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壳上市能否配套融资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时提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借壳上市配套融资注意问题:
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
在论证配套融资方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3、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Ⅱ 关于重组配套融资是否超过25%比例的两个问题
楼上正解~ 配套融资额度是总盘子的25%~ 一般都会在25%以下吧,超过25%就相当于重新走一遍IPO了吧,那样做借壳的优势就体现不出来了呢~ 个人不太了解有没有超过25%的案例,希望有高手补充哈~
Ⅲ 取消借壳配套融资对谁冲击最大
第一,已经明确为借壳上市并配套融资的,对于本身标的造血能力不错的,对借壳方影响不大。例如顺丰借壳鼎泰新材,借壳标的自身的行业地位、盈利能力都比较强,所以考虑资产证券化和实现资本市场融资来看,对接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是首要的。因此,为了闯关成功,即使取消配套融资也是在所不惜。
第二,已经明确为借壳上市的,但借壳标的本身造血能力一般,对借壳方影响就比较大了。因为,借壳方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即使借壳方重组工作一完成就停牌做定增方案,待实施怎么也要一年半载的时间,这中间公司资金链是不是需要例如外部过桥资金(银行并购贷款等)来接续值得研究。
第三,有些名义上的产业并购项目,实质上是类借壳项目,可能对整个方案影响不可谓不大。为了规避构成借壳要件的,有些方案设计的时候,保持原实控人不变,原实控人是要继续通过配套融资方式巩固大部分持股权的。另外,还有新认定实控人,是以配套融资方式强化控股权,以保证新的实控人地位,且不构成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产,收购资产为第三方。这两种类借壳情况里面,如果配套融资取消或者缩减规模,名义实控人与其他各方的股权占比就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可能会产生新的名义实控人,甚至将曲线借壳只能认定为借壳上市,这样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第四,即使是真实的产业并购,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也是之前较为常见的配套融资募投方向,之前被禁止了,去年有所放松,现在又明令禁止,不排除一些发行人将使得采用并购贷款作为过桥资金的方式完成新的资金周转。
另外,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核心部分的配套融资,已然成为各路资本投资大鳄明争暗抢的暴利机会。
Ⅳ 监管部门禁止借壳上市配套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监管部门禁止借复壳上市配套制融资意思就是禁止利用借壳上市增发股份方式融资。
附注:
1.配套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时,同时向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融资。
2.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Ⅳ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 是利好还是利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正常来说是利好,表明公司处于扩张状态,同时用股份购买内不会增加公司的容负担。
1、公司发行债券就不好说了,看具体情况是什么,一般这个是有公告的,里面会说明资金用途,
2、如果是扩张而且是公司产品是处于供不应求的这种状态那是利好,如果想之前的太阳能多晶硅,盲目扩张,导致产能过剩最后很有可能会死路一条。
Ⅵ 什么是“配套融资”
配套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时,同时向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进行融资。《上市公司版重大权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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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购买资产发行对象和配套融资发行对象的区别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称为定增。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
Ⅷ 配套融资 在资产过户后多久进行
配套融资的适用范复围:
(1)募集配套制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Ⅸ 资产重组竞价类配套融资是什么意思
资产重组竞价类配套融资,是为了支持资产重组竞价而提供的资金,一般是金融机构提供,有时也有财政资金介入。
相关资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