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确定。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要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和组织机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要报告。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省融资性担保业自律组织接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如何通过投融资机制促进xx县旅游经济战略的发展
文成县创新投融资机制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作者:刘李赟
近年来,文成县面对旅游基础设施滞后、发展资金欠缺的实际,把着力点放在创新投融资机制体制上,切实增强投融资能力,积极破解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旅游业投融资瓶颈问题,努力促进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一是完善投融资平台。为改善和优化旅游投资环境,深化旅游经营体制改革,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完善结构,发挥优势,加快建设,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于2012年11月6日成立文成县百丈漈-飞云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注册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承担风景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旅游产品开发与经营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现代服务业;以及相配套的工程设计、咨询、监理等。文成县天湖旅游度假区项目的申报书已于2012年提交省旅游局,项目投资总额近82亿元,有明代繁华小镇、刘基文化生态园等18个项目。该项目的成功申报将打造一个更大的旅游业投融资平台,能更有效地开发我县旅游业战略性资源。
二是丰富投融资模式。通过推行BT、TOT、BOT模式,面向全国公开招商融资。荷兰花卉观光旅游度假养生基地(百丈漈镇)、游龙溪生态科普旅游开发项目(石垟林场)等两个项目已在2013年世界文成人大会上签约,融资突破6个亿。岩门大峡谷旅游区、飞云湖旅游景区、黄鹿山森林公园(黄寮)、龙珠岛旅游配套(珊溪)、朱阳九峰景区改建工程等五个项目也已经完成包装,投资总额为33亿元,将作为招商引资的推介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商融资。
三是做好旅游发展规划。为了引进更好更新的旅游规划、发展理念,从整体和长远上对文成未来旅游发展作出总体谋划,旅游功能区委托中国创意研究院编制了《文成县旅游整体发展概念性规划》,注重长远效益和整体效益,对文成旅游的资源和客源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文成旅游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旅游产品的开发方向、特色和主要内容;提出文成旅游旅游发展的重点项目,在宏观层面上对文成旅游的旅游发展勾勒理想蓝图。
四是努力打造精品景区。紧紧围绕着省级旅游度假区和百丈漈5A级景区的两大创建目标,放大本土优势,找准地方特色,打造旅游精品,实现精品带动,促进产业升级。重点打造好百丈漈景区和安福寺两大核心景区。百丈漈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整治一期工程已完成, 2013年底全部完成建设;西坑安福寺一期工程已完成,结合天圣山的旅游开发建设,正加快二期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14年开光;加快百丈漈通景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确保2013年底全线完工。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速启动百丈漈篁庄村旧村改造工程,开发篁庄村“农家乐”旅游接待中心,形成百丈漈、天顶湖景区康体养生、观光休闲度假的特色核心产品集聚,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创百丈漈5A级景区。
五是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实现“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从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转变”,已于2009年出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文委发[2009]93号文件),于2012年出台《文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政发[2012]128号文件)。参照遂昌、永嘉、安吉等县做法,近期拟出台《文成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将给来文成创办旅游企业的从土地支持政策、财税支持政策、规费支持政策、旅游景区创A奖励、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等作出明确的推定。
⑶ 【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关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
摘 要:融资难严重地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通过对安徽省中小企业进行广泛调研,本项目拟论述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具体表现,并深入分析产生融资困境的原因,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及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适合安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与渠道。初步认为,企业内部缺陷和融资环境不佳以及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缺位是造成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拓展融资渠道,才能有效化解安徽省中小企业的租缓融资困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安徽省
我国中小企业成长迅速,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2012年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反复大幅波动,当前国际形势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首先表现对中小企业的冲击上。作为中部大省,安徽省是全国经济链的重要一环,中小企业在安徽省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产业转移和转型,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探讨如果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困境
徽省中小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与其对经济贡献极不相称。据安徽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公布,全省23万户非公企业,其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7%,上交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高达50%;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超过60%。而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仅占2%。中小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比重不到20%,远低于沿海发达省份40%的比例。
目前,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外部融资困难,内部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第二,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高且渠道狭窄;第三,面临市场不公平待遇,企链埋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
二、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中小企业自身问题
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是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首先,我省中小企业普遍资本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经营管理水平低,这就造成企业的抵押能力差,信誉低,进而增加了融资的风险性;其次,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有意掩盖企业财会信息,导致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使得银行难以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应给予贷款支持;再次,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违约和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信誉度,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
2、国家政策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宏观因素
从国家政策体系方面来说,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也不够,同其他国家相比,除颁布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更多的表现在鼓励措施上,一些政策未能具体落实,国家缺乏对中小企业的实质性支持,如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专业化机构,设置为中小企业提供教育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等等。
从金融机构方面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较长的信贷流程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贷款需求的及时性特点,无法及时融资进行生产经营将导致中小企业的亏损并再次产生融资需求,再次进入不利的循环中。另一方面,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要求苛刻,这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更增加了融资风险,在风险与收益极大不等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可能会选择放弃贷款。最后,中小金融机构的缺乏也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不利影响。
三、国内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功经验
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他们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中一些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日本注重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完善政治法律体系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与扶持;英国则重点扶植小企业,通过政府直接参与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总方针,为其发展创造稳定环境;德国经济与法律手段并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同时,通过立法使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法国则是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创办新企业,从而为年轻企业的发展存货创造好的环境。
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成功案例方面,浙江省是突出代表,2012年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通过质棚型蚂押其名下的"会稽山"商标,从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获得8200万元的授信额度,这是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办法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渠道的成功案例。浙江省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在浙江境内的105家上市公司中,有45家是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浙江省的民间借贷、拆债业务一向活跃,绍兴、温州、杭州存在着很多钱庄从事典当投资业务,这就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渠道。除此之外,浙江省还善于从政府政策吸金,通过实施股权质押等方式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方面,泰隆银行手续简便,注重企业信誉,实行道义担保,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总体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和沿海发达省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都为我省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我们应根据省内的实际情况寻找具体的解决办法。
四、化解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1、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素质建设
前面提到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原因导致了融资难的困境,走出这一困境首先需要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财政核算体系,树立企业信誉和形象,加快企业转型与发展,以获得银行和政府的资金支持,走出融资困境。
2、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在符合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下,一方面,积极的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帮助乡镇银行快速成长,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省内各县开设分行,地方性银行如徽商银行,应学习和借鉴省外其他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另一方面,鼓励省内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引导和监督的同时规范其运作,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3、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目前省内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税费高,贷款难,对此,安徽省政府应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减税,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上市,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另外,政府应响应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积极的鼓励和培育更多为中小企业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要时相关部门应组织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直接的教育培训,使中小企业在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下健康的成长。
五、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企业在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的同时,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扶植与引导,以及金融机构的支持,共同创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国外发达国家以及国内沿海省份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从中提取出符合安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实际的处理办法,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1]梁发国.对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EB/OL].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11-11.
[2]袁青鹏.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前景[EB/OL].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网,2008-08-20.
[3]李冬.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8,(10).
[4]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5]朱其俊.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6]宋中权.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现状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6).
[7]浙江中小企业融资成功案例[EB/OL].中国大物流网,2009-09-09.
作者简介:黄婷婷(1989-),女,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2009级国际商务专业本科生。
⑷ 如何运用ppp模式促进旅游业发展
实际上,旅游业是我国最早引入PPP模式的行业。广东的白天鹅宾馆就在我国第一批BOT项目之列。后来,PPP模式的应用似乎没有引起旅游业界的足够关注。在PPP模式风起云涌的今天,旅游业界亟需思考如何应用PPP模式促进行业发展。不妨以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为突破口,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作用。
□温星君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上世纪90年代起源于英国,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其具体操作模式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ROT(重构-运营-移交)等等。
今年4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让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领域”。财政部为此专门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和PPP中心,发布《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并对财政系统官员进行多次大培训,可见推动力度之大。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出台《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对PPP主要原则、项目范围及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出台《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公布了80个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一时之间,PPP模式炙手可热,成为社会广泛议论的话题。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展PPP模式将成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趋向。
实际上,旅游业是我国最早引入PPP模式的行业。广东的白天鹅宾馆就在我国第一批BOT项目之列。后来,PPP模式的应用似乎没有引起旅游业界的足够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已将旅游纳入PPP项目适用范围,但是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第一轮公布的项目名单中,均没有一个旅游项目。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发展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只有跟上时代步伐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才能在新常态中找准新机遇。在PPP模式风起云涌的今天,旅游业界亟需思考如何应用PPP模式促进行业发展。笔者认为,在旅游业传统的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板块中,最适合应用PPP模式的是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不妨以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为突破口,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作用。
长期以来,困扰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的关键性难题有三,一是难融资,二是难协调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与政府、景区周边居民的关系,三是难理顺开发管理体制。应用PPP模式正好对症下药。
第一,应用PPP模式有利于缓解旅游景区的融资难题。旅游景区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融资渠道窄、投资风险大,导致融资难成为项目开发的一大瓶颈。一方面,应用PPP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可以缓解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化解地方债风险正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广PPP模式的主要出发点之一。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强化社会资本信心。
第二,应用PPP模式有利于处理政府与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的关系。旅游景区资源涉及面广,项目开发涉及部门多,旅游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容易使政府与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双方之间纠葛不清。实践中,政府与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的关系没有厘清,时常会导致矛盾甚至冲突,以致影响旅游景区项目的开发进程和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政府应对这些矛盾时多是见招拆招,或者回避争议暂缓开发,缺少统筹解决方案。应用PPP模式的协调机制,政府与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共同筹划,充分协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铺陈开来,用合同文本固定下来,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尽可能减少行政意志干预开发,减少开发效果与政府规划背道而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第三,应用PPP模式有利于处理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与景区周边居民的关系。景区周边居民的生活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景区项目开发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反之亦然。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往往不能依靠自身能力去协调景区周边居民的利益,这就需要政府与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考虑包括景区周边居民在内的各相关方的利益,明确由政府加强关联性研判,提前预见和妥善处理景区周边可能出现的负面关系,避免开出招商引资空头支票,避免由政府换届等因素引起的合作关系不连续,为项目开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平稳有序开展。
第四,应用PPP模式有利于发挥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的专业优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仅要将市场上的资金调动起来,也要创新机制让市场的专业人才、技术、观念和管理活起来、用起来。旅游景区项目开发主体利用其专业经验和观念,由旅游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来规划、建设、整合、运营、包装和推广旅游景区,使之更加顺应市场规律和符合人民群众需求。
第五,PPP模式是旅游部门引导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的有力抓手。旅游景区归口管理部门较多,开发管理体制复杂,九龙治水的局面由来已久。长期以来,旅游部门引导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缺少一个切入点,缺少应有的话语权,专业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应用PPP模式,可以赋予旅游部门引导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的切入机遇。旅游部门在主导或参与制定PPP模式实施方案时,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提出行业意见,规范各类旅游景区发展。
综上,应用PPP模式是破解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关键性难题的实用手段。宝剑出鞘正当其时。在PPP模式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不断优化的时代背景下,旅游业界应当加强相关研究,密切关注最新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模式发展动态,用PPP思维策划布局、解决问题、谋求发展,以时不我待的节奏为旅游景区项目开发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