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产政策16条
房地产的曙光终于来了!㈡ 盛大金禧清退是怎么清的
近日,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大金禧)爆雷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11月19日凌晨,盛大金禧通过官微发布公司关于良性清退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实了外界传言公司实控人盘继彪失联及合同违约无法兑付等焦点问题。
公告称,“受经济大环境、疫情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盘继彪失联等因素影响,出现合同到期违约且未支付情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解决问题,经盛大金禧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盛大金禧资产、项目方资产、关联公司实际控制的资产依法依规保全处置,用于逐步清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盛大金禧目前全国投资人数估计达到二十余万,集资数额或超百亿元。
盛大金禧是谁?
盛大金禧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湖南长沙,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盘继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服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盛大金禧的业务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民间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投融资业务咨询、策划、管理、顾问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多年来,盛大金禧以百分之十几的年化利率吸引了大量客户投放资金,但其目前仍未取得相关金融牌照,也为此次爆雷埋下隐患。
关于盛大金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出现财务危机,早在2017年时,就有投资者在湖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提问。
当时,湖南地方金融监管局回复称,盛大金禧是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融资中介机构,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更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即使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也并不意味着政府或有关部门将承担任何担保或“兜底”责任。
在另一则回复中,湖南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盛大金禧是民间资本设立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其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需要投资者自行甄别,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快向公安等有权部门举报,若实际发生损失,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立案,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权益。
此外,盛大金禧因广告违规、经营异常等问题皮团,多次受到监管部门警示。
2016年1月,盛大金禧因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受到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被罚款60万元。
2016年6月,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盛大金禧罚款3万元,因其擅自成立分公司。
在2017年至2019年间,盛大金禧因存在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被湖南政府管理部门三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2023年12月开始清退,客户可选择“用酒换钱”
根据盛大金禧管理层决议,为及时解决问题,自11月19日公告起五日内,各地以分公司为单位选举代表,成立“投资者权益保障领导小组”,在11月25日前,成立市级“投资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分会”,尽快开展资产查验,参与研讨处置方案,介入资产处置。于12月10日前,成立省级机构,锋余以尽早实施整体的资产处置,尽早解决问题。
同时,盛大金禧发布了具体的清退建议方案。
方案称,由于考虑到资产清点及处置所需的时间,需要设置清退筹备期,在筹备期内对变现较快的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以此形成首批兑付资金。同时在整个清退周期内不断盘活及处置资产,完成整体清退。在兑付顺序上,按照“先老后少”、“先小后大”的原则。
现金兑付方案显示,清退筹备期预计12个月,至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筹备,对年龄在65及燃基橘65岁以上的客户,以及年龄在65岁以下且应清退本金金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客户,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兑付,最长分48期兑付完成,每期不超过一万元,最后一期兑付完剩余金额。
对其他客户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兑付,最长分36期兑付完成,每期不超过一万元,最后一期兑付完剩余金额;兑付期间,如果盛大金禧流动资金达到应清退本金金额及其他负债总额的1.1倍,则立即全部兑付。
另外,盛大金禧还发布了以资抵债方案:客户可选择用现有赖永兴酱酒产品兑付,以及对公司房产等易于保值的不动产,在确定价格并清晰产权后进行实物兑付。
清退资金来源上,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资产的盘活或处置产生的现金流;对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亲属的资产进行控制、处置获得的现金流;对公款私用的收益方进行追索获得的现金流;对存量债权进行追索所获得的现金流。
实控人盘继彪失联,关联上市公司金禧国际控股成“腰斩股”
值得一提的是,盘继彪刚刚辞去香港上市公司金禧国际控股(00091.HK)的董事局主席一职。
11月14日,金禧国际控股发布公告,盘继彪因拟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已辞去执行董事、董事局主席兼集团行政总裁职务,同日起生效。2019年时,盘继彪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标准资源控股”,更名为“金禧国际”,并担任董事局主席。
虽然盘继彪与金禧国际控股划清关系,但随着盛大金禧爆雷消息的传出,金禧国际控股近3个交易日股价连续大跌,已累计下跌50.88%。11月21日下午1时15分,股价一度下跌30%,截至今日闭市,股价报0.069港元。
金禧国际控股今年半年报显示,2022年中期亏损同比扩大,续亏4594.6万港元,上年同期亏损2907.7万港元;总营收847.4万港元,同比减少29.0%;基本每股收益为-0.0103港元,同比增长60.0775%;每股净资产为-0.0016港元,同比减少123.5294%。
此外随着盛大金禧的爆雷,不少虚假信息也有所猖獗。
此前一份标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红头文件,虚构了“蓝驰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联系吸收客户,假借协助清退名义套取客户信息进行诈骗。18日凌晨,盛大金禧回应称,该公文乃伪造,公司所有信息请以盛大金禧官方公众号为准。
另外,一则盛大金禧《我们跑路了》的通告也在网上流传。但记者查阅盛大金禧官网及公众号,均没有发现该通告身影。
㈢ 2003年中共中央发布的9号红头文件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国土绿化事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保护森林、绿化祖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
要大力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教育要强化相关内容,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㈣ 如何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的集团化发展逐渐成为大家的首要选择之一。企业集团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主力军,但随着集团的成立、联合之后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实却并不全是1+1>2或1+1=2,其中不少企业集团由于没有能够及时处理和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带来矛盾重重,直至酿成散伙或拖垮核心企业(母公司)的苦果。</P>
<P>在国家对企业集团的试点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应该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实行六个统一:(1)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计划主管部门;(2)实行承包经营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紧密层再对核心企业承包;(3)重大基建、技改项目贷款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对外;(4)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对外;(5)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资产交易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6)紧密层企业的主要领导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BR>六个统一的模式简单地强调了集团中心集权统一,但缺乏集团中心应该关注的焦点和自身的工作重心。在实际的执行当中,集团中心管理方式可能需要分解成更多的操作模式。 </P>
<P><FONT color=#0000ff>一、集团管理的几种模式及各自特点<BR></FONT>集团公司管控模式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要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 <BR>首先是狭义的管理模式的确定,即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其次是广义的管控模式,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具体的管控模式,而且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定、总部及各下属公司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公司组织架构的具体形式选择(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子公司制、及多中心网络式)、对集团重要资源的管控方式(如对人、财、物的管控体系)以及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第三个层面是对与管控模式相关的一些重要外界因素的考虑,涉及到业务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管理、作流程体系以及管理信息系统。 <BR>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按总部的集、分权程度不同而划分成“操作管控型”、“战略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三种管控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BR>操作管控型:总部从战略规划制定到实施几乎什么都管。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如人事管理不仅负责全集团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负责管理各下属公司二级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要很高。为了保证总部能够正确决策并能应付解决各种问题,总部的职能人员的人数会很多,规模会很庞大。如ge公司在1984年以前采用的就是这种管控模式,导致总部职能人员多达2000多人。直到杰克·韦尔奇任ceo后才转变为战略管控模式,大大减少了总部参谋人员。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是头脑,下是手脚”。ibm公司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为了保证其全球“随需应变式”战略的实施,各事业部都由总部进行集权管理,计划由总部制定、下属单位则负责保障实施。 <BR>战略管控型: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下属企业执行。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也要求很高。为了保证下属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集团总部的规模并不大,但主要集中在进行综合平衡、提高集团综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下属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范经验的分享等等。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运用这种管控模式的典型公司有英国石油、壳牌石油、飞利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集团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控模式。 <BR>财务管控型:集团总部只负责集团的财务和资产运营、集团的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对外部企业的收购、兼并工作。下属企业每年会给定有各自的财务目标,它们只要达成财务目标就可以。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可以很小。典型的财务管理型集团司有和记黄浦。和记黄浦集团在全球45个国家经营多项业务,雇员超过18万人,它既有港口及相关服务、地产及酒店、零售及制造、能源及基建业务,也有因特网、电讯服务等业务。总部主要负责资产运作,因此总部的职能人员并不多,主要是财务管理人员。ge公司也是采用这种管控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有头脑,没有手脚”。 <BR>还有其他一些模型设计方式,如分成经营式、战略式和控股公司三种模型,其基本原理和集团中心的控制方式也与前面描述的模型相似。也可以分成两大类,纯粹的投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具体生产经营功能的集团公司。纯粹出资功能的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没有直接的指导,主要负责对外投资、监督投资的使用和调整对外投资的结构;具有部分生产经营功能的母公司通过集团战略、业务单元战略和集团的职能部门等方式对下属子公司业务进行协调和影响,集团中心可能考虑设置统一购进、统一销售、统一研发等功能。 <BR>可见,操作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是集权和分权的两个极端,战略管控型则处于中间状态。但是,有的公司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便于管控,将处于中间状态的战略管控型进一步细划为“战略实施型”和“战略指导型”,前者偏重于集权而后者偏重于分权。</P>
<P><FONT color=#0000ff>二、如何健康推进集团母子体制管理<BR></FONT>上述情形表明,理顺和解决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管理关系刻不容缓。在我国尚未形成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广大企业实践者去探索和实践。努力探求完善和规范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关系的途径和方法,以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BR>(一)转变管理观念,集团型管理的指导思想必须到位。企业集团组建之后,在企业形态、产权关系、管理特点、运作方法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而集团母公司领导在这些变化了的新形势面前,因为缺乏必要的管理观念转变、管理知识更新和领导水平提升的准备,仍然沿用建立集团之前单个企业的管理观念去实施管理。因此,要理顺集团内部管理关系,首先必须转变管理观念。一是管理思想要由单一企业型直线管理模式向集团型“金字塔”管理转变;二是管理职能要由单纯的公司自身管理向控股型公司管理转变;三是管理方法要由纯粹的总公司型管理向母子公司型管理转变。<BR>(二)理顺管理关系,母子公司相互关系的功能必须定位。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要明确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完善集团功能,规范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1)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依据持有的股权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依法对其投资的子公司享有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并进行监督、考核。而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应当切实维护出资人的种种合法权益,为出资者收益最大化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母公司不能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既要有利于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也要坚持平等、竞争、效率的原则。(3)母公司与主要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集团是一种以母公司为核心、子公司为主要成员的组织体系,母公司的主要作用是依照法律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经营活动;决定集团内部的重大事项;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的调整;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息网络等等。而子公司应当服从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确保集团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BR>(三)界定管理内涵,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行为必须归位。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权管理。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参与管理及决策的管理行为。股东会不能流于形式,母公司选派董事、监事组成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要对股东会真正负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对它实行产权管理,全资子公司的主要领导由母公司委派和聘任,进行考核、奖惩。二是发展管理。母公司为了实现资源互补、优势重组、统一发展、战略协调和指导,要规范主要成员企业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的管理行为,而子公司要在母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近期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制订或修订自己的发展战略和近期规划。三是财务监管。母公司为了维护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和盈利性,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状况和资产运行质量进行监督。子公司要向母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建立合并会计报表制度,并且保证所提供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运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要经常分析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如资产负债率、大额借贷、提供担保、库存积压等,要特别予以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母公司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作为考核外派董事、监事及董事长业绩的依据。四是日常监管。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运作过程中的权能,要实施经常性的指导、监督,监管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劳动人事变动以及市场开发等。<BR>(四)完善管理体系,企业集团的运行机制必须就位。正确处理集团内部的管理问题,其实质就是建立权责明确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对于母公司来说,既要坚决维护出资者的参与管理、选择经营者、资产收益等合法权益,对子公司拥有股权性控制权和契约性支配权,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又要坚持尊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即在发挥母公司主导作用的同时,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对于子公司来说,既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享有法律上与母公司相同的民事权利,又要担当起集团成员企业的角色和义务,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集团章程规定的监管,从而确保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建立上述那样一种管理体系,需要通过一系列操作系统去实现,因此完善集团的运行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要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机制。其次,要完善一体化发展机制。坚持母子公司发展战略一体化、投资方向一体化、项目审定一体化。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审议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子公司提供可行性报告,由母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和审议才能实施,以防止和减少由于投资失误和盲目担保造成损失而负连带责任。第三,要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P>
<P><FONT color=#0000ff>三、集团公司管控中四个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FONT><BR>问题一:如何实施对快速发展公司的有效管控?<BR>管控模式问题对于快速发展的公司十分重要,有时往往是致命的。对于这种类型的集团公司,更加需要引入“集成的管控模式”的概念,即它首先需要一个科学、明确的战略方向,要从“机会”的海洋里跳出来,以免被太多的机会“淹死”。<BR>其次,应该重新明确和调整总部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管起来,不该管的坚决放下去。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企业规模已成倍地扩大,而企业首脑机关仍然沿用原有的一套组织结构和管控模式,这自然是行不通的,对它们来说改革和放权是势在必行的事。但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企业发展初期,人们由于规模小而养成的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的习惯很难改变。同时,小规模经营时所需要人员的技能也往往达不到大规模运作的要求,而人员又不是能说换就换的。实际的出路可能要么是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要么只好分配到与之相适应的岗位上去。总之,总部职能、权限的重新调整往往会影响到现有人员的任用、安排,从而会增加改革的难度。再次,由于战略目标和管控模式的改变,相应的支撑体系如人力资源管理、作流程和学习系统都要跟上。比如,部门职责的变化必然引起岗位职责的变化,从而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也进行调整。再如,原有部门权力职责的改变必然要求有新的工作流程相匹配,否则员工们办事可能连找谁都不知道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经营更离不开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需要,否则,管理者很容易变成瞎子。 <BR>问题二:以行政手段“拉郎配”、“归大堆”而形成的集团公司如何进行有效管控?<BR>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行政手段组建的集团公司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但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先天缺少产权联系,加之体制、人事、文化等方面的障碍,往往导致“联而不合”、“集而不团”的现象。如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子公司,成为吃大锅饭的“无底洞”;而一些竞争力强的子公司则又片面强调自己的“独立法人”地位而抵制母公司的管控。集团内各子公司间又往往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和资源浪费现象。集团下属企业之间没有整合,没有形成应有的合力,母子公司不能实行一体化运作,而是以多个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集团的群体优势难以发挥。 <BR>在这类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主业不突出,各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关联性不强,导致整个集团的资源无法充分合理地整合,从而无法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企业看起来规模很大,但实际上是个虚胖子,大而不强。一旦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垮掉。对于这种类型的企业,其首要问题是明确业务战略,突出主业,加快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战略目标明确之后,再围绕科学的战略目标来设计自己的管控体系才可能有效。其次、加强总部对各下属企业提供共享服务的功能,尽可能地减少它们所承担的与其业务不相关的工作,如集中采购、后勤供应等,突出其主要业务功能。同时,加强集团的品牌、文化建设,提高集团统一的公共知名度和内部对集团的认同感,从而提高整个集团的凝聚力和下属公司的归属感。再次,逐步取消下属企业中非上市公司的法人地位,将它们按行业特点组成事业部或分公司,使之能拥有从事自身业务发展的充分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同时又不至于失控。最后,经过一定年限的运作,形成了集团公司的优良资产,则可以推向资本市场,按市场要求去规范地运作。 <BR>问题三:如何改变不适应环境变化的、老的组织结构?<BR>业务的多元化加剧了管理的复杂性。因为行业性质不一样,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简单的直线职能使组织结构更难满足多元化集团公司管控的要求,它无法区分不同的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因此,集团的组织结构必须向其它形式转换,如事业部制或矩阵制。由于集团公司有其各自的特点,很难不加了解就能给定一个合适的模式。但是,无论转向何种组织形式,前面所提及的总部的五大职能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又以领导和共享服务职能更为重要。其次,组织结构的形式只是集团公司有效管控的一方面。集团要达到有效管控的目的,还应该在总部和下属企业的功能定位、管控模式上下功夫,弄清楚“你做什么,我做什么”,这是集团公司管控的关键所在。仅仅在组织形式上下功夫,无疑是以偏概全。 实际上,一个企业处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其战略目标是不同的,因而相应的组织形式应该是不同的。即使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中,在市场起步期,企业组织结构首先需要满足争夺市场份额的要求,需要强化现有技术的使用能力和市场渠道的开发能力,因此组织在这些方面的功能必然首先突出出来。到了快速增长期,企业组织结构则需要满足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和争夺新的、更高端市场的需求。因此,组织结构需要突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市场营销和成本控制功能。而到了成熟期,组织结构则需要在进一步提升上述各种能力的基础上,更加满足开发现有客户潜在价值和强化对客户深层次服务的能力。相应的,以客户群体为导向的组织形式将显得更加有效,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企业,特别是服务性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咨询公司等以客户群划分来搭建自己的组织结构的原因。 <BR>问题四:如何处理好集团公司对其上市子公司的管控?<BR>我国的集团公司与国外公司不同,很多集团公司中只是其中一部分资产形成子公司先行上市而不是整体上市。这种母子公司的关系是与一般非上市的母子公司关系十分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上市子公司在法律上不仅要受《公司法》的约束,而且要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其它法规,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二是上市公司除了要保障母公司的权宜外,还要兼顾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三是上市公司的运作必须独立,不能与母公司混为一谈,更不能由母公司随意处置。四是上市公司的许多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不能“黑箱操作”。但许多集团公司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的区别,因而造成一系列问题:一是上市前过度包装,优质资产都到了上市公司,致使母公司事后从上市公司口袋里去随意掏钱,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提款机”;二是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的行为能力不足,仍然习惯于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上市子公司,随意给它们下“红头文件”;三是集团公司总部的定位不清,对上市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损害了上市子公司独立性;四是集团公司往往通过与上市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五是对上市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不足,甚至造假,以达到内部人控制的目的。<BR><BR> 可见,集团公司对其上市子公司的管控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问题。为了使自己的管控到位,首先,集团公司从源头上就应该把好关,不要为了一味“圈钱”而对子公司过度包装上市,把所有的低效资产和无效资产都留给自己,结果把自己搞得很苦。其次,应该弄清楚与上市子公司的关系和与非上市子公司之间的种种区别,不要把公众财产当成自己一家的财产去随意处置,不要违规、违法。第三,要学会当上市公司的老板,那就是要学会按上市公司的治理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母公司对上市子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力、展现自己的意愿。总之,上市是有得有失的事,它对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要求更高。
㈤ 集团把下属公司的资产无偿划走 有什么税收事项吗
视同销售处理。
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
㈥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㈦ 集团公司如何对下属公司进行管理
当企业发展到集团规模的时候,需要集团总部对下属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控。
集团管控类型划分流传最为广泛的是“集团管控三分法”理论:即财务型,战略型,运营控制型(操作型)
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财务管控型:
集团总部只负责集团的财务和资产运营、集团的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对外部企业的收购、兼并工作。下属企业每年会给定有各自的财务目标,它们只要达成财务目标就可以。
2.战略管控型
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
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下属企业执行。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也要求很高。
3.操作管控型
总部从战略规划制定到实施几乎什么都管。为了保证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集团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
如人事管理不仅负责全集团的人事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负责管理各下属公司二级管理团队及业 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要很高。
这三种管控模式各有优缺点,操作管控型和财务管控型是集权和分权的两个极端,战略管控型则处于中间状态。有的企业集团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便于管控,将处于中间状态的战略管控型进一步细划为“战略实施型”和“战略指导型”,前者偏重于集权而后者偏重于分权。
企业的管控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集团的整体战略转型而进行动态调整。
拓展资料:
集团管控模式是指企业集团总部在管理下属企业中的定位,其具体体现在通过管控部门的设置、管控流程设计以及集团文化的传播来影响下属经营单位的战略、营销、财务、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内容。
母子公司管控模式是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表现形式,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是母子公司间权力分配的概括与抽象。所以对企业集团管控模式的分析是实现对集团企业管理提升的前提。
㈧ 你在实施的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合规吗
基于服务地方政府投融资咨询的实践,笔者在实务中经常接触或受托审查区县政府采取多种模式实施,冠之以:“片区综合开发、城镇综合开发、区域开发自求平衡、示范新区开发、产城融合”等名称实施的综合开发性项目。在目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政策与政府债务审计趋紧的情况下,有遍地开花之势。
上述项目的实施主要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控股国有企业或通过政企合作三种主要方式。众所周知,合规,是项目实施的生命线和底线。无论是机制创新还是新瓶装旧酒变换新马甲,均不可逾越法律和政策红线。这本是常识,却常常被突破。为探讨厘清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涉及的法律、政策边界条件,现探讨如下,以求抛砖引玉。
一、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立项了吗?实施前拿到了20位编码项目准生证了吗?
新建项目,无论是政府审批还是企业投资核准,拿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位项目立项代码准生证,是项目招标实施的前提条件。在现行规制下,根据2019年7月1日生效的《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类方式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根据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分备案类和核准类,采取备案或核准取得20位项目立项代码。
同时应注意: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通过打包实施的,应分别完善相应立项、转让、扩容提标等规范审批、许可或备案前置手续。在目前政策背景下,部分“三边”工程(边谋划、边招标、边施工)和“五拍项目”(拍脑门、拍肩膀、拍胸脯、拍大腿、拍桌子)既难以实施实现项目融资也难以通过工程决算审计。造成项目融资困难、工程烂尾和审计风险。
二、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招标了吗?
在实务中,经常能够审查到部分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特别是地方政府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根据(国发〔2015〕42号文)“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成功转型的平台公司)、控股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或承接主体实施的项目是通过政府会议纪要、红头文件或授权文件等方式确定。更有甚者,极个别项目通过政企合作上述两类企业和 社会 投资人共同出资不经招标直接成立项目公司实施。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采购主体为政府、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项目运营第三方收入等;合作内容主要是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均需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无论是地方政府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控股国有企业,还是政企合作选择投资人,均应当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否则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和无法通过审计付费的风险。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子项目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内容复杂、类型迥异加之合作期限较长,由于在项目整体招标时子项目边界条件尚不精准,大多依据可研投资估算额进行招标,在项目分周期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信息价调整、建设内容变更等不可避免发生相应变化,是否需要重新招标不可一概而论。笔者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之规定:如果子项目变更涉及投资概算、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批复的或者导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与招标边界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相应子项目实施应当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招标、 采购标的标的是什么? 是否导致政府兜底或固定回报?
实践中,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无论是采用PPP模式、授权模式、特许经营、自求平衡再平衡模式大多数采取了“成本认定 合理收益”的项目回报机制,那么如何审查、识别、区分是否构成政府违规举债与固定回报?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总结为十二字判断标准:“增量财政、挂钩绩效和风险承担”。
举例:某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标的为两部分:一是工程建安费下浮报价(勘察费、设计、工程建设费下浮一定的百分);二是工程建设投资收益率上浮报价(“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和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及咨询)的投资收益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5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上浮30—40%不等”);甚至还可以在招标采购网上查询到部分项目中标公告中标标的为“年化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等等。
上述指标对应的工程建设、财务投资及征地拆迁等均无任何运营内容,仅仅涉及工程投融资与工程建设,显然与片区综合开发机制核心内涵的“增量财政、挂钩绩效和风险承担”回报机制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根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之规定,从审计视角,一般会被认定为违规举债与固定回报。
另外所有涉及政府补贴或付费的项目或服务财务指标均应当通过招标采购竞争报价确定,否则存在无法通过考核结算或决算的风险。
四、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合作内容和项目产出边界是什么? 是否存在实质性运营内容?
片区综合开发是以新型城镇化、产城融合、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导入为基础,以项目、组团、片区自求平衡再平衡和增量财力产出为关键,政府与 社会 资本合作,通过长期契约关系,在规划的封闭片区内进行统筹规划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实现片区经济、 社会 、人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全面发展。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是通过构建集成化的合作内容和相对市场化的合作机制,打造一个集成的公共产品,并自成体系封闭运作,体现综合性和开发性,在建设、盘活,运营区域公共、产业、商业、文化等资源的同时,导入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带动区域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并一般以区域增量收入作为投资回报的重要来源。
由上所述,大量合作范围和产出标准仅仅为土地整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既无运营内容又依靠财政资金兜底付费的项目不属于合规的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五、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是否约定了土地整理开发收益分成?
笔者审查的某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省市级提留部分及各专项资金外全部返还给项目公司经营使用,作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前期融资、土地供地前的开发(含土地、房屋的征地补偿及安置)、道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上述条款中涉及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范围的明显违规,我们看政策依据:
根据四部委2018年1月3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的唯一主体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说了一堆,其实具体就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201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仅限于四种法定渠道:1、已供出让收入;2、土地收益基金;3、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4、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财政资金。由此得出:土地储备工程(注意此处指:“工程”)如果采用超出上述四类范围的资金,即为违规。
那么纳入片区综合开发的土地整理服务(注意此处指:“服务”)是否违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后半句:“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本条在强调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下明确了土地储备中工程和服务的边界。由此得出: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时可以将工程和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实务中拆迁安置补偿所占资金约占土地储备资金总额的60%以上)分别通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施。
预算资金支出路径: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和《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六、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是否有 完成的激励相容和绩效挂钩、退出机制?
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实施)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 社会 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颠覆了政府投资项目和单体项目的“存量取酬”机制, 建立了一套通过项目建设、产业导入、运营导向、挂钩绩效、风险共担形成的“自我造血,激励相容,增量取酬”的新机制,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政府不花钱、不担保、不融资、不兜底、不负债。完成项目合作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产业、就业、民生、生态环保、城市建设等关键指标组成的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并经第三方审计确认后,政府才能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合规支付投资运营回报,否则,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边界条件退出。
七、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回报机制是什么?是否形成政府隐形债务?
一是项目的收益回报模式是在绩效考核下,依据协议约定,由项目开发主管部门支付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及合理的投资回报,上限不高于项目区域范围内财政收入增量的协议规定的项目主体可分享部分。若项目区域范围内财政收入不增加,则投资人不能从片区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获得收入,亦不形成政府债务或隐形债务。
二是片区开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依照长期契约关系,在产生增量财政资金的前提下与绩效挂钩,按效付费。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收入增量、产业导入运营、经济发展、 社会 效益、环境建设、等多方面绩效考核指标。合同应明确约定政府不投资、不担保、不融资、不兜底、不负债。
三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规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由于未来提取金额并不确定,甚至连是否支付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合同机制风险分配中只有产生财政资金增量,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根据绩效考核计量对应义务的付费金额,因此也不应当列为地方政府负债。
八、你做的片区开发项目能否通过全过程审计
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合作内容主要是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具有公益属性且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结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国家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五条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财政部财金〔2019〕10号文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审计将贯穿项目从立项、采购、执行及合作期满移交或退出的全过程,重点审查四大法律文件(1、可研、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2、招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偏离表、承诺函、投融资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绩效方案、法律方案、回报机制、风险分配,激励相容机制)答疑澄清文件等;3、采购结果谈判确认备忘录;4、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确认函等)及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一致性(是否存在实质性改变);审查涉及工程或服务涉及的投融资、资金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质量标准、政府付费是否增加政府债务或隐形债务等核心边界条件。
㈨ 汽车融资租赁:亟待规范的市场“新引擎”
2019年,毛豆新车“汽车下乡”所覆盖区域的销量增幅高达386.7%,彰显了下沉市场强大的汽车消费潜力。
“融资租赁在国内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已展现出广阔的价值空间。”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执行副总经理孔德春表示,融资租赁服务与新能源汽车普及、共享出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主机厂纷纷布局移动出行的风口,融资租赁将作为重要的黏合剂,实现移动出行车源方与平台方合作多样化。
随着内循环被视为中国经济增长、百姓收入提高的根本动力,“释放潜在的市场需求”成为一张社会各界共同思考的答卷。作为国内消费市场的顶梁柱,汽车消费自然是其中的必答题。
“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然较低,且区域消费不平衡,因此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仍有十分广阔的市场空间。”白如冰充满信心地说,汽车融资租赁有望成为挖掘汽车消费潜力、促进汽车消费升级的新的主流模式之一。
业内专家也对“从使用端入手提振汽车消费”提出了建议。
“汽车消费实际上可以看作两部分,一是购买;二是使用。”薛旭表示,在使用端,改善解决城市道路拥堵、鼓励共享出行,增加自驾游服务组织、打造美好的汽车生活,都可以有效刺激人们的购车需求。
“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同时让人们驾车出行的体验越来越好。”盘和林建议,尽快通过融资租赁等多种发展方式为汽车消费复苏指明“出路”,它将为刺激消费市场、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作出巨大贡献。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