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前信托的主要作用
对拥有房地产的人士,生前信托可能是比较有效的遗产规划工具。信托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后人要通过法庭认证手续;此外,信托可指定将来透过A/B信托,去保留夫妇各自遗产免税额,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万元。
假如房地产由夫妇直接拥有,待两人都去世后,后人需要聘用律师或会计师,向法庭申请认证,法庭批准后才能将产权转移。认证除了要花钱和花时间外,还会失去私隐权。有些父母在生前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子女,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认证,但却有税务和其他后遗症,尤其是假如房地产属于投资物业,更应该让子女通过遗产继承,去达到省税的目的。
生前信托本身不能增加遗产免税额,但透过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使产业大幅度增值,亦不会有遗产税的问题。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将来子女承继遗产时要通过认证(PROBATE)手续,但对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保障。
假如夫妇当中一人离世,另一人当然可以继续拥有产权,和子女们的监管权;可是,万一夫妇都离世,假如没有预先透过遗嘱或生前信托,去指定遗产的管理权和子女的监护权,便要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都是跟据亲属的亲疏关系,未必与您的愿望相符。
虽然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产权和子女监管权,但假如拥有房地产的话,即使有遗嘱亦要通过法庭认证,所以最好还是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过的继承信托人,并指定由他监管未成年子女。同时,在信托内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补的继承信托人,当原来继承信托人不可以担当任务时,由侯补继承信托人补上。
由于生前信托通常可以随时更改,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到时可以考虑修改信托,让子女来作继承信托人。
避免遗产争议
通常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都会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由于各种原因,给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例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困难,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故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给予比其他子女较少之产业。
虽然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可能为后人带来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减少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如果不采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谨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此外,在遗嘱中加上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遗嘱受到争议,法院也会考虑到之前订立的遗嘱。
⑵ 信托业务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托产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容,我所知道的,信托产品分类可以如下:
①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②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③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④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⑤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⑥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⑦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⑧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托产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容,我所知道的,信托产品分类可以如下:
①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②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③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④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⑤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⑥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⑦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⑧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⑨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⑶ 什么是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LivingTrust)生前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生前信托形式:货币资金信托、债权信托、权利信托、实物财产信托等。
⑷ 什么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何谓「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结束。
⑸ 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的区别在于
生前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人,包括自己。身后信托则不包括委托人自己。
⑹ 生前信托的信托契约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
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⑺ 什么是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
契约信托
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其中保存财产与保管财产不同,保管财产是一种代理行为,目的是为该财产不被遗失、偷盗和损害等,代理人对该财产不拥有所有权,一般也无使用权;而保存财产是一种信托行为,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常见的产品有:个人资金(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⑻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是什么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8)信托分类生前信托扩展阅读:
个人信托形式种类繁多,既可以以信托目的划分,也可以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划分,还可以以个人的生存期限划分。即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这是个人信托所特有的划分方式。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
2、身后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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