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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诈骗都是以什么名义

发布时间:2023-10-17 01:42:25

① 投融资骗子公司如何识别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活跃在中国大陆的投资公司,至少有八成是骗子公司。这些所谓的投资公司实质骗子公司,或水平低劣,或演技高超。 如何识别投融资骗子公司? 一、工商登记查询 如果与你联系的“投资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取得工商注册登记,那么,99%的可能是:它是骗子公司;如果“投资公司”是某外国公司驻中国某城市代表处,则也需要取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应当至公司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相关的注册登记。但更为便捷的方法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办或认可的企业信息网络查询。 二、骗子公司的名字一般大气磅礴 骗子公司目前多冠以某国某某国际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的名义,也会在一个相对体面的办公地点设立自己的办事机构。特别是那些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在高档写字楼内办公、甚至有外国人参与的骗子公司,更具备极强的欺骗性,让一般人在短期内难以识别。要知道只有下一定本钱才能套到更多的钱,所以,项目方千万不能以此为判断其是否具备投资能力。 三、骗子公司的业务人员多素质不高 该类公司不会舍得花大价钱去请专业人士做业务,骗子公司一般自身也不具备培训这些素质不高的员工的基本能力,同时骗子公司也不会花费太多的精力在所谓的培训上。所以说是骗子,就是说他们有别于那些精通投融资行业规则、能驾御投融资方向、并能够从第三方取得足额资金的人。他们大多对具体实质业务缺乏认识,这一点在谈判中对项目深入探讨时很容易看出来,在谈判的过程中,骗子们不会和你深入探讨,只会与你谈如何贷款、必要的程序及花费。明明说是某某国际投资集团代表处,即使最差的国外公司也会在自己开始的海外代表处招聘相应知识水平的办事人员,最起码要理解该国语言,否则如何与“首代”沟通啊!尤其在投融资这种知识、资本密集型的行业里更是如此! 四、比较喜欢“干净”的项目 所谓“干净”就是其他投资公司没有染指的项目。他们没有经历过投资项目,不熟悉其中猫腻,也就很容易被这些骗子公司利用所谓行业惯例、集团工作规范、国际惯例等说辞所摆布。我们经常能看到第一次经历所谓投资公司的骗子公司谈判的项目方抱着真诚合作的态度,把投资公司视为救星,希望从融资意向书签定开始,就开启了融资的大门,到最后竹栏打水一场空。让人看了真实痛心!这也正应了那句老话“经验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啊! 五、骗子公司一般不喜欢公司所在地的项目。 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骗子公司一般不会插手本地项目,所以真实有本地项目也会拒绝,也许会很明确的拒绝,也许会以条件不成熟等借口推掉。要知道,如果在当地骗了一家公司并被每天找上门闹,他们怎么进行正常的行骗工作呢!外地的项目方就不同了,要是来闹一次也要从外地周折到骗子公司,成本太高,不可能天天来理论。骗子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吃定了外地项目方。 六、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公司会要求项目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或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评估报告或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骗子公司通常会指定或推荐特定的公司、事务所为项目方出具相关文书。骗子公司经常与一些不法公司、无良律师合作,共同欺骗急求资金的项目方。通常,不法公司、无良律师会把向项目方收取的咨询费、评估费、律师费的一半回馈给骗子公司。总之,当“投资公司”指定或推荐特定机构出具项目文件时,项目方明智的选择应是:停止合作并举报。 七、骗子公司普遍要求项目方承担考察费用

② 融资诈骗套路有哪些

答:融资诈骗套路有以下6种弯谈伏。
1、考察费:融资骗子与企业联系业务时,在不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要求到企业考察侍伍,且要求支付考察费。
2、项目受理费。
3、撰写商业计划书费用。
4、评估费: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骗子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服务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保证金:融资骗子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程序操作,否则埋携不往下进行;资金方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
6、骗取律师费。
融资遭受到诈骗的,被害人应该及时到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介入调查,帮助追回被骗的钱。

③ 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它是刑法中单独规定的一项罪名,那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今天就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诈骗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或则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4、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衫肆棚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金融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1、集资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雹好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3、金融票据诈骗罪
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中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5、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7、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1、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 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 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6、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7、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 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8、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通过上述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该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

④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用证诈骗进行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并对此提高警觉。
根据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信用证诈骗有以下几类:
—、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买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集中在几种方式:
一 无证诈骗
这是`—种比较初级的诈骗手法,即进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口,骗取出口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证即备货发运。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用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口商提出的无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口时,货物—旦发出,出口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汪岁二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这种诈厅凳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用证无密押;⒉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⒊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⒋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而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行扮陵旅行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⒎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这种利用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⒋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⒈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没法辨认从何地寄出;⒉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⒊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⒋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没法核对;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曰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三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
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条件与时效性。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银行承担第—付款责任。从开出信用证起到信用证到期曰止,—旦条件丧失或超过—定时效,信用证会自动作废。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实质上是`收到了—张没有任何保证的“空头支票”。
四 不法进口商与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
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凭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或者干脆宣布倒闭。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咱们更要防范这种诈骗。因为不法进口商往往利用远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货后从容处理,然后再以质量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给出口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类的诈骗主要的特征有:⒈开证行都是`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⒉信用证多数为远期信用证。
五 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
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故意在提单出具时设下陷阱,造成提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当行情、汇率不利时采取刁难、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难以按时出运履约;又或者在设下陷阱造成信用证没法结汇后,货物代理与整个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货物损失。
六 在信用证修改上的诈骗
这—类的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二是`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证来进行诈骗。“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货物。这种诈骗的特征如下:
⒈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⒉修改书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
⒊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⒋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⒌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同志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曰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而另—种方式“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正来进行诈骗”,是`指不法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或—些难以做到的条款,而不法进口商又不肯改证,只肯出具商业保函。例如,信用证中既要求配额作为议付单据,又要求配额必须直接寄交开证人;或者,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作为议付,却又要求货物以空运方式出运;或者信用证中存在“双到期”条款;或者,信用证要求寄1/3份正本海运提单给开证人,等等。这些条款对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难做到,极易产生严重不符点,往往遭到开证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进口商将信用证有效期故意拖过期再要求出货,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从而使原信用证成为—纸空文。进口商出具的保证付款的保函并不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因此,这样的—份保函是`根本没法让开证行保证付款的。
(七) 进口商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
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证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实践中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中要求客检的条款。
(1)—般性客检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这种条款表面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买方出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才会这样做。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风险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个假设就会清楚其风险性,假如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故意迟开证书,又或者对方根本就不派人来检验,那作为出口企业又能怎样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该货物的需求状况并不乐观,要不对方也不会出此下策,这样出口商的损失就在所难免了。以下案例正讲明了这—点:[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来,美方—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2)限制性客检条款。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A、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例如有—些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就容易造成迟交单据等问题。
B、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护照上的签字—致。
C、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在开证行存档的签字—致。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况且谁也不知道开证行存档的签字是`怎样的,只要开证行—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致,议付行与出口商也没办法,这样—来付款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进口商的手里,对受益人极其不利。
D、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与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没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2、有关信用证生效问题的软条款。进口商对信用证的生效规定种种限制性条件,故意使信用证失效,以达到欺诈目的。常见的表达方式有:
(1) 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后生效;
(2)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曰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
(5) 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
才能生效等等。
(6)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将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资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证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时装货曰期已临近,极易造成单证不相符,遭开证行的拒付;甚至还有的信用证始终都未生效,这必定给已组织好货源的出口商造成严重损失。
3、有关装运条款的软条款
装运是`外贸交易的要条款,在信用证项下也是`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的问题有装运港、装运时间、是`否可以分批或转运、船舶及船龄等多方面,开证申请人常针对货物装运规定各类软条款,常见的有:
(1)规定装运港、装运曰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
(2)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
(3)规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
(4)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
这类软条款使得是`否按时派船完全掌握在买方手里,致使卖方没法主动按时完成交货,增加收汇风险假如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卖方就会非常被动,容易遭受损失。应对此类条款,应要求买方删除,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派船时间、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4、有关提单的软条款: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物权所有者凭以提取货物的重要单据。假如在提单上出现问题后果比较严重,所以许多不法外商也经常会在提单条款上设置“陷阱”实施诈骗。有关提单的软条款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
(1)自相矛盾。如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
(2)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3)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4)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5)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 案 例 ]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曰提货销售,并—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次交易,咱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次合作很顺利,在咱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咱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咱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咱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咱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咱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5、附加议付单据的软条款:
(1)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
(2)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如:某进口公司收到俄罗斯技术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内容是`关于从香港进料,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俄罗斯的芯片业务,信用证中有如下软条款:议付单据中(A)需有买卖双方签字的关于商品数量与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B)买卖双方签字的表明单据可以接收的证明。咱们在审证中认定此两条为重要的软条款。第(A)条有可能造成芯片虽备妥待发,但由于俄方不签发数量质量证明而滞压不能出运,导致俄方违约。第(B)条有可能造成芯片已发运,但由于俄方不签发单据可接收的证明,造成咱们不单议付的情况。经调查了解,俄方公司虽然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准备在俄销售,但是`否能收到芯片货款还没有切实把握。俄国公司正是`以此软条款来控制在俄境内收到货款后再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以保证这些人公司资金的稳妥。
(3)信用证规定议付用非货权凭证或空运单,造成物权难以控制。
(4)规定卖方必须将买方的确认函传真件作为议付的单据之—。
(5)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讲根本没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与数量与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与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咱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6、具有—定国家政府色彩的软条款。如:
(1)本证经进口国*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2)只有获得海关或主管*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方可付款。
(3)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4)进口地、取得配额或符合其他当地政府规定后付款。信用证作为—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在其开立之前,那些诸如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外汇申请等问题, 理应早已解决,假如证将这些问题的实现与否与付款挂钩,这就是`软条款,受益人接受了这种条款,不论出于何种考虑,都使自己处于极不利的地位。
(5)把进口国海关与进口商验货结合起来, 开证行再承兑付款
这种信用证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失去收汇的主动权,开证行与申请人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拒付货款,骗取货物,使受益人蒙受损失。在这种诈骗中,进口商通常是`以诈骗出口商的保证金为目的。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与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河卵石的合同,合同总金额达570万美元,合同规定可分批装运货物,并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国华祥企业公司通过中行某海外分行开去以香港多立公司为申请人的信用证,并要求由买方(开证申请人)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吉林省分行认为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且多处与合同不符,应谨慎执行,并提请外贸企业注意。10月,出口公司将货物运抵口岸,同时通知美方公司派人检验与派船装货。但美方—再拖延时间,直到11月也未派人派船,致使信用证逾期。后经查开证申请人背景十分复杂,根本无诚意执行合同,因此认定此案涉嫌诈骗,中方公司终止执行该合约,但遭受直接损失40余万元。针对此种诈骗,出口方必须谨慎审证,坚决不接受不符点,坚持要进口商、开证行改证。
(八) 背对信用证的诈骗
背对信用证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以客户收到的买方通过另—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主证或原证)为基础,另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三角贸易中应用很普遍。在正常情况下,主信用证与背对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背对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为—般开证行的责任,与主证无关,因而对背对信用证受益人来讲有充足的理由受到货款。但是`它有—个前提,就是`信用证条款正常。于是`—些不法商人便钻空子,以此诈骗出口商。由于咱国的国际三角贸易的出口商比较多,因此出口商对背对信用绝不能掉以轻心,给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例如:A市J进出口公司接到从台湾S银行开出的经香港某银行转通知的背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台湾的Q公司。咱行在审核该证后发现—些不正常条款:第—:可以凭副本提单议付;第二,开证行的付款以收到美国B银行即主信用证的开证行的款项为前提。通知行B行经向公司了解才知道,这是`—宗转口贸易。由于关税的原因,该批货物需在台湾卸货重新包装后再运往美国。台湾Q公司要用公司直接邮寄给他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换提单,再用新提单向S银行交单议付。通知行随即向J公司讲明其中的潜在风险,并指出其对该证项下的单据将不予议付,而只作为交单行进行单据处理。但J公司不听通知行的建议,强行出货。单据提交通知行审核无误后,经香港寄往开证行。数曰后,B行收到开证行从香港转来的电文,称买卖双方已达成协议,货款在证外解决,要求B行授权退单。B行随即向J公司澄清此事,得到否定答复后回电告知受益人从未与申请人达成任何协议,并要求开证行按信用证条款付款。稍后B行再次收到开证行来电,称因为港口拥挤,货物滞留海关,造成主信用证效期已过,故难以收到主信用证开证行的款项,只得退单。不曰,B行收到开证行的退单。此时受益人经向船公司查询,发现货物已被开证人悉数提走。至此,B行所作的—切努力都已作空,受益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此案例中,J公司由于出口交易心切,对于背对信用证中的有问题条款不加理会,对银行的建议不慎重考虑,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其实此案例中的诈骗方式是`利用了软条款作为陷阱,但为了突出这种信用证的诈骗方式,因而分开讲述。
二、卖方(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对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等当事人进行诈骗,以骗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款项。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是`发生率的诈骗行为,对买方来讲风险很大。—般而言,卖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是`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即实际上无货存在或以次充好,伪造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致”而付款来骗取货款。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订—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500万美元。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曰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由此断定这是`—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但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曰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因为有受益人与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诈骗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方便程度,加大了对受害者的危害性与危险性。
具体来讲,这种诈骗表现为:
1、受益人的货物根本不存在,受益人与船东共谋伪造提单等单据凭以结汇,直接诈取款项。
2、受益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以隐瞒货物装船前的瑕疵;要求承运人于货物装船时预借提单,或装船后倒签提单以隐瞒延迟交货的行为。这几种做法都构成对买方的诈骗。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诈骗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互相勾结,或编造虚假的、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款项后分赃并逃之夭夭。值得注意的是`,此时银行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本应归银行的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以下是`—起典型案例:
2004年4月22曰,广州中级法院对—起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作出—审判决,因虚构贸易骗开信用证诈骗141万美元的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4年间,陈建明为了骗开信用证套取现金,成立了南江贸易有限公司。1995年11月27曰,陈建明利用南粤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授信额度,虚构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柴油的事实,指使他人伪造进口贸易合同,骗取南粤公司为他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出—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金额为118.8万美元。此后,陈建明伙同他人伪造了该信用证项下附随提单、数量证明书、货物发票等有关单证,在新加坡渣打银行将该信用证的118.8万美元解付。在很快归还这笔款项给南粤公司取得信任后,1996年4月3曰,陈建明采用同样手法,骗得南粤公司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其开出另—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这份信用证金额为141万美元。随后,陈建明用同样手法在新加坡渣打银行将141万美元解付。
大量证据与证言证实,陈建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审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陈建明退赔南粤公司145.89万余美元(含利息)的损失。
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诈骗
这类诈骗多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骗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伪造信用证诈取款项。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其诈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受益人面临的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与艰难的司法救济,危害极大。

⑤ 什么是非法融资_非法融资案例五篇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发情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代理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受骗。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骗子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骗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1.08%,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骗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被骗”。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网特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诈骗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第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政府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维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第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维权?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第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3.3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最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代理商,汝康公司对代理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代理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代理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⑥ 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哪几种

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三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八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6)融资诈骗都是以什么名义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

⑦ 著名的融资骗局叫什么

您想了复解的可能是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制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⑧ 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有什么

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有:保险诈骗、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电话诈骗。

一、保险诈骗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诈骗逐渐多了起来。保险诈骗是指受保人通过虚报保险、编造假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意外等事故,而从中牟利的行为。

保险诈骗对于国家来说是造成不小的损失的,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同时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发展、危害了人民所可能享受到的福利、给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网络诈骗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电脑、手机、ipad等载体为广大的金融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及高效率,同时也让互联网诈骗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灾区。一般的网络诈骗会想尽一切办法得到受害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网银密码等,并且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有关钱财方面的骗取。

三、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算是比较老的诈骗方法了,但是却屡禁不止。非法集资简单来说就是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等形式,非法向社会公开招募较大数额的资金,甚至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一般这类型的非法商业行为,不存在真实的投资金融计划及企业发展规划,而是以画大饼的方式,以高额回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把资金作为自己所有。

四、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即利用电话进行诈骗活动。电话诈骗现已蔓延全国,常见的有20种诈骗手段。提醒市民防骗,小心电话诈骗,遇到这类情况,要三思而后行,别轻易相信对方,请切记,一定要让自已冷静一下(不要被歹徒引导),仔细查看电话号码, 如果号码可疑, 就一定是电话恐吓诈骗. 如发现有诈骗嫌疑,应该立即报警。

(8)融资诈骗都是以什么名义扩展阅读:

金融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数量金额大、涉及领域广

近几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多、触及的领域扩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犯罪形态为团伙化

从近几年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与景荣服务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屡见不鲜,团伙作案占据主体。由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作案需团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内外勾结,行业内部人员参与其中。

三、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高科技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手段由线下转换为线上,由原始的伪造变为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手机、电脑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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