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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做法

发布时间:2024-06-13 03:07:32

㈠ 银行是如何融资

第一招: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二招:应收帐款信托贷款

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帐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帐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前者在企业内部帐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帐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帐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自身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比较热衷于与银行叙做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

第五招:收费权质押贷款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即是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盘活自身财务资源;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帐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因此,拥有此类财务资源的中小企业,不妨向银行申请一试。

第六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第七招:股权质押贷款

目前国内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放开,但银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质押(考虑到法人股变现的可能性,一般须为前三大股东的法人股)。用于质押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考虑或有负债、应收帐款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因此,对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担保资源。

但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国内银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招:动产质押贷款(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

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这种方式已被许多产成品、原材料数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所采用。

第九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对于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业,经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出口退税帐户也可成为一种担保资源。原外经贸部、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业务已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招:融资租赁方式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随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恢复性发展,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托贷款

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 <

㈡ 1、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措施。 2、 融资方式、渠道的选择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措施。

企业拥有的流动性较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担保或转让标的,满足企业融资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利用应收账款的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该法第223条首次确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与此同时,央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配套上线运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不仅仅包括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涵盖了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
1、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
2、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

二.保理业务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保理”是由保理协议设立的应收账款债权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服务关系,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之中。
举例说明,A企业是国内一家生产电子元件的小企业,其本身的规模、资质状况可能难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或银行信用贷款,但该企业是某国外大型知名电子产品企业B公司的供应商。A企业可以以其与B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向该国外大型企业的主银行在境内的网点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保理协议,A企业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获取融资,或获得银行提供的下述服务:
1、销售分户账管理:银行根据A企业的要求,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销售管理;
2、应收账款催收: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多为跨国银行,利用自身的海外网点网络和人员优势,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专业的催收手段,协助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
3、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银行可以根据A企业的需求,为B公司核定信用额度,对A企业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虽然A企业本身并非银行所青睐的“优质信贷客户”,但是贸易中的买方即国外大型企业与银行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拥有较高的信用评价和额度。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业务的对比分析
对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可以总结其差异如下:
首先,法律性质不同。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其性质上是债权的“买卖”,具有融资之功效却无担保之机能;应收账款质押则是一种债权担保。
其次,运行机理不同。买断型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能否向第三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买卖关系中的原债权人无关;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除非借款人主债务违约,否则贷款人暨质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质押权。
最后,功能不同。保理业务除融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借助保理商(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跨国银行,在国内贸易中则是网点众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获得全面的应收账款现金管理服务。而应收账款质押仅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基本上没有其他功能。

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
如果我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将成为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同时也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质押权人。以下从贷款人暨质押权人的角度分析如何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该类型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存在于以下几个环节之中:
首先,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是质押的前提,也是主要风险点之一。在产生应收账款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必须是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履约,而且买卖双方基础交易不存在纠纷,这样,卖方对买方的债权才能生效,质押权人基于质押所获得的债权担保也才能够成立,否则质押的标的将会落空。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贷款人必须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双方合作历史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还要查看合同的条款,对明显不利卖方的合同关系应慎重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其次,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融资债务的权利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因此其担保功能有限,某种意义上等于信用贷款。因此,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我司应尽量选择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选择第三债务人为电力、电信或其他一些资信状况优良的企业。此外,还应该要求在托管银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方便对其资信状况的监控和账款的划转。
最后,办理融资业务后,我司应密切注意第三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该类型业务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首先,质押设立登记方面的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当公示,否则,质权不能设立。但是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非排他性登记,即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的债权人(出质人)在该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果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的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融资机构,并且都办理了质押登记,则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确定每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因此,为了防范重复质押带来的风险,在办理质押融资之前,我司必须先通过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办理过质押登记。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优先权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已质押应收账款叙作保理或转让的情况,即“先典后卖”;另一种是用已经做了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即“先卖后典”。对贷款人暨质押权人来说,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是不同的,因此防范措施也有所不同。
1.“先典后卖”——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如果借款人将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只要该质押已经办理过登记,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少反映了借款人资金状况紧张,即使质押担保仍然有效,其清偿能力也堪忧。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出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得另行转让。此外,如果经协商同意转让,应要求出质人(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借款人)就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我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先卖后典”——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前提是对该权利享有处分权。已经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银行)同意又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实际上借款人是在处分保理商的权利,设质行为是无权处分。这将导致质押担保无效,这对质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有实质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要求借款人承诺其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或其它形式的转让,并且仔细审查标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担保效力的权利。

㈢ 如何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商业银行质押标的物,商业银行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后,确定适当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额的50%-90%)和贷款期限(一年以内)来提供融资金额。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抵押借款合同和应收宽改账款质押监督协议,银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融通资金后,若应收账款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履行追索权,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申请贷款企业承担。

2、应收账款让售融资: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债权出卖给商业银行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债权企业将应收账款让售后,通知债务企业直接付款给商业银行,将收账的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若债务企业到期拒付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债权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逗余行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3、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企业将准备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债权汇集后出售给证券化特设机构,然后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证券化特山巧滚设机构将应收账款特殊证券分给证券承销商,由证券承销商包销,作为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托管银行,只需负责该特殊证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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