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利用大宗商品进行贸易融资和套利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 商品融资业务的与传统质押的区别
1.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由物流监管企业代表质权人实现占有。传统意义上,只有质权人占有出质财产,质权才能生效。由于直接占有出质商品并不现实,而通过引入物流监管企业,由其按照商业银行的委托对出质商品进行占有,并发挥仓储优势代理对出质商品进行监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多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具有浮动性。目前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已多采用动态监管模式,事先约定出质商品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出质商品就可以更换,可以用于流转买卖。与传统意义上静态质押强调出质财产的固定性、特定化相比较,其灵活适用性更强。
3.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商品质押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质押所适用的“一物一权”原则。商品融资业务中,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一般是大宗商品,具有集合物、不特定化的特点,且多采用滚动质押方式,由此产生多物一权的现象。
4.商品融资业务仓单质押模式下的仓单多为非标准仓单。由于商品融资业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商业银行主要考虑商品自身的品质、流动性等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融资项下的商品成为业务开展的重心,因此所出仓单是否为标准仓单不是业务审查的重要因素。
5.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涉及的关系人具有多重角色。贷款人既是债权人、质权人,又是监管委托人;物流监管企业既是仓储保管人,又是质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即实际监管人);借款人既是债务人、出质人,又是存货人。可以说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关系已不仅仅是物权法、担保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混杂着借贷关系、仓储关系、委托关系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是什么意思
以销售货款做抵押进行融资。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意思就是通过品牌、产品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3)大宗商品融资程序扩展阅读: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决定。对于资金的初始供应者来说,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还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例如,从资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还性,融资可以被划分为借贷性融资或者投资性融资;从融资的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货币性融资和实物性融资;从融资双方国别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
从融资币种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币融资和外汇融资;从期限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融资、中期融资以及短期融资;从融资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为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从融资是否具有较大风险,可以划分为风险性融资和稳健性融资等。
上述各类融资方式相互交错,均寓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之中,而不是独立于这两种融资方式之外。
4.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融资性贸易特征:
(一)融资性贸易以真实贸易的存在为基础。
(二)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
(四)融资性贸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价值或未来的交易状 况来保障其安全性。
(五)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六)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七)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八)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