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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收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30 14:08:35

❶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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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❷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那么相关的会计处理知识,你了解哪些?

一、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不一致,要求企业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人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007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510000元,公允价值为510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118708元,期满设备归大华公司所有,租赁内含利率为6%。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假定会计与税法均预计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大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18708×(P/A,6%,5)=5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小于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租赁资产的人账价值即为5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9354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593540

(2)2008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采用实际利率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118708

贷:银行存款118708

借:财务费用3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以后年度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同2008年相关账务处理。

(3)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5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

大华公司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2007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计税基础为593540元,二者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93540元(593540-500000),但所扣除的费用没有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该设备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593540÷10=59354(元)。

2008年至2012年,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0元,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9354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46元。2013年至2017年,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为0,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9354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9354元。

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人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以后在每个支付租金的年度,均按会计上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假定华丰公司2007年以后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000000元,应交所得税为250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233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3385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70646元(1000000+40646+30000),应交所得税为267661.5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0161.5

递延所得税负债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7661.5

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5324元(1000000+40646-4-24678),应交所得税额为266331元,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249941

递延所得税资产10161.5

递延所得税负债622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6331

以后年度略。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会计上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而税法上不核算,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年度,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会计数额和计税数额不一致,以及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造成会计利润和税法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步转回固定资产购入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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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法律主观:

融资租赁会计怎么处理?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1.租赁期开始日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等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分摊率的确定:(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燃瞎率。★会计处理: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折旧期间: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渣答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等贷:银行存款★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1)返还租赁资产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借:累计折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3)留购租赁资产①支付购买价款时: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1.租赁期开始日(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3)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未实现融资收益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1)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2)会计处理①按收到的租金: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②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租赁收入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出租人只如段慧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1)期末①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②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资产减值损失(2)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①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②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未实现融资收益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借:应收账款贷:租赁收入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1)收回租赁资产①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收款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②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长期应收款未担保余值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③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融资租赁资产贷:未担保余值④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1)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3)留购租赁资产①收到购买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②如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营业外支出贷:未担保余值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❹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请问会计分录怎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自有资产,会计分录为:
1,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作为入帐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年限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为折旧年限。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3, 分期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4,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借:固定资产--有关设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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