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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融资租赁模式图

发布时间:2024-04-07 12:31:24

❶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施工具,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加快资金有效运行速度,实现资产出表,扩张资产规模的新业态与新模式。

一、“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网络借贷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变种,意即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注册成为投资者的个人通过借贷合同关系,将资金借贷给专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民间借贷投资活动。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是贷款人,融资租赁公司用借贷资金购买专业设备出租给相关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将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贷合约约定利率支付给投资人(贷款人),租赁项目结束,P2L借贷合同期也结束。

P2L网贷模式图

P2L网贷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平台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平台寻求借贷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资者展示,内容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投资者出借资金及借款人借款资金托管协议,向投资者明确表明平台不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

4.投资者对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标进行投标,中标后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资金进行托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的指令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资金;

6.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按照平台指令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平台指令将租赁项目的收益(本金与利息)归还投资者,本次网络借贷活动结束。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企业直接在P2P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取得租赁设备使用权,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则把租金形成的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承租企业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P2P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此种模式一般用于小型通用设备,比如农用机械、小型制造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

债权转让模式图

债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P2P平台对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融资租赁项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将融资租赁项目债权转让信息向投资者展示,投资者确定是否投资;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退出与承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资资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的指令,将投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转让资金;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平台指令,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资金及承租企业还款资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进行回购。

(三)收益权转让模式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四种。收益权是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因实务中收益权往往被当作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项权能,近年来有愈来愈独立存在的趋势。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是融资租赁企业将对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价格转让与P2P平台投资人(受让人),由P2P平台投资人支付相应对价与融资租赁企业,受让租金收益的投资行为活动。

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应收租金账款)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差价,平台赚取佣金。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中,承租企业的尽职调查由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评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参照项目信息,并在线上向投资人披露,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平台对该项目投资人负有偿还责任。

收益权转让模式图

收益权转让模式操作说明:

1.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设备与承租企业;

2.P2P平台将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平台进行展示;

3.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权转让信息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权转让合同》对价资金即收益权转让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收益权转让款发放与融资租赁公司;

6.承租企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附加说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

2. P2P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将投资者对价资金及承租企业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并对融资租赁企业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该项资金进行监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收益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收益权进行回购。

二、“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一)三种模式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

1.P2L网络借贷模式合法性

前述纯借贷平台模式中,P2P平台并不参与交易,也不承担担保还本付息的责任,而纯粹起到撮合借贷双方的媒介作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居间服务中的居间人。

纯借贷平台模式中,虽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达成,但本质上借贷关系依然是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这是此类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础。

2.债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受让方(投资人)与债权转让方(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签订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而交易资金和支付账户则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和平台则可获得一定的佣金收入;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支付租金,则由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平台收回设备,按照合同处置后偿还投资人本息。

具体而言,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一种以与P2P平台有高度关联的个人享有的债权为转让标的的“唐宁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宜信的创始人唐宁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有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然后,宜信再把唐宁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如宜信宝、月益通等销售给投资者,但其实质上都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在这一债权转让过程中,唐宁担任职业投资人,其并非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为目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也并非一一对应。在“互联网+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中,类似唐宁的人扮演职业投资人角色,负责购买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职业投资人则将购买的债权在P2P平台上进行信息展示,众多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过以上过程分析,债权转让模式总体上应是合法的,只要在转让过程中履行对债务人(承租人)通知义务即可,至于对承租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一对一的书面通知,抑或是报纸公告、网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应理解为不拘泥于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权转让模式合法性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已经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关系主体行列,租赁债权的购买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转让中,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转让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地位并未因未来收益权的转让而动摇,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权转让负有向承租人通知的义务,承租人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继续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公司与收益权购买人之间的收益权转让合同并不关涉第三人——承租人,这一点是迥异于债权转让合同的。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无有关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也无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尽管有关资产收益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独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较大争议,但我们认为,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精神,从促进市场交易,方便当事人交易活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考量,现行存在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模式总体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责任承担

P2P平台在交易中,虽然处于居间地位,所起的作用也仅是促进双方交易的作用,所得报酬也仅仅是参加居间活动的佣金,能否成交,主要在于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成交意愿,但笔者认为,P2P平台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能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居间人P2P平台来说,此处的委托人既是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投资人,就P2P平台承担责任的对象来讲,主要是对投资人负责。当P2P平台未有尽到明显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义务或者在项目上线的工作中有明显疏漏时,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数额,笔者认为一般应以平台佣金所得为限,如果与融资租赁公司一起欺骗投资方,造成投资人严重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超过佣金所得的损失。

(2)行政责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举报或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P2P平台偷弄虚作假、非法集资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平台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一道弄虚作假、虚构融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较大数额资金或者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时,应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债权转让模式中的拆分转让与期限错配的合法性

1.债权拆分转让合法性。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仅仅规定了一对一形式的债权转让,尚未涉及同一债权拆分后多对多的债权转让形式。现实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而P2P平台上债权拆分转让被人称之为“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债权拆分后通过P2P平台向多个投资者的转让行为被定义为证券转让行为,网络上的债权转让就是简易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仅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条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说的债权拆分转让为证券发行行为问题,债权拆分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是恰当的。

2.债权期限错配合法性。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小项目上线,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债权期限错配本质上就是债权拆分转让,不是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发行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租金债权的担保效力

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包括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设备回购担保,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对债权出让人的追索权,以及特别为保证债权受让人权益而设定的担保等类型。因租赁物出卖人(供货商)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第三人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此,实务中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或者委托投资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SPV)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信贷资产转让人(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其设立方式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对投资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四)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融资租赁是一种创造性的运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性,将物的使用权能发挥到极致,充分发挥物的使用效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帮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融资技术(对承租人而言)与商业模式(对出租人而言)。正是这一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特性催生了融资租赁这一行业,但也给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能够随着租金债权转移而附随转移到新的债权人——投资人名下带来难题:如果租赁物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因为存在众多的投资人而造成一个租赁物的所有权要分割转让与多个投资人问题,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附随债权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则当承租人违约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因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无法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

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在租金债权转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与投资人中某个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资人委托某个人代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在债权转让通知中明确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附随租金债权一同转让,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投资人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放弃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但在租金债权转让合同中,投资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非法集资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发布虚假融资项目,融得较大数额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者信任,构成集资诈骗罪,该罪名较容易掌握,笔者不再赘述。难以把握的是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规定构成此罪必须四个要素齐备。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该《解释》第3条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务中,为避免构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构资金池,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资人资金进出直接进入第三方账户,做纯粹的居间平台;二是将公众投资人通过网站注册特定化,使之公众投资人变为私募投资人;三是每个融资租赁项目限定投资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四是将融资租赁项目拆解为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多次融资(这也是当前状态下不得已的消极应对办法)。

(六)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设立P2P平台为其项目融资问题

实践中,有一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成立P2P平台,为其进行的融资租赁项目业务融资,最为典型的是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的“e租宝”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发起的许多债权转让或收益权转让项目,本身就是其设立该P2P平台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项目。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关联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问题。

笔者认为,正如有人所说的,关联交易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关联交易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违法关联交易则损害公司、少数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e租宝平台通过转让融资租赁债权,实现了投资人、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共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现象。P2P平台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运营方面是相对独立的,只要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许的。

所谓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业务成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间平台——以P2P网贷为唯一业务或主要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将第三方投资人的本应用于进入融资方的资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损害了融资人的利益,使得投资人资金没有全部进入融资项目,影响了融资人的项目效益,造成了融资人利益损失。当然,若类似于e租宝此类P2P平台为自身或股东融资,最后发生了跑路或卷款潜逃现象,构成刑事责任的,照样应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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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么是P2P,P2B,P2C,P2G,P2N,P2F,A2P,P2S

1、P2P(peer-to-peer):这是互联网理财的基本模式,借款人是个人。个人对个人的模式分为信用模式和担保模式。信用模式指的是完全凭借个人信用借款,担保模式需要借款人提供一定价值的担保物。优点,收益高门槛低,缺点,监管缺失风险较大
2、P2B(person-to-business):主要借款人是企业,企业需要提供可以变现的抵押物,最常见的抵押物就是汽车、地产等等。优点,规模化管理,资金利用率高,可投项目多;缺点,项目良莠不齐,多是资金池模式,对风险控制要求高,资金流向不清晰。
3、P2C(personal tocompany):借款人主要是中小企业。优点,在于风控和担保等保障机制上,且一般平台增加债权转让功能。缺点,企业的违约跑路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也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4、P2G(personal togovernment):即个人对政府。借款人是政府、国企或央企。优点,有政府背景做背书,短期风险较低;缺点,投资项目多是房地产项目和基建项目,房地产市场衰退难免,基建项目收益性差,投资周期长,风险积累严重。
5、P2N(personal to N):即个人对多人或者多个公司。借款人类型最多但往往是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等。优点,与担保公司合作能够快速成交。缺点,特别要防范平台自融资金的风险,担保公司提供的标多为大额标,且平台业务分散度较差,若发生违约,风险损失率会很高。
6、P2F(person-to-financialinstitution):借款人是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优点,借款方为金融机构,安全略性高,缺点,一般为金融机构信誉保障,没有实质性担保,收益相对低一些。
7、A2P(Asset to Peer):资产对个人,做的是以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为基础的资产交易。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优点,风险小,有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缺点,新兴行业,不被大众熟知。
8、P2S(peer-to-share 或 stock):即P2S投资保障模式的简称,同行分享股票之意,是君道资本全球首创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解决了投资者市场化保护的世界性难题,不属于股票配资,不带投资杠杆,模式稳健高收益,资金全程闭环运行,没有外来诚信风险,不存在提现困难的可能,是一种安全便捷的全程纯线上运营的互联网理财方式。

❸ 干货,融资租赁+P2P模式实现合规化的途径有哪些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❹ A2P是什么与p2p有什么区别

p2p概念:
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a2p概念:
a2p是一种全新的p2p网贷模式,即融资租赁项目对接个人投资。
a2p与p2p的区别:
1.a2p与p2p最大的区别是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多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道中介。
2.p2p是把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向个人或者企业借款人,实现民间借款需求与民间闲置资金的匹配;而a2p则是把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
3.相对于p2p网贷来说,a2p模式更加具有安全性。
两张图读明白a2p与p2p的区别:

❺ 融资租赁P2P业务模式

从小额支付到货币基金销售,从银行贷款到票据,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深入传统线下金融领域,并与之深度嫁接,由简入深,交易结构较为复杂的融资租赁也“趋之若鹜”。

另外,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租金利息对最终用户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进项票如何解决仍需要未来与包括税务局的合作各方进行深入沟通解决。


此外,在项目期限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而后者一般为3-5年的长期项目。

❻ P2B,P2C,P2L,P2P是什么意思呢

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
P2C即proction to consumer简称为商品和顾客,产品从生产企业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中间没有任何的交易环节。是继B2B、B2C、C2C之后的又一个电子商务新概念。在国内叫做:生活服务平台。P2C具体表现为:如果哪天家乐福、沃尔玛、大中电器等这些零售业巨头也进军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这种商务活动的可能性一直是存在的,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平台发展,还会向中小企业逐步渗透。
P2L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借款项目发布在P2P平台,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收益由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共享。
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P2P模式
第一种是纯线上模式,是纯粹的P2P,在这种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但缺点明显,这种线上模式并不参与担保;
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本身先行放贷,再将债权放到平台进行转让,很明显能让企业提高融资端的工作效率,但容易出现资金池,不能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❼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有哪些?下面是我收集的几种,大家可以来看看学习相关知识。

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一、方案简介

供应链金融在当今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商品交易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的融资服务。

在供应链金融中可以把钱投在需求大的地方,有效的提高一个产业链的总体效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解决企业客户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为对象客户提供货物的囤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主要有保兑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融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融入到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这两种模式中。

二、关系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A、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2、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A、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C、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流程图

1、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卖人(厂商),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2、融通仓模式—售后回租

承租人、物流企业、租赁公司首先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蓝色实线为物流方向,蓝色虚线为资金流,红色实线为单据传递。

四、两种模式的关键点分析

1、还款来源

A、客户要提供其与下游经销商或直接用户的商品销售合同。

B、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

C、客户对其自己提货逾期提供自有资产的担保措施。

D、厂商对逾期货物提供回购担保。

2、优势分析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可以用银行融资支付预付货款,减少自有资金占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中,客户可以把货物变现,加强企业自身现金流。此外,客户可以在原材料销售淡季买入存货以达到降低成本,抵抗通货膨胀影响。

B、对于上游出卖方(厂商)可以提前确定销售规模,提前回收资金,稳定客户关系,提高市场占有率。

C、能够为银行贷款找到良好的服务对象,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以为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扩大了市场份额,拓展了业务范围。

D、为物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供应链循环,使其能够在供应链环节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使整个供应链快速发展。

3、信用条件

A、对于下游买方(客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或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B、买方(客户)有明确的销售(赊销)政策,并有完整有效的产品下游销售合同,产品生产周期正常,提货周期正常,有较好顺畅的自有资金。

C、客户需要与上下游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经济纠纷。

D、客户需要交纳的申请材料:企业工商局登记证,企业机构证明,纳税材料,完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近三年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验资报告等。

E、上游卖方厂商原则上是国内主流或行业主流企业,当地的龙头企业,具有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

F、物流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交通运输网,货物运输能力,货物验收能力,货物监管能力,完整良好的信用记录,良好的自有资产为货物做担保。

4、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A、物流企业存货风险

厂商一旦将标的货物运抵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后,物流企业就要对此货物验收,监管,保护。因此物流企业的选择是要达到一定良好的标准,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一旦货物遭到破坏,例如:消防不善,排水不善,防腐防霉不善,防盗不善。物流企业要能够及时的补救,并算出损失,及时的向货物的所有方做出赔偿措施。国内较大的物流企业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如果货物由物流企业运抵客户指定地点,货物抵达之前的损失风险全由物流企业承担。

(2)如果货物由客户亲自执融资租赁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提货,货物装车后的风险转移给客户。

存货的要求:

(1)货权清晰,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公司最终对货物处置时没有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在进行动产抵质押时需要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权属进行认定;(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

(2)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一是增加盯市工作量,二是处置需要时间。

(3)流动性强,基础原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

B、违约风险

受到一些人为或者天灾的影响,客户不能够按规定及时的.交付货款。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和厂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对货物提供回购担保。然后,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和买方客户签订对其提货逾期造成的货物贬值提供相应有效的担保措施,该客户可用自有资产做担保。

C、法律风险

仓单质押担保操作程序是否完备会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甚至厂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引起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转移存储物其所有权也同时转移,仓单上所记的物品权利与仓单本为一体。因此,仓单质押担保程序是关系到仓单权利是否实现的关键。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也是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所在。所以,物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要制定一个三方同意的有法律效益的《仓单质押操作合同》,以明确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之间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外此合同也可以防止物流企业和客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产品内容设计

A、保证金,手续费,首付金

下游买方客户需首先向租赁公司预付货款的20%--30%作为保证金。

融资租赁公司为此业务收取1.5%--2%的手续费、首付金为货款的5%--10%、租赁利率,在我方取得资金成本基础上上浮30%;仓储管理费用(比物流公司对外价格有所优惠)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手续费、银行贷款现金结算:贷款利率。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做保理业务及时回笼资金。

库存原材料的未来价格走势要与美元的价格走势成反比。

B、库存原材料的选择

(1)鉴于租赁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向上游厂商付货款,而承兑汇票最高期限为6个月。下游客户需要有高存货周转率,良好的销售渠道。

(2)2009年末,全国中小企业平均存货周转周期为124天,应收账款周转周期为91天。营业利润为12.47%,销售增长率为0.89%,利润增长率为0.73%。

C、担保条件

①原材料供应商在客户发生逾期后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以货物原价和市场公允价值孰高者的一定比例(如80%至90%)回购。

②客户的土地厂房进行不动产抵押

③法人代表夫妇两人连带责任担保

④股权质押

⑤第三方担保

⑥(可选择)物流企业为客户做出担保,在客户放弃提货权并无法实施厂商回购时,由物流企业负责对余下货物进行拍卖或转售,以补偿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融资产品

1、买方付息贴现,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等应收类产品。

2、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国内信用证,委托代理开票,法人账户透支等预付类产品。

3、电子票据,票据库等电子服务类产品。

六、退出机制

1、最后一期客户缴清全部货款及利息,货物移交完毕,融资租赁业务结束。

2、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放弃提货权,按担保措施实行风险敞口补偿。(厂商回购、客户担保、物流公司处置)

3、若货物市场价值较高,租赁公司还可自行处置,在期货市场交易或者转售。

七、贷后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日,如客户交付的货款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业务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客户组织资金兑付,并通知核心厂商作好承担保兑责任准备,如到期日前五日内下游客户仍未备足兑付资金,厂商必须无条件在五日内(到期日前)承担保兑责任。

2、业务部门和生产商、客户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各分行要将保兑仓业务,通融仓的开展情况上报公司。

3、项目经理应采用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客户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租赁公司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项目经理还应随时从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客户、厂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头取得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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