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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股票质押融资交易结构

发布时间:2024-08-09 12:05:58

Ⅰ 股权质押新规对个股有什么影响

新规的出台表明监管层延续金融去杠杆、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向。新规的实施将带来以下五大方面影响:1、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规模或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一方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另外一方面,对质押比例和质押率的限制也将缩减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规模。
2、由于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所以这直接禁止了资管产品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方式加杠杆(此前已经限制了资管产品的结构化杠杆)。3、禁止通过股票质押融资申购新股和买入股票,这将使得“宝能式”质押融资加杠杆买入股票的模式难以为继。
4、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将导致质押比例较高的个股无法进行新的质押融资,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
5、由于目前沪深两市平均质押率稳定在44%左右,因此新规中关于质押率不得超过60%的规定只对少数个股质押业务有一定影响,整体影响或不大。

Ⅱ 股权质押融资优势有哪些

你好,股权质押融资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但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用这种方式的比较多,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实这种方式也可以充分利用一下,不但可以节约一些融资成本,还能够充分认识到股权价值,形成一种企业的良性循环。那么,股权质押融资的优缺点及途径有哪些呢?
股权质押融资,也可以称之为质押股权融资,指融资方以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市股权等)作为质押担保,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而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Ⅲ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Ⅳ 上市公司能抵押股份融资吗

可以。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股东(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处借入资金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质押权人既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少量的非金融企业。对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来讲,股权质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其自身或相关方获得信贷资金,主要原因一是大股东或关联方因资金紧张质押股份融资;二是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增大投资杠杠的方式,在对上市公司表决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扩大对资源的利用;三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也有部分大股东为提升上市公司价值采取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包括为上市公司获取信贷资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股权质押必须了解的三大点

1. 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

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在实务操作中,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融资额=质押股票市值*质押率,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质押率分别为50%~55%、40%~45%、30%~35%,质押率随交易期限、是否为限售股等情况变化而不同。由于股票质押贷款属高风险贷款业务,为控制股价波动带来的未能偿付风险,质押方还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融资额)一般为150%~170%,平仓线(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融资额)一般为130%~150%,部分较为激进的券商警戒线、平仓线达甚至设置为140%、120%。当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融资额<警戒线时,质押方将通知出质人追加担保品或补充保证金,但不作强制性要求。当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融资额<平仓线时,质押方将要求出质人在隔日收盘前追加担保品或补充保证金,至履约保障水平恢复至警戒线水平,否则质押方将采取平仓措施。

由于质押率较低,中小创股票更难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主板和中小创业绩差异驱动结构化行情延续,自4月10日以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跌幅分别达6.2%、10.9%、12.5%,投资者不禁担心中小创股权质押的平仓风险更大,但通过简单的模拟测算,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以来自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三家公司为例,假设质押股票股本为1万股,股价为100元,警戒线为160%,平仓线为140%,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股票的质押率保守计分别为50%、40%、30%。由此推算,从质押日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需分别下跌20%、36%、52%才会达到警戒线,分别下跌30%、44%、58%才会跌破平仓线。由于质押率更低,中小创更难跌破平仓线,从而其潜在的平仓风险也将更小。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风险。股权质押的融资金额、追加质押物的预警线、平仓线与上市公司股价密切相关,必然增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需求。对于股权质押占比最大的民营上市公司而言,大多数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高管高度重合,为其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创造了更为便捷的条件。在股价跌幅过大情况下,为避免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相关股东、上市公司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与市场机构联手等方式,违规操纵股价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近年以来,在大股东面临平仓风险时,往往更有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的动机,带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当大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时,则更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欲望,而此时的占款行为则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二级市场继续下跌,将有更多质押上市公司股权的大股东面临追加质押物的资金压力,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已经很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追加资金压力更大,股东资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事项可能再抬头。

Ⅳ 债市杠杆的含义

你知道债市杠杆的含义么。你知道债市杠杆的含义中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么。下面由我为你分享债市杠杆的含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市杠杆含义介绍

债市加杠杆≠股市加杠杆。1)以场内为主,透明度更高。债市加杠杆有两种方式:以现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再买入债券、通过设计优先/劣后的结构化产品,以前者为主。回购市场透明度较高,可通过回购余额等监测杠杆规模,杠杆倍数一般在2倍以内。2)投资者更为理性、成熟。债市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其中银行占主体地位,风险偏好较低且受到严格监管,股市的投资者则以散户为主,专业知识和技能有限,投机性较强。3)债市波动性较股市小,抗跌性较强。债券有面利率和到期期限,其价格最终将回归面值,因而相对股票而言涨跌幅区间明显较小,且整体的波动性也低于股票,去杠杆的“抗跌性”更强。4)债市杠杆较低且有顶。当前债市整体杠杆1.12倍,交易所债市杠杆1.33倍,处历史合理水平,且质押回购加杠杆存理论上限,若质押率70%,杠杆上限即为3.3倍。

交易所回购资金供给和需求。1)主要参与者。融入资金的主要为保险、基金、券商自营,分别占比49%、20%和16%,融出资金的主要为自然人和一般法人,分别占比37%和32%。在交易所“借钱”的主要是机构,而“出钱”的主要是个人,与股市两融正好相反。2)回购资金供给。交易所债券总市值仅占股票9.65%,回购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剩余资金,受到股市交易热情、其他保证金流动性管理工具规模(如场内货基、券商保证金理财产品)等因素的影响,可分别通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股市成交量、场内货基规模等来观察。3)回购资金需求。交易所回购需求主要来自债券加杠杆,可通过回购未到期余额来观察,需求理论上限应为整个市场标准券规模,中登149号文使可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规模骤降3500亿以上,虽公司债放量,但整体可质押券规模尚未达到14年11月水平。

资金价格背离主因:回购供给减少而非需求上升。股灾以后,交易所和银行间资金走势出现明显背离:R007基本在2.5%附近,而GC007先下后上,振幅达200BP。股灾后至8月中旬,交易结算资金逐渐回落但仍维持高位,同时股市交易低迷,资金大量淤积在回购市场,GC007从3%下行至1.2%左右;而从8月中旬至今,尽管股市交易热情仍无起色,但交易结算资金从3万亿降到2万亿,而场内货基规模大增约2500亿亦分流回购资金供给,导致GC007从低点不断攀升。而从需求来看,9月末交易所回购未到期余额较6月末上升仅上升843亿,回购未到期占整体标准券规模也与6月末持平。因此,回购供给的趋势性下降导致了交易所资金利率回升,而由于可质押券整体仍不高,公司债扩容而引起的回购需求上升并非主要原因。

交易所债市杠杆并未明显上升,去杠杆风险可控。9月末交易所债市整体杠杆1.33倍,从7月以来连续回升,但仍未达到1.35的历史平均水平。回购交易量在8月和9月有明显上升,但由于公司债发行提速(7月份以来月均净增1000亿以上)、国债大量转托管到交易所(9月交易所国债托管量增977亿),交易所整体债券托管量也出现了明显提升,稀释了杠杆的提升。从资金供需对比来看,股灾以来交易结算资金规模从超3万亿降至2万亿左右,但仍远高于不到1万亿的回购未到期余额,去杠杆风险可控,这也使得交易所资金利率在公司债明显扩容且加杠杆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得以维持相对低位。

公司债明显滞涨,风险已缓慢释放。受交易所资金利率提升影响,近期公司债明显滞涨,以5年AA公司债为例,其收益率基本与9月初持平,近期还呈现上升态势,而同期银行间5年期AA中票收益率下行约20BP。公司债风险正缓慢释放,而非市场所担心的快速去杠杆,公司债下跌后其与银行品种的利差有所缩小,风险有所降低。

资金面整体无忧,交易所资金面波动或增大。银行间与交易所对于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大部分投资者来说是连通的,交易所资金面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广义流动性水平(由经济基本面和央行货币政策决定)。历史上,银行间与交易所资金利率走势基本一致,只是交易所波动性更高。当前经济仍疲弱,通缩风险升温,央行降息空间打开,资金面宽松仍将延续。但交易所资金面波动或将增大:一方面,交易所资金面更易受股市影响,股市企稳向好将提升股票交易热情,分流回购资金供给,且股市持续向好,IPO重启的概率也将增大;另一方面,公司债发行规模持续高位将提升可质押券规模(离中登149号文之前规模缺口仅余1600亿左右),增大回购需求。

正文:

1. 债市加杠杆≠股市加杠杆

1.1 加杠杆方式以场内为主,透明度更高

债市加杠杆以场内质押回购为主,结构化产品为辅,透明化程度相对股市较高。债市加杠杆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再买入债券、通过设计优先/劣后的结构化产品达到加杠杆的目的。其中质押式回购为主要方式,杠杆倍数一般在2倍以内(公募债基要求杠杆比例不超过1.4倍),质押回购市场又以银行间市场为主,受到央行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可通过观察回购余额等监测杠杆规模,透明度相对较高。

通过设计结构化产品进行加杠杆以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资管类机构为主体,通常引入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自有资金或其他风险偏好较高的资金作为劣后,通过这种方式,若优先/劣后=9:1,则杠杆可达10倍。若两种方式并用,总的杠杆倍数=(优先资金规模+劣后资金规模)×(1+回购比例)/ 劣后资金规模。

而股市加杠杆除了场内融资融券外,还包括大量的场外配资,包括理财配资、伞形信托、民间配资等,场外配资规模较大且较难监管,相对透明度较低。

1.2 投资者较股市更为理性、成熟

债市的投资者以机构为绝对主体,其中又以银行为主。银行的风险偏好较低,又受到央行和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且银行的债券投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管理流动性,盈利性并非其首要目的,不大可能出现为了追求盈利而疯狂加杠杆的现象。

股市的投资者则以散户为主,专业知识和技能有限,投机性较强,疯狂加杠杆一定程度上也是其从众、盲目追求高收益的心理造成的。目前A股个人持有的股票自由流通市值占比46%,成交量占比85%左右,机构投资者在成交量占比中仅占12%,且A股的投资者换手率远高于其他市场投资者。

1.3 债市波动性较股市小,下跌空间有限

债券有票面利率和到期期限,其价格最终将回归面值,因而相对股票而言涨跌幅区间明显较小,且整体的波动性也低于股票,即使下跌,也不太可能出现像股票那样大面积连续多日跌停的现象。

债市加杠杆后的“抗跌性”较股市强。假设现在债市平均收益率为5%,有一个5倍杠杆的债券产品,其优先级收益率为5%,若整体产品收益率为6%,则劣后收益率为10%,要使劣后收益为零,则整体产品的收益率需跌至4%,这相当于整体收益率降低2%,若债券组合久期为3,相当于整体债市收益率上行67BP,这对于债市来说已经算一个不小的调整幅度。

1.4 债市杠杆低于股市

债市主要采用质押回购的方式加杠杆,而质押回购融资受到券种、质押政策、质押比率等的限制,加杠杆的规模也因此受限。假设有10亿可质押券,其质押率为70%(信用债质押率一般在50%-90%),第一次可通过质押融资7亿,再买入进行第二次融资,可融4.9亿元,以此类推,理论上可融资23亿,杠杆为3.3倍,故通过信用债滚动放杠杆存在理论上的上限。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债市整体杠杆1.12倍,交易所债市杠杆1.33倍,也远低于股灾前A股杠杆率最高7.2倍的水平。

2. 交易所回购资金供给和需求

2.1投资者结构:与银行间差异较大

股灾后资金回流债市,交易所回购利率降至低位,适逢公司债扩容,公司债质押回购加杠杆成为机构普遍运用的策略。

不同于银行间市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以保险机构、基金公司、一般法人、券商自营等为主,上述主体在交易所债市投资规模占比接近75%,商业银行仅占4%。

从参与回购的主体来看,融入资金的主要为保险、基金、券商自营,分别占比49%、20%和16%,融出资金的主要为自然人和一般法人,分别占比37%和32%。

2.2供给:股市结余资金为主,受其他场内流动性管理工具冲击

交易所债券总市值仅占股票9.65%,回购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剩余资金,受到股市交易热情、其他保证金流动性管理工具规模(如场内货基、券商保证金理财产品)等因素的影响。股市剩余资金可通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来观察,股市交易热情可观察股市成交量,至于替代回购的其他保证金流动性管理工具,以场内货币基金为主,可观察场内货基规模。

2.3需求:主要来自债券加杠杆,与可质押券规模和利用率有关

交易所回购需求主要来自债券加杠杆,可通过回购未到期余额(质押回购未到期余额无直接公开数据,可通过各品种回购交易量推算)来观察,需求理论上限应为整个市场标准券规模。

可质押券规模受公司债净增量和质押融资政策影响,14年底中登下发149号文,实行质押融资新政,AAA以下企业债不再新增入库,此举导致3500亿以上企业债失去质押资格,可质押券规模大大下降。(可质押券主要为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公司债可通过公司债余额和相应标准券折扣率计算,国债和企业债因无法确知某只债券在交易所的托管量,可采用托管总量与国债标准券折扣率均值计算。)

3. 交易所资金价格上升:回购供给减少

股灾以后,交易所和银行间资金走势出现明显背离:R007基本在2.5%附近,而GC007先下后上,振幅达200BP。股灾后至8月中旬,交易结算资金逐渐回落但仍维持高位,同时股市交易低迷,资金大量淤积在回购市场,GC007从3%下行至1.2%左右;而从8月中旬至今,尽管股市交易热情仍无起色,但交易结算资金从3万亿降到2万亿,而场内货基规模大增约2500亿亦分流回购资金供给,导致GC007从低点不断攀升。

而从需求来看,9月末交易所回购未到期余额较6月末上升仅上升843亿,回购未到期占整体标准券规模也与6月末持平。因此,回购供给的趋势性下降导致了交易所资金利率回升,而由于可质押券整体仍不高,公司债扩容而引起的回购需求上升并非主要原因。

4. 交易所去杠杆风险可控

4.1 杠杆并未明显上升

9月末交易所债市整体杠杆【交易所债券总托管量/(交易所债券总托管量-交易所质押回购未到期余额)】为1.33倍,自7月以来连续回升,但仍未达到1.35的历史平均水平。回购交易量在8月和9月有明显上升,但由于公司债发行提速(7月份以来月均净增1000亿以上)、国债大量转托管到交易所(9月交易所国债托管量增977亿),交易所整体债券托管量也出现了明显提升,稀释了杠杆的提升。

4.2 资金仍可支撑,去杠杆风险可控

从资金供需对比来看,股灾以来交易结算资金规模从超3万亿降至2万亿左右,但仍远高于不到1万亿的回购未到期余额,去杠杆风险可控,这也使得交易所资金利率在公司债明显扩容且加杠杆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得以维持相对低位。

4.3 公司债滞涨,风险缓慢释放

受交易所资金利率提升影响,近期公司债明显滞涨,以5年期AA公司债为例,其收益率基本与9月初持平,近期还呈现上升态势,而同期银行间5年期AA中票收益率下行约20BP。公司债风险正缓慢释放,而非市场所担心的快速去杠杆,公司债下跌后其与银行品种的利差有所缩小,风险有所降低。

5. 资金面整体无忧,交易所波动加大

5.1 货币宽松延续,资金面整体无忧

银行间与交易所对于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大部分投资者来说是连通的,交易所资金面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广义流动性水平(由经济基本面和央行货币政策决定)。历史上,银行间与交易所资金利率走势基本一致,只是交易所波动性更高。当前经济仍疲弱,通缩风险升温,央行降息空间打开,资金面宽松仍将延续。

5.2 交易所资金面波动或将加大

Ⅵ 请问上市公司股权质压跟股票收益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这两者一般是相辅相成的,质押股权的信托,收益权也作为质押的一部分,但是可能有其他更好的还款来源,所以就只写质押股权,其实如果到期不能兑付本息的话,股票的收益权依旧会被信托公司强制变现;股票收益权信托,就是不确定其他的还款来源,所以信托合同写明以到期赎回股权收益权来还本付息。
信托融资的股价确定是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的,肯定是折价的,全流通股折价率高,限售股折价率低,因为信托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安全,要设立安全机制,所以要压低质押率。好比你要融资5000万,就必须要有市值一亿的股票质押,因为在信托期间,股票的价值变动是很大的,为了保障信托的安全,一般当市值跌到7元的 时候,就会预警,当跌破6.5元,就要融资人补仓了。如果不补仓,信托就有权处理这些股票,以保证信托的安全性。
如果是全流通股,为什么融资者不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来实现资金的需求呢?这样就不用支付高额的信托成本,但融资人依旧这样做,是因为融资人很看好这只股票,认为现在的股价太低,如果现在卖了股票,将来这些钱加上付给信托的成本并不一定买到这些股票,是对股票的利好,这比高管增持还有说明力。

Ⅶ 信托项目的风控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结构化设计还有什么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
(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
2、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后作出的选择。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活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因此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即为信托期限。在没有设置开放期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会相对较高。而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与流动性成反比的,信托期限越长,其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也会越大,安全性就会相对降低。当然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风控措施等方面。
交易结构要素更多地体现在信托经理进行产品设计的前期思路中,而风险控制措施要素则贯穿于信托产品设计和运行的始终。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又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通过一定要素的组合和架构,信托产品的基本结构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设计和交易过程,在流程方面还需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信托文件拟制、审批、报备、相关合同签订、产品营销推介与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跟踪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个阶段。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本节将要介绍的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关于信用风险,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通常为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其做保证担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政信合作项目,近年来有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由同级人大出具将还款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主体,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2)抵押、质押。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动产抵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较低,一般为评估价值的3到5折。房产和土地抵押是常见的不动产抵押,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动产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也常有涉及,但动产质押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可移动性和难以控制,部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且折旧较快;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在信托公司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强常成为质押标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各种收费权也成为质押物。
关于市场风险,如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上,主要采取结构化设计、预警点及止损点设置、分散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具体包括:
(1)结构化设置,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受益主体,即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取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有些获取少部分浮动收益率,优先级受益人一般为普通投资者;而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获取剩余超额浮动收益,一般由私募机构等投资顾问充当,其按一定比例认购的信托资金作为保底资金,如果发生亏损,这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亏损。
(2)预警、止损,一般来说预警线是在全覆盖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给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止损线一般覆盖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实时监测,在触及预警、止损点时分别进行补充保证金提醒或平仓操作。
(3)分散投资,证券信托一般通过投资比例、范围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来实现分散投资,以规避由于个别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非系统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通常采取到期控制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现金流。如艺术品信托由于其到期处置时间较长,因此一般在信托计划到期前6个月或3个月就要求投资顾问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且不得再买入新的艺术品。而一些权益投资类项目通常通过账户管理(或监管账户)进行现金回流控制。
关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信托公司通过严格制定业务流程、加强复核等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够增加现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实现。流程控制措施一般是为保证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约定的操作事项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执行公证、账户监管等措施。
5、流动性
前面两期介绍了信托产品收益率、期限、风控措施和交易结构四个基本要素,这几个要素可以认为是信托产品分析框架中的静态指标,下面探讨在产品诞生以后,受益人(投资者)如何将所持信托受益权变现,即所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门槛高、收益高、风险较高、投资时间相对较长等特点是众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印象。信托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或300万,投资时长多在1年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中,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产品占比达90%以上,2年以上占比接近一半。这意味着投资者认购大多数信托产品后,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5个投资期限,产品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银行间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强、并且无固定管理费,适合有短期资金配置需求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一类信托产品又被称为资金池信托产品,通过“期限错配、循环发行、汇集运作”,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证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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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为什么现在大股东增持都采用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

因为可以放杠杆。
券商帮忙管理也可以收管理费。总要给天天跟自己鞍前马后的那些人一点利益的就这么简单;
据国信证券介绍,“稳定发展”系列资管计划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定向增持方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国信定向资管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期限最短6个月。
二是质押增持方案,即大股东、董监高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在国信证券,国信证券通过资管产品资金、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为增持提供融资。大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将自有资金及质押融资获得的资金通过国信定向资管计划进行股票增持。其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不设下限,最快一周可以放款。
三是配资增持方案,即寻找具有利率优势的金融机构资金,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提供结构化配资,通过国信证券分级集合资管计划进行增持,杠杆比例在1:1~1:2,结构化融资利率为市场最低利率,设立起点为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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