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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地方融资平台

发布时间:2023-11-01 13:46:11

⑴ [在改革发展创新中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 政府融资平台改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大势下,一再为国内外密切关注。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房地产、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类平台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逐渐推广开来,在应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快速扩张,为扩大内需、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推动民生事业改善、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设立、运作的特殊性,其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近两年来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分类清理,推出多种方式稳妥处理,使其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超过10000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其余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余额约6万亿元。当前最要紧的是,防止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银监会正在研究平台贷款有条件展期、降旧控新等风险缓释措施。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还是要靠改革、发展、创新。
以改革促进规范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上,真正令人担忧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其管理之混乱,以及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来的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政府职能失当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首先,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线,不仅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还要明确政府不能做什么。对于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设定由政府财政资源或公共资源(如土地出让收入)来安排。对于市场可以提供的“私人产品”,特别是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政府要逐步退出,不能与民争利。而对于一些有收费机制但回报率不高的“准公共产品”,以及回报周期较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在投资的同时,应通过恰当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进入。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一种渠道,可以在这一领域发挥扶持性、引导性的积极作用,借鉴PPP的模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其次,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我国1994年建立的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框架,对省以下的分税制实际上没有到位,由此出现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倾向。在现有的政绩观和行政体制下,地州族方政府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投资饥渴症”。而要解决投资资金筹措问题,势必出现“前人借钱、后人还债”、“谁借的越多,谁在任期内的政绩就越大”,一届一届的短期行为,在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债务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因此,在分税制之下,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改革需与时俱进,不断深化。这就需要中央政府投入更多的资源,根据地方政府事权配备册乎弊相应的财力。
再次,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市场化、透明化、公开化的投融资机制。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
以发展化解风险
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转型升级的关键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顷神济发展质量。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质量比规模更为重要。融资平台风险大小,主要看贷款的具体项目本身是否有盈利还款能力。融资平台的许多融资是有明确偿还能力的,当然不必担忧。但有些是以土地为抵押的借款,在土地价值上升阶段,有可能出现高估,而当土地价值下降,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还有一些是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其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主要依靠综合效益来还款,这里面就蕴含着城市政府以及财政性的风险。从地方政府来看,在大力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的背景下,应主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使资金投向成长型的潜力大的优质项目,在化解融资风险的同时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发展中化解融资平台的风险。构建地方政府“阳光融资”机制,以规范的地方公债、市政债券,置换、替代隐性债,加强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公众监督。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往往有相对高的透明度及相对严格的自我约束,这与债券发行所引入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密切相关。当前应当积极推动市政债券等的发展,由于市政收益债券由地方有关机构发行,并不以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直接担保,而只以所建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风险更小,推行的可行度更高。同时,还应允许“平台”发债、发券,准许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改变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结构。
在理顺地方“平台”公司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化解融资的风险。通过摸清家底,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机制。同时,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入外部监控机制,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创新强化管理
应当看到,地方融资平台本身是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下创新投融资机制的产物。我们要充分肯定这种将分散的地方政府经济资源进行分类集中,构建或改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让“钱能生钱”的创新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创新,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
第一,创新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应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积极通过做实资本金、信用增级等方式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发行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新型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第二,创新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务负担管理机制,设置包括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债务依存度、债务增长率、偿债准备金率等监控指标体系。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定期披露显性债务、隐性债务等情况,把投融资平台上形成的隐形负债转变为合规的显性负债,并强化本级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的监督。三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以自己所拥有的国有资产为限,依靠自身的机构信用开展业务,适时披露资本金、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项目贷款、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最大限度地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发生。
第三,创新法治化管理。尽管《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事实上,中国无论哪一级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括“平台”融资在内的负债行为。在修订《预算法》时,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可以举债,就应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类的借贷融资活动一并归入地方政府举债权的范畴,规范这类的政府负债。同时,对于地方政府负债的内涵、层级和规模、偿还方式、偿债危机处置,以及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地方人大的权限、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等应当做出创新性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责任编辑:金雯

⑵ 什么叫当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⑶ 融资平台有哪几类

1、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3、第三方融资平台是指在整个的投融资产业链中居于中间环节,连接着上游的PE/VC和下游的有融资、并购以及上市需求的企业。它们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吸收民间资本,猛巧为资金项目提供点对点的对接平拆族台。

4、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旅知弊P2B),是有别于P2P网络融资平台的一种全新的微金融服务模式。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更多关于投融资方面的知识,请关注投融界。

⑷ 政府的融资平台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

政府的融资平台是国企。

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内、规费、国债等容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因此政府的融资平台是国企。

(4)ppp融资地方融资平台扩展阅读:

融资平台的作用:

1、融资平台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2、融资平台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税后分配利润的权利。期末存货成本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利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融资平台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4、融资平台对企业的期末存货成本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平台

⑸ 政府融资平台如何融资

有以下方式: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

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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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ppp模式是什么意思 通俗解释

ppp模式是什么意思 通俗解释

PPP模式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下面是中国有ppp模式的项目案例,ppp项目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PPP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43号文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从43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PPP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2013年中国PPP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1278亿美元,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二、何谓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三、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四、PPP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PPP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PPP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运营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PPP分散了部分风险。PPP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2、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五、PPP模式应当如何改进?

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趋利避害,以尽可能发挥PPP模式的优势至关重要。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在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附录:国家体育场PPP项目案例

国家体育场工程总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313900万元。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承担开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和足球比赛等重要赛事,奥运会后可举办特殊重大赛事、各类常规赛事以及文艺演出和商业展示会等非竞赛项目。因用途多样,有非常好的盈利预期,为采用PPP模式创造了条件。

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9.44% 资金 研报]集团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组成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2003年8月9日,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签署《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协议,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融资、建设工作。项目竣工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国家体育场赛会运营、维护工作,待运营期满将国家体育场移交给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根据特许权协议的相关要求,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仅为1040元/平方米,而相邻地段商业用地地价高达10000元/平方米,项目土地价格非常低廉。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8.154亿元参与项目,且对该笔资金不要求回报。为方便体育场的建设和运营,北京市政府提供施工场地附近区域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为方便体育场建设和运营的帮助。

在奥运会测试赛和正式比赛期间,北京奥组委向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场地费用,而专用于奥运会开闭幕式但赛后不再使用的特殊装置所有费用,由北京市政府承担。在特许经营期内,限制北京市市区北部区域新建体育馆或扩建已有体育馆,如确有需要新建体育馆,北京市将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协商,并按特许权协议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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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2022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三个重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方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出现了诸如政企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投资边界范围不清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债务和非政府债务的边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4. 201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要求对于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若继续实施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5. 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还应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了个政策窗口: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个重心

一、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应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领域功能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营利、投资机会不挤出 社会 资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进行市场化转型发展的 探索 。明确战略定位,明晰规划方向。

二、界定投资边界范围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原则上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事权范围,更不得挤出 社会 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侧重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于地方有一定经营收入且对 社会 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确有必要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条件。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改、国资、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事前报告制度;积极引入 社会 监督机制,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的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滨 ,北大纵横特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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