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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模版

发布时间:2024-10-16 07:45:45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支付了全部租金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汽车使用、购买方式,与普通购车有所不同。汽车融资租赁是“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汽车的使用权,是合法业务。车辆用户指定汽车品牌、型号,由汽车销售平台方用出租的方式将汽车交给用户使用,其间用户支付租金,汽车所有权归汽车销售平台方。租期届满后用户可以选择退还汽车,或支付剩余价款取得车辆所有权。

融资租赁通常会涉及三方参与,即出卖人(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自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才存在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因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而非三方,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尽管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出卖人,但是出卖人并非融资租赁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包括:

1、有关租赁物的条款。当事人须在合同中订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以及检验方法,也可以指定出卖人。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3、有关租金条款。包括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有关选择权的条款。租赁期满,承租人通常享有选择权:(1)将租赁物件退还出租人;(2)以预定租金续租;(3)以支付残值为代价购买租赁物件。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5、其他条款,例如违约金条款。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此为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对于租赁物应当及时办理融资租赁登记。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负责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交易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非正常终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从而交易终止。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当合同约定自动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时,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签发租赁物产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拥有低价购买租赁物选择权,在承租人支付对价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已经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的,需要办理涂销登记。

❷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资的功能,以融物为表现形式,内容却是融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
1、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承租方融资,又为承租方购买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取得一定的利润;
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租赁合同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要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
3、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
4、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❸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_________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30天内将本协议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 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账户。

美元账号:_________;日元账号:__________;欧元账号:_____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租赁物件________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协议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民法典》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协议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协议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协议的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❹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 担保合同范本 :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 提单 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 合同履行 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 增值税 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 代理 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 授权委托书 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 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 合同订立 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 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 担保人 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 破产清算 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 诉讼 时,本 合同当事人 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❺ 典型的融资租赁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评析
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2)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案例二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评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争议。
2)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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