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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融资比例

发布时间:2024-08-14 16:11:24

Ⅰ 什么叫跨境融资

跨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境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发行债券、借款等方式,获取境外资金的行为。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规模、投资并购等活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跨境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国际银行贷款、国际债券发行、海外上市融资等。其中,国际银行贷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企业可以向境外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


在进行跨境融资时,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同时,还需要对境外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以确保融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总之,跨境融资是企业获取境外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需要企业在融资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Ⅱ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2)跨境并购融资比例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Ⅲ 中国境外的项目融资特点都有哪些

随着中国企业境外布局和实体投资的深入,境外实体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业务规模不断增加,境外实体的融资需求也同比例增长,甚至融资需求会大于、先于业务的增长。与上述需求存在反差的是,中企的境外子公司依赖中国母公司增资、借款等方式大于境外子公司自主在当地融资的比例。中企的境外子公司是一个处于当地国家的独立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如果仅靠中国母公司进行资本的输血,无法形成的自身的融资能力的话,将无法实现企业的市场目的。

一些中企在境外子公司看到了融资能力对于企业发展的短板效应,在境外进行了本土化的融资,实现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准备以美国为案例,通过介绍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美国实施本土化融资的方式,以及中国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在融资中会面临的挑战,向读者揭示中国企业境外本土化融资的“秘密”。

美国融资概述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超级大国,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资金市场进行融资,有很多好处。首先,美国贷款在利率方面比较低廉;其次,美国的资金市场体现为比较充足多样的资本来源,融资方式和通道也十分多样;再次,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旦在美国市场上成功实现融资,那么对于该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融资工作,显然是一种促进作用,因为美国融资项目中的信用评级等报告,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样可以适用和被评价。在美国本土可以适用或比较流行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种类方面和中国国内没有太大区别,主要为向银行贷款、向私募债务市场融资、在公开债务市场融资和公开发行股票。前三种是债权融资工具,最后一种为股权融资工具。

而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采取何种融资方式,都离不开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相比均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态势。美国的金融市场可以粗略分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基本所有的企业融资行为都发生在这资本和货币二个市场中。资本市场包含了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抵押市场和贷款市场;而货币市场包含了承兑市场、票据市场、短期金融凭证市场等市场;外汇市场则是众多银行参与的金融市场,银行会在此市场进行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有着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特点:第一,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自由流动性更强,美国的金融机构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流通比较频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跨境的金融业务变得十分普通和普遍。

第二,美国的金融机构庞大而复杂。美国的金融体系由美联储、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构成。美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大类型,但是在二大类型内部各种金融主体繁多,很容易让人眼花缭乱,无法区分其差异。美国的银行分类就十分复杂,除了我国比较常见的商业银行外,还存在储蓄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公司和共同基金银行等主体。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也更加多样,除了我国也有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外,还有我们所不熟悉的商业财政公司、退休基金、金融服务公司、互助储蓄银行(虽然名字叫做银行,但是是属于非银机构)、存续放款协会、投资信托基金、各种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主体,还有今年来比较热门的科技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搞不清楚这些机构的合法从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但无法掌握融资要领,还可能会违法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美国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相关交易错综复杂,金融产品结构层次多,参与交易的各类金融主体多元,在不同市场从事相关交易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要求均不相同,不同市场和不同交易的监管重点和监管部门也有所不同。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融资前需要考虑的事项

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必须进行的思考

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从大的角度看,就可以先决定是采取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这个环节的考虑与国内的债权、股权融资并没有区别和差异。如果选择股权融资,融资过程更多体现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经历的公司重组或并购的过程。但是要使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拿到钱,必须采取股权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而非股权转让。

美国本土的投资机构十分众多,全球投资机构100强排名中,美国投资机构占据了70%的榜单,而前10位的投资机构中,美国投资机构更是占据了8个席位。所以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如果选择股权融资的方式,那么无疑是处在了投资机构最密集、竞争最激烈的国度,这对于股权融资而言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方面。但是正因为美国集中了大批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行业已经十分成熟,股权投资机构对于标的公司的情况调查技能、盈利预测能力的判断技能和未来成长性的分析技能都已经十分纯熟。

如果说在我国国内似乎存在“项目少、钱多”的股权投资业情况外,那么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可能无法面对如此有利的情况,想要拿到高的PE倍数的投资,恐怕需要花大力气讲清楚公司的盈利模式、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同时作为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投资者可能会对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诚信问题提出拷问,更加会对投资后如何实现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权提出质疑和诉求,这些都是需要公司在股权融资方案前充分考虑的内容。在细节上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还要考虑因为贸易摩擦等而导致的未来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比如反垄断、反倾销对公司的影响;中美二地税收法律和政策对公司的影响;中国母公司战略调整会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最近随着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美国本土开展的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的增多,项目贷款也逐渐增多。愿意给房地产项目提供资金的借款方或配合借款方主要有商业银行、退休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和信用公司。作为借款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方给予同一个项目的贷款比例、借款意愿和偏好可能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模式可能和国内比较类似,商业银行愿意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主要根据项目情况来定,和国内项目贷款比较固定的借款上限一般为70%不同,有时借款人可以争取到100%的项目总金额的借款资金。

美国的退休基金和国内的保险资金都属于大体量的资金持有主体,而且这二种资金持有主体的共同愿望是要取得更为稳健的资金回报,其对借款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诉求大于其对高收益的诉求。所以退休基金更希望把资金投向更加稳健的房地产开发商,所以其对于项目的调查和核实过程相对会比较长,对于项目的稳健盈利能力更为关注。虽然退休基金可以提供的借款资金额度会比较大,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很有吸引力,但是对于想短期快速拿到资金的借款人并不是很好的选择。

不同情况的借款方应该选择不同的借款人来完成资金的取得,但是对于信用公司,所有的借款方都应该谨慎,因为虽然信用公司放款较快,也愿意为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提供借款,但是基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其对利率的诉求是十分大的,面对信用公司提出的利率收益要求、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借款方要进行销售模拟和财务测算,以免出现成本和收益倒挂的现象。

注重信用在公司融资的重要性

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无论用何种方式实现融资目的都需要高度关注的事项就是注重和维护公司的信用情况。除了垃圾债券外,几乎其他所有的债券和借款都需要公司提供自己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可以说直接决定了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利率水平,所需要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所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金额。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首先要理解信用评级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于向投资者揭示公司违约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信用评级报告所评价的公司是否愿意、是否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本质上信用评级报告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意见,是供投资者阅读的参考意见。

除了要重视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资料准备和实地考察配合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在信用等级评定完成后的跟踪复评过程。如果复评中公司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评级机构会对评级结果做出相应的重大调整。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除了重视资产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资产总额等财务风险安全指标外,还要重视软信用的内容,比如行业风险的控制、业务风险的控制、关联交易和不当担保的排除异己自身管理能对于控制风险的作用等内容。除了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对于信用评定的影响外,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一定更要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信用情况对公司信用的影响,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经济丑闻或者违规行为的,往往会影响公司本身的信用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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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跨境电商再迎并购潮 新三板这些公司受瞩目

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因为阿里等的并购再迎行业洗牌。跨境电商企业的并购机会再度引来市场关注。在新三板也有不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面临新的机遇。

并购推动行业洗牌

并购已成为跨境电商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捷径。

9月6日,网易与阿里巴巴共同宣布达成战略合作,阿里巴巴集团全资收购网易旗下跨境电商平台考拉。该笔交易收购金额达到2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腾讯入股京东的金额,仅次于阿里283亿元入股苏宁易购。

无独有偶。9月16日,上市公司华凯创意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草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债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易佰网络90%股权,本次交易作价15.12亿元。

近年来,庞大的市场需求为我国跨境电商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2012年开始,一系列鼓励跨境电商行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了行业发展。根据阿里的数据测算,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到12万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6.44%,渗透率达37.6%,未来跨境电商发展市场空间巨大。

业内人士称,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竞争格局初步确立。此次阿里出手并购前,网易考拉、阿里天猫国际和京东海囤全球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7.7%、25.1%以及13.3%。阿里收购网易考拉后,以超过50%的市场份额一跃而成行业巨头。海囤全球、唯品会国际和小红书则成为位居其后的第二梯队。

新三板这些标的有一定规模

新三板曾集结着不少独具特色的跨境电商企业,比如有出口电商第一股之称的傲基电商、安克创新、有棵树、赛维电商、价之链等。不过,这些企业均已摘牌,其中有的被上市公司并购,如2017年,浔兴股份11亿元收购了新三板公司价之链。

但新鲜血液依然源源不断。2018年底,遨森电商挂牌新三板。公司主营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其销售的产品主要分为户外系列、居家系列、健康休闲系列等。

截至2019年9月18日,新三板共有11家跨境电商企业。其中,世贸通、遨森电商、蓝海骆驼和渝欧股份等规模靠前。

2019年上半年,遨森电商营业总收入为8.41亿元,净利润为2871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8%和768%。公司称,上半年,公司经营虽然面临欧洲地区经济持续低迷等压力,但业绩仍然实现较快增长,基本达成年初的既定目标。

渝欧股份以跨境电商方式从事母婴类产品的境内外贸易及零售业务。今年上半年,渝欧股份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6.89亿元和989万元。

世贸通、蓝海骆驼的主业均是为各类跨境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信保、物流等综合服务。世贸通荣获宁波市“跨境电商标杆企业-优质跨境电商服务商”。2019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8亿元,净利润为304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9.81%和下降25%。蓝海骆驼2019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7.58亿元和1370万元。

相比较高的营业收入,新三板跨境电商公司的利润较少。但小而精的理德铭去年却以每10股转50股派102.8元的年度分红大礼包而“惊艳”市场。理德铭主要从事自有品牌“3C”产品的研发和跨境互联网销售业务,海外销售以亚马逊渠道为主。今年上半年,理德铭营业总收入为1.52亿元,净利润为65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62%和294%。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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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00]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为做好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下同)工作,提高尽职调查质量,识别并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人员,下同)应根据本细则提示的内容,全面准确深入地调查分析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因素,形成调查报告(股权交易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作出的判断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一、并购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涉及并购双方的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应有相应的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2.并购双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并购双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4.说明并购双方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机构设置和人事结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的相关资料。
5.说明并购双方的产品特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分销网络的资料。
6.并购方未来3-5年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涉及并购交易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并购交易在有权部门的批准手续尚未完成的,申请贷款时可暂不提供,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购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被并购方出让资产的产权证明、有经营特许权的经营许可证等。
3.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三)能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现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构成情况。
2.拟用于并购交易的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等。
3.并购方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该工具的权属证明(如有)、与该工具估值有关的资料等。4.并购交易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
1.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和产品情况等。
2.了解并购双方的合并及分立情况。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3.调查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以及并购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二)并购双方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
1.会计分析。通过查阅并购双方财务资料,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沟通,核查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并购双方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财务因素分析。应分析并购双方财务报表中各科目的构成情况和真实性。关注各科目之间是否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将财务分析与目标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对目标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
3.非财务因素分析。对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并购双方在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4.主要资产分析。调查并购双方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查阅并购双方生产经营设备及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资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并购双方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还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三)战略风险调查分析
分析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股东支持等方面,判断并购的战略风险。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能否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与合规风险调查分析
1.分析并初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2.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购股权(资产)是否存在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合规性。
(五)经营及财务风险分析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及方式,以及并购方的支付能力。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风险。
5.并购双方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6.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价值及其风险。
7.汇率和利率风险。
(六)整合风险分析
调查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并对其前景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
1.是否拟在将来对双方的发展战略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是否有重大的后续投资。
2.是否拟在未来对并购双方的主营业务作出整合及具体方案。
3.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
4.是否拟对并购双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5.其他对被目标企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整合计划。
通过上述分析,判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股权估值。对并购股权的价值进行独立、谨慎、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对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假设、过程和局限性进行说明,分析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估值的风险。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其中,应优先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估算。成本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
1.国有股转让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履行国家规定程序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中涉及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情况时,应调查了解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
2.上市公司,当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时,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或可能引发要约收购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规的要约程序。
3.管理层收购。当并购交易存在被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的情况,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被收购人公司的情况,应关注并购的定价依据、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并重点调查了解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并购。并购交易涉及国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的,还应分析目标企业投资环境及安全状况等国别风险,该并购是否违反我国及被并购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调查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及并购所需资金规模。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此外,还需要分析其中的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
三、还款保障性分析
(一)贷款调查和评估人员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二)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2.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3.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4.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Ⅵ 跨境并购交易中使用投资银行的聘用协议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工作范围方面:在聘用协议中应该描述详细而全。团队、估值、交易架构、收购策略、技术、法律和其他外部顾问协调、公关、协助谈判、出具意见等一般应纳入。
第二、保密条款:一般来说,投行在进入交易协助客户处理具体事项之前,客户往往会先要求其签署一个专门的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的使用、保密责任等做详细约定。在聘用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往往会比较简单,此时一般有两个处理方法:第一,在聘用协议中不做处理,将保密权利、义务直接引到前面已经签署的保密协议中去;第二,简单描述,但未尽事宜由已经签署的保密协议处理。
第三、聘用协议中关于交易的定义应当尽量窄一些:因为交易的定义与报酬直接相关,所以从客户的角度看,交易的定义宜窄不宜宽,且须注意如果是不同类型的交易不能被同一个交易涵义所覆盖;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个并购项目,目标公司就是在引入财务顾问的时候将交易的定义写得过于宽泛,从而在后续的一个不同交易完成后引来了财务顾问追索的麻烦。
第四、付款方式明确:“月度报酬”或者“一次性付款”或者“仅仅成功费”或者“未成功时杂费补偿”,有无“包税条款”(即投行获得的报酬是净数,税负需要由客户承担),如果无“包税条款”应要求投行在税负方面对客户免责,且在根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客户有“预提”义务时,客户应有权预。
第五、“交易成功付费”的计算方式:是基于交易金额还是一口价,需要明确,还有多种灵活的方式,比如客户是卖方,如果投行在基础价上多卖了钱,则在多卖的基础上再有一部分奖励,也有的客户是交易不成功则一毛不拔。
第六、公允性意见:从公司高管责饥判任的角度看,客户一般会要求投行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意见”,但有些投行往往会强烈抵抗此点。甚至在交易完成时迟迟不愿意出具公允意见书。对于公司来说,从投行那里拿到“我们的意见是公司在本交易中支付的对价,从财务角度看是公允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董事会与高管层。虽然投行往往会在前面一句话上加上“受限于前述内容”,前述内容一般是一些得出结论的假设、对信息没有自行验证等常规的内容。
第七、无理由任意解聘权:一般客户会要求无理由提前通知的解聘权,但投行往往会要求相同的权利,对于客户来说空竖,一般不会给其投行无理由终止权。解聘权条款的谈判,往往就集中在终止权是否需要合理理由及提前通知上。
第八、尾期条款:一般来说,投行会要求聘用终止后,客户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成功费或相关费用,对于客户来说,此尾期条款时间越短越好。
第九、后续融资的优先权:投行一般会在并购交易的聘用协议中要求给予交易后续融资的优先权,是否给予此等权利一般由商务决定,从律师的角度看,如果商务上给予此权利,则应考虑加入“在有市场竞争力的费率”等限制条件。
第十、广告条款:在聘用协议中,投行一般会要求在交易成功后要求对交易的描述可在其广告或宣传资料中出现。从客户的角度看,广告的范围、内容及有关交易信息披露的程度需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第十一、投行在交易中与其自营部门、研究部门的关系条款:是否能推荐其他客户买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股票?是否对目标公司的评级不能影响并购?是否在协议中同意独立性?这些问题都需要涉及。客户一般应要求投行的各专业团队之间要有严格的防火墙,以免内幕信息透露,并注意利益冲突问题。
第十二、合规类条款:金融行业的合规担忧一般都比较严重,所以在投行的聘用协议中,投行往往会加入众多的合规类陈述与保证及责任条款。从中国客户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不应同意投行在协议中加入我方不熟悉的美国、欧盟关于金融监管法规,除非有特定理由,并应咨询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且一般应要求对等适用。
第十三、免责条款:投行的责任限制可能在聘用协议中是一个对双方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投行会有公司政策,比如最高能承受多少责任(比如承担责任以收到的服务费作为封顶)。但从客户的角度看,如果出具了不符合行业惯例的工作成果而使客户依赖此等工作成果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则客户应有权追索更多的损失。此种情况下,往往双方会做出妥协,比如客户在其最关心的几点上烂亏改,可以拿到更高的赔偿额(往往是一个封顶的额度,不同的专业顾问机构有其内部的政策),但对于按照行业惯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等行为,客户的确很难要求从投行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在欺诈等例外情况下,外部专业顾问对客户承担有限责任,符合“deep pocket”(深口袋)的原理。经济学上,谁的口袋更深,更有能力承担责任,则从社会总效益的角度看,风险分配给口袋更深的一方,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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