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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09 03:59:46

⑴ 企业融资,经营和结算中面临哪些刑事风险,如何

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说赚了的利差有10万元以上,就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2.向社会融资的刑事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当年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曾轰动一时,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条命。根据最高检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去年一年的量。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案件之所以多发,主要是因为社会融资的利息很高,动辄两三分月息,没有多少企业能有这样的利润去支付如此高的财务成本,最后大多数企业只能是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一旦企业失信,不但集资对象会去告,担保人也会去告,因为只要公安机关对集资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资犯罪,担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或只承担一小部分担保责任。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给政府带来麻烦,那么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这个罪名把老板控制起来,给公众一个交待,老板最后人财两失。

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从民间借钱,如果把握不好,都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考虑资金周转偿还能力,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边际内,不能盲目扩张,“借鸡生蛋”很可能会“鸡飞蛋打”。企业融资负债要保证自己资金链不会破,这是关键。

⑵ 融资贸易合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合法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一)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⑶ 惊天大骗 | 连载1-上海电气:“贸易性融资”为何沦为精心骗局

事件背景

2021年8月5日晚间,上海电气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黄瓯先生于2021年8月5日不幸逝世。此前的5月31日,上海电气曾发布公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讯公司”,公司持有40%的股权)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86.72 亿元,账面存货余额为 22.30 亿元, 通讯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 12.52 亿 元,公司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 77.66 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公告显示:通讯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注册资本3 亿元(其中:公司出资 1.2 亿元,占通讯公司 40%的股权)。通讯公司除上海电气外,由上海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28.5%)、鞍山盛华 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8.5%)、北京富信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东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奈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等联合发起设立。

随后,据不完全统计,多家上市公司牵涉其中,纷纷发布“关于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所涉及业务均为“电子通信设备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瑞 科技 、凯乐 科技 、中利集团等等,据不完全统计主要如下:

复盘上海电气通信涉及涉及的重大风险,均是以“贸易融资”名义编织的精心骗局。

贸易性融资基本过程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因此,融资性贸易本质上应基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并通过在贸易各个环节中金融工具的运用,为促成贸易而进行融资,是“贸易+融资”的组合,并非简单的贸易行为或是单纯的融资服务。

简单而言,贸易性融资是出资方依托供应链中上下游的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其示意图如下:



简略来看,交易过程如下:

一是架构搭建 :融资方设立由自己控制的两个公司A、B,其中A为设备制造的供应商。

二是预付方式采购原材料: 出资方向融资方控制的A公司(作为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支付90%预付款,实现向融资方融出资金的目的。剩余货款通常于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账期通常为90天至180天;

三是账期方式设备结算 :根据合同约定,出资方向融资方控制的B公司进行设备供应,10%预付、剩余货款根据供货周期进行结算,通常为180天-360天。设备供应后,融资方C 实质完成为出资方的还本付息。

贸易性融资的风险

贸易性融资本质是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信贷低利率优势)向另一方提供融资的金融行为。贸易性融资的风险本质上仍是金融风险,即资金融入方的还本付息的能力,但由于贸易性融资中资金融出方,通常并不具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意识、能力,仅仅依靠交易结构的所谓闭环设计,是难以防范风险的。一旦,融资方不具备还款能力,提供一方面临将面临供应商上下游上的全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向上游采购原来料,预付款已支付,供应商逾期不交货的风险 。一旦融资方不具备还款能力,出现跑路现象,在融资方已向其控制的供应商支付预付采购款的情况下,供应商逾期不交货,将支付导致融资方出现预付款损失的风险。以上海电气波及的上表中的“凯乐 科技 ”为例,其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与供应商新一代共签订了 29 份《产品购销合同》、1 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凯乐 科技 向新一代采购隧道式加密传输服务系统处理器、智能自组网数据通信模块、高速数据处理嵌入式系统三款产品; 其与新一代签订合同后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预付不低于 30%的采购款,满 6 个月支付合同总价 65%货款 。到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180 个日历日。凯乐 科技 披露, 新一代收到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11.51 亿元所对应的合同已逾期尚未交货。

第二,向上游采购原材料,出现的存货无法变现、存货减值的风险 。若出资方已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取得原材料,但由于供应链链条断裂,无法组织生产、销售导致出现存货无法变现、存货减值的风险。如上表中所列的汇鸿集团,因整个供应链条断裂,暂缓交付存货货值(扣除已收到的预付款)为1.77亿元。上述金额合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8%;可能增加存货的金额(扣除已收到的预付款)为1.78亿元。

第三,向下游销售设备,出现的应收账款逾期风险 。一单融资方失去还款能力,已交付的设备将会出现大量的应收账款逾期。如上海电气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86.72 亿元。

第四,利用自身优势向外部融资,产生的融资风险 。贸易性融资业务中,部分资金融出方为扩大收益,利用自身信贷优势,向外部资金方进行借款开展业务,人为放大业务风险。如上海电气通讯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为 12.52 亿元,上海电气还向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合计为 77.66 亿元,均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贸易性融资的规范

在2018年7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发布第37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在购销管理方面 ,实施办法严禁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2020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严禁上海市市属企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可以有理由相信,上述相关参与方也是在了解该文的相关规定后,在清理/清点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了风险(如若不然,有可能继续掩盖一段时间)。

上海电气复盘

复盘上海电气案例,几乎涉及了上述贸易融资的所有风险,而这些风险均指向隋田力和它的关联公司。

隋田力的名字,分别出现在7月29日和7月30日,深交所对*ST华讯和宏达新材的关注函中。深交所对*ST华讯的问题是:“我部(即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注到上 海星地通为隋田力控股公司 。请核实除上述公司外,你公司自2015年以来是否与隋田力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商业往来或关联关系,如存在,请列示并详细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截至目前预付款项或应收账款余额、回款情况、回收风险等。”

在对宏达新材的关注函中,深交所披露了隋田力的部分信息: “我部关注到隋田力及其疑似关联公司拖欠多家上市公司合同款并导致经营风险,而上海星地通、江苏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地通’)、深圳天通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均为隋田力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通’),隋田力长期供职于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通信公司’) 。”

据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隋田力1998年11月至今,就职于上海星地通讯工程研究所,任所长;期间曾先后就就职于南京三宝通信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大江 科技 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一代广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航天神禾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上述公司中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董事长一职。2020年12月至今,就职于上海电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

因为“专网通信”产品“涉密”,外界很难窥得隋田力这个“专网通信”生意的全貌,在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产品和客户也多数隐去名字,以公司大客户来形容。比如在上海电气83亿财务黑洞案中的应收账款方,就有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拖欠货款7.88亿元,富申实业的股东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外界并不清楚第五办公室的职能。

根据2021年8月2日,海高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目前涉及案件,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另一实际控制人刘青,一并失联。虽部分案件信息略显神秘、在司法侦查完毕前难以窥探全貌, 但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的是:确实部门上市公司落入了隋精心编织的贸易融资“骗局”中。在融资性贸易模式,一旦下游客户欠款,上游供应商逾期供货,上市公司便会形成如上风险提示的巨额坏账。 (备注:部分报道来自于经济观察报)

⑷ 融资性贸易违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金,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⑸ 国企融资贸易违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⑹ 税局会不会主动查处贸易性融资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会。
1、贸易性融资会构成虚开增值专用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业活动中需要重点防范的涉税法律风险之一。
2、税局在发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会主动查出这笔贸易型融资有没有真实业务,如果致使国家被骗税额超过5000元还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⑺ 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风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风险,审单风险,资金风险,企业信用风险和银行资信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1.2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3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场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1.4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层,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和连带的贸易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1.5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券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2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①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②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风险特性
! Y9 a) ^, y# C 1、业务特点和风险特性 6 U5 O+ p( C+ Z9 o% A
由于绝大多数产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同时具有授信或融资职能,兼具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特点。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贷款业务相比,在产品特点、风险特性和风险识别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授信风险的控制不仅需要审查客户的资信,在实务中更强调对第一还款来源(产品的自偿性决定)的风险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体贸易背景、控制操作性风险来实现,同时面临操作和授信双重风险。! t \# G! Y ?% U8 c
另一方面,国际上有一系列规则与惯例,为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为接受且相对独立的准则,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且可控性强。结算授信和贸易融资虽然涉及客户信用风险,但其专项用于特定的贸易活动,期限短,而且通常有应收账款或货权做为还款来源或保障,从整体上看属于“自偿性”强的低风险业务。. r- t1 x- F9 ?+ ?

% r" S" _/ k3 M/ F6 A. n0 i: _3 H 2、Basel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度(风险的相对程度)的划分; ?* ^# P# G4 h- |$ d! ^( ?* Y
全险:指该工具是一种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其信用风险与同一交易对手的表内风险相同。
" Q5 Y8 ^( F- r9 N7 h 中险:指信用风险较高,但其他条件较佳,因而尚未达到全险。跟单信用证:期限短、抵押品能够提供部分保障、相对优良的清偿状况,在操作时可以将它归入中险类。保函、赔偿和履约保函原则上与担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风险完全在于第三者(银行客户)的履约能力。但它们通常并非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它们支持的并不是现存的金融债务,而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而且它们有时是与特定合同相挂钩的。这种业务总的说来并不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因而可以被归入中险类。. `% x3 W# Z; q: j7 b3 `2 A5 E
然而,一些保函和赔偿具有担保的特性,因而应被视为信贷替代品(全险)。
- ~9 H+ a' {7 C* L6 ^% y* _8 n低险:信用风险较小,但不可忽视。
( ^1 w6 t+ a9 a# H8 k9 @' q0 J3 Q6 d# G0 |# |% ^8 S
3、Basel协议中对上述业务的风险分类、权重计算标准0 r0 B3 D' y$ u' w4 c+ B! R: M4 B

& u$ j! w" R& N1 L1 Z+ { 项 目 信用转换系数7 D4 @9 ~) A3 `# V' G2 A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9 a3 u p5 j! b7 [, ^9 N- D+ T" x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 J x% c9 t& E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
6 u2 E/ I3 G1 L3 P/ `承诺
8 d1 _5 c# M1 d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0%+ ~0 g4 g0 z* i/ l* d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0%
' g" e# J+ `$ W! c( @1 ^3 V0 C& { 其他承诺 50%
B. \- t! K4 P z( Y A. h. a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 H5 h9 ^1 {7 ~3 z) o5 R* f$ B9 {
上述表外项目中:9 X6 ^" G5 g, D+ ]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 ?1 g, x; E! C! f8 `* O%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 H5 E. W4 o$ J- U% l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4 t- i8 E: R% ]! W
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 E6 Y s9 A, M" B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N+ f Z* I: h4 e" K: ^$ E6 g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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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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