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制度”的作用非常大,英国的信托制度是如何起源的
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
㈡ 英国信托业务以及我们可以借鉴之处
20170613
接上期。本期,我们接着来叨叨英国信托。
一 注意喽!除了上期讲的,英国信托还有以下特征
上期我们讲到,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转变 ,这些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
英国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在全球又首创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1961 年又颁布了《信托投资条例》,使信托投资业务得以快速发展。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 年不到 30 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的 200 亿英镑。
基本上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可分为: 一般信托业务和投资信托业务。
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图
个人信托业务 (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四种类型,看好喽:
1 、财产管理;
2 、执行遗嘱;
3 、管理遗产;
4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巧了,正当对上了,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刚好也有四种。
1 、股份注册和过户;
2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事务;
3 、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
4 、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
投资信托包括两项主要业务:证券投资信托和单位投资信托。
在英国证券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单位投资信托是一种集合众多顾客的资金投资于多种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吸收资金的方法是出售分单位信托券。
歘歘歘地讲了这么多,到底这英国信托有啥特征嘞???
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具体确立情况参见上期。
2 、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为主。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 , 表现为个人信托在信托中占较大比重,个人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占80 % 。
3 、英国信托业中投资信托发展迅猛。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目前英国投资信托业的范围除了英国本土外,已发展到海外属地和其它国家,投资信托业务开办和发展,对英国在国内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和发展海外其它国家的投资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 对我们有啥启示呢?
1 积极主动对信托业的发展作出制度安排,满足信托业作为独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除了一法三规等制度建设,为了信托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最近几年,信托行业也开始大力着手信托基础理论体系建设。
2大力开拓个人信托市场,满足百姓投资理财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个人信托领域是机器薄弱的环节。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增长迅速,而且,人们对如何使财产保值增值意识日益强烈,迫切需要个人信托这样的代理人理财制度。
说到个人信托市场的开拓,家族信托无疑是一片蓝海。目前信托行业还就中国特色提出了家庭信托的概念,家庭信托模型既能实现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基本功能,又能充分与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3大力开展投资信托的创新,满足中小投资者需要。投资信托为英国首创并得到长足发展,说明创新是信托业赖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借鉴英国创新和发展投资信托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信托业务经营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大力开展投资信托创新 ,满足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信托本身具有强大的创新性与灵活性,目前信托行业的总体态势也在倒逼着信托业要将创新融入到血液里,就看68家信托公司如何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玩出新招数了。
㈢ 在英美法下,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将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又称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又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及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
1.明示信托(Express rusts),指委托人为着某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通过生前契约或遗嘱与受托人形成的信托关系。明示信托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设立,如书面契约和遗嘱,但在判例中,也有些是通过口头遗嘱设立而得到确认的。1848年大法官兰德尔(Langdale)在“凯拉特诉恩特案(Knight V. Enight)中指出,私人明示信托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确切的意图、内容和客体。
2.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这种信托的设立基于对委托人意图的推定,它的最普遍的形式便是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s)。例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请受托人替受益人某甲终身信托。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并没有明确说明当某甲去世后财产的归属,那就可推定,当某甲死后,受托人替委托人信托,而此时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自己。
3.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规定,私自把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者,而买主明知内情,仍然接受了这笔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第三者同意与否,他也被认为是“推定受托人”,他必须替受益人继续信托这笔财产。
4.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Completely and incompletely Constituted trusts),完全制定和不完全制定信托,也称完全和未完全成立的信托。一项完全成立的信托,委托人不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而一项不完全信托,委托人则还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该项信托才能设立。
公益信托(Publictrust),又称慈善信托(itable trusts)是以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其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包括济贫信托、促进教育信托、促进宗教信托以及其他有利于公共目的的信托。这种信托必须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慈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英国法并没有给慈善下定义,而历史上1601年英国制定的《慈善收益权法规》(Statute of itableUses 1601),也只是在序言中对慈善信托的客体作了限制。在1891年国家所得税特别长官诉佩肖尔一案中(Income 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nsel),法官按信托目的的不同,把慈善信托分为四种,即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宗教发展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教育而设立的信托以及其他一些有益于社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第二、慈善信托必须对社会全体或至少相当一部分人有利益。为了某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不是慈善信托。对于那些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即使信托限制了受益人的范围,甚至排斥了捐赠者的亲属或公司的职员,也属于慈善信托。第三、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真正的慈善。如果信托财产在使用中,其慈善意图与非慈善意图相当,就必须仔细衡量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具有完全、真正的意图。此外,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
除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分类外,在英美法系,还可以将信托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㈣ 信托在英国的上位三部曲
20170608
信托起源于英国,前几期我们讲到过。信托在英国的发展,从一种荣誉体现到形成法制化,历经了漫长过程。本期信托私享课我们就来讲讲信托在英国上位的三部曲。
Step1信托财产动产化
13世纪前后,在英国出现了“尤斯(USE)”制,这种制度就是现代信托的雏形。信托在英国的产生和流行,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密不可分。
那时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土地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之本,搭袭也是财富与地位的基础。土地上附着了太多封建权利,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自由移转和传承,因此人们运用信托来规避封建制度的约束,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意愿。此时信托的功能比较单一,作用也十分有限。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限制土地等财产自由流动的制度被消除,财富的主要形态从原来的土地等不动产转换为货币、股票、债券等动产,人们也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后者比土地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强、潜力更大。
于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信托、依靠专业的受托人来管理和运用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求财富的增值,而在动产之上设立信托,就成为信托的主要类型了。
只不过,此时的信托还没有走上法律认可的道路。
Step2信托法成文化
由于信托设计逐渐渗透到社知逗兄会各个方面,信托事务的管理和运作日趋复杂。政府要对受托人及信托事务实现监管,就必须有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
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英国认识到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的作用,借鉴到英国信托法制中,信托法开始了它的成文化。
1893 年的《受托人法》是近现代规范信托关系的首个成文法案,该法主要对受托人处分转移信托财产的技术细节加以规范。
不过,该法后来被《1925 年受托人法》所取代。《1925年受托人法》是英国最重要的一部成文信托法,它就信托关系的基本方面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再后来,英国信托法律还在公益信托方面进行了探索,1954 年颁布了《公益信托确认法》,1972 年颁布了《公益受托人社团法》。
Step3 受托人法人化,信托有偿化
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私人财产事务和公益事务。
那个时候,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将信托视做一种荣誉,不收取报酬。
工业革命后,生产突飞猛进,英国出现了大批富人,随着资产货币化,他们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了更多的要求。指空
于是,英国第一家私营信托机构应运而生,它就是成立于 1886 年的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
两年后,另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这标志着英国的信托由个人信托发展到了法人信托。
1896 年英国颁布了《司法受托人法》。司法受托人是法院任命的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作为法院的官员服从任命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可以给予指令,司法受托人在有关信托管理的事务上可以与法院作书信联系。
从这个时候开始,信托走上了有偿化机制。司法受托人有权索取报酬。
司法受托人制度被看成是一种官方对信托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尝试。
留个小插曲。
因为英国殖民统治的背景,走上战场是大多英国军人的宿命,设立信托逐渐成了英国军人的必然选择。
1906 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1908 年英国成立了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包括管理小额信托财产,保管有价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等。
即将走上战场的英国军人选择公共受托人办理遗嘱信托,虽然这种方式按商务原则来经营,可以收取报酬,但是因为本质上是政府机关,公共受托人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
㈤ 英国的信托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㈥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