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民的名义 信托基金 被抓后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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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
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人民的名义》剧中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基金收入来源是不合法的,因此该信托基金必须被收回。希望可以帮到您。
㈡ 公民个人为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有效吗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应认定有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该《意见》也未将公民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作除外规定,事实上承认了这种借贷的效力。有人认为应确认无效。理由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为了防止脱离宏观控制和金融管理的资金体外循环,维护金融秩序,如允许企业与公民相互借贷,也容易导致同样的不良社会后果。还有人根据出借方的不同判断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即:凡公民借给企业资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确认为民间借贷,也就是说,这种公民借款给企业的行为有效;而企业借款给公民个人是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而应确认企业借贷给公民的行为无效,由于理解不同,对公民与企业借贷案件的实际处理也各不相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一、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批复》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或公民的借贷而言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早就起草了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草案,但到目前为止,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只在该解释第六条中出现一次。按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特点是:公民始终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无可争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非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享有出借权。可以说,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财产权的表现。综观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全文,该解释并未将企业作为民间借贷出借方排除在外,也未将这种借贷规定为非法行为。因此,《批复》实际上是依据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性质。
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民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允许的形式。这四个条件中,最主要的是两条,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力的影响或强制下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因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必须区别开来,两者不能混淆。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在表现形式上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相似之处,如都有一定的期限、借款人都要付利息等,但企业向公民借款只能向特定的、少数的人借款,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企业只能因某些特殊的事由而向公民临时借款,不得是经营性行为;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如本企业职工生病、购买住房等,企业不能以此牟利;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数量只能是少量的,企业应当明了借款人的用途,借款人不得以借贷形式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由于现代金融体制和经济制度为企业融资、投资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渠道,企业向公民借款或者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是企业融资、投资的极为例外的情形,不应当成为一种主要的方式。
企业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信誉等原因向公民借款的情形相对较为普遍。尽管企业向公民借款的情形各异,但其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应付企业临时急需。例如,企业在外地推销其产品,因所带资金不足而向某一公民借款。第二,向公民募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即集资。所谓集资,而如果仅凭行为人外部的意思表示就确认其行为的效力,不仅有可能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同时也可能达不到行为人的预期法律后果,更难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中,行为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公民与企业,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受借方,均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志,而没有欺诈、胁迫或其他违反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故此,《批复》首先强调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哪些情况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现实中,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借款人的情况极为罕见,而公民或企业被迫作为出借人特别是公民被迫作为出借人的情况却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公民或企业出借自己的金钱给他人,很多时候并非其真实意志的体现。例如,企业以“入门费”等形式要求新进职工借款或附条件向职工集资时,可以推定职工“借”钱给企业就是违背了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公民借款给企业是否符合其真实意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公民即借款人本身的经济状况;二是公民与企业是否有某种形式的隶属关系;三是公民如不借款给企业是否给公民带来某种不利的后果;四是公民借款人能否取得不低于银行存款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借款给公民是否为其经营目的而定。现实中,有不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将企业的流动资金“借”给自己或其他相关人从事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营利活动,尽管打着借贷的旗号,但却违背了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是指企业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或公众或者聚集体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募集或者聚集所需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的法律、法律对企业或个人、团体进行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合法的集资活动有以下四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股票,包括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二是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三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四是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等。除上述四种集资为合法集资外,其他的都是不合法集资即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权集资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集资;二是无权集资的企业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企业非法向社会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
与集资(借款)相对应的行为是出借款项(贷款),但一般而言,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企业大量借款给公民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如前所述,企业有权自主处分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但如果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实际上是发放贷款的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不论企业以何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都是违法行为即违法经营。
四、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处理
依《批复》,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借款人不仅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的利息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则按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整顿金融“三乱”问题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乱集资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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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高小琴的两个信托基金会被没收吗
资金来源不合法,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收回的。
㈣ 信托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LP保本担保。由于通常目标企业以及GP都少反担保物,那么担保方如何控制风险。
作为担保,若不是信用担保,主要看抵押(质押)物,在私募基金中也可能是次级;
私募基金(信托)的风险控制还要看还款来源,还款来源和抵押物是融资项目的主要观察点。
供参考,本人就在担保公司。
㈤ 信托基金是怎么回事儿 洗钱是怎么回事儿
信托基金,都是接受投资者委托,集合资金投资于某个特定的对象或市场,获取收益的一个行为。
洗钱,就是把黄赌毒黑恐怖等不合法收入的资金,通过汇款、存取、投资等一系列活动,漂白为合法资金的过程。全球都联合行动,打击洗钱。
㈥ 高小琴玩的信托基金你弄明白了吗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2亿元港币的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前提条件,就是资金来源合法,高小琴的资金来源并不合法。电视剧毕竟是虚构的,在实际生活中这样“来路不明”的资产是不可能被用做信托资产的。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抛开财产合法性不提,单从高小琴为孩子设立信托基金来说,还是很有规划意识的,她了解自己和妹妹有可能朝不保夕、没有办法照顾孩子,所以提早为孩子做了打算。
信托和基金是相互独立但是又有交集的两个内容。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绝对的信任,将财产所有权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运营这笔财产,而受益人则是受托人指定的人。
基金类似于投资,是几个人将资金放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去投资并共同享受收益,其实就是选择一定的投资方式或产品来获取收益。
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资人把资金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交给信托公司或受托人来投资运营这笔资金,投资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给集资的这些投资人或信托的受益人。
所以在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就是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而其妹妹高小凤就是受托人,受益人则是两个孩子。
大陆与香港信托基金的不同
大陆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投资信托,将投资者们的资金集合起来委托专家投资,以此来减少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就是一个理财产品;
而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是家族信托基金,类似于遗产规划,是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并非是理财产品,这就是为什么高小琴要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的原因了。
信托基金能够保障两个孩子未来的生活,也可以将这笔财富传承下去,是比较灵活的财富传承的方式,它可以决定资产在什么时间什么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对于高小琴这种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是将资金传承下去的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她和妹妹的两个孩子生活的最好选择。
㈦ 高小琴给孩子存的信托基金没收么
没收。来源不合法的信托,都可以通过行政干预没收的。
㈧ 《人民的名义》让信托基金大火,高小琴在港2亿信托逃得过crs吗
信托基金具有非常特别的独立性,剧中高小琴的信托基金成立的前提条专件是2亿资产来源正规合法。但从属《人民的名义》中可以了解到高小琴的收入是不合法的,因此该信托不成立,2亿港币必须没收。
当然,如果2亿港币合法,部分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就从高小琴变更到信托,不会被强制要求没收,两个孩子也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得到应得的财产。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