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Ⅱ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Ⅲ 信托在英国的上位三部曲
20170608
信托起源于英国,前几期我们讲到过。信托在英国的发展,从一种荣誉体现到形成法制化,历经了漫长过程。本期信托私享课我们就来讲讲信托在英国上位的三部曲。
Step1信托财产动产化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信托在英国的产生和流行,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密不可分。
那时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土地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之本,搭袭也是财富与地位的基础。土地上附着了太多封建权利,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自由移转和传承,因此人们运用信托来规避封建制度的约束,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意愿。此时信托的功能比较单一,作用也十分有限。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限制土地等财产自由流动的制度被消除,财富的主要形态从原来的土地等不动产转换为货币、股票、债券等动产,人们也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后者比土地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强、潜力更大。
于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信托、依靠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和运用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求财富的增值,而在动产之上设立信托,就成为信托的主要类型了。
只不过,此时的信托还没有走上法律认可的道路。
Step2信托法成文化
由于信托设计逐渐渗透到社知逗兄会各个方面,信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日趋复杂。政府要对受托人及信托事务实现监管,就必须有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
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英国认识到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的作用,借鉴到英国信托法制中,信托法开始了它的成文化。
1893 年的《受托人法》是近现代规范信托关系的首个成文法案,该法主要对受托人处分转移信托财产的技术细节加以规范。
不过,该法后来被《1925 年受托人法》所取代。《1925年受托人法》是英国最重要的一部成文信托法,它就信托关系的基本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再后来,英国信托法律还在公益信托方面进行了探索,1954 年颁布了《公益信托确认法》,1972 年颁布了《公益受托人社团法》。
Step3 受托人法人化,信托有偿化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那个时候,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将信托视做一种荣誉,不收取报酬。
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英国出现了大批富人,随着资产货币化,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指空
于是,英国第一家私营信托机构应运而生,它就是成立于 1886 年的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
两年后,另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这标志着英国的信托由个人信托发展到了法人信托。
1896 年英国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司法受托人是法院任命的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作为法院的官员服从任命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可以给予指令,司法受托人在有关信托管理的事务上可以与法院作书信联系。
从这个时候开始,信托走上了有偿化机制。司法受托人有权索取报酬。
司法受托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种官方对信托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尝试。
留个小插曲。
因为英国殖民统治的背景,走上战场是大多英国军人的宿命,设立信托逐渐成了英国军人的必然选择。
1906 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1908 年英国成立了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包括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等。
即将走上战场的英国军人选择公共受托人办理遗嘱信托,虽然这种方式按商务原则来经营,可以收取报酬,但是因为本质上是政府机关,公共受托人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
Ⅳ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由来
什么是信托?信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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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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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信托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Ⅵ 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title)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Ⅶ 信托最早是在哪个国家发行
英国的尤斯制,但是英国仅仅停留在个人层面;美国将起源与荷兰的股份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应用与信托当中,也就是说,美国将信托提升到公司层面。
Ⅷ 最早完成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化的国家是英国还是美国
美国
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非商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女性没有继承权,就连长子以外的男子也没有继承权。所以,没有儿子的家族的遗产将全部由国王没收。因此,英国国民为逃避国王的没收,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他人(变更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委托其将该财产的收益转交给自己的女儿。同时,为了避免自己所信赖的人死后其财产被国王没收,便将其财产委托给多个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共有(或者说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财产变成了一种完全不被没收的财产。
随着英国移民团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随之被引进到美国。但是,在美国,不存在类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营业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使得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民事信托。(注:参见《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ofTheLawof Trusts,2nd.)第58条。)
Ⅸ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
1.英国信托监管制度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体,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2.美国信托监管制度在美国,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Ⅹ 信托行为的介绍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大陆法国家信托法所创制的概念,相当于英美信托法中“明示信托的设立”。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其后建立信托法的大陆法国家亦均将信托行为概念纳入法律行为范畴。传统德国法中很早就有关于信托的规定,但早期德国法更主要地将信托视为财产所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0世纪以后,德国率先以法典化形式从英美引入了信托制度。德国信托法在法典化过程中强调信托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但由于法律传统上的原因,其法律中的许多规定与英美信托法规则大相径庭。许多英美法学者认为:德国信托法中将信托行为视同为合同行为的规定,关于信托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受托人财产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等均在本质上违反了信托制度的内在要求。日本1922年《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德国法上的缺陷,在大陆法国家的同类立法中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