三次风评未到期的时候所作的风险评测等级则有所异常。根据王希提供的风险测评表,记者发现,在非正常时间节点上王希所作出的风险等级结果均明显高于3等级。
王希向记者表示:“未到期加测刷高风评等级,是平安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向我推销高于我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且促使我购买,而采取的规避监管的操作。”王希的理财记录进一步显示,她于2019年7月16日购买100万元的理财产品,2020年10月20日购买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分别发生在刷高风评等级的第二天和当日。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对于上述情形,记者拨打了平安银行相关客服电话进行询问,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记者所提到的相关情况已记录,后续会安排专人对接联系。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陈诗杰律师表示,银行的这类行为是诱导消费者进行非真实的风险抗压等级,有明显的促使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目的。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提高个人风险防范意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按照自己实际的风险抗压能力去购买理财产品。
协商方案出炉,平安银行的诚意如何?
经过多次投诉及沟通,平安银行方向王希提出了信托收益质押贷款的解决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为,投资人将信托产品质押给平安银行,银行以债券70%价值即210万元,对投资人提供2年期、约定利息为4.5%的贷款。而剩下的90万元,需要等华夏幸福方展期方案确认完毕后,银行再根据情况出具对应方案。
银行方强调,该方案实际上不需要投资人额外交付利息,且不会纳入征信。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还称,现在能够保证客户拿到70%的本金对客户而言是一种资产保全,目前北京已经同意该方案并进行操作的客户大概有200~300个了,其他银行也在效仿平安银行推出这样的方案。
据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显示,为了保证甲方(质权人平安银行)与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及权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质押担保。
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另一份《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显示,甲方(借款人)向乙方(平安银行)申请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甲方在还款时需要利随本清,本金还款日为贷款最终到期日。
平安银行提供的解决方案涉及的相关合同中并未标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王希质疑道:”如果后期平安银行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我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及相关利益,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直接危及到整个家庭发展。“
银行方相关负责人则反复对王希表示,银行是通过可行可控的方式,基于华夏幸福产品的状况,基于解决问题而制定推出的这个方案的,银行会对方案及客户负责。合同是标准合同,列的是金融约束,而没有作行为约束,银行不会跟客户追偿贷款,也不会让客户征信出现问题,但这不能作为附加条款列在合同中。
王希认为,没有在合同中标明只是银行口头承诺,该行为和之前客户经理欺诈销售如出一辙,这样的解决方案毫无诚意,无疑又是一轮新的诱导和“欺诈”。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表示,银行出具的很明显是一个协商方案,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沈律师也指出,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应信息,会存在银行方后续追责的风险。
“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维权”
“维权真的不容易!”王希不禁向记者感叹,自11月中旬以来,她多次投诉并积极寻找银行方沟通,但银行方在承认销售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前提下,仍多次漠视和延迟回复王希的诉求,甚至还出现过约定好时间面谈却遭遇爽约的情况。
“银行在承认自己存在销售问题的时候明确告知我,银行违规监管可以处罚银行,但是赔偿个人金融用户损失只能通过法院裁决。”王希认为,尽管从法律角度这样说没错,但就银行的种种行为及态度而言,这无疑是银行倚仗自己的大体量对弱势的个人金融用户的欺压,“淘宝卖家描述与事实不符淘宝都会支持消费者维权,要求卖家退货及承担往返运费,用店铺押金先行赔付并对卖家进行处罚。银行是推销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推销代销产品,从客户角度其实是分不清楚的,客户对的唯一接口就是银行,然后由于银行欺诈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却零责任不赔偿,需要客户用完全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权。银行是国家募集民间资本的金融窗口,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肆无忌惮地欺诈销售,个人金融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如何分辨和保护自己?国家金融信用又用什么来保证呢?”
王希还感叹道:“我的教育和从业经历让我还可以找到渠道跟银行进行维权,对于一些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的投资者,遇到爆雷,真的是更加绝望和无力。”
另一方面,12月10日,华夏幸福公告称,《债务重组计划》已获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据其《债务重组计划》显示,对2192亿元金融性债务,华夏幸福将通过卖出优质资产回笼资金、出售资产带走债务、现金清偿、债务展期等方式,分批实现债务化解。
遗憾的是,12月15日晚间,华夏幸福再发公告称,公司委托理财服务相关方对接人失联,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华夏幸福向Wingskengo Limited指定主体中科创资本支付理财资金合计3.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亿元),预期收益率为每年7%~10%,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华夏幸福而言,20亿元并非小数目,尤其是在公司积极推进债务重组事宜的当下。
华夏幸福的债务重组之路又添波澜,王希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远,仍是疑问。

❾ 平安银行步招行后尘,代销信托产品构成实质性违约,不刚兑


近日,相信不少信托消费者都被招行代销信托项目违约刷屏了。


8月14日本应是招商银行代销的5亿元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的日子,但投资者尚未收到明确兑付方案,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


这是首次面向自然人投资者违约的消息,话说信托违约已不是新鲜事,但这次无疑是非标违约中影响最大的一单——事涉融资方、发行方和代销方,尤其招行一直以来在业内都有“代销之王”的美誉......


在此次违约中,银行方面表示因市场风险造成违约,自然也不会选择刚兑。这种说辞对于投资人而言难免有些牵强,因为很多投资人购买产品时,银行利用自身的品牌优势,将包装好的信托产品卖给私行客户,并暗示银行自主发行、背书、兜底等。


客户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忽略了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认购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项目。用一句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爽完后,提上裤子不认人了。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提裤子不认人不仅是招行,近日平安银行代销陕国投信托的项目踩雷,只是让投资者等待并未给到任何回复。


平安银行:我们无违约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为了规避监管,曾大量发行“永续信托”,目前陕国投信托这只华夏幸福的“永续信托”产品应该是行业首支逾期的“永续信托”。


根据信托产品报告,该笔信托资金的用途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田杰所购买的第三期信托计划的实际到期日为2021年1月18日。



据投资人介绍,1月12日,他曾咨询自己的理 财经 理,该信托产品是否会展期,得到的答复是“该产品不展期,会还本付息”;但1月19日,理 财经 理却通知,“钱没了,华夏幸福那边违约了”。


从陕国投信托公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得知,在未通知展期的情况下,九通基业永续债项目第1-3期的本金和利息已经逾期支付。


文件显示,九通基业对此的解释是“受疫情影响,特别是近期河北疫情爆发,影响了还款资金安排”。


此外,投资人也曾亲自找过信托产品的保管银行平安银行和受托人陕国投询问逾期情况,但平安银行回复称作为代销银行,无违约责任。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资管行业已经从隐形刚兑向打破刚兑转变,“买者自负”的理念正在市场上逐步形成。但这是否真的意味着平安银行并不过失?也不尽然。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及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尽职履责,则代销机构和管理人均有可能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买理财


卖者尽责的案例在平安银行是存在的。2015年5月至6月,高净值客户杨某通过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购买理财产品,经过银行的评估后显示,杨某为风险程度为平衡型。


随后,杨某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了和聚2号基金101万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万元、星石7号私募基金101万元,以及一份结构类理财产品50万元,共计投入资金220多万。虽然部分产品实现了盈利,但购买的和聚2号基金在4年时间里却亏损了20%,亏损超20万元。随后,杨某将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告上了法庭。



杨某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在银行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的时间是2015年5、6月份,银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其中,在产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额回报之诱导。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在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杨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损失的65%,并赔偿杨某本金损失162,473.95元及其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无独有偶,曾经轰动一时的「平安银行代销基金巨赔案」,最终判决也是卖者尽部分责任。孙某是平安银行的客户,自2014年起一直在该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


证据显示,2014年孙某初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平安银行曾为孙某进行风险测评,评估显示孙某为“平衡型”投资者。此后,孙某一直通过平安银行购买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在未对孙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孙某在理 财经 理的推介下,通过平安银行购买了三只股票型公募基金,这三只基金的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孙某共投入900万元。


孙某购入基金后不久即遭遇“股灾”,股市暴跌,基金亏损。6月16日孙某要求银行助其赎回基金,但此时孙某在理 财经 理继续持有的意见下并未赎回。


6月28日,孙某再次至银行要求赎回全部理财产品,最终三只基金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仅剩余634.24万元,亏损达260万余元。


平安银行因未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推介、销售合适的金融理财产品,违反了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但各审法院在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之余,均以客户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赎回产品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减轻银行责任,最终二审判承担首次要求赎回时投资损失30%。


利润之下代销违规频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长期以来,银行都是基金、保险、信托理财等代销的主力军,这一方面源于银行拥有众多的网点,使得其在代销业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一方面得益于线上渠道及客户优势,使得银行开展此项业务边际成本低且利润高。



违规代销银行缘由涉及缘由包括部分授权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网点的负责人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建立有效的灾备系统、基金销售人员培训记录留痕不全、客户现场开户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等违规现象。



平安银行也曾因违规代销被处罚过,去年深圳银保监局披露,平安银行因贷款、信用卡、产品代销的部分15项业务违规被罚款720万元。


其中,在产品代销方面,代销产品底层资产涉及本行非标资产,没有实现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双录”管理审慎性不足,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话术不当。


实际上,在违规代销这件事儿上,平安银行是有案底的。早前,银监会官网公布一批处罚信息。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平安银行因员工私自销售理财产品,连续收到天津银监局15张罚单。


处罚信息显示,平安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因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发售或代理发售产品,被处罚款20万元,平安银行天津红桥支行被罚款50万元。


相比给支行开出的罚金,天津银监局对涉事银行员工的处罚决定更具敲山震虎之意。处罚信息显示,1人因私自销售非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发售或代理发售产品,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1人被警告;另有10人因对上述案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


这件事暴露出平安银行内控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银行理财“飞单”事件频发,而平安银行更是多次被曝出员工“飞单”。


2016年7月,《北京日报》报道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某员工离职前“杀熟”,投资者百万元储蓄打水漂。不过,平安银行当时回应称这一消息的核心内容失实。


2016年10月,曾有平安银行客户爆料,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和天通苑支行多位理 财经 理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款名为“同富爱晚”的理财产品,当时承诺保本保息,但到期之后却无法兑付,客户损失超过4000万元。实际上,这款披着理财外衣的产品,是北京同富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


在投资者将此事反馈至监管部门后,北京银监局对投资者复函称,经核查认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前员工违规销售……


“基金代销、保险代销、信托代销等不规范行为由来已久,归根究底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消费者。”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需要加强信息透明度,对销售不透明、故意隐瞒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基金代销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要把好关,要求他们了解必要的代销常识,并监督他们实施。

❿ 2019保险公估公司排名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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