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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

发布时间:2024-04-21 12:05:43

1. 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哪些工具

公司债务融资的具体工具: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中期票据
2、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3、公司债务融资的其他具体工具。
【法律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2. 债务融资工具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可接受性)可划分为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融资工具和具有有限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前梁键者指的是钞票和活期存款,它们在公众之中已取得普遍接受的资格。后者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流通转让被人接受的融资工具,如商业票据,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

2、按发行者的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券与间接证券。直接证券是指由工商企业、政府或个人所发行或签署的股票、债券、国库券、公债、抵押契约、借款合同等凭证,间接证券是由金融中介机构所发行的钞票,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人寿保险单等。

3、按偿橡键巧还期限亮纳的长短可划分为短期融资工具与长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信用凭证。如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短期国库券、支票、信用卡等,长期融资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信用凭证,如公债、股票、抵押契据等。

法律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债务融资工具的简介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产品属于直接融资品种,是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提供了途径;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中期票据(MTN)、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SMEC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产品属于直接融资品种,是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提供了途径;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中期票据(MTN)、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SMEC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4.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必须要银行来承销吗

银行间债融资工具必须由金融机构承销,并不一定只是银行,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5.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法律分析: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托收票据等,短期融资券是指非金融法人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且双方还约定在一年内还清本息。其发行主体一般是非金融企业,并且发行期限在一年以内。

法律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 简析债券市场产品及利用:企业如何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摘要】 从2010年四季度央行三次上调贷款利率、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央行一直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2011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活跃了融资市场交易,推动了债券市场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需求的差异化、多祥凯帆样化。文章简单介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工具等目前债券市场主要融资产品的优缺点及其在目前货币政策下的作用。
【关键词】 银行间债券市场; 融资产品; 短期融资券
一、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程,这标志着短期融资券正式步入债券市场。这些年来短期融资券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其优缺点主要表现为:
(一)产品优点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属于无担保信用债券,企业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间市场发券融资,直接面对投资者,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3.短期融资券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4.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产品缺点
1.短期融资券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较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并购、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二、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为主。中期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监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资券产品发展的经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继续发挥市场的约束激励机制。它是一种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它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是货币市场上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
(一)产品优点
1.中期票据筹资成本较低。
2.资金用途不限,可广泛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包括项目建设资金、营运资金等。
3.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二)产品缺点
1.中期票据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发行人资质和信用状况:资质越好,信用评级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资质越差,信用评级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国债收益率为基准)越高,发行利率越高。预计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视不同评级而定)。
4.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发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充裕,则发行利率较低;发行时银谨雹行间市场资金缺乏,则发行利率较高。
5.与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关:承销商定价能力越强则发行利率越低。

三、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孙陆(一)产品优点
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期限较一般融资产品长(可达7—10年),发行利率相对同期银行利率较低。
(二)产品缺点
1.企业债券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发债必须对应具体项目,并且对项目手续审查比较严格,审批时间较长,且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发行。
3.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较高,对固定资产投资、收购产权(股权)、补充营运资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非公开定向工具
非公开定向工具,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一)产品优点
1.融资额度不受“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限制。
2.非公开定向工具注册效率较高,申报材料简单,注册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关信息只向定向投资人披露,无需在市场上公开披露。
3.投融资双方协商确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灵活。
(二)产品缺点
发行利率略高于同期限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作用及发展
截至2011年12月,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年度新发行量、累计发行规模、存量规模分别达到了1.84万亿、5.67万亿、3.03万亿。由此可以看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已经成为解决以往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资金结构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的弊病,拓宽企业经济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总量,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融资结构的重要融资工具。
我国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架构。虽然债务融资工具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政策,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视程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推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1.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特色,在支柱产业和“地标企业”上着力,对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制定不同的融资方案,突出企业融资优势。
2.发挥地市人民银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管理者的职能,组织、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宣传培训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了解、掌握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知识。同时,要做好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
3.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结合企业实际加强承销业务的拓展,强化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理财业务、结算业务、账户管理业务等,使企业一体化地了解掌握债权融资工具。
4.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帮助企业优化财务机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7. 债务融资相关介绍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
债务融资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接债务融资和间接债务融资两种模式。一般来说,对于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要求融资的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方式;而对于传统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小,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较小的,一般选择融资成本较小的债务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
1、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预期年化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
4、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债务融资的类型结构:
债务融资类型结构,即不同来源的债务比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企业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业信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租赁等。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于约束代理成本各有其特点而多样化的债务类型结构有助于债务之间的相互配合并实现债务代理成本的降低。
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银行信贷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样存在缺陷:流动性低,一旦投入企业则被套牢;信贷资产缺乏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对企业实际价值的变动做出反应;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必须经常面对借款人发生将银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变投资方向,以及其他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行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 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其次,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当然,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亦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比较分散,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而且债券投资者较大众化,未必是专业机构。这些特点显然不利于债券投资者约束债权的代理成本。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各种债权融资方式在克服代理成本方面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因此在债权融资中应实现各种融资方式之间的取长补短 将各种具体的债权资金搭配使用、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而在所有可能的债权融资方式中,银行借贷与发行债券无疑是两种最为重要的债权融资方式,银行贷款与债券不仅具有替代性,更重要的是它们具有相当程度的互补性。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方而具有显著优势。 债务融资对经理人的约束: 债务融资对经理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当公司有较多经营盈余时,股东一般希望能将盈余资金以股息的形式返还,而经理人一般愿意用来投资。即便在投资机会较少时,经理人也希望去兼并和收购扩张,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但从股东的角度看,这种支出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债务负担,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了经理人从事无效投资的选择空间。
(2)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在有些情况下,让公司破产可能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但经营者一般不愿意让公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硬的债务约束,债权人就可以依照破产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一般说来,处于新兴产业的公司的债务比已经处于成熟行业中的公司低,因为成熟行业的投资机会相对较少,这些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又积累了较多的盈余资金,负债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而对那些处于新兴行业中的公司来说,其价值主要在于未来的增长机会,内可能没有足够的当期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来还本付息,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较强。
(4)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公司偿还贷款的记录越好,公司进一步获得贷款的成本就越低。这就鼓励了公司良好经营和保持较好的还款记录。
总之,债务会迫使经理将企业现金的收入及时分配给投资者而不是自己挥霍;债务还 会迫使经理们出售不良资产及限制经理进行无效但能增加其权力的投资;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或企业需要融资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会根据债务合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从而有助于提示企业的信息并更好地约束和监督经理。

8. 什么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拓展资料

债务融资工具特点:

1、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

4、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债务融资特点

1、短期性

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

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

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

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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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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