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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投融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14 08:55:07

①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1)贵州投融资意见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② 贵州十二五期间发展工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十二五",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我省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既为全省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全球经济结构加速调整,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环保、生命科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领域发展迅速。二是国家组织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鼓励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三是中央企业加速扩张,东部产业加快转移,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区域间合作不断加强,新一轮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区域间产业梯次转移步伐加快。四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内生动力不断增强。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集聚发展、高端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按照"扩区升位一批、绿色发展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的思路,着力推进大企业、大项目向园区集聚发展,着力推进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企业在园区形成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着力提高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能力和承载能力,把产业园区建成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和主导力量,为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向产业园区集中,扩大产业集群规模,提高产业聚集度,形成以主导产业为主、上下游产业配套、集群式发展的格局。
2、坚持特色发展。从各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出发,合理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突出主导产业特色,加强综合统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坚持创新发展。加强省内区域经济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推进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有效的运行模式。支持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和高新技术孵化器,形成技术创新强势集聚区。
4、坚持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强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府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应用程度,把工业化和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促进工业化。
5、坚持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推进土地、能源、资本等资源的集约节约使用,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污染防治,推进节能减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构建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全省建成100个具有一定规模、产业优势突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力争建成8至10个年工业产值超过200亿元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个年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建成一批体现地方特色的产业园区;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800亿元以上。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实现工业产值5000亿元以上,占全省工业产值的比重超过50%。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壮大经济规模
围绕把我省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国家优质轻工产品基地的发展目标,按照资源共享、产业聚集、集约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地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全力推进大企业、大项目聚集发展、集约发展,做大产业园区规模,形成布局优化、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明显的产业园区体系。同时,有序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扩区调位升级。
1、打造8-10个工业产值超200亿元的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围绕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大企业、大项目入驻为抓手,促进一批已具备一定基础和较好发展条件的产业园区率先发展,力争创建8-10个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即创建工业产值超200亿元、达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产业园区(见附表1:200亿元以上产业园区名单)。
2、打造20个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的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围绕产业基础、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以"龙头"企业带动,推进延长产业链和拓宽产业面为抓手,促进一批体现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力争建成20个以上工业产值达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见附表2:100亿元以上产业园区名单)。
3、创建一批体现地方特色的产业园区。围绕增加就业、发展县域经济,根据资源、区位、环境等条件,以推进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集聚发展为抓手,"十二五"期间,布局建设和培育一批符合市场需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带动促进相关产业及经济优势发挥发展的特色产业园区,力争每个园区工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见附表3:各市(州、地)特色产业园区表)。 (二)优化空间布局
综合考虑资源分布、产业基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围绕十大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产业园区空间布局。
1、贵阳市。规划建设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化工、特色食品和民族医药等为主导产业的12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贵阳麦架-沙文高新技术产业园、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等2个产值2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息烽磷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开阳磷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清镇市铝煤生态工业园区等3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2、遵义市。规划建设以高新技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名优白酒、特色食品等为主导产业的17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桐梓煤电化工业园区、仁怀名酒工业园区等2个产值2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遵义汇川机电制造工业园区、遵义市和平工业园区、遵义市湘江工业园区、遵义苟江冶金工业园区等4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3、六盘水市。规划建设以冶金、煤化工、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的10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产值200亿元以上的六盘水市红桥产业新区,建设钟山区水月园区、盘县柏果(鸡场坪)工业园区等2个产值100亿元以上产业园区。
4、安顺市。规划建设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民族制药、特色食品等为主导产业的15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产值200亿元以上的安顺民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安顺市西秀工业园区。
5、黔南州。规划建设以化工、冶金、特色食品、民族制药为主导产业的12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产值200亿元以上的福泉市磷化工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惠水长田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瓮安磷煤化工工业聚集、长顺威远(鼠场)工业聚集区等3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6、黔东南州。规划建设以有色、特色食品、民族制药为主导产业的9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产值200亿元以上的黔东工业园区,建设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凯里市炉山工业园区(凯里炉山、麻江碧波)。
7、黔西南州。规划建设以建材、化工、特色食品为主导产业的12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兴义市清水河产业聚集区、兴仁县工业园区等2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8、毕节地区。规划建设以装备制造、建材、化工、特色食品为主导产业的12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织金新型能源化工基地、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2个产值2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毕节试验区药品食品工业园、黔西县煤电化工工业园等2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9、铜仁地区。规划建设以化工、建材、民族制药、冶金为主导产业的12个产业园区,其中重点建设大龙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松桃工业园区等2个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
(三)推动产业聚集、集约发展和特色发展
1、加强规划编制。按照资源共享、产业集群、集约发展的要求,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之外,原则上有条件的市(州、地)和县(市、区)都要规划建设产业园区。要将产业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编制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年以前要完成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规划覆盖率要达100%。
2、推动产业集聚。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保障向产业园区集中,今后除需独立选址的能源、矿产等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已在产业园区外取得土地审批,尚未征用土地和动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将其用地调整到产业园区内进行建设。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建立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关系,形成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对于依托政府支援形成的矿业经济区(带),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
3、强化集约发展。重点产业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主导产业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的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80万元/亩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80万元/亩以上。
4、突出特色发展。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确定1至3个主导产业,其主导产业的产值占产业园区总产值的比重应达到70%以上。加强对各类产业园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我省工业集聚发展中的先导、龙头作用,不断提升在国内同类产业园区中的综合竞争力。推进省重点产业园区、县级特色工业集中发展区优化结构,提高产业集聚水平。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县级特色工业集中发展区集聚发展。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省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电力、道路、通信、供气、雨污管网、场地平整),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要达到"五通一平"(给水、排水、电力、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要求。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投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或自主建设"区中园"、"园中园"。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在产业园区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五)强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省重点产业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产业园区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物流、原材料市场、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区域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立健全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市(州、地)、县(市、区)加快建设园区职业培训学校,为园区内的企业定向培训技术工人。引入或创建第三方物流,有条件的市(州、地)、县(市、区)还可以设立面向全国或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建立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产业园区管委会、各类大中型企业在产业园区中以"园中园"形式设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园区储备发展企业,形成园区大、中、小企业协作、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产业园区成为工业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承载体。
(六)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监管。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业园区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要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大对现有产业园区的改造,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园区要认真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建立能耗、环境准入门槛,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园区项目和园区总排口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要求。重点产业园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要低于全省平均值,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要切实推进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家公布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余热(废气)余压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高效利用,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七)建立统计调度体系
各级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建立包括产业园区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招商引资、就业人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主导产品产量等主要指标的统计调度体系,切实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和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及时了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全省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中的产业布局、土地审批、项目服务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产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凡涉及产业园区的审批审核事项,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园区管理体制,推行产业园区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和服务环境。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0﹞17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安排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三)保障用地供给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重点产业园区及重大项目用地。对已达到审核面积的现有产业园区,可依法按程序争取扩大园区面积。支持产业园区按一定比例匹配综合用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配套服务区,解决产业园区职工住房、医疗、教育、文化等生活配套设施。
五、规划实施
(一)加强投融资体系建设
按照市场运作方式,推进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建设投融资公司,要通过经营公司的资产,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让出租,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推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推进金融机构与产业园区企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产业园区担保体系和机制。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园区支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工业园区设立为园区内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和典当等融资服务机构,健全产业园区以"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典当"为主体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服务体系,以融资促发展。
(二)加强产业园区招商引资
优选出一批可以进行东西合作建设的产业园区,主动与发达地区对接,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各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和招商引资部门的工作联动,完善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吸引和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到产业园区投资兴业。各地可结合实际,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给予切实有力的优惠政策引进大项目。
(三)推进区域互动合作
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打破行政区划联合建设产业园区,支持通过"飞地工业"等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实现资源整合、联动发展。按照"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运作模式,妥善处理好产业转出地和产业承接地的利益关系,对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按两地协商的比例分成。
除此之外,还要瞄准六大资源性产业,打造两大重要基地
提高煤炭工业总体水平,巩固壮大电力产业,大力发展化学工业,调整提升有色工业,做大做强冶金工业,加快发展新型建材。记者近日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贵州代表团了解到,“十二五”期间,贵州省将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要资源深加工基地,力争电力、煤炭、冶金、有色、化工等五大产业产值分别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贵州以建设全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为目标,推进煤炭产业规模化、节约化和集团化发展,加大煤矿资源的整合和大矿建设力度,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建成1个年产量5000万吨和2个年产量3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积极发展煤炭深加工及关联产业,建设大型煤电基地,力争“十二五”末煤炭产量达到2.5亿吨,总产值1500亿元。同时,发挥“水火互济”优势,深入实施“西电东送”和资源就地转化,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程,力争“十二五”末全省电力装机达到4500万千瓦,总产值1500亿元。
“十二五”期间,贵州还将以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和冶金行业为重点,按照煤电化、煤电铝、煤电磷、煤电冶一体化发展思路,加快建设国家重要资源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煤化工、磷化工和锰、钡等其他精细化工,力争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调整提升铝加工、钛及钛合金、黄金、钒等有色工业,力争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形成年产氧化铝460万吨、电解铝260万吨、铝加工150万吨的生产能力;做大做强钢铁、钛合金、锰等冶金工业,总产值超过1000亿元;大力发展以磷石膏、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尾矿沙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支持开发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绿色装饰材料,积极发展玻璃深加工、天然石材和建筑陶瓷,力争建材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
为充分加快新型工业建设,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将通过5年时间,以27个经济强县和快速通道沿线交通节点为重点,新建30个以上省级产业园区,申建4个国家级园区,建成1个综合保税区、2个出口加工区、2个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2个"无水港"。
贵州省力争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500强企业50家以上,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和白云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0亿元,安顺、凯里、都匀、顶效、钟山、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100亿元,其他5个现有省级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50亿元,新建省级产业园区分别超过20亿元,同时积极培育一批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的产业园区。

③ 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罩戚姿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
第五条 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仔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
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
(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
(三)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八条 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原则上应为本级财政可以负担的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二章 决策评估机制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决策。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相关时限要求和提级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市、县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决策评估管理日常工作。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论证申请报省联席会议。
省联席会议于每月中下旬适物绝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将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决策评估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论证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对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领域、预期收益是否符合实际、新上项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提级审查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是否合理、自有资金是否属实、财政出资是否符合该地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实际、融资是否自求平衡等。
按规定应由省级审查资金来源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决策结果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转报。本款规定的审议,是指市(州)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来源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等。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未达到规定额度或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但总投资未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无需报上级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项目申请债券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并应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评估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论证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论证报告的附件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四章  评估论证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促进决策评估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委托其承担决策评估任务。
第十九条 评估论证机构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评估论证机构参与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参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评估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评估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
第五章  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评估论证任务后,评估论证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论证小组,制定评估论证工作计划,适时反馈评估论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论证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论证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评估论证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通过与评估论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论证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论证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论证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论证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估论证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从业档案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论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受理对评估论证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评估论证任务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对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对评估论证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评估论证服务费用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评估论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公开批评、纳入“黑名单”等:
(一)评估论证报告有重大失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应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取消其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论证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年度根据上年度委托评估论证任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下达安排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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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金融业:怎样解决贵州金融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大: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
二是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
三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基于上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可将重庆市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模式定位于以下三种: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二是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三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在这些模式中又包含多种具体的融资方式,现分述如下:

(一)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在政府提供一定资本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信用,以小额财政拨款作为杠杆调动更大规模的、来自不同渠道的债务资金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利用多元化的债务融资手段,降低融资成本,短时间内筹措巨额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融资范例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市场的状况,提出以下几种具体的融资方式:

1.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向国际金融组织、商业银行、外国政府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这种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管理简单、风险较小的优点,一般不涉及税务问题,也不涉及基础设施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但其缺点在于:贷款申请的过程比较复杂,对所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定限制;国内银行的信贷资金和规模有限,不能完全满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资金需求;而国外贷款又会受到外债规模、国际政治、外交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但总的说来,国际金融市场资本规模庞大,这些资本也都在寻求好的获利投资机会,因此,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利用国内外资本的潜力仍然较大。目前重庆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八大国有控股集团在利用贷款筹资方面已取得较大突破,例如,水务控股集团已与9家国内银行签订了55亿元长期综合授信协议,并取得了10亿元的短期信用贷款,此外该集团还与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基金协会签订了2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协议;而城投集团、建投集团、高投集团也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了200亿元、160亿元和1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2.发行关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债券

发行债券是筹集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其优势在于融资成本低、发债条件相对宽松,比发行公司股票融资门槛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在施工期间资金的投入是非均衡的,同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数额很大,有时不能按时到位,因此在施工处于资金使用高峰期时,就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发行中、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资金缺口或周转不灵等问题。目前重庆市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八大国有控股投资集团承担着本市综合交通体系多个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具备雄厚的实力,因此极具发行债券的潜力。

3.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管理或处分的金融服务媒介和平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资金集合股权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计划的资产支持,并委托信托公司分割转让给投资者。其优点是合作灵活,成本较低,投入较快,不影响原投资方对企业的控制权,但缺点是如果项目盈利性低,就需采取有效措施来满足信托资金安全、收益。

(二)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型融资模式

1.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股份融资

发行股票融资具有筹资规模大、成本低、不需还本付息、可重复融资的特点,符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的要求。目前重庆市在利用股票融资这种方式上极具潜力可挖,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划拨优质资产而成立了八大国有控股集团,即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截至2004年上半年,八大投资集团的资产总额达到953.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87.77亿元,增长68.6%;实现业务收入8.98亿元,同比增长21.2%;投资总额达到457.31亿元,融资额达到390.19亿元,保证了重庆一大批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因此,现在重庆市政府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扶持这些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或者通过股权置换、借壳上市等手段,开辟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2.特许经营方式融资

特许经营方式融资,是指政府运用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委托企业或与企业共同建设、运营基础设施产业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此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特许经营方式通常由政府与企业双方共同合作,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因此既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又具有盈利性的特点。广义地讲,特许经营方式融资包括BOT、TOT、PPP等融资方式。

BOT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与投资者(私营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营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该私营公司获得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租金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入、建造、运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营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TOT方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意为“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在与外商或民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或民营企业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或民营企业手中融入巨额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或民营企业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TOT方式与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0上,即不需由外商或民营企业直接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因而避开了在“B”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也不涉及产权、股权之争,比较容易使双方达成一致。

PPP方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方式。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快速建成以及高效运营,因此该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发展伙伴关系,即把政府机构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私营机构的企业家精神、资金支持、技术手段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在PPP方式下运作,双方共存共荣,既能极大地降低公共部门的成本和风险,又能满足民营企业盈利性的要求,并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与前述方式相比,PPP方式能更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是一种以参与各方实现“双赢”、“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方式,具有广阔的前景。

3.ABS融资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意为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目前,ABS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该方式应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的优势在于:变现能力强,可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运作中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无需政府许可、授权及外汇担保等环节,融资过程相对简单,融资成本较低;对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局限。但是,目前ABS融资在我国的推广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缺乏相关的操作经验,市场环境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实施过程中的会计和税收政策也有待完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稳定。
(三)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

上述政府主导下的债务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的划分,只是从资金的使用性质上给予更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施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混合型融资模式,即尽可能地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政府财政融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内资本市场融资、吸引外资等等,因此债券型融资模式和股权型融资模式中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的融资方式都可以使用。除此之外,本文还提供几种补充方式以供参考:

1.以土地开发作诱导进行融资

作为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线路的建设,将使沿线的地价上升,从而给沿线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可以土地开发作诱导,或以批租土地交换投资,或征收与土地资源开发有关的税费,或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2.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并征收重车税、轮胎税及汽车配件税

目前的养路费征收制度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易使一些单位、个人逃避交纳养路费。据估计,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养路费流失。而开征燃油税,则杜绝了用路不交费的现象。此外作为燃油税的配套税收,还应对超重的车辆加收重车税,以及为更全面、公平地反映车辆对道路使用情况而征收的轮胎税和汽车配件税。这将是一笔稳定的交通基建资金来源。

3.“设施使用协议”融资

“设施使用协议”融资,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一种“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使用协议,其实质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未来的使用者对投资者的一个无条件付费承诺,这个承诺要求未来的使用者在项目融资期间向设施的提供者预付一定数量的设施使用费,而不管将来是否真正使用。此类融资存在的可能性在于:一方面投资者由于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或出于其他考虑,不愿单独承建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缺乏,有可能使项目未来的使用者遭受巨大损失或限制其快速发展,因而项目未来的使用者会非常渴望该项目的建成,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达成这类协议。因此这种融资方式适合诸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港口项目、铁路项目,以及有关的交通运输线路建设项目。

三、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模式顺利推行的制度化保障措施

上述融资模式只是从形式上对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给予基本保证,但要从根本上保障重庆市交通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克服资金短缺的瓶颈,除了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之外,还要积极进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才能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放松准入限制,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外资积极参与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者竞争机制,逐步取消基础设施领域对民营资本的各种“限禁”条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国内资本均可进入,彻底改变该领域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做法。进行银行体制创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银行信贷机制。发展民营银行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银行,推进金融产权多元化;逐步放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引进外资银行经营机制,建立银行业竞争新秩序;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放松金融产品创新的管制,通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为交通运输投资提供选择的便利。

发展资本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证券融资和经营机制。加快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融资保障上除了传统的政府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之外,越来越重要的是增加直接融资。但是到目前为止,直接融资在交通运输融资中的地位并不十分显著,存在两个明显的滞后环节:一是股权融资滞后于债券融资,二是企业债券融资滞后于政府债券融资。为了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融资的环境,在今后几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应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和债券市场,逐步增发交通基础设施类的股票、债券,建立交通运输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确立投资主体,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具体可行的措施如:实行政企分开,确立政府投资主体或其它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和规范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科学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培育和发展为投资主体服务的市场体系,建立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设计服务体系、社会审计组织体系、建设监理体系,使这些中介机构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评估、决策、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法制建设,加强投融资立法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来规范、引导、保障、约束投融资活动,是治理投融资环境、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投融资法制建设的目的,是规范投资主体及其投融资行为,确定各类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建立和完善投融资管理、调控程序,使投融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罗泽涛。交通运输投融资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 朱会冲。张 燎。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 肖 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4] 朱 巍。PPP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应用[J].综合运输,2004,(10):31-33.

[5] 王 灏。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变革[J].中国投资,2004,(1):23-26.

⑤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发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并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地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要通过编制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要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
(一)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其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扶持循环经济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三)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国外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国外贷款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辅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同时引导一些潜在项目开展C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开展相关的方法学研究。
六、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在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将循环经济成效好的企业、项目,以及资源环境效益差的企业、项目,告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供其决策参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核准证券发行。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要根据各地循环经济的发展特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项政策对循环经济支持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三)制定实施意见。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联合转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和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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