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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运营架构

发布时间:2024-02-01 09:35:36

㈠ 国内信托产品与离岸信托架构的区别

最近几年“信托”这个名字大家都非常熟悉:一方面,国内热卖的信托产品作为高收益理财受到大家追捧;另一方面,香港来自全球的各大豪门故事中,家族信托总是作为必不可少的财富传承工具出现。那么在内地购买的信托产品和高净值家庭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同一件事吗?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冲笑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简单来说,简单来说,它是一种投资理财的金融产品,投资人通过购买这类产品获取收益,当然也需要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家族信托一般都是以离岸信托架构的形式设立,是根据英国普通法概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向给受托人,让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以“信托”形式持有资产,简单来说,离岸信托架构不是一个投租判伍资金融产品,而是通过法律文件和架构,达到将资产按照委托人意愿传承给后代(受益人),同时,规避风险的工具。

离岸信托主要角色及架构:

信托架构的搭建设立委托独立信托机构或者大型银行的信托部门完成,不同信托机构在收费定制化服务和设立门槛上会有所不同。

由于信托架构较为复杂,因此视力门槛弊或也较高,除了家族信托,目前市面上很多保险产品也拥有了一部分信托的功能,可以通过保险产品的收益人指定选择不同理赔金支付方案等附加功能,达到按照受托人意愿传承财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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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金融的四棵大树枝的信托就是别人帮你管理资金对吗对还是错

是对的,所谓信托就是你信任对方,把你的资金委托对方帮你打理,以求取一定的收益。

㈢ 法商课堂丨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家族信托是落实客户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目的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它与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不同。

理财类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资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进行私人财富的管理,是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架构的搭建。

家族信托是一种舶来品,在国外有几百年历史,制度已经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净值人士常用的一种财富传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不过5、6年的时间。随着财富传承理念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领域,有些客户会思考:自己是否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

      薛律师在这里预测一下,在未来10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家族信托会呈现井喷式发展状况,如果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种发展会更加显著。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客户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我们发现很多专业人士在为客户服务时并不了解家族信托,尤其是客户提出的一些高频的、关于信托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储备,我们在回答时,容易陷入不能给客户确切答复的窘境,今天薛律师就总结客户经常会提出的六个高频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为客户设立信托答疑解惑。

第一个高频问题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经过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户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晓,就告诉信托公司说:“我设立信托,就不要告诉我的太太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

      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比如客户能够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婚前的个人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信托公司在进行相应的审核之后,也可以接受客户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设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第二个高频问题

在中国大陆,股权和房产能否设立信托。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明确: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光是现金类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统统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资金类的财产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目前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信托关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确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对于公司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来看,这种过户就是股权或不动产转让关系,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比如股权在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的转让,可能涉及相关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所以对很多客户来说,如果传承和资产保全的需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复杂,设立信托还要交大笔的税费,出于这种成本的考虑,就不会急于设立信托。可能会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寿保险工具来替代。所以这个问题非常明确的是,在中国,股权和房地产是可以用来设立信托的,这没有丝毫问题。

第三个高频问题

设立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是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能够知道这一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够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他的利益,最后,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这一信托。否则,就不能撤销这一信托。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存在债权人将来撤销信托的风险;如果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担心将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关于债务隔离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

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个高频问题

信托能否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

这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子女作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托利益,是属于他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一般都会在信托合同里面规定,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配,这样就能起到保护受益人婚姻风险的功能。但是,目前对于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信托合同里有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还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这应当参照父母对子女单向指定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割,所以,这就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见是,信托法律关系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赠与法律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将来未必能够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究竟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个高频问题

信托公司破产会不会损害信托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客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债,或者是破产,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去清偿或清算,是不能够动用信托财产的。如果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是可以变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是安全的。

第六个高频问题

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对这个客户关心的问题给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关于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对客户关心的家族信托6个高频问题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来,薛律师还会不断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的系列问题,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㈣ 关于信托公司部门架构的问题

负责找项目的都是业务部门,具体根据每个公司按不同业务类型或者1、2、3、4的传统来细分,负责信托项目资金运营的部门一般有信托财务部和运营部门,负责推广的部门现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

㈤ 清空600亿资产,中国公民潘石屹几十亿税款的筹划分析

潘石屹金蝉脱壳,

几十亿税款湮灭!

在商言商,我们不去评价企业家的个人选择和市场判断。仅从商业角度而言,潘石屹与张欣算得上是最成功的夫妻拍档之一。

潘石屹作为万通六君子之一,是一个成功的地产商人,而其夫人张欣则是英国留学、在华尔街投行工作的金融界人士。二者的夫妻档合作模式确实是珠联璧合,站在前台的是潘石屹,背后运作架构的则是张欣。

从商业架构(控制和节税)来说,潘石屹、张欣控制下的SOHO中国无疑是成功的。如果此次40亿美元(价值280亿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成功交割的话,他们夫妻极有可能不用缴纳数十亿人民币的税款。

那么,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下面,我们从跨境离岸公司架构、信托架构及税负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香港上市之路与离岸公司架构

1994年潘石屹、张欣两人结婚后,共同勾画创业事宜,设立了一家名为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它是此后在香港上市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

2002年时,SOHO CHINA Limited(中文译名即SOHO中国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设立,这就是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实体,它有两个股东,分别为Boyce Limited和Capevale Limited,这两家公司均在英属BVI注册设立。

按照当时设计的上市结构安排,潘、张二人在内地的多个房地产项目及其公司,将被对应设计若干BVI公司,而后再将这些BVI公司装入在开曼设立的SOHO CHINA Limited,从而完成上市有关事宜。

2005年时,潘石屹以无偿馈赠的方式,将Boyce Limited和Capevale Limited的股东全部变更为张欣,潘石屹退出。在完成股权的无偿转让之后,潘石屹个人在SOHO CHINA Limited中,实际已无法律意义上的股权。

至此,潘石屹基本将其在境内的所有地产业务权益,逐步转移到了境外,并最终完成了香港的上市。

2007年,SOHO CHINA Limited在香港正式IPO,成为内地人更为熟知的SOHO(中国)。

二、信托架构

除了上述离岸公司之外,还有一个注册地为开曼的公司非常重要,它就是Capevale(Cayman)。

根据2017年年度报告,SOHO(中国)股东结构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Capevale(Cayman),占总股份的63.9309%;Boyce Limited及Capevale(BVI)占总股份的31.9654%。其中,Boyce Limited和Capevale(BVI)均为Capevale (Cayma)的全资子公司。

由此可见,Capevale(Cayman)这个公司非常重要,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信托的计划安排。2005年11月25日,张欣将Capevale(Cayman)公司的全部股权授予一个信托计划,同时,该信托永久不可撤销。这个信托计划的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全权受益人,均只有张欣一人。

至此,全部的信托架构大功告成。完成如此运作之后,无论是潘石屹还是张欣,在上市的公司实体SOHO CHINA Limited中,其个人都将不再持有股权,而是以信托受益人的方式享受相关的权益。

三、退出路径及税务分析

之前,潘石屹所在的公司一直以出售资产的方式在进行清仓,从公司法角度而言,出售公司资产回收的现金仍然会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不会直接分到其个人手中。

这次如果黑石私有化SOHO中国成功,则潘石屹套现的其全部的股权,一步到位,拿到的都是真金白银。下面,我们从公司法及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

情况一:内资公司

假如潘石屹夫妇掌控的SOHO中国公司是纯内资公司架构,则其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按照40亿美元(汇率为7)计算,则相当于280亿人民币,扣除掉必要的成本后,纳税的数额估计也有数十亿之多。

情况二:间接转让

假如以潘石屹(中国籍)身份持有离岸公司的股权,进而通过离岸公司控制香港公司或者大陆主体公司,则其如果通过转让离岸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大陆的主体公司业务,则纳税也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境外“间接转让”交易的相关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中国税务机关将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情况三(当前实际):外籍+离岸公司+信托

潘石屹(中国大陆籍)首先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夫人张欣(香港籍),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的,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此,股权的权益人变成了香港人张欣,这是第一步,免税转让。

然后,张欣以其在开曼公司的股权权益设置信托计划,至此,张欣个人也将不再持有股权,而是因信托受益人的方式享受相关的权益。上述信托架构的所在地开曼群岛又是一个著名的税收洼地,在其他国家常见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税等税收,在开曼群岛均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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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㈥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大业务架构

1、综合投行业务: 作为资本市场上联结供需双方的媒介,为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综合型的中介服务和咨询策划工作。公司的综合类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以中央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的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承销发行业务,在政策咨询、方案设计、财务整合、文件报批、协调中介机构、组建承销团直至完成债券发行、销售的全过程提供专业化融资顾问服务。此外,发挥围绕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企业购并、资产重组、战略规划、管理流程、人力资源等方面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
2、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投资业务与投行业务、信托产品以及市场需求对接,为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专业投资管理平台和手段。运用投资、贷款、租赁等多种金融手段,广泛参与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领域的资产管理,或在上述产业市场与资本市场进行组合投资。
3、功能信托业务:针对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充分利用信托功能,为委托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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