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融资目的来划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哪些
恐怖融资是指有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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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哪些行为属于恐怖融资行为
恐怖融资的来源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从上面融资,即从有关政权、商业实体、慈善机构以及通过金融体系的集中大规模财务支持;从下面融资,即恐怖分子以小规模、分散形式筹款,例如恐怖分子自己通过就业或领取福利金自筹经费。
法律分析
恐怖组织通过合法来源获得相当大的支持和资助,包括慈善机构、企业,或恐怖分子及其同伙通过就业、储蓄及社会福利自筹资金。这包括合法资金,例如资金源自慈善机构、政府补贴或从社会福利收集而来,转移服务于非法激进的目的,例如招募恐怖分子或从事恐怖活动。慈善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具有使其对恐怖分子特别有吸引力的或容易被恐怖融资滥用的特点。他们享有公众的信任,获得了可观的资金来源,并且他们的活动往往是现金集中型的。此外,一些慈善机构全球运作的架构,为恐怖组织在其恐怖活动附近地区从事国内或国际性质的金融交易提供了便利。合法企业的收益也可以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在某些情况下,恐怖组织从内部收入来源获得资助,包括家庭和其他非犯罪收入来源。单个恐怖分子或其所在组织利用储蓄、借贷或其控制企业的收益来获得发动一系列攻击所需要的大量资金。高度分散并自筹资金的恐怖组织,其可由一个不直接参与策划或实施攻击的相对独立的外部财务人员协调资金。恐怖分子利用犯罪活动筹集资金的范围包括从罪行较轻的欺诈行为到罪行严重的绑架勒索、武装抢劫等有组织犯罪。判断恐怖组织是否通过犯罪活动来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难以确定犯罪行为是要为恐怖活动筹资还是仅仅只为获得犯罪活动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③ 恐怖主义融资的恐怖主义融资概述
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胡锦涛总书记曾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上指出“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须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资行为。”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完善中国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断恐怖主义财源,从经济角度限制其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 9·11事件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金融反恐阵营,以期各国携手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恐怖主义金融供给线以沉重的打击。但是6年过去后,金融反恐的效果并不理想。随着对恐怖犯罪恐惧的沉淀,一些学者们也开始理性地分析现行金融反恐措施的可行性,由于恐怖融资犯罪属于新型犯罪,中国对这种犯罪的认识还停留在相对初步的阶段。从2002年到2006年,中国共有28起关于领导、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的公诉案件,但其中没有一起是涉及恐怖融资犯罪的。此外,中国对这种犯罪的侦查还处在比较传统的方式上,针对性较弱。对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间接侦查等先进打击方式的引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④ 恐怖主义融资的恐怖主义融资洗钱
洗钱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资金渗透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一阶段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危险,因为执法过程以及广泛地要求银行业汇报可能交易制度而对资金的流动进行非常严密监察。第二阶段是把已经进入金融系统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程序(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将其转移①。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潜在的调查人员以及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性”。洗钱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最后阶段即一旦这些资金表现出“合法”的来源,包括把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领域(公司、房地产的股票投资),通过消费奢侈品等,因为获利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消灭”这些“肮脏”的资金,通过投资经济实体就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成为洗钱机器的影响(投资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电影院等)②,同时还可以投资以现金支付的公司,这样他们的“肮脏”的钱就会很容易与其它资金相混合。
以上简单地介绍了洗钱过程,实际上洗钱过程要复杂的多或者要更多地依赖于某些影响国际犯罪组织洗钱战略的事实,比如,资金数量、犯罪组织的结构与规模、特别是如果该组织雇佣金融专家发展和执行其洗钱计划那就更加复杂了。如果我们赞同该事实即犯罪活动所得总额每年可能高达一千亿和一千五百亿美圆,那么洗钱的数量相对就低得多。有些作者甚至认为犯罪组织并不愿意从事洗钱活动因为相关的成本太高。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获得的财富比他们花费的要多得多的犯罪分子才会考虑从事洗钱活动,实际上用于洗钱的财产还不到犯罪总额10%至30%。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然而其它的一些犯罪活动同样可以为恐怖主义提供重大的资金来源,包括:敲诈勒索(有时谨慎地称谓为“革命税收”)、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而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政府提供的融资在冷战期间(地区冲突经常成为两大阵营的主战场,因而每个恐怖分子都有机会重新稳定或者重新建立其集团)成为恐怖组织的重要的收入来源,冷战结束后融资的来源已枯竭。尽管有些被孤立的国家继续为某些恐怖组织提供武器、训练营、资金,但主要的恐怖组织不得不转向它处以寻求支持。
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如此热中于流通战略,同时也因为慈善结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
⑤ 从融资目的划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从融资目的来划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别是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和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这两种表现形式的定义范围分别是:
1,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指的是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指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这一类的类融资行为范围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加广泛。
拓展资料:
一、 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 第一类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因此,只要该客户被确定为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那么他在金融机构保有的全部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财产,都属于恐怖融资范畴。
(二) 第二类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指的是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这个金融机构就得需要从各类有关信息中分析提炼,了解客户资金用途,才能有效甄别客户交易是否属于恐怖融资行为。
(三) 第三类是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 指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 第四类是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说的是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此类融资行为范围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加广泛。
(五) 恐怖融资界定始终遵循的原则是: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