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央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租游切沟通协商,高效率、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型碰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属、石化、物流等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进一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当年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春耕备耕、抗旱春管和严重干旱地区人畜饮水、森林防火以及防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春耕备耕和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有效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要认真抓好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弊租销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贴息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并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
各金融机构对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要抓细、抓实、抓好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进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咨询和代客理财服务。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在银行间市场加快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研究开发以中小企业贷款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四、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融资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助学贷款覆盖面,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做细、做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灾后自住房建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区支柱产业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灾后重建贷款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支持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按规定予以核销,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灾区重建的内在激励。
五、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
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的信贷消费。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内消费信贷政策的实践经验,及时消除制度障碍,研究和探索拉动市场消费、特别是拉动农村扩大消费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加强银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进扩大银行卡消费。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完善汽车融资管理制度,加强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扩大汽车消费潜在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发展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型消费,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积极开发潜在消费市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扩大信用销售。
六、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努力改进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密切跟踪把握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七、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出口拳头产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并购。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要求,稳步扩大总部融资模式施行范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区域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出口。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加大对境外的战略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境外资金管理、国际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务,改进和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融资和结算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做好对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贸易融资支持,为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更为快捷的结算便利。
八、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发渠道,促进东西互动、产业承接,实现东中西部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适合区域特点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做好国家重点科技开发园区、经济特区、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将民族贸易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银行,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落实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和加强实质性金融合作。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挥科技对扩大内需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用好各类政府基金、财政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强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群、国家高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促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支持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发展。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服务环境。
十、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全面加强信贷结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促进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结合辖区特点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② 你好,我公司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刚刚下成立,能说下成立时及计提各种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和注意要点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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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央行营管部: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 保持房地产信贷有序投放
10月28日,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微信公众号显示,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日前召开2021年前三季度北京地区货币信贷工作通报会,传达人民银行、北京市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下一阶段货币信贷工作。
会上,人行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杨伟中表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在京金融管理部门与辖内各金融机构一道,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首都经济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强化政策引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创、文化、高精尖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联合12个部门出台《进一步完善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行动方案(2021-2023年)》,持续深化政策服务体系;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印发《北京试点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将经办银行由1家扩围至14家,助推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会同北京银保监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北京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推动首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联合北京市经信局,指导北京银行创新推出专门支持高精尖中小微企业的“高精尖”双益贷产品,实现货币政策工具、政府性资金、信贷资金三者的高效联动,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辖内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金融支持首都实体经济和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8.6万亿元,同比增长8.8%,两年平均增长9.5%,其中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27.1%,比各项贷款增速高18.3个百分点;人民币存款余额19.6万亿元,同比增长6.8%,两年平均增长9.1%。9月,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4.59%,创历史新低。1-9月,通过各项货币政策工具累计投放资金922.3亿元,同比增长17%,支持市场主体5.1万户,同比增长59.4%。
此外,会议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对下一阶段货币信贷工作做出部署。会议要求辖内各银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确保信贷投放同经济增速相匹配。
继续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用好央行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准确把握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要求,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积极支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文化与金融示范区建设,在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上做好“加法”,更好发挥金融对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新模式。
④ 如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基金进入,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 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
3、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
4、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体系。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和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等进行明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转变银行等金融机构惜贷怕贷的思想观念,增强信贷投放的意识,在合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放贷后的考核与监管,积极发挥信贷资金的最大效应。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调查与了解,帮助有市场、有前途的企业快速成长。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实现贷款流程的标准化。降低服务门槛,降低企业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规模 项目对企业评级的影响,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2、增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创新贷款审批机制,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效率。适当弱化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注重现场调查核实,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通过信贷人员的尽职调查,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建立灵活的贷款用信机制。逐步实行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创新服务品种,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融资产品,通过灵活的服务品种的组合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建设,提高信用水准
1、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决策水平和企业竞争力。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实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2、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商业银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回笼与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等级。提高企业的信用形象 ,增强银行等资金供应者的信心。
⑤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⑥ 在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业的兴旺发达又必须依赖于经济的繁荣。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在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在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篇1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xx年金融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精神统揽全局,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继续把握好稳中求进总基调,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全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为阜康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下面,我就从以下几方面谈谈20xx年的金融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稳健货币政策内涵,促进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紧密结合阜康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正确处理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防风险的关系,进一步充实完善“能源金融、城市金融、农村金融、 文化 金融、民生金融”五个金融服务板块内容与发展策略。20xx年阜康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57.7亿元,较去年同比增加35055万元,占全州贷款余额的10.8%,各项存款余额83.98亿元,较去年同比增加160181万元,占全州存款余额的10.9%。存贷比为68.7%。存贷比居全州第二。20xx年存款余额增长较大,贷款余额增长缓慢,主要原因为个人储蓄存款余额增加较快,中长期单位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单位经营贷款余额下降明显。根据阜康市20xx年的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融资需求,加强金融与产业的融合,搞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使20xx年信贷支持不低于8 %的增速。
二是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导向作用,不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三农”工作,20xx年春耕资金缺口较大,人民银行向阜康信用社投放涉农贷款1.5828亿元,预计20xx年耕地面积92万亩,资金缺口较小,仅6000万,目前人民银行已发放20xx年春耕资金5000万。20xx年阜康全辖涉农贷款余额达 50.11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7%。其中农户贷款余额12.77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25.4%。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2.1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8%。今年我们将以支持阜康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为主题,制定相应的金融服务规划和方案,认真落实有关举措,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持续强化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稳步茁壮成长。20xx年末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2.19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2.33亿元。今年我们将认真贯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构建了“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 渠道 ;引导各金融机构推出林权抵押、存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
四是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推进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促使其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持续不懈地做好银行业、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风险监测工作,持续关注证券业、 保险 业发展状况,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开展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辖内金融业风险监测制度。
五是切实加强货币发行管理。20xx年投放货币244237万元,回笼101749 万元,今年我们将科学调拨发行基金,统筹做好现金供应和残损币回收销毁工作。根据阜康市实际情况合理的调配大小面额的资金投放,推进发行信息化建设,加大人民币流通管理力度,以“零容忍”为切入点,推进反假货币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流通人民币“净化工程”长效机制。
六是不断完善现代化支付体系。鼓励和引导各家金融机构加大支付业务的创新力度,逐步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村村通”,20xx年在辖区开设助农取款网点4家,今年预计增加2至3家助农取款网点并推动农村手机支付试点,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进一步加强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更是阜康市抢抓机遇、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金融系统将持续进取的精神、持续创新的思路、持续有力的举措、持续务实的作风,扎实工作,奋进有位,为阜康市经济金融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在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篇2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当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重大机遇,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培育良好的市场氛围、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入会宁的发展,形成银政企良好合作、诚信合作、共谋发展、共赢互利的金融工作新局面。刚才,企业代表、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作了很好的发言,太洲同志就《会宁县建立立体模式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作了说明,进军同志介绍了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对金融工作讲了很重要的意见,我完全赞同。后面,孝礼同志还要做重要讲话,大家要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谈六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充分肯定金融机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近年来,在各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会宁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0xx年,全县生产总值增长13.4%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5%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9.4%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4.5 亿元,比年初增加6.8 亿元、增长18% ;贷款余额23.2 亿元,增加3.4 亿元、增长17.1%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金融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凝聚了金融部门各位同志的辛勤汗水,是大家顾大局、识大体,积极运作、精心经营的结果。
一是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从刚才各金融机构的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每年信贷资金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促进了“四大产业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极大支持了会宁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对工业企业的技改扩能、新产品研发、发展壮大的投入,促进了优势产业的培育、优势企业的壮大和优势产品的形成;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时为农民扩大生产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为会宁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金融单位既是企业,又在支持企业的发展;既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既是纳税大户,又在支持和培育纳税大户,具有多重身份,这些身份作用都发挥得很好。
二是金融机构在服务县域经济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 金融与经济密切相关,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相应的反映到金融业的发展上。没有金融的支持,企业完全靠自我发展,肯定是长不大、做不强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农业发展、全民创业也都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银行的钱怎样增值,怎样生出更多的钱,也必须靠投入,就是要通过帮助这些有发展潜力的载体来“衍生”。近年来,会宁的金融机构在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通过投入获取了更多的利润。金融已经渗透到普通群众的生产生活当中,尤其是近几年各种支农贷款、创业贷款、小额贷款不断推出,为群众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小康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我们的金融机构实力在增强,利润在增加,形成了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是金融机构地位在银政企关系融洽中得到提升。 金融是县域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金融作为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金融的核心工程,积极开展诚信创建,努力搭建银企互动平台,不断优化金融运行环境。各金融机构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己任,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实现了政府、银行、企业“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今年以来,全县已经落实和正在逐步落实的重大项目融资,总规模将达到7.8 亿元。其中:已基本落实的3.8 亿元是,村镇银行向哈尔滨银行争取,为祖厉河防洪及河道治理一期工程、城区供水工程和三、四、五中校舍建设提供的2.3 亿元信贷支持;农发行为新城区中心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8000 万元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为郭城工业集中区土地征收提供的3000 万元信贷支持;工商银行为县医院提供的2000 万元信贷支持;建设银行为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2000 万元信贷支持。有望落实的2.8 亿元是,农发行为祖厉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郭城工业集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争取的2.8 亿元信贷支持。正委托做前期工作的1.2 亿元是,工商银行的滨河西路5000 万元的融资项目和嘉禾公司商务一号楼的2000 万元融资项目,农业银行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5000万元的融资项目。同时,邮储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8600 万元,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县各金融机构主动作为,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了。
第二,深刻认识金融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金融是依靠资金和信用分配社会资源,配置生产要素,融资量决定了社会资源占有量,所以谁拥有了金融资源,谁就有了一只生蛋的母鸡。就会宁来讲,自有财力十分有限,保吃饭杯水车薪,保运转捉襟见肘,促发展囊中羞涩,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主要靠国家拨款、金融投资和社会投入。因此,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基础。
一要认识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邓小平同志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句话非常朴实,也非常符合我们的发展实际。我们的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税收基础很差。如果要搞建设,只能去经营。经营什么?经营金融。解决发展资金问题必须依靠金融,这是我们当前最重要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现代金融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现代经济的鲜明特征,那就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都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自觉地按照经济规律、金融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积极创新金融工作方式,切实履行好金融管理职能,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二要认识到金融是区域腾飞的引擎。 国际国内发达的城市,都是金融中心。纽约、伦敦能够占据世界经济的制高点,靠的是金融。香港、上海、深圳为什么能飞速发展,靠的是金融,是我国的金融中心,也正在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深圳为什么发展很快,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靠金融,深交所在深圳,带来的动力是无穷无尽的。为什么说深圳是创业型城市,真正创业环境最好的是深圳,它好在什么地方,好在有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能够吸引很多企业,证券市场是非常活跃的,能够聚集形成资本市场,能够引进很多风险投资基金,所以深圳的创业是全国最活跃的。会宁的经济要活起来,就要用政府资金“一瓢水”,引来银行资金“一井水”,带动民间资金“一江水”。
三要认识到金融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企业是现代经济的主体。没有金融的支持,就没有企业的发展,更不会有经济的跨越发展。没有哪个企业的发展,不是靠金融支持而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难,难就难在融资。只有破解这个难题,企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希望金融系统在货款回收、补充流动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信贷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同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
四要认识到金融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 我们为什么要反复强调金融,为什么要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关键是金融对整个城市、对县域经济发展实在是太重要了。县委、县政府强化工业主导的地位始终不会动摇,培育工业发展载体、培育核心工业企业、培育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科技型上市企业、培育多元化融资平台、培育规模化民营企业的决心始终不会动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配套产业、轻纺服装产业、电器制造产业、能源新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等支柱产业的力度始终不会减弱。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会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统筹全县的金融工作;成立了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嘉禾公司,统筹政府融资工作。希望金融系统认真研究,积极创新信贷方式、拓宽信贷渠道、开发信贷产品,坚定不移的支持县域产业发展。
第三,坚决破除县域内影响金融行业发展的思想障碍。 在国家继续加大宏观调控和各地竞相加快发展的压力下,面对实现全面小康的历史责任,面对千帆竞发的周边形势,面对加快发展的重大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对金融工作的认识要有更深层次的升华,就必须破除“四论”:
一要破除与地方发展的“平行论”。 金融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不是单向的、平行的,而是双向的、交叉的。金融服务经济,经济决定金融。地方经济就是金融发展的“土壤”、“阳光”和“气候”,如果金融游离于地方经济发展之外,那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以说,金融与经济发展是命运相连、互相依存的“鱼水关系”、“唇齿关系”。全县金融系统必须牢固树立地方发展、我壮大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地方经济就是壮大自我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地方经济服务的经营宗旨,通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大做强金融产业。
二要破除效益唯一的“市场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生产要素,哪里有效益,就流向哪里;哪里效益更好,资金就更多地向哪里集聚。支持会宁这样的贫困地区发展,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金融系统应尽的职责。全县金融系统一定要顾全大局,增强战略意识、统筹意识,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兼顾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确保会宁的资金全部用于会宁,更要将会宁以外的资金吸引过来、争取过来。
三要破除怕担责任的“风险论”。 银行系统实行的是“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主要目的是强化贷款责任。但是,这也造成了部分同志怕担责任,怕担风险,甚至“因噎废食”,患上“贷款恐惧症”。金融行业的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关键是如何对风险进行处理和应对,尽可能地减小风险,而不是一味地逃避风险,更不是追求零风险。我们应该看到,会宁的经济体系逐渐成熟,信用环境逐步改善,企业都十分注重和银行业之间建立互信关系。金融系统要通过加强调查研究,主动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在认真筛选和论证的基础上,大胆放贷,快速放贷,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四要破除条块分割的“垂管论”。 会宁是会宁人的会宁,会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靠要每一个会宁人的共同努力。进了会宁门,就是会宁人。所有在会宁工作的同志都曾得益于会宁的发展,也可能终身在会宁工作和生活,即使少数同志有机会调离会宁,也还有难以割舍的亲情友情相维系。因此,凡是设在会宁的部门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会宁发展服务、为会宁人民服务。希望金融系统的全体同志都要以建设会宁、发展会宁、振兴会宁的大业为重,始终在思想上、言论上、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说会宁话、做会宁人、办会宁事。
第四,主动适应和对接县域经济转型跨越的新形势。 省委书记王三运在白银调研工作时要求我们:主动担当“跨越发展的特殊责任、创新驱动的示范责任、全面小康的历史责任”。市委书记张智全要求我们:在动态中审视市情县情,不断深化认识,完善发展思路,始终把发展作为“先于一切、重于一切、高于一切”的第一要务。县委书记甘孝礼在县委十四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会宁”。这些要求,同样是对各级金融机构的要求,归结起来就是主动适应发展的大趋势,紧跟时代大潮流,金融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要同频共振。
一是要相信,会宁是金融事业发展的红色热土。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没有现代金融体系,就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宁正处于机遇叠加的关键期、 经济发展的上升期、产业结构的优化期、新型工业的起步期、项目建设的高峰期, 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等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加快经济发展的首要之举就是突破资金瓶颈制约。这些条件,为金融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会宁这块当年成就了中国革命的红色热土,必将在新的历史时期成为金融事业加快发展的红色热土。
二是要相信,会宁是政府融资项目的一片高地。 抢占发展的制高点,这是近年来最为流行的一句话,在网络等任何一家网站搜索,词条数量都在几万条以上。对县域经济而言,这个制高点就是政府融资项目;对金融机构而言,更是必须抢占的制高点。就我县而言,目前政府储备土地达到了3000 亩以上,其中:工业发展、商住开发、公共设施,三分天下。在我们这个以河岸地聚居为主的土地稀缺的城市,实现了土地的有效供给,工业发展有土地,商住开发有土地,公共设施有土地,政府质押有土地。同时,我们又处在百业待举的后发时期。因此,政府融资项目是金融机构最好的项目,任何一个有眼光的金融人,都应该看到这一点,都应该捷足先登地去抢占这一制高点。
三是要相信,会宁是金融服务企业的最佳平台。 “十二五”期间,会宁的工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爆发期,成为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以西城产业开发区、郭城工业集中区、中国 ? 会宁现代草产业科技园区和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轻纺服装加工产业园、电器制造产业园、玉米加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重点,我们将加快基础条件改善,着力提高承载能力,培育核心企业,推动产业集聚,打造工业经济发展平台。目前,已编制完成四个专业园区总体规划,并启动实施了电器制造产业园等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我们创新工作机制, 按照“签约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进度、运营项目抓效益”的原则,“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具体化、具体项目责任化”的要求,一个项目、一套领导班子、一个牵头领导、一个工作方案、一个会议纪要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一切项目建设。“硬环境不硬,软环境不软”的问题,将会逐步改变。由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金融服务企业,不再是金融找不到企业,也不再是企业找不到金融,金融与企业的迷失,将在政府创造的对接机制中,实现无缝对接。
四是要相信,会宁是产业引领金融的发展动力。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三大基地”、“五大战略”、“六个跨越”,全力抓好“10 项重点工作、60 个重点项目、10 件惠民实事”,认真落实“四项根本任务”,加快培育“四大产业体系”。在全膜 种植 增收上,重点实施单产增量技术推广,提高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努力实现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草田轮作制度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建设旱作区高产高效田和工业玉米原料生产基地。在草畜产业富民上,重点实施草畜产业标准年建设,要全面完成“21166115 ”标准工程,加快建设西部肉羊河畔交易市场,规范运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完成10 个商品草整流域基地建设,实施会宁草畜产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启动肉羊产业扩量提质增效工程,争取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在工业经济强县上,重点培育西北大磨坊等9 户核心企业;加快汇成服装、飞扬电器工程建设进度,力争6 月举行汇成服装投产仪式,6 月底第一批电器产品下线;加快华家岭50万千瓦风电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西北大磨坊荞麦米等7 项新技术、7 个新产品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在文化旅游兴业上,加快申报争取广电大厦、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一厦三馆”文化项目和白银市戏剧艺术学校,完成秦剧团综合楼建设,建设侯川齐靳、太平店大山川农家乐示范点。同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红色旅游名城、西北 教育 名县建设都在有序推进;“一山一河一库一区”为重点的城市建设在加快推进;北城综合市场等“五大市场”为重点的市场体系建设在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已成为我们“全面达小康、建设新会宁”的新动力,也必将成为会宁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力。
五是要相信,会宁是实现金融价值的广阔天地。 金融价值是金融领域中的产品价值、机构价值、人力价值和社会信心的结合体,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要素之一。实现金融价值,需要一个合适的土壤,会宁就是适于金融价值生长的土壤。20xx年,我县的财政支出高达20 亿元以上,根据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县域内现金流至少放大10 倍。这说明,会宁县域内资金的流动性至少在200 亿元以上,各种金融产品,各个金融机构,每个金融白领,都通过这200 亿元的流动性实现自身价值,由此汇聚成一种社会信心,并不断强化自己的社会信用。20xx年,在会宁的广阔天地里,我们伴随县域经济前行的步伐,一路见证金融业的快速成长。充满期待的20xx 年,我们已再次出发,将与会宁的金融精英们一起,共同推动县域经济转型跨越,共同推动金融机构健康成长,共同推动金融产品理财圣地,共同在黄土地上书写会宁金融最具价值的现代神话。
第五,积极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动作用。 当前,国家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把稳增长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2 月24 日和5 月18 日,中央银行连续两次累计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 个百分点,这两次降准将释放约8000 亿元流动资金。5 月2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发出了明确信号,下阶段财政、货币、产业等三大政策将陆续有新一轮具体政策出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认为,下一阶段,货币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将引导资金流向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公共事业等发展潜力大的领域,国家将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这对于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资金投放,稳定经济增长,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这一重大机遇,在全国8000 亿元信贷资金这口“大锅”里分“一杯羹”,甚至是“一碗饭”,争取得到更大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高度,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从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通过积极高效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投入,为会宁加快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