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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融资融券

发布时间:2024-07-17 15:51:29

股票的增发和融资有什么区别

你好,转债股票和增发的区别: 一个是发债券。一个发股票。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Ⅱ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是利好还是利空。为什么

融资融券有利好也有利空,这并不一定的,是证券市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利好是指能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通货膨胀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社会资金充足、经济衰退、银行利率调高、经济军事。

利空,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

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定向增发融资融券扩展阅读:

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Ⅲ 定向增发解禁是利好还是利空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的投资人或机构发行债券或股票,解禁则是指限售股能在市场上公开售卖。
定向增发解禁股价一般会出现短期的下跌,因为解禁后增加了二级市场股票供给,增加股价下跌压力。更重要的是,股价反映的是投资者对未来信息的主观预期,在解禁日到来前,流通股持有者会先于限售股股东抛售,造成股价提前反应。不过,实际股价的涨跌与市场、限售股解禁的数量、解禁的类别等有关,尤其股票持有者减持意愿较低,那股票就不一定会跌。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3-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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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怎样以股票筹资的方式融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Ⅳ 上市公司定风增发,是否只影响总股本,并不影响股价和市值 也不需除权

定向增发,就相当于上市公司找了几个人(投资机构或自然人)来买他的*新发行*的股票,当然公司的总股本会变大。因为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所以增发后不需要除权。既然新发行了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大,然后股价又不除权,当然公司的总市值会增加。
除权、除息一方面可以更为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股价对应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股东调整持股成本和分析盈亏变化。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高比例的送股和转增,会使除权后的股价大打折扣,但实际上由于股数增多,投资者并未受到损失。除权、除息对于股东而言影响是中性的。
然而,上市公司通过高比例分配等方式将总股本扩大,将股价通过除权、除息拉低,可以提高流动性。股票流通性好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优良,往往容易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这在实施定向增发和后续可能实施的融资融券业务中都是重要的因素。
除权后,如果不进行复权处理,上市公司的股价就会形成一个较大的缺口,使K线和技术指标都出现不正常的变化,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技术分析。不过,在一般的股票分析软件中,都有对K线进行复权的选择操作,并分为前复权和后复权,有的软件为下复权和上复权。
所谓前复权是指将上市公司历史股价按除权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就是将除权前的市场数据也进行除权处理,使股价走势具有连贯性,便于投资者分析目前的股价和历史相比的累计涨跌幅。所谓后复权是指将现阶段的股价按除权前的价格进行调整,就是将除权后的市场数据换算回除权前的价格,而是股价走势连贯,便于投资者按照除权前的成本分析目前的获利幅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后,投资者往往对填权抱有乐观预期。实际上填权不是必然的。除权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是否回补除权缺口,关键在于其每股价值是否得到提升,以及整体市场因素。例如驰宏锌锗在4月12日实施了10送10股派30元的超高比例分配,股价在4月11日的收盘价为147.45元,4月12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为79.45元,如果要完成填权,股价就必须要重新涨至150元左右,而目前其市场价为84元左右,完成填权恐怕是很困难的,除非每股净资产也出现同样较大比例的上升。

Ⅵ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看好定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
西南证券蛇口营业部股民张先生:G中信、G宝钛、G天威以及苏宁电器昨日发布定向增发信息,结果携手涨停,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江苏天鼎秦洪:从以往行情惯例来看,市场资金对创新类的题材往往均会倾注极大的热情。事实上,定向增发的优势至少有三:一是定向增发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说G鞍钢向鞍钢集团定向增发,然后再用募集来的资金反向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钢铁资产,可增厚每股收益,据资料显示,G鞍钢在定向增发后的每股收益有望达到1.03元,而2005年报只不过为0.702元;二是定向增发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定向增发也改变了以往增发或配股所带来的股价压力格局,这是因为定向增发有点类似于“私募”,不会增加对二级市场资金需求,更不会改变二级市场存量资金格局。另外,因为定向增发的价格往往较二级市场价格有一定溢价,这也有利于增加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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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5月8日再融资新规颁布后,昨日首批两家公司再融资方案出炉,其中,G中信向10名以内机构投资者增发不超过5亿股,苏宁电器则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增发不超过2500万股。再融资成为现实,同样并未影响市场的做多激情,反而成为股市上涨的催化剂,当天上证指数放量轻松跃过1500点,收出一根中阳线。这两只个股开盘即告涨停,成交量也大幅减少。另外,与昨日同时公布定向增发意向的G宝钛也以涨停报收。

其实,早在四月中旬,证监会发布再融资的意见征求稿时,市场对定向增发的利好已初步形成共识,对有定向增发预案的公司也大为追捧,如G泛海、G广电等均有一波不小的上涨。

公司质地得到提升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将获得大量现金,并有利于实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新战略股东等战略意图。以G中信为例,据国信证券的朱琰测算,以8.36元增发将募资41.82亿元,净资本金将达到82.81亿元,仅融资融券一项可能产生1.66至2.48亿元的利润。苏宁电器募资主要用于新建100 家连锁超市,建设江苏物流中心项目等。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72.33%,此次募资无疑将大大缓解资金压力,且增发股份数量仅占原有总股本的7.5%左右,分析师普遍认为对业绩的摊薄效应较小。G宝钛资金将用于收购集团2500吨快锻生产线等7个项目,国信证券的郑东分析师认为此举对提高公司承接日益增长的航空和军工订单的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而此前G华新向第二大股东HOLCIM 定向增发1.6亿股后,二股东得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

从流通股东的角度来看,由于定向增发并不需要流通股东出资购买,而且收购新资产、开拓新业务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从而成为未来股价上涨的重要动力,而部分持股数量较大、持股期限较长的战略投资者进入,也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与以前增发不同的是,当前已公布的增发价格并没有给予机构投资者太多折价,如G宝钛甚至规定增发价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105%,如G长电以权证形式增发,则能在短期内就给投资者带来套利机会。另外,有不少公司的增发预案中,控股股东有不同比例的认购承诺,这在说明大股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封杀了股价的下跌空间。

将提供诸多题材

对于市场本身而言,定向增发将提供诸多题材,进一步活跃人气。根据证监会安排,首批露面的将是定向增发和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其次才是面向公众的其它方式再融资,且股改完成半年以上的公司方可实施对公众的再融资。因此,短期来看,投资者无需太多担心扩容压力,而且定向增发也容易成为外资并购、整体上市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不仅不会对股价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提供更多可供挖掘的热点。

总之,定向增发是皆大欢喜、互利互惠的买卖,无怪乎市场各方参与者均趋之若骛。市场人士指出,钢铁、资源、机械、金融、地产等行业存在更多定向增发的机会。

当然,有些公司增发价格如果远远低于当前股价,则有一定的冲击。如分析师对G中信的增发价预测基本没有超过10元的,而昨日该股收报于12.98元,加上短期内涨幅过大,不排除股价有回调可能。联合证券的张大威指出,由于参与增发的机构投资者有一年的持股锁定期,按市价有一定折扣也属正常,即使定向增发价格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短期负面冲击,这种冲击也非常有限,一旦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反而将提供新的买入机会。

此外,更多的担忧在对公众的非定向增发。“现在市场处于相当乐观的状态中,大家都从好的方面来看,一旦行情出现逆转,随着再融资的更多推进,扩容压力会渐渐明显起来,”平安证券的李先明表示,“而且大量放开后,容易出现鱼龙混杂,最终只有那些定价合理、有助于公司发展的增发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

Ⅶ 融资融券交易中间的证券标的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

你这个问题分两面。
第一是融资对标的证券的要求:主要是要求这个证券必须是蓝筹或者接近蓝筹标准,你用那些st类股票去抵押融资,肯定是不可能的任务。
第二是融券的证券标的:这个要看融券者的具体要求,如果融券者只针对某一特定股票,而持有者刚好有这个证券,那么不论这个证券是st还是蓝筹,只要双方谈妥即可。
综合上述,融资对标的的要求是由银主而不是融资者定的,融券对标的的要求是有融券者定而不是证券持有人定。
至于你说的国有股卖空,这种可能是完全存在的,特别是股改后国有股已经过了大非,基本都可以流通。关键卖空买空正确与否是国家证监会说了算,它说你合法,你就可以赚钱走人,它说你操纵市场,你就赔
解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筛选标准

7大门槛筛选标的证券

那些股票可以作为标的证券?《细则》从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设置了规定条件。海通证券策略分

析师陈久红指出,“总体来看,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等市场型指标成为最主要的门槛。”

《细则》明确规定,若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满三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5)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6)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7)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另外,作为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折算率最高可达70%,而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只有65%。

申银万国研究所的分析师蒋健蓉也表示,相对于前期送审稿中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略有放宽,主要也是在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的规定上。标准将融资和融券进行区分,放宽了对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要求,“从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降低至“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和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她指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中小企业股票也可能成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不过,对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大部分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被排除在外。”

由于不少分析师对上述第6个条件提出了不同理解,若暂不考虑此条件,根据天相投顾的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751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2.58%的份额;488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2.09%。非常明显,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限制在基本面好、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强且股价难以被操纵的上市品种内,同时综合考虑流通量、波动性、流动性、集中度等因素。数据显示,沪深300指数中的绝大多数个股均入选,仅6只中小板个股———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苏宁电器、航天电器、苏泊尔、宁波华翔可能入选融券卖出标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规则中指出的折算率最高的品种,即“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模糊的第6个标准

上述标准中的第6个条件引起不少分析师的关注。其中,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和波动幅度三个指标对入选标的流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陈久红指出,上述指标的提出,对于增强入选个股流通性,有效激活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不过,蒋健蓉表示,上述第6个条件存在一些表达模糊的地方。首先,4%是相对概念还是绝对概念。她假设,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为10%,如果是相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应该在9.6%至10.4%的范围内;如果是绝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为6%至14%。不过,如果是相对概念,满足条件的公司寥寥无几;其次,波动幅度计算所指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没有明确是以收盘价格,还是以交易过程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没有明确是实际报价,还是以复权价格。

如果按照大众理解,即4%是绝对概念,而波动幅度是以交易过程中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是实际报价,根据本报信息部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679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1.56%的份额;425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1.03%。仅有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航天电器、苏泊尔和宁波华翔5只中小板入选融券标的。

虽然上述存在争议的地方有待于交易所最后定夺,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规则已经明确指明的“标的”,未来市场势必会加大关注度,也势必促使这些个股活跃度的提升。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标的”多是大盘股,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权重品种。一旦资金加大力度进行炒作,无疑将推动市场以更为积极、更为健康的态势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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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权证折算率为0%。
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
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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