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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模式

发布时间:2024-10-20 13:18:55

『壹』 跨国公司内部资金流动的主要形式有那些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 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 储存资金的空间 通常用在集资投资 房地产 或是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赔付的资金流出和 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

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贷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

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 申购和赎回的 资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编辑]现金池的主要作用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同时,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在成本降低、自动化推进与流程归并中,企业一直面临着各种压力。

典型的情况是,子公司希望保持与本地银行的关系或希望将资金放在当地银行,而子公司此类要求又必须放在整个集团的集中化资产管理过程中来考虑。另一方面,从总公司的角度,将开户银行个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或将资金统一放在总公司层面进行管理,是体现集团集中化资产管理优势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为企业资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例如,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地区总部发展的法规,使人民币现金池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流动资产管理方案。此外,对外汇现金池法规的出台也为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汇提供了基础。

具体而言,对一个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中国拥有众多附属机构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而言,流动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财务总监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流动性资金需要,二是减少资金成本,三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四是通过短期投资来积极管理闲置资金。

与此对应,通过建立现金池架构,企业财务主要的改善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减少利息成本。自动化资金集中结构降低了集团公司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可以设置为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为避免转移定价问题,利率必须按照“正常交易关系”来设定,换句话说,利率水平必须也能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

其次,改进流动性管理。在现金池结构中,各子账户将保持最少的资金余额,以便充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的盈余或赤字都将被集中汇划到主账户。这样,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余资金可以从一些参加现金池的子公司账户中划转,用来资助其他现金短缺的实体。

第三,节约管理成本。维持很少的人民币贷款,可以减少公司对资金账户管理的成本。此外,报告服务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以简化现金池的监控流程。花旗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系统包括一套协调的预先定义报告以及通过花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可达到的账户头寸跟踪。

[编辑]运作现金池需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实质上,现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对集团、各成员公司、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精心组织。

1、选择适宜的现金池运作方式

集团现金池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分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 Pool)。

实体现金池即账户零余额集合,指将若干分(子)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比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团总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总公司“现金池”(CASH POOL)账户;集团总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招商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名义现金池,是指用各银行账户中的不同现金头寸产生的综合盈余来抵补综合赤字。其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尽管现金池成员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或协议转账)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借助于银行来考查,现金池可分为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与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

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是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即每个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托存款的提供者和委托贷款的需求者,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不小于委托贷款。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由于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和利息收入营业税,零余额账户不经济、没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托存款账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那笔借入委托贷款。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由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服务仍由银行提供,不同的是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现金池软件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现,其原理比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要简单得多。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富余资金统一上存到财务公司的委托存款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2、现金池管理必备的内部制度体系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推进现金池,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而且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体制。并且,在现有制度下,集团将上市的子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详见《资金集中管理的尴尬与败局》)

配合现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委托贷款规则、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以资金预算为例,应该围绕“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等资金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3、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是否能够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态。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彻底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资金和投资决策能力。但是,据我们调查分析,一批集团不能推行现金池业务的最大障碍可能是集团总部的软弱,总部“总”不起来。

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现金池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制度安排。为此,集团总部提升四种能力。

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其次是集团总部的资金调度能力。现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这种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度与配置是高风险理财业务。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集团资金链断裂是需要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依托现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现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最后是总部对下属企业高质量的服务能力。现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

[编辑]现金池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现在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编辑]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 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 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 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 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 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贰』 跨国并购中如何量化融资成本以及量化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有什么方法吗

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并购双方的收益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恰当的支付方式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足够大的控制力

除非企业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或国外有正常的金融伙伴,否则企业的跨国并购多少会遇到资金上的困难。当今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大都拥有数额庞大的资本金和公司控股的银行,而中国跨国并购的投资母体,即使在国内称得上是“航空母舰”级的大企业,但在国际上也只能算中小企业,“供血”有限。而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融资问题无疑显得更为困难。

除了资金不足以外,跨国并购还存在诸多融资方面的特殊风险,比如汇率波动风险、国际税收风险等等。那么,志在海外的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和管理这些融资风险呢?

选择合适的支付和融资方式

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并购双方的收益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恰当的支付方式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足够大的控制力。如今跨国并购的支付方式日益完善、科学,日益多样化和规范化,主要有现金并购、换股并购、综合证券并购和杠杆并购等。各种方式各有利弊,中国企业应当视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对照我国的跨国并购支付方式,用得多的是现金并购、资产折股、无偿划拨,另有极少量的换股并购,综合证券并购和真正意义“小吃大”的杠杆并购在国内几乎没有。

融资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方面的影响,例如是发行股票还是债券;如何设计其种类、期限、利率来既保证发行成功,又能降低融资风险;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资金成本,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等。

发挥投资银行作用

投资银行在企业跨国并购业务中主要扮演收购经纪人和财务顾问的角色,主要为并购方代理策划或为被收购方代理实施反收购措施,参与并购合同的谈判,确立并购条件,协助并购方筹集必要的资金。投资银行在作为收购方公司收购兼并的财务顾问时,往往更重要的是充当其融资顾问,负责其资金的筹措。兼并活动的融资,往往要涉及到许多投资者、金融机构、政府和外商等,在繁杂的过程中,投资银行突出的优势是: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它与地方各类投资者及有关部门建立广泛,深入的联系,可以作为一个中介,把各方面的投资者、机构联系在一起,进行资金的融通和金融协调。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突出问题是投资银行对企业并购业务参与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而且服务质量也普遍偏低。

要尽快促进我国投资银行参与企业跨国并购,为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国投资银行应该首先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制定其发展业务;同时要注重人才的培养,招聘或培养一批熟悉并购法律以及企业价值评估,并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人才:此外还要加快同行业间的联合,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

拓宽国际化融资渠道

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大力拓展我国的境外投资,单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植和鼓励。政府应创造良好的金融政策机制,让大型企业集团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地决定融资方式。比如进一步放开海外融资渠道 ;进一步放宽外汇支配使用权等等。

做好汇率变动风险分析

在对企业跨国并购进行国际融资战略设计时,应综合分析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及相应的融资成本;各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程度;企业的资本结构、外汇风险、税收、资金来源的分散化、跨国度转移资金的自由度等,在此基础上做出各种方案的选择。但是国际融资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汇率变动的风险。例如汇率上升将增加企业外债的还本付息的负担。以外币计算的公司债务,不仅要求债务利率最低,而且要求具有尽可能小的汇率风险。所以在融资之前,要对汇率的变动趋势作个预测分析。能否准确地预测未来汇率的变动,对于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

『叁』 企业融资成功的10大妙招

企业融资成功的10大妙招

对于每一家企业来说,资金是运行企业、发展企业的根本。企业进行资本运营,不仅要重视有形资产,而且妥善于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化、资本化运作,有哪些妙招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呢?

1、特许经营融资策略

现代特许经营的意义已超越这一特殊投资方式本身,并对人们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常见的资本纽带之外又加上一条契约纽带。特许人和受许人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经过特许合作共同获利。特许人可以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大的市场,受许人则可以低成本地参与分享他人的投资,尤其是无形资产带来的利益。

2、交钥匙工程策略

交钥匙工程是指,跨国公司为东道国建造工厂或其它工程项目,当设计与建造完成并初步运转后,将该工厂或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依照合同完整地“交”给对方,由对方开始经营。

交钥匙工程是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受阻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非股权投资方式。另外,当它们拥有某种市场所需的尖端技术,希望能快速地大面积覆盖市场,所能使用的资本等要素又不足时,也会考虑采用交钥匙工程方式。

3、回购式契约策略

国际间回购式契约经营,实质上是技术授权、国外投资、委托加工,以及目前仍颇为流行的补偿贸易的综合体,也被称为“补偿投资额”或“对等投资”。

这种经济合作方式,一般说来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输出整厂设备或有专利权的制造技术,跨国公司得到该企业投产后所生产的适当比例的产品,作为付款方式。投资者也可以从生产中获得多种利益,如:机器、设备、零部件以及其它产品的提供等。

4、员工持股策略

目前我国股份公司发行新股,为了反映职工以往的经营成果,可以向职工发行职工股。该公司职工股的数额不能超过发行社会公众股额度(A股)的10%,且人均不得超过5,000股;这部分公司职工股从新股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可上市流通。在公司上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材料时,必须报送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的职工人数和职工预约认购股份的清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行核查,以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时有可能不再安排公司职工股份额。结合国外ESOP职工持股计划的成功之处,我们提出几个较为现实可行的职工持股方案:职工持股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可依《民法》等规定,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团体法人——内部职工持股会,并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一名法人股东。在该职工持股会中,内部职工持股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20%以上。这种职工持股会能使职工资产在该公司改制并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得到增值。

职工基金计划。公司的职工以现金出资组成一个基金,将基金资产委托专业投资公司运作。基金的运作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回购计划和职工持股计划结合进行操作。

5、BOT融资策略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一种比较新的契约型直接投资方式。

BOT中的移交,是BOT投资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契约式或契约加股权式的合营,指投资方大都在经营期满以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及分利方式收回投资,契约中规定,合营期满,该企业全部财产无条件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而在股权合资经营的BOT方式中,经营期满后,原有企业有条件地移交给东道国,条件如何,由参与各方在合资前期谈判中商定。独资经营的移交也采用这种有条件的移交。

6、项目融资策略

项目融资是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发放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的主要担保是该工程项目预期的经济收益和其它参与人对工程修建、不能营运、收益不足以及还债等风险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主办单位的财力与信誉。

项目融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无追索权项目融资,贷款人的风险很大,一般较少采用;二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即贷款人除依赖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可在项目单位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与项目完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各种担保。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责任,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7、融资租赁策略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于一身,是一种采用融物形式的融资方式,具有浓厚的金融业务色彩,因而被看作是一项与设备有关的贷款业务。

8、成立财务公司策略

根据我国的现行金融政策法规,有实力的企业可以组建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可以发起成立商业银行和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一系列具体条件的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吸收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对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对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务公司具体条件,决定和批准的业务。

9、产业投资基金策略

投资基金是现在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最早产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目前,全球基金市场总值达3万亿美元,与全球商品贸易总额相当。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境外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新的'有效手段。

投资基金的流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基金本身随时赎回(封闭型基金);另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上竞价转让(开放型基金)。

10、行业资产重组策略

资产重组是通过收购、兼并、注资控股、合资、债权转移、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对同行业及关联行业实现优势企业经营规模的低成本快速扩张,并迅速扩大生产能力和市场营销网络。

企业之间有哪些合法的融资方式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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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浅析集团公司的资金池管理模式

浅析集团公司的资金池管理模式

引导语:集团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容易出现高额的闲置资金、高额的短期贷款、高额的财务费用,即“三高”现象,而集团资金池管理方式对转变“三高”为“三低”具有明显的效果。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公司的现金流不仅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因此,现金管理的模式越来越受到各类集团公司的关注与重视。作为集团企业,如何让自己财务管理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达到日常现金流的控制及优化,是集团经营者和财务总监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而资金池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现金管理工具也被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所采用。

一、资金池管理的涵义

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

资金池主要做法是集团首先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这就是所谓的资金池。每个子公司在母公司账户底下设立子账户,并虚拟了各子公司有一个统一的透支额,在每天的一定时点,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即当子公司有透支时,从集团资金池里划拨归还,记作向集团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结余,则全部划到集团账户上,记作向集团的贷款,向集团收取利息。这样一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计价,对各子公司而言,可免去与银行打交道的麻烦;对企业集团而言,节省了子公司各自存贷款产生的利差负担。

二、资金池的具体操作模式

当前,资金池的操作模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另一种是设立财务公司进行运营。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各成员或分支机构现金收支和往来结算业务的独立运行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如果一个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大部分为全资的分支机构,且在同一地域,利用结算中心就能很好地实现资金的高度集中。虽然资金总量没有增加,但结算中心能提高其资金调拨的效率,降低内部的流动性风险和划付的财务成本,增加企业的财务收益。

财务公司是人民银行批准的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合于成员单位分布广,业务结构复杂,跨地域甚至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它不仅涵盖了结算中心的管理职能,还能对外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辐射的范围更广泛。

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结算中心是企业内部机构,而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是集团公司之一,另外它在操作层面上也比结算中心更为自由和便捷,可以跨区或跨国开展相关业务,既可管理集团内部资金,也可对外投资、融资和信贷,所以财务公司成为拥有众多成员单位和关联企业的大型央企的首选。这种模式为集团提供了更为全套的结算和资金集中管理服务,实现集团公司资金的有效整合。

三、资金池的优势及意义

如果集团公司还是按照先前单一成员单位的管理模式,势必造成资源无法有效配置,财务成本居高不下,甚至资金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而资金池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它能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共享和充分利用,变“三高”为“三低”,也就是将企业的高存款、高贷款、高费用变为低存款、低贷款、低费用,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提供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池对于集团公司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资金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都将被集中汇划至主账户,企业可以在集团总部实施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了成员单位在资金使用中各自为政,降低了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其次,节约管理成本。内部资金限定在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不需要真实流动,使资金分而不散,聚而不死,减少了资金管理的环节,降低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第三,减少利息成本。资金集中化的结构降低了集团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以优惠的利率来资助现金短缺的成员,资金池实现了外部融资与内源融资的`有机结合,从而节省了企业的财务开支。

四、如何使用资金池

1.加强与银行的战略化合作

集团公司势必要与商业银行紧密合作,充分利用银行所能提供的系统资源,开发集团的结算系统,这种合作是一种“双赢”模式,对于集团公司来说,银行所提供的网络系统有效性和理财功能的多样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银行的服务充分满足了企业管理的需求,再加上企业本身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才能完善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平台。

2.加强集团公司的预算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就需要编制资金预算,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及确定合理的现金持有额。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全面的资金预算管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务部各岗位人员的资金管理权限;二是集团总部要与各成员单位及时沟通联系,了解各公司的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灵活调整相应的额度。

3.提高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量与融资能力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政策,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信息系统、管理系统与技术系统,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集团对资金池管理的控制力度。对于这种情况,集团有必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资金管理工作,逐步加大总部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控制力度。

同时,资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资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以有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现金供应的充足。

总之,要发挥资金池的最大效用,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提高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由“大”到“强”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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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有很好的创业项目,但不知道怎么融资请告诉我一些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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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为什么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要向总公司销售东西

以下就是有关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义务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责任,希望对你有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责任承担问题又首当其冲是各国公司法需解决的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当代各国公司法均认为,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所以对外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是在管理与控制关系上还是经济关系上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构成跨国公司有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存在控制,二是企业的一体化结构,其中最根本的是存在控制。由控制关系联系起来的企业必须根据共同的指示,构成某个企业的组成部分。当行使控制是为了达到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时,这些企业就成为一体化的企业。该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共同的融资计划、资源分配等来达到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中某个公司的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在需要时,可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个集团的利益。所以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等现象。显然,由于母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将会给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严格有限责任论阶段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块牌子上,镌刻着这样一行文字:有限责任制的创造,可以说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 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②,于是它成了公司法的“传统奠基石”。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工业革命进入如火如荼的年代,新的财富观念、新的发财机遇,都在激发着社会人们的投资热情。然而,特许设立法人与公司的理念以及普遍无限的责任原则,都极大地妨碍着人们投资热情的实现,并因此阻挠着社会财富的增长。随着社会自由与平等理念的呼声高涨,自由而普遍的企业设立原则,以及股东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自十九世纪初,现代意义的具备自由设立下的法人人格、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特征的公司企业形态,奠定了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的基础与框架。

在有限责任确立的最初年代,严格的有限责任即为人们所奉行,认为其是公司制度之基石,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1855年世界上第一部以“有限责任法”命名的英国法律,其中关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独立之关系,得到最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投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有限责任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在鼓励投资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③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就能预见到自己的风险即其最大的损失仅限于其出资,所以有限责任成为鼓励投资的一种最有效的法律形式。(2)有限责任可以鼓励跨国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原则可以使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并鼓励母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分散决策的子公司享有对自己事务和利益作出决定的自主权。如果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护,其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就会间接地得到保护。④正如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博士所说的:只要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享有决定自己事务的必要的自主权,有限责任仍是最好的选择。(3)有限责任可以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的流动。风险投资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的可转让性,增进了资本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跨国公司的效益的最大化。

尽管有限责任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仅仅用有限责任来解决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不完整的。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成为子公司惟一的或者是具有控股权的股东,母公司除了在子公司中拥有利益外,还有其他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可能与子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因此,母公司可能会利用子公司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却无视子公司的利益。这时候,如果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原则,就会使得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相分离,有限责任很可能成为母公司的保护伞。所以,严格的有限责任对于现代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不现实的。当代国际社会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严格遵循着这一规则,英国便是其中之一。

二、 有限责任补充论,即“揭开公司面纱”阶段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做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经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新的法律理论的发展,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商业现实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由此而产生⑤。这一理论在有限责任原则和跨国公司的经济组织现实之间找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限制母子公司间的有限责任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现旨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根据或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1、代理人或工具

如果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各种事务,并且任意干预子公司的运作,子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其法人实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化身”或者“工具”,只是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过度控制而完全变成了母公司的代理人,母子公司间已发生了人格混同(又称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美国著名法官卡特佐指出:过度控制使“母公司变为被代理人,子公司成为代理人”,则应“揭开公司的面纱”。①

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代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规定。传统的英国法认为,仅仅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就可以将两个公司看成一个实体。法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将对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子公司的利润是否作为母公司的利润,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由母公司任命,母公司是否为整个企业的决策总部,母公司是否支配子公司的业务、决定资金的投放等重大问题。②

实际上,法院认定子公司为母公司的代理人而让母公司承担责任,也存在着困难。因为通常母子公司之间并非真正的代理关系,况且代理也存在着明示与默示两种。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把其子公司看成是自己的代理人而子公司也不表示异议,这就认定其为代理关系,那么母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将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这将完全排斥有限责任制,因此也是不具现实可行性的。究其本质,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就是控制权与自主权关系的问题。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控制,子公司丧失了自主权并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就应承担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所以过度控制就成为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认定过度控制,在国际上没有统一标准,但一般认为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之特点;(2)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即控制权之行使,系为母公司之利益以损害子公司;(3)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对子公司之债权人或少数股东造成损害。③

2、滥用公司形式

滥用公司形式即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这种场合下,法院将会否认公司法人格,从而揭开公司的面纱。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1)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的法人格以规避法律,是指受特定法律规范规制的主体,本来承担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应当性义务)或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禁止性义务),但利用其支配的既存公司、新设公司或者复数公司作为另外单独的不承担此类义务的法律主体,去达成法人格利用者回避法律义务的目的。④ 在这种情况下,揭开子公司的面纱,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其效用。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债务。母公司以子公司作为外衣从事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当子公司的债台高筑之时,母公司宣告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以子公司的破产得到偿还,而母公司则仅以其出资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母公司再利用原有雇主、从业人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另一家子公司。很明显,如果母公司一次一次地利用相同的伎俩,它每次只需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从而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母公司在宣告子公司破产前秘密转移其财产的情况下,结果更甚。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据此揭破公司的面纱,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3、资本不足

在“揭开公司面纱”领域,“资本不足”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是指其资本与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经营中必然包含的风险相比较数额非常小。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开始营业时就投入了足够的资本,即使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而导致严重的资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以资本不足作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时,通常会区分债务的性质,即区分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翻阅美国的判例,不难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官一般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而让母公司承担合同之债,虽然许多法官认为这确实是一个相关联的因素。在商业交往中,为了各自的利益,双方事先都会竭尽全力地去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在订约的过程中,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相应地分担了风险,并且通常以合同的条款来确定风险的承担。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来解决权利义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自愿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法院所支持,因为法院会认为没有理由去干预这种既定的风险分担方案。当然,在有的合同案例中,资本不足也会成为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隐瞒或虚报了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致使第三人误以为子公司有充足的资本,那么关于风险分担条款的前提就是不真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就会被判令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在侵权领域内则与前述情况大相径庭,资本的不足将成为法官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母公司若对子公司投资不足,而子公司经营的业务风险又很大,这对于侵权损害对象即非自愿债权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母公司将其自身的风险转移到了无辜公众的身上。此时,法院通常就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让母公司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子公司的资本并不要足够赔偿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故,资本额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子公司经营的性质和风险的大小①。

4、违反正当程序

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理由有很多,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理由,还有母子公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②;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交给母公司,使子公司成为一个徒有其名的外壳③;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等。④

但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该理论仍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前提,对子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但由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突破了公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有限责任原则,对它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仍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当债权人试图以揭开面纱为依据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时,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确定该案是否可以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而采取这种救济方法,所以它并非是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的令人满意的法律理论。

(2)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常常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揭开面纱是合适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为各个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同的。美国可以说是处理这类案件较多的国家,但各州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而往往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隐语,导致在实践中各取所需,自行其是,判决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

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严格有限责任制和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其终究会被新的理论所取代,这是不容置疑的发展趋势。

三、企业法观点的出现

企业法观点最早出现于跨国公司破产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破产问题只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借用企业法观点来解决错综复杂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可行的。

目前,国际上关于解决跨国公司破产的方法论有两种,即实体法(entity law)观点和企业法(enterprise law)观点。所谓实体法观点,是指将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不考虑各个公司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仅仅从法律的概念来考察,只要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破产时就按照一般的关系来处理。所谓企业法观点,是指法律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在经济意义上有密切的联系,就将它们看作是一个企业整体,在处理这些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将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人来看待。

在实体法概念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商业企业的功能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公司规模比较小,与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每个公司都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随着19世纪30年代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其后这一原则在各国的发展,更强调了公司是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的观念。当时,一个公司通常不能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也符合当时的经济现实。实体法概念对于将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股本投资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后来,以美国新泽西州颁布的《公司法》为转折点,开始允许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样导致了集团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了复杂的商业企业,共同完成可以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商业行为。跨国公司出现之后,共同组成该集团的附属公司也成为企业的一部分,传统的实体法概念也自动地适用于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法律将它们都看作独立的法律实体。

实体法的概念更多地注重公司存在的形式,而非其实质的方面。它注意到子公司在形式上与母公司是分离的,不考虑整个公司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它所关注的问题有: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账簿和银行账户、它是否通过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进行经营、它是否进行自己的日常决策、它是否有最低限度的资金等等。根据实体法概念,只要公司保持这样表面上的独立存在的形式,其他的一些事项,如母公司是否拥有子公司的大多数或全部的股票、是否指定子公司的董事或官员(在多数情况下是母公司的董事或官员)、母子公司是否哟共同的董事或官员甚至电话号码和商标、从事同一业务等,都是无关紧要的。在实体法概念指导下,商业经营的现实被忽略了,特别是对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指示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因素没有进行足够的考虑。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遵循传统概念的法院会不顾独立实体的现实,考虑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各国法院作法不一,导致产生许多相互矛盾的判决。所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受到了众多的批判。

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法概念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是求助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后来逐步抛弃了实体法的概念。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除了一些特殊的领域外,适用实体法概念的局限性越来越大,越来越不符合经济现实,企业法的概念即随之出现并得以较快发展。对企业法概念的接受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许多破产案件的解决是根据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得出了与实体法概念不同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的得出有时并非是直接采用企业法概念的结果,而是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作出的。换言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从实体法概念过渡到企业法概念的重要桥梁。通过对跨国公司进行的商业行为的经济后果分析,人们逐渐接受企业法的概念。

直到今天,传统的实体法概念并未被完全抛弃,尽管其缺陷是人所共知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与实体法有着直接联系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的长期历史发展中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和债权人地位发生了种种变化,但这一原则继续适用于跨国公司仍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有限责任原则仍明确体现于各国的公司法、破产法中,要在短期内使各国完全放弃这种观点的希望是比较小的。其二,在不同问题上,各国对实体法观点的放弃和对企业法观点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在破产法领域,对于公平的从属求偿问题,各国基本上已经接受了企业法的观点,但在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企业法的观点还显得比较弱小,实体法观点仍占主导地位。

但许多国家毕竟认识到了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认识到不能绝对地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对母公司提供过度的保护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主张对传统的法律观点进行变革,采用特殊的方法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于是常常借助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企业法概念所考虑的跨国公司经济一体化本身也并不代表最终的答案,而是为法院判断集团内部的交易是否有损于外部债权人提供一种背景。在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时,企业法概念并非必然地、完全地推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当集团内部的某个企业与集团仅仅是投资关系,或者其经济上与集团的联系是非常小的,或该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并非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适用企业法的要求并不是很迫切。在一个著名的判例——罗宾诉汉诺威产品信托公司(Rubin v. Hanover Manufactures Trust Co.)案中,法院并没有采纳任何关于集团间融资对集团整体利益的标准,相反,它考虑的是实体法的标准,即融资对集团公司中某个成员的利益。①

实体法的概念并非公司人格方面的不可避免的产物,而是一个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某些目标的法律概念。但就发展过程而言,在短期内完全用企业法的概念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实体法的概念仍将占据一席之地,特别是考虑有限责任的原则时。甚至在某些国家,实体法仍是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只是在个别案件中才采用企业法的概念,如英国等。即使如此,也有判例表明,在这些国家变革的迹象是存在的。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问题方面,采用企业法概念的总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并且随着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会进一步加快。

『柒』 企业融资的45种方法

1、银行贷款

银行是大多数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按贷款的用途分,可分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贷款等。

2、小贷公司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3、典当行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

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比较低,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动产与不动产质押均可受理。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

再次,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最后,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

4、P2P融资

p2p融资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6、股票筹资

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增加融资渠道,它的优点是筹资风险小;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

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7、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8、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融资是借助于第三方担保公司而进行的融资行为,担保公司将对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对于通过申请的企业,担保公司将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贷款额度得到信用放大。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同时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用约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环节。信用担保融资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承担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不愿意或不能够承受的高信用风险。

常见的信用担保融资方式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工程项目担保等。

『捌』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是什么意思啊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是以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为载体,通过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内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通过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对境外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目前国内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集中收付汇模式;
二是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三是内部结售汇模式。
在进行外汇资金管理业务模式的探索中,任何单一的模式都无法实现跨国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佳效果,尚需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量体定做”。资金管理模式更能适应企业业务复杂的有效处理。境内成员单位的收汇款项采用余额归集的方式,每日归集至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专户。成员单位的用汇款项,可使用集中账户的资金对外支付,这样既可避免集团内部进、出口企业分别到外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从而产生巨额汇兑成本的问题,同时也可避免部分企业外汇资金大量盈余,另一部分企业却因为经营需要而向外部银行发生融资,产生外部融资成本的问题,强化了集团母公司对境外成员公司的管理和金融支持,实现集团金融资源全球产业共享的资金管理目标。

『玖』 通常情况下为什么跨国公司的WACC比国内公司的WACC低

因为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的债务成本、债务资本成本率比国内的公司要低,且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要比国内高,而根据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债务/总资本)*债务成本*(1-企业所得税税率)+(资产净值/总资本)*股权成本 来看,所以WACC总体值就偏低。
跨国企业集团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税收差异 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目标资本结构是跨国企业集团筹资活动中的通行做法,即在全球经营范围内使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从而使集团价值最大。
债务成本与股权成本之和为资本总成本。跨国企业集团的资本成本可能与国内公司有所不同。经常大量借债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得到债权人的优惠待遇,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也相应减少了发行费用。
另外,只要子公司所在国的市场利率相对较低,就能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而且使用外资并不一定会增加跨国企业的汇率风险,只要子公司创造的收入尽可能地用与借款同样的货币来计价。由于各国经济彼此独立,来自不同子公司的组合净现金流量会表现出较小的变化值,这样就会减少破产概率,从而降低资本成本。 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战略不仅受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国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受其他因素如对股息和利息课征的预提税、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及居住国减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等的影响。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方式的选择也影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外子公司汇回收益时一般要缴预提税。而利用当地债务融资而不是依靠母公司融资,可以减少定期汇回的资金量,从而减少预提税。在国际间,如果对利润分配征收的预提税但是利用两国间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降低课税税率但在居住国得不到抵免的话,就会导致国际双重课税。而借入资本融资方式就不会引起重复课税。支付方交付给非居民收款方的利息在许多国家要归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率要低于对利润分配课征的税率或免税。
有的国家通过利润分配的预提税和公司税或对特定的所得分配免税来减轻双重征税。由于税款并不能全部被抵免,借款融资就会有利可图。 跨国企业集团资本结构分为公司总体资本结构和子公司资本结构。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海外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其公司总体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而母公司确定的资本结构策略又影响着子公司的资本结构。
实际上,跨国企业集团的债务与股权资本比率到底采取多少为佳并无一定之规,不同国家及不同行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总体资本结构有很大的差别。一项由国外学者进行的调查研究发现,跨国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倾向于按照公司总部所在国家而变化,并且跨国企业集团总体资本结构中债务比率都高于母国的国内企业。 跨国企业集团最佳资本结构是建立在全球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及母公司资本结构基础上的,因此应以公司总体资本结构最佳为出发点,建立于公司各自的资本结构,并采取相应措施蛭常监测和调整公司总体的债务比率。
各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既可以与母公司的资本结构相一致,也可以与当地企业资本结构相一致,总的原则是: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使集团整体资本结构最佳。
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战略中税务筹划的实施
(一)控制企业资本结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国际税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当跨国企业集团考虑跨国投资时,资本结构中债务与股本的组合就成为一个基本的税务筹划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而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两次税,一次是在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汇回时被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比利息要高。
在没有实行归集抵克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跨国企业就人为地选择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使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拥有尽量少的股权资本,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增加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来减轻税收负担。当公司的债务资本大大超过股权资本时,就形成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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