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
发行政府债券是政府平台类融资的重要方式,它所获取的资金多用于公益性的事业,融资后会用专项收入或者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来偿还,这种债券又以专项债券为主,比如棚改专用债券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以及收费公路的专用债等,投资者购买这种债券会获得比存款略高的收益投资风险比较低。这些债券在发行的时候对应的资产是不能于其他融资担保的,必须等债券偿还完成以后,才可以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担保。
政府采购工程也是政府平台类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的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以后会进行采购,但参与这种融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它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看看证件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另外还册悉要关注它的还款数额与政府购买资金是否一致。不过这种融资方式的招标流程比较长,信息披露的也不充分,想要参与其中需要咨询当地的对口部门。
发行债券也是政府平台类融资的重要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又分为国家背书和没有国家背书两种,而没有国家背书的产业债,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以及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这些融资产品企业都能参与其中,而且它们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能让企业通过这个融资平台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
政府平台类融资能为国家和企业收集资金,特别是债券的发行,能列为财政性的收入,可以满足一些基础建设的需要,能提高人们生活品质,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力量,也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血液,这些都是这种平台融资的好处。相关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充足的资金以后,就能解决财政吃紧的问题,也能集中资金办大事,能让经济处于良好发展状态。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政府平台类融资的重要好处,因为在这些平台上发行债券以后购买的投资者都是当地的投资者,而他们投资的资金又用于了当地的建设,所以说这些资金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稳定地方经济促进地方发展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合理融资计划的制定,能让社会公众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之中,这样他们既可以获取收益,又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一州圆乎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腔庆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2. 政府进行投资融资有哪些方式
政府自建自营、政府债券、平台公司融资。
一、政府自建自营:顾名思义是利用政府资金自己建设,自己经营。
二、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另外,对于兼有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的项目,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的可以进行市场化融资,即可根据条件申请银行贷款等。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可以说占有很大比重。
三、平台公好派司融资
1、债务融资
①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属于间接贷款,分为政策贷款、一般贷款、专项贷款,使用银行贷款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资金充足。主要缺点是银行放贷谨慎而且资金监管严格,存在借款资金的利率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调整、借款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发生比较大的市场变化导致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借款等风险因素。
②企业债券: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等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发行债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为国有制企业还需要国务院机关的批准,申请手续比较复杂,一般规律通常需要3——6个月的操作时间。发行债券可以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增大财务杠杆,较大额度融资。但是债券融资作为债务融资方式,要求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对企业的现金流要求较高,如果资不抵债,企业会面临破产危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债券也有较大的风险。
2、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通常称为融资租赁,通过发展与创新,目前已经将租赁的传统腔轮标的物,如设备、机械等延伸到其他的资产,如路灯、管网等,从而为企业提供两个方向的融资,一是作为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即传统的租赁方式,另一种是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即企业先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的新兴租赁融资模式。
3、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区别就是发生了公司的股权变化,资金提供者通过购买公司股权而成为公司伍袜信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项目融资的模式
①直接项目融资。
是指项目的投资者直接向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取得一年以上信贷资金,按照贷款协议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偿还贷款和利息的融资方式,无论项目本身的成败,都由项目投资者,来偿还项目贷款。这是企业采用最多也是最普通简单的项目融资方式,通常需要项目以外的资产或第三方抵押担保,债权人对债务有完全的追索权,即使项目失败也必须由项目投资者还贷。
②间接项目融资
间接项目融资是指,投资者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融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还本付息责任。此种方式是项目融资的狭义概念,一般不包括直接向银行的贷款,因其操作的专业性和项目管理的适用性与规范性,是管理效率较高的方法。
③产品支付
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的现金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产的开采等。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④BOT融资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⑤TOT融资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⑥PPP融资
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指在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⑦PFI融资
即私人投资计划,其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置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置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是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政府平台如何融资租赁
1、省会城核宽毕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改芹公司,其他二线城市地市级以上政府类公司,不在银监局的政府平台类公司名单之内;
2、融资的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的贷款投向,公司具备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格,能够提供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
3、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具有经营自主权,有独立支配人力、物力、财力的权利;
4、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净资产规模不低于本次融资额,资产负债率低巧老于70%。
4. 政府项目融资流程
政府项目融资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融资工作审批:1、提交融资申请。2、出具融资拟办意见。3、出具融资审核意见。4、融资审批。
二、融资工作联动:1、项目融资申报清单。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概算。3、立项批复。4、环评报告。5、用地规划许可证。6、项目建设用地核准手续。7、项目用地文物勘探手续。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10、项目资金配套承诺函。
三、融资手续办理:1、市投资总公司办理融资手续。2、出具融资承诺手续。3、完善融资手续。
四、资金拨付:1、提交拨款申请。2、初审拨款手续。3、复核拨款手续。4、拨款手续审批。
五、债务偿还。
六、督查监管:1、对工程的督查及监管。2、对工程资金的督查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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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方政府融资的几种主要方式
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直接融资
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间接融资
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
项目融资
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非项目融资
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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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投融资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条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条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7. 政府融资平台如何融资
有以下方式: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
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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