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17号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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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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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㈡ 新租赁会计准则对航空业有哪些影响
经过近十年的讨论,几易其稿,于今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终于颁布了新的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该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IAS 17租赁准则。
制定新租赁准则的初衷可以追溯到David Tweedie先生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的时期。他曾笑称希望亲自乘坐一架能够出现在航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飞机。
航空公司面临重大会计影响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而言,新租赁准则对以下几方面有重大影响:
1、几乎所有租赁都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资产和负债都会大幅增加。
数十年来,通过资产负债表表外租赁为飞机融资的模式是航空业的通行惯例。而且,航空公司通常还会向机场租用经营所必需的机场设施(如办票柜台、登机口及登机桥等)、以及在海外设置营业网点而租赁物业。
在IFRS 16下,对承租人而言,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几乎所有租赁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预测数据显示,这项变化意味着全球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增加上万亿的租赁负债。
2、就单个租赁来说,承租人的损益表中确认的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前高后低。
承租人在租赁安排前半段,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在现行租赁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
3、周期性的批量租赁可能会导致利润表发生周期性较大波动。
虽然单个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前高后低,但如果不同租赁的发生时间比较平均,那所有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加在一起看就可能比较平均。不过如果航空公司周期性的批量租入大额资产(例如飞机)的话,那么当期的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比率就会发生更大的波动。
4、美元汇率波动对中国航空公司的影响将会增加。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来说,由于大多数租赁负债以美元计价,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租赁负债会导致航空公司的损益表承受相应的外汇波动。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对关键会计指标会产生连带影响,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流等等。公司需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沟通,以说明准则变化的影响。
普华永道针对全球3199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市公司就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该研究结果显示,航空业将是继零售业之后受新租赁准则影响最大的行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增加的中间值预计为47%;预计大约50%的航空公司的债务会增加25%以上。由于损益表构成的相应变化(即:列报利息和折旧,而非租金费用),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之前的盈利(“EBITDA”)增加的中间值预计在33%左右。
本文则介绍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并重点指出新准则带来的主要挑战以及管理层在过渡期内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尽管新准则的生效日是2019年1月1日,对于许多主体而言,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建立新流程的要求意味着许多主体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
新准则重点内容概览
生效日期
新的租赁准则将在2019年1月1日生效,并涵盖于生效日期前签订的租赁(尽管过渡期内有一些豁免规定)。
豁免规定
新准则为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标的资产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小额资产租赁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豁免规定,运用豁免与否,这是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但仅适用于承租人。这两项豁免对于航空公司的主要运营资产(例如飞机)的租赁可能并不太相关,但对于航空公司的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的租赁可能会简化处理并减轻核算成本。
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赋予主体在一段时间内转让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来换取对价的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的履约取决于一项已识别资产并且合同在使用期内转让控制该项资产使用的权利,则该合同包含租赁。每一租赁组成部分应当单独予以识别并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已识别资产?
一项资产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予以识别。如果供应商有替换已识别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合同不包括一项已识别资产。
对于一项资产的一部分,当其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可单独区分(例如:一幢楼房的一层楼),才有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如果这一部分资产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不可单独区分(例如:光缆电线的部分容量),则除非这部分代表了该项资产的几乎所有容量,才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
什么是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利?
如果主体实质上有权取得资产使用期间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及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即决定如何使用资产及使用资产的目的),则主体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需要区分成单独租赁组成部分?
如果承租人能够单独从该项资产(或连同随时可用的资源)获益,并且该资产与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标的资产不是互相依存或高度相关,则该资产使用权是一个独立的租赁组成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几乎所有租赁(作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出租人仍将区分融资租赁(确认租赁应收款)和经营租赁(继续确认标的资产)。
承租人对租赁如何初始计量?
承租人应:
• 按照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及
• 按照等值金额加初始直接成本和资产复原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在损益中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确认:
• 租赁负债的利息
•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未计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产生义务的期间内确认。
出租人会计是否受影响?
IFRS 16并未对出租人会计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但由于承租人会计上的要求,可能会跟出租人重新厘定租赁安排,导致出租人的产品设计及业务有重大影响。
问:什么类型的安排可能不满足租赁的新定义?
答:主体将需要评估租赁安排是否包含已识别资产。如果供应商具有替代该项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租赁安排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
例1:
某航空公司与飞机所有者(供应商)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供应商将于每周一、周三、周五、周六和周日上午10点单独安排飞机将乘客从上海载至北京,并于当天下午6点从北京返回上海。机型由航空公司指定。供应商拥有一架以上相同型号飞机。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供应商可以替换飞机,并且在飞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替换。而且,供应商负责派出机组人员操作飞机。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不包含已识别资产。供应商拥有若干同型号飞机,可用于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无需航空公司的许可就能替换飞机。另外,即使合同明确指定所租赁的飞机,但是,由于供应商在其他时间(比如周二和周四)可以使用飞机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从而获益,因此不存在已识别资产。而且,航空公司并没有权利取得使用飞机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例2:
某航空公司与机场经营者(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使用机场的一定区域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除对区域的大小作出明确规定以外,该合同还规定此区域必须设在机场大厅。然而,供应商有权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改变分配给该客户的位置。改变该客户的区域位置对供应商来说所需发生的成本很小,并且机场大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能满足该客户的需要。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对用来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履行合同不取决于使用一块已识别的区域。由于供应商实际上能够改变客户所用的区域,因此供应商具有替换客户所用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大厅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满足客户对区域的规格要求,并且供应商有权在不经过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其位置。此外,供应商将从区域替换中获得经济利益:改变客户所用区域的位置仅发生很小的成本,但是该替换权本身会使供应商能够对如何最有效地利用机场大厅的空间制定最有效的决策。
问: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如何确定?
答:我们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假定某航空公司以公允价值100CU的价格向出租人出售一架机龄为十年的飞机(账面价值50CU),并立即租回,租期8年。该租赁协议不包含回购义务或任何看涨或看跌期权;假定该交易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因而构成一项销售(注:关于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满足IFRS15的条件,因而不构成销售,参见下面一个问题)。此外,该协议包含一项续约选择权,可将租赁期延长5年。然而,在租赁开始日,主体认为,并没有合理确定会行使续租权。8年租金的现值等于70CU。售回租回的租金占飞机公允价值的70%。这意味着该航空公司已经售出了飞机价值的30%。
根据IFRS 16关于售回租回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卖方-承租人(航空公司)应确认35CU的使用权资产,即该资产占原账面价值的70%(即保留部分)。售后租回交易产生了15CU的利得,即飞机公允价值的30%(公允价值100CUx30%=30CU)和已售出部分账面价值(即原账面价值30%:原账面价值50CUx30%=15CU)之间差额。
问:回购协议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何影响?
答:以上述售后租回交易为例,并假设租赁中包含一项回购协议。如果航空公司有回购飞机的义务,则该交易不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要求因而不构成销售,所以按照I F R S16新租赁准则的有关要求,该交易应当作为一项融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即:不终止确认飞机资产,而就收到的价款根据IAS 39/IFRS 9入账一项金融负债。
问:依照利率或指数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租赁协议,租金随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变。租金须每月支付,租赁开始日的租金为每月10CU。租金每六个月按当时的3个月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50个基点调整。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36个月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2016年7月1日,因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发生变动,租金增至每月11CU。当日,该航空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以反映这一变化。租赁负债的新账面金额按照剩余30个月未偿还租金(即330CU)的现值进行重新计量。由于租金付款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该航空公司还必须修改折现率以反映利率变动。重新计量前后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问: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新租赁准则下,不是基于利率或指数的可变租金是不需要在租赁开始时包括在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中,换句话来说,这类可变租金是不需要上表的。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就属于这类可变租金。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5年期飞机租赁协议,租金须每月支付,每月10,000CU加飞行小时*100CU。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在此例中,每月的固定租金为10,000CU,这部分应当包含在租赁负债的计算中,而飞行小时*100CU可变租金则不需要。因此,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60个月、每月10,000CU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每月根据实际飞行小时支付的可变租金,则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问:IFRS 16是否将对维修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答:如果航空公司在向出租人交回飞机前根据合同规定的交回条件将会发生维修费用(即退租检义务),当然是IFRS 16要求在确认相关退租检义务时将这些义务相对应的金额纳入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航空公司将根据IAS 37“预计负债”准则计提相关退租检的准备。
问:哪些领域可能影响到所确认的租赁负债?
答:或有租金、续租/购买选择权及其他根据协议获得的服务都可能对租赁负债的计算产生影响。
问:实施新准则会对关键会计指标有何影响?
答:对于承租人,新的会计处理将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一系列主要指标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包括:
• 债务净额和财务杠杆率(因租赁负债计入债务净额而变高)
• 净资产(因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摊销且租赁负债在前几年下降幅度较慢而导致净资产减少)
• EBITDA(因租金费用被利息、折旧和摊销所取代而提高)
• 许多航空公司使用资本回报率(ROCE)计量所产生的价值。上述各项指标的变动很可能也会对资本回报率的计算产生影响。
• 在新租赁准则实施以前,分析师为了大致计算对飞机进行融资的债务水平,通常会进行一些一次性调整。这些原先的一次性调整结果可能与根据IFRS 16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上市航空公司应当开始与分析师就此进行适当的沟通。
问:新租赁准则会产生哪些潜在的商业影响?
答:新的会计处理可能影响众多领域:
• 商业模式和策略—尽管会计不是商业模式和策略的主要推动因素,但当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后,承租人关于购买和租赁的业务决策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市场行为可能转向缩短租赁期限或以部分租金按飞行小时厘定,以使租赁负债降至最低;亦可能出现以人民币厘定租金,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相对应的,出租人的策略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 债务契约—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可能需要重新商议。
• 股利政策—应用新准则后的损益费用水平发生变化而可能影响支付股利的能力。
• 投资者关系和沟通—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方都需要了解新准则将会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考虑何时以及如何与其进行沟通。
问:是否需要开发一个全新的系统来追踪和管理租赁?
答:许多承租人目前使用试算表或通过应付账款系统管理经营租赁。为了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评估租赁条款及以指数为基础的付款,其所需的信息将需要捕捉大量的数据。承租人必需对信息系统、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问:公司应当何时及如何启动一个项目以管理相关变动和满足准则要求?
答: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期生效。公司应当利用准则生效前的这一段时间对人力、流程、系统、数据、治理和政策进行初始评估,并模拟现有租赁合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将是一个好的起点。
问:除会计部门以外,还有哪些部门可能受到影响?
答:税务部将需要评估递延所得税可能受到怎样的影响。人力资源部应当考虑新准则对薪酬指标和政策是否造成任何影响。资金部和法律部可能需要就债务契约进行重新谈判,IT部门将需要检查哪些系统和流程需要实施变更。
㈢ 会计核算中,哪些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会计核算中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主要有: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存货跌价准备。
会计核算中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主要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标准: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以决策有用观为逻辑起点的资产减值会计理论,其确认主要是面向现在和未来。因此,只要某个项目的价格或价值变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至,且对决策具有相关性,就应当确认有关价值的变化。但如何确认资产减值? 这涉及到确认标淮的选择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标准,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
2、资产减值的确认方法
由于内外因的作用,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备抵法,即计提资产准值准备,作为长期资产的减项: 另一种是直接冲销法,即直接调整资产的账面金额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FASB 和IASC 都是采用的直接冲销法。备抵法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繁琐: 而直接转销法优缺点正好与备抵法相反。相对而言,备抵法更能体现其披露目的,选用它更为适宜。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资产减值会计
㈣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吗
不需要。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
租赁准则最新政策
一、租赁合同判断概要
1、企业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为免租期起始日)。租赁期的认定包含租赁合同的展期期间(合同约定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在同等市场价格下有优先租赁权的,不计入展期期间)。租赁期小于一年或低价值租赁(单项租入资产价值低于人民币30,000.00元,基于IFRS猜测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的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当期损益。
二、常见租赁合同识别与应对
1、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经营场地租赁和员工租房)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员工租房合同按年签订,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设备租赁合同
设备租赁合同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设备租赁合同按年签订,或者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一类主要是耗材支出的设备,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固定租金部分,不约定保底用量,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耗材支出,可以避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车辆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特定车辆使用权完全归企业所有的,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建议此类租车合同按年签订,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间,租车公司仅在企业需要时提供任一车辆供公司使用的,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直接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4、车位租赁
车位租赁合同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建议车位租赁合同按年签订,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金在租赁期均匀计入费用。非固定车位不存在可以识别的资产,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
5、通讯租赁、线路租赁、平台租赁
通常通讯租赁、线路租赁、平台租赁合同租赁的是服务提供商的运算能力、存储能力和传输能力等,不存在可识别资产,所以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相关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6、仓储租赁
如果仓储租赁合同约定了公司对特定空间的排他性使用权,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仓储租赁合同仅约定服务提供商满足公司的仓储需求,但是可以变更仓储空间具体位置(例如从A库位挪到B库位),该仓储租赁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相关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7、植物租赁
通常植物租赁提供方可以随意更换植物以满足公司的需求,没有特定的可识别资产,所以植物租赁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相关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三、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算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
租赁负债=未付租金(不含增值税)/折现率,未付租金是指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扣除预付租金,例如:一份2年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0,000.00元,如果预付租金15,000.00元,则认定预付租金对应的是*季度全部租金和第二季度部分租金,未付租金从第二个季度开始,且第二个季度尚未支付5,000.00元。
㈤ 在IFRS16新租赁准则之下折旧计提的问题
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一租赁"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使用费。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㈥ 国内与国外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之处
分录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仅就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比,至少就存在下述差异:在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IFRS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IFRS同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IFRS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在建造合同准则中,IFRS允许将因订立合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 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要求将 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中,IFRS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IFRS允许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在租赁准则中,IFRS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 使用寿命等术语作了定义,我国准则对它们未作定义,在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IFRS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账面价值;在收入准则中,IFRS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却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在借款费用准则中,IFRS没有对专门借款做出定义,我国准则对此作了定义,IFRS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我国准则仅包括固定资产;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IFRS所指的关联方不涉及合营企业,我国准则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IFRS对某些情况下如已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一定的豁免,我国准则没有这样的豁免;在投资准则中,IFRS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 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准则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应享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摊销并计入损益;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IFRS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我国准则没有这一要求,IFRS允许中期报告采用简化报表格式,我国准则却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IFRS要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分部数据的 企业在中期报告中也必须提供相应数据,我国准则只是 简单地要求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收入与分部利润或亏损;在或有事项准则中,IFRS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一项准备的金额,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 数,并采用了预计负债的概念;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IFRS要求区分同 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并要求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我国准则要求根据非货币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