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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票据信托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3:25

㈠ 金融的四棵大树枝的信托就是别人帮你管理资金对吗对还是错

是对的,所谓信托就是你信任对方,把你的资金委托对方帮你打理,以求取一定的收益。

㈡ "影子银行"信托正在"消亡"

资产管理规模近22万亿元的信托业,即将迎来2007年以来最重要的行业调整。“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旨在将非标比例限制在50%以内,这相当于给信托公司非标资金池业务下达了“死刑”,意味着信托公司要进行大规模的腾笼换鸟。去通道业务之后,信托行业开始以不太明显的节奏“消亡”,由于存量非标业务众多,地方融资平台资产多,且周期均较长,有人称目前10%的不良率在信托业内司空见惯。但刚兑打破后,过往借新还旧的 游戏 不能继续,信托业不断积累的风险项目,正在一个接一个的“炸开”。虽然此前信托行业向主动管理转型声势浩大,但信托公司过去坐吃红利,靠资金池刚兑、躺着赚钱的时光已经一去不复返。

近日,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向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包括投向标准化债权的固收类信托计划、投向股票二级市场的净值型信托计划等。相比过往高收益的非标投资,标准化债券的信托计划并非信托公司心之所向,从整个信托行业来看,绝大部分信托公司是以非标投资为主,整个行业非标资产占比可能达80%-90%。然而前有川信的200亿缺口,今有华信的40亿缺口,信托公司在资金池业务尽折。资金池和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过往比较集中的问题,但本质上都和非标有关,而这也让其面临史上最大政策调整。

今年5月监管刚刚推出了空前严苛的“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6月就相继有信托公司出现了产品暴雷、资金挪用等消息。对很多信托公司而言,冲击最大的是新规对非标资产占比做出约束。非标资产比例限制在50%以内,意味着信托公司要进行大规模的腾笼换鸟。虽然上述政策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已有信托公司开始转型,2020年上半年集合信托投向房地产领域规模占比只有27.43%,而标准类信托产品在悄然增加。事实上,非标投资占比的降低也将直接降低信托公司的收益率。

根据用益信托网数据,2020年上半年集合信托产品发行的平均收益率7.62%,环比下降0.29个百分点;上半年集合信托产品成立的平均收益率7.66%,环比下降0.34个百分点。数据显示,从2019年下半年度开始,市场上发行和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持续走低。转型并非易事,相比具备天然渠道和宣传方式优势的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专业做标准化业务的机构,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将彻底不足,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将直面业务结构调整的压力和利润空间缩小的打击。有人正瞄准信托腾挪出的市场份额。

资管新规剑指“资金池”

近日,一则“资金池”信托业务被暂停的信息将华信信托推向了风口浪尖。9月21日,有媒体报道华信信托产品早在3月左右就已经停止发行,而这背后或是祸起资金池、底层资产。实际上,不只是华信信托,四川信托200亿元资金窟窿、安信信托500亿元产品逾期、国投泰康踩雷31亿元通道业务,信托业不断积累的风险项目,正在一个接一个的“炸开”。

这些暴雷的信托公司曾经都以“黑马”的姿态现身过,无论时间长短,都曾经在某一段时间称霸全行业。因为有刚兑,信托牌照,高收益也颇具吸引力,即便资金池三个字略显灰色,但还是成了信托公司规模扩张的利器。但背后隐藏的高风险,在爆发的一瞬间还是将其建立起来的形象一举击溃。

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对山西信托、中江国际信托、中航信托、中铁信托、安信信托、山东省国际信托6家信托公司开出了7张罚单信托公司的连续爆雷,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今年5月监管刚刚推出了空前严苛的“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意在对资金信托业务作出界定,并要求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这相当于给信托公司非标资金池业务下达了“死刑”。6月,多家信托公司日前收到来自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窗口指导,明确各家公司压缩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具体规模,剑指资金池,包括工商企业类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政信类信托贷款等。

按照监管部门的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扮演影子银行的信托

10年前,信托还不是一个被人所熟知的行当。

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自这一年开始,中国有了信托业务,但是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信托乱象重生下监管直接叫停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截至最近的一次行业整改即2007年信托业整改,信托公司才得以重新持牌经营。经历了六次整顿后,2007年信托仅留下68家。信托,简而言之就是“受人之 拖 ,代人理财”,其特殊之处在于信托业,其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且是除了银行之外唯一具备法定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借助于2006-2007年的大牛市、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2009年的4万亿元刺激计划,尤其是2007年后银信之间的密切合作,推动了信托规模的快速壮大, 特别是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管控、表外业务需求急速增长的情况下,配资业务(两轮大牛市的重要资金助手)、政信等基建业务和房地产业务(源于信贷规模管控等)、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贷款等通道类业务开始大幅发展。

2008年末房地产信托产品悄然而生,那个时候的信托产品多是与银行做对接,即银行的理财资金会进入到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很快,2010年信托行业的营业收入就已经逼近了300亿元大关。而后银信之间的合作从主要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主变成了以融资类信托为主。

2013年开始,在当时“大资管”的口号下,从银行到券商,从信托到基金,都加入到了推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大扩张中来,尤其是银信通道业务。2014年,影子银行大规模扩张形成的过剩流动性,又催生了“委外”业务的大扩容。到了2018年,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增长到24万亿,10年增长20倍。多年来,信托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

信托产品高收益

信托规模扩容的十年,也是房地产狂飙突进的十年。

影子银行在中国房地产市场融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比如房地产商资金短缺,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商的待开发项目设计理财产品,委托银行代销,由投资者购买。房产商获得项目资金后,把项目开发完毕并销售后,将支付给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服务费以及投资者收益,这一模式称之为银信合作。

又如,过去地方政府融资土地融资平台直接向银行贷款筹资,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现在,土地融资采取城投债、基建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池信托、票据贴现等与影子银行相关的融资方式。 而由于信托基本上都是高息发债,高息贷款的生意,大比例倾斜 投至 非标产品使其早期基本收益率都在10%以上,即便是在目前投资市场黯淡的大环境下,信托大都能达到8%以上的年化收益水平。

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源于三个方面,其一,信托产品收益率不受限制,融资类信托计划在发放贷款时,无需参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限制;其二,信托公司是境内唯一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其三,运用杠杆策略加大了信托产品的收益。此外,刚性兑付,收益高风险低备受富人的青睐。

通过TOT模式来做资金池

而为了配置更大比例的非标资产来获利,信托公司开始通过TOT模式来做资金池。

所谓“资金池”信托,泛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 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为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资全 池业务兴起的初衷就是通过期限错配达到短募长投的目的。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早期的池子业务好处是很明显的。

在项目青黄不接的时期,池子可以有效吸纳客户的资金,提高投资者资金效率的同时,有助于信托公司品牌建立;在项目应接不暇时,又不必担心临时募集资金速度太慢,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方对信托公司的信赖,有点“旱涝保收”的意思。2009年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产品,开辟短期理财型资金池的模式。

过去“信托无非标”,监管并没有对非标的比例限制,这也直接导致信托几乎成了非标大本营,部分信托公司非标占比甚至超过了80%。过去为规避监管,信托公司创新出了TOT产品,同样的主动管理和分散投资,却难辨它究竟是不是资金池的替代品。

上海信托的“现金丰利”系列可谓信托资金池始祖,可将“现金丰利”理解为“能投非标的货币基金” ,收益率比货币基金可观,又如中铁汇利、中航天富以及湘信汇金等系列,一年内期限收益高达8.5—9%,但玩法同最初的货币资金已经有所区别。比如此前99号文规定信托产品门槛一般设为100万起,而伴随着私募阳光化时代,信托公司巧用TOT模式来做资金池,该模式的主要功能是资金拆零,采取TOT可以降低投资门槛,如中铁信托的TOT门槛一般为50万元。从合规角度出发,1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必须出具财产证明。

信托资金池大多投向了非标产品,而信托非标资金池业务,实质上是以资管名义从事的类存贷业务,资金端是发行预期收益率的类存款产品,资产端则投向类似贷款的非标业务。资金池业务由于其自身特点(业务期限错配,但资金投向不明,底层资产不明确),很容易出现某个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则有新的资金接盘,形成“刚性兑付”预期,如果不加监管,最终走向庞氏骗局。

在外界看来,信托资金池隐秘、强大,似“洪水猛兽”;操盘手隐于幕后,操纵数百亿资金在各类非标、场内资产间腾挪,一旦募资青黄不接,资金池暴雷的风险比较高。 巅峰时期,信托资金池的规模有3000多亿。实际上,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银监会早在2014年就亮明态度,99号文就开始强调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压降存量,禁止新增。

信托转型标准化优势不再

自2018年开始,资管新规出台,剑指刚兑和资金池,破刚兑,“三年内清理信托公司非标资金池业务。”

在压通道、打破刚兑、禁止期限错配、房地产融资收紧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导向下,信托公司纷纷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从集合信托投向领域看,其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规模占比在2018年的下半年和2019年的上半年达到极大值,超过40%。之后开始持续降低,2020年上半年集合信托投向房地产领域规模占比只有27.43%。这个拐点其实正是监管部门开始严格管控房地产信托融资规模(即所谓“630”政策)的时间点。

在监管的导向下,信托行业开始积极调整业务战略布局,从这个拐点开始,集合信托投向基础产业、金融和工商企业领域的规模占比持续提升,分别从2019年上半年的21.75%、27.31%和8.49%提升到2020年上半年的24.37%、31.57%和13.7%。

不过,信托公司过去坐吃红利,靠资金池刚兑、躺着赚钱的时光已经一去不复返,68张牌照优势变弱。

数据显示,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占比已经放缓,从2010年到2012年其规模迅速扩张,2012年末规模是10年末的1.3倍;而其占比自2013年来逐步下降、增速也逐渐放缓。一方面监管加强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券商资管与基金子公司相比约束较小,部分取代了信托通道的功能。打破刚兑后,过去借新还旧 得 游戏 不能继续,但信托回到“信而托之,代人理财”转型标准化的优势却不再了。相比具备天然渠道和宣传方式优势的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专业做标准化业务的机构,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将彻底不足。

㈢ 开放式信托的银监会叫停开放式信托理财产品

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理财方面的合作将受到更多限制,开放式的银信理财产品被叫停。8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
《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两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文件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对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利得财富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北京青年报2010-8-13

㈣ 中信信托压缩银信,银信类通道业务是指什么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月26日发布自律承诺函,称坚决拥护信托部、北京银监局关于压缩银信通道业务的监管意见,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件第一段出现了明显的错别字,应是“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和地方建设”,而不是“有利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和地方建设”,因此,此承诺函的真实性仍存疑。

在业内,通道业务指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即IPO业务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除此之外的业务统统归于非通道业务。所谓“通道类”业务指的是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的业务,这类业务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通道类业务对于 信托公司来说虽然回报率很低,但可以帮助信托公司做大资产规模。

㈤ 票据信托有谁能知道怎么操作

票据信托有谁能知道怎么操作:

票据信托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
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
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主导票据信托业务的一般是银行,票源由银行组织,信托计划一般也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充当的是一个通道角色,谁也不会把他当做自己的主业。”

目前银监会叫停票据类信托产品

㈥ 什么叫信托通道类业务

1、信托公司已对接好项目及资金,由于某种原因,资金无法直接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于是,信托公司找另一家信托公司作为自己的通道开展该业务。

2、某银监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辖内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贷款余额,因此,该管辖内一些贷款额度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借其他信托公司贷款额度开展业务。

(6)叫停票据信托扩展阅读:

信托类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1、一般银信合作模式

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或购买指定的资产。

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

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2、银证信合作模式

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㈦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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