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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贷款意向书

发布时间:2024-10-20 18:46:01

⑴ 企业融资怎么做

企业融资相对可行的方式:

1、股权融资:通常直接到机构官网进行BP投递,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你的项目还达不到他们机构的投资标准,加线下沙龙活动这种一般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容易接触到,如果接触不到投资人资源,可以去一些能直接找投资人对接的融资平台,一定要那种自助式且能单次申请电话对接投资人的不要选会员制的,电话对接高效聊完还能加投资人微信推荐上云对接试试。

2、债权通道:银行获得各类法人信用贷款只要信用良好都可贷,各类抵押贷款各大银行都有类似产品可以直接去银行官网了解,第三方金融机构推的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3、政策融资:如果你的高尖人才手握高科技项目现在各地政府都有对这些人才和项目直接进行落地奖励数额也不小。,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往往不愿提供贷款支持,他们的资金筹措受到很多限制。要想更快更好地发展中小企业,资金筹措问题不解决,目标是很难实现的。针对这一现状,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北京腾辉信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北京各大银行,专门为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小融资提供了一个绿色通道。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他们的联系方式!
另一做法就是:利用好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国际金融公司有意向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提供融资,来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做法是,通过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方式,帮助项目融通资金。国际金融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直接进行项目合作,协助进行项目设计以及帮助筹资来促进外国在我国投资。国际金融公司在为中国积极开发海外银团贷款市场方面起着带头作用。但是限制也相当的大,而且手续相当麻烦且贷款对象主要好似有一定规模、主营业务集中,在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企业有长期发展战略,愿意采用明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民营企业。

⑵ 想了解一下找风投融资的具体流程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至于创意方案那个,只要你找的是正规的就没事,放心吧,没事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⑶ 什么是汇率风险

什么是汇率风险?
所谓汇率风险是指从签约到还款期间,因借贷货币汇率的波动,可能给债务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假设某债务人借入一笔100万美元的债务,由于其还款来源(出口收汇)是港元。借入时1美元兑换仔差76港元,等债务到期需偿还贷款时,因国际市场汇率波动,1美元可兑换78港元。不算利息,债务人因此要多支付20万港元才能足以偿还100万美元的债务本金。这20万港元就是汇率风险带给债务人的损失。当然,洞亮汇率波动也有可能给债务人带来汇率收益。但国际市场不可测因素很多,债务人应尽量规避汇率风险。
利率主要以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来划分,一般固定利率因可以预先锁定利息支付额,故风险较小,但筹资成本可能较高。而浮动利率较为灵活,但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风险也大。
作为对外借款人,应从以下几方面控制和防范外债风险:
一、重视所借外债币种的选择。从总体上讲,外债币种的选择应尽量与进出口结算币种相一致。除非很有把握地进行了汇率走势预测分析,一般地进口用什么币种或出口收哪种外汇,应尽可能地选择同币种的外债,以避免因汇率的变化造成不同币种兑换带来的汇率损失。同时应尽可能选择美元、日元、港元等流通性较强的币种签订外债契约,在一旦出现汇率风险时,可以及时采取货币互换等手段转嫁风险。
二、作好汇率预测,选择软硬货币搭配。尽可能作到借硬货币还软货币。在筹借时选择币值趋势上升的“硬货币”,在偿还时选择币值趋跌的“软货币”。这样,可以使借入的外债资金在数量上有一定的保证,并尽可能多地发挥效益;而在偿还时因债务币种汇率的下降,有可能降低偿债成本。
三、合理安排利率结构。利率是债务总成本的主要构成因素。对于债务利率,筹资者不但要考虑债务货币现行利率水平的高低,还应考虑债务利率的变化和走势;既要考虑当前债务的利率水平,也要考虑整体债务利率结构的平衡。
一般来讲,当国际金融市场现行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且有上升趋势时,应尽可能争取以固定利率签约;反之,应当考虑以浮动利率签约。当然,各种融资形式的利率高低也是相对的。其中既有整体利率水平的变化,也有个别融资利率水平的差异。究竟选择何种利率,除了应对国际融资市场进行周密的分析预测外,还应根据对外债资金的需要和欲投资的项目等具体情况来定。但一般合理的利率结构应是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各占一定比例。
四、注意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护性条款。如可考虑加入“可提前还款”条款,以备一旦浮动利率下的债务货币汇率趋升或在固定利率下的债务货币汇率趋跌,可采取提前还款、借新还旧的方式规避风险。另外还可以考虑加入“货币可转换”等条款。
五、注意长短期限搭配,防止形成偿债高峰。
六、重视提供对外担保,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
七、谨慎出具安慰函。目前,国内有相当一些地方政府在对外融资中,为了增强债权人的信任度,对外出具一种无实质代为偿付义务的道义支持函(即安慰函)。而在具体业务中,债权人对政府或母公司为其窗口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出具的安慰函十分看重。根据国际惯例,当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时,安慰函出具人往往或代为偿还债务,或继续予以支持,如果此时安慰函出具人不能代为清偿债务,或不能从道义上予以实际的支持,虽然债权人从法律上无权追索其代为履约,但很可能影响安慰函出具者及融资者今后的融资成本和对外信誉。
八、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化解外债风险。常见的用于化解外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外汇买卖和外汇期权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在此,仅简单介绍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两个独立的筹资者,利用各自的筹资方式或渠道,分别筹措到币种、金额和期限相同但计息方法不同的债务,通过进行付息方式的调换,以期得到各自所需的利率种类,从而达到降低筹资成本和防范利率风险的目的。利率互换之所以发生,一是互换双方因其信用等级不同而存在筹资成本差异,信用级别较高的一方,筹资成本会低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一方,即前者筹资时要支付的利率会低于后者,而且,前者较易筹措到固定利率纳戚宽计息方式的资金,后者往往是从短期资金市场筹措浮动利率资金。二是存在相反的筹资意向,信用等级较高的一方希望或宁愿支付浮动利率,而信用等级较低的一方则更愿选择固定利率方式,这样双方就可以通过某种中介达成互换协议。互换后,可使双方的要求得到满足,降低筹资成本。
货币互换是指由两个独立的筹资者将各自筹集到的等值的、期限相同但不同货币、不同计息方法的债务或不同货币相同计息方法的债务进行货币和利率的调换,可由银行提供中介,也可以是一个筹资者和一家银行进行互换,其目的是把一种货币的债务换成另外一种货币的债务,以减少借款成本或防止由于远期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汇率风险。
九、防止借用外债中的金融诈骗行为。近年来,在我国对外筹资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欺骗性贷款或其他虚假贷款。诈骗者往往以金额大、利率低、期限长、手续简便,甚至答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将巨额资金调入境内为诱饵,骗取我国内求资心切者出具委托书、授权书、意向书,更有甚者,要求我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保函。诈骗者再以这些文件为诱饵,到国际市场进行实质性的金融诈骗。因此,应通过正规渠道开展国际融资活动,按有关法规行事,切不可轻易授权,更不要轻易签署书面文件。
外汇与汇率的基本概念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包括外国钞票、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等)和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外汇既然是一种资产,就可以和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买卖。商品买卖是以货币购买商品,而外汇买卖则是以一种货币购买另一种货币。这种由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就称为汇率或汇价。
汇率的表示方法有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币折算成若干单位本币来表示的,称为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本币折算成若干单位外币来表示的,称为间接标价法。我国人民币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即100美元、10000日元、100德国马克等外币等值于多少人民币。当100美元兑换840元人民币变为兑换850元人民币时,表明人民币的汇率下跌,即人民币贬值,外币升值;反之则表示人民币升值。
在我国,银行挂出的外汇价目表上,通常同时标出外汇的买入价、卖出价和现钞价(或现钞买入价)。买入价是指银行买进外汇时所支付的人民币数额。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时向客户收取的人民币数额。买入价总是低于卖出价,买卖的差价就是银行的收益。上述两种报价指的都是现汇价,即非现金方式的外汇兑换价格,交易后的外汇收付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划转。现钞兑换的汇价则有所不同。由于外国现钞不能在本国流通,银行必须把买入的多余的现钞运送到各发行国,需要支出额外费用。所以,现钞买入价总是低于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则与现汇卖出价一样。
世界上对汇率的管理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固定汇率,二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三是自由浮动汇率。固定汇率是指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干预市场,使汇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或维持在对本国有利的水平上。自由浮动汇率是指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很少干预,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自发决定。但现实世界上,所谓完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是不存在的。如美国政府就经常通过发表市场谈话的形式,“说高”或“说低”美元,以服务于美国的经济利益,这就是一种间接干预。
外国货币种类繁多,一国货币当局要制定本国货币与每一种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十分麻烦,而且可能给套汇活动以可乘之机。因此,通常只选定一种在本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最常使用的主要外国货币作为关键货币,制定本国货币与它之间的汇率,这就是参考汇率。然后再根据国际市场上该关键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套算出本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这就是套算汇率,又称交叉汇率。目前各国一般都选择本国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作为参考汇率,我国也是采用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作为参考汇率,据此套算出人民币同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
一般的外汇交易是在买卖双方成交后的当日或两日内进行外汇交割,这种即期外汇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就是即期汇率。但在国际市场上,有些商品交易从签订合同到实际收款或付款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汇率发生变化,产品的成本就会相应变化,从而造成汇率风险。为了锁定产品成本、回避汇率风险,企业在签订产品合同的同时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设定将来办理外汇买卖时的汇率,这种外汇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就是远期汇率。远期汇率的期限一般为l~6个月,它有时高于即期汇率,有时低于即期汇率。
汇率政策选择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有一种观点认为,汇率要么完全固定如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即货币发行局制度),要么完全浮动如美国、日本的自由浮动汇率,没有中间道路可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安排容易招致投机者的攻击,货币当局往往在外汇储备被耗尽的情况下被迫让汇率自由浮动(如泰国、俄罗斯)或者完全固定(如马来西亚),而这种被动的调整通常会给当地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危机发生的原因在于其内部经济、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如危机前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大量举借短期外债,一旦资本流向逆转,境内机构再也借不到外汇,却要集中偿付,结果就发生债务危机,因此,单靠汇率制度调整并不能自动纠正危机国家的上述结构性缺陷。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汇率制度选择问题再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试图为选择合适的汇率制度,以减少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寻找统一的答案,但最终各国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目前,国际社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既没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的汇率制度,也没有对各国任何时期都适用的一成不变的汇率制度。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不断变化的。(在职研究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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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项目合作方如何对项目资金来进行管理确保共同投资资金的安全

前 言 0
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4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 5
1.1 项目投资开发 5
1.1.1项目建议书阶段 5
1.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
1.2 项目法人组建 6
1.3 项目建设 8
1.3.1建设模式 9
1.3.2招标投标 11
1.4 项目资金筹措 14
1.4.1股东担保贷款 14
1.4.2股东委托贷款 15
1.4.3项目融资 15
1.4.4企业债券 17
1.5 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项目合同 17
1.5.1工程建设合同 18
1.5.2购售电合同 20
1.5.3并网调度合同 21
1.5.4运行维护合同 21
1.5.5燃料供应合同 21
附录1:某中外合资建设电力项目的股东协议书 22
第二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 26
第1章 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融资 27
第2章 环城交通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经验研究 31
2.1 项目实施背景及概况 31
2.2 世行贷款的法律文件及资金管理制度 32
2.3 项目防范外汇风险的具体措施及存在问题 33
附录1:世界银行简介 40
第3章 S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的经验研究 42
3.1 项目背景及一般情况 42
3.2 项目融资方式的基本框架 43
3.3 项目融资结构与选择贷款银行 44
3.4 对项目融资方式的评价 46
3.5 项目融资的发展策略 49
第4章 发行市政债券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51
的可行性及运作构想 51
4.1 国外市政债券运作概况 51
4.2 发行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4.3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具体操作 56
第三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招标 61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与BOT方式的比较 62
1.1 BOT的基本概念 62
1.2 BOT项目的基本框架 63
1.3 BOT项目在中国的实践 64
1.3.1广东沙角B电厂 64
1.3.2 广西来宾电厂B厂 65
1.3.3 四川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 66
1.3.4 北京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66
1.4项目法人招标与BOT方式的区别 67
第2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合同框架 69
2.1 主要项目合同 69
2.1.1 咨询合同 69
2.1.2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69
2.1.3 供应合同 70
2.1.4 运营和维护合同 70
2.1.5 保险合同 70
2.2 特许权项目协议 70
第3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具体实施 75
3.1 项目法人招标的基本程序 75
3.1.1 资格预审阶段 75
3.1.2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78
3.1.3投标人准备标书阶段 78
3.1.4 开标与评标阶段 79
3.1.5 协议确认谈判阶段 80
3.1.6 审批及完成融资阶段 81
3.2 项目法人招标的案例分析 81
3.2.1项目概况 82
3.2.2投标人简介 82
3.2.3评标结果分析 83
附录1: H省P电厂BOT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88
附录2: 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91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109
附录3: H省计委与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即《特许权项目协议》) 122
附录4: C银行为H省P电厂出具的履约保函 130
附录5: H省P电厂上网电价构成及调整公式 133
附录6:H省P电厂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136
附录7:H省P电厂的设计、采购、施工承包服务交钥匙合同(EPC合同) 146
第4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 216
4.1 对项目法人招标的初步认识 216
4.2 项目法人招标的发展策略 217
第四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 219
第1章 外商在华投资状况分析与外资并购前景预测 220
1.1 外商在华投资历史回顾 220
第2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关键要素 224
2.1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动向 224
2.2 选择合作伙伴的基本步骤 225
2.3 尽职调查可以揭示许多问题 226
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坏因素” 229
2.5 八个关键成功要素 230
第3章 城市基础设施企业并购的定价法则 232
附录1:亚能电力并购SAITH(中国)控股公司的分析报告 236
附录2:H省P电厂项目尽职调查之法律意见书 256
第五部分 重要投资法规及文献汇编 272
附录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273
附录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76
附录3: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81
附录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84
附录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87
附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01
附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1

第一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1章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开发到建成投产往往历时数年,耗资巨大。政府、项目发起人(通常为投资者)、银行、建设承包商、运行承包商、原材料料供应商以及工程咨询顾问、财务顾问等项目建设的参与方在项目中紧密合作、共担风险、分享利益,促使投资项目最终得以顺利完成。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律师作为项目的法律顾问也开始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投产的全过程中,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长期的实践证明,律师的参与对合法有序地顺利推进项目开发,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章以电力项目为例,阐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开发的具体运作流程,其他类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环保)与此大同小异,可以参考其运作规范进行完善。

1.1 项目投资开发
1.1.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设备或技术引进的国别及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结论及附件等。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需同时附送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如需要申请贷款),以及由各投资方所签署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合资或合作意向书是指投资各方就共同投资、开发某一项目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通常情况下,意向书仅表明投资各方对投资的意向,并不对投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此,投资各方可能在意向书中规定该意向书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作为投资各方就项目投资开发及各个环节开展工作的依据,项目发起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视意向书的签署。

1.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或等级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招标投标;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结论及建议等。同时,应附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大纲的批复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复印件。此外,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项目还应附上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本阶段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经相关方草签即可,一般只有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正式签署和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规定,建设项目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已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1.2 项目法人组建
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言,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投资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依法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享有相应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
根据目前的规定,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织,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织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法律事务,包括策划并确定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起草股东协议(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称为合资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处理在相关合作谈判中产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托办理公司登记等法定手续。一般来说,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具备以下要素:投资各方;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目前内资项目法人只允许以两种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即项目公司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还是以原已存在的企业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能;投资各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以及项目法人的性质。
在确定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时下列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东协议和章程
内资项目为保证项目公司设立及项目前期开发工作得以顺利和按计划进行,并明确各投资方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投资方通常都会签署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主要规定项目的投资额,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各投资方的出资和融资义务、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项目前期开发建设的模式等,因其侧重点的不同,在实践中股东协议也多被称“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不仅是一种出资协议,也可以是投资方以后签署项目公司章程的约束性文件。
股东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是项目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其生效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门设立登记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一些法定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在起草上述条款时,必须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上述内容的强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顺利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亦可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当外资(包括港、澳)投资超过25%时,则需考虑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目前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即必然为企业法人;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既可以为企业法人亦可以为非企业法人形式存在,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其仍必须为企业法人。由国内投资者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与外商投资城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组建项目公司时,中外投资方必须签署合资或合作合同,且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即需提交投资方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并且,在外商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投资方需经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无上述程序要求。
(2) 章程和协议
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根据投资各方所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一致时以经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的合资/合作合同为准(包括其后的变更)。而内资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运营均以工商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为依据。
(3)注册资本出资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到位。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体时间将视注册资本的多少依法确定)。以电力项目为例,由于在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按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0%设定,通常数额巨大,而项目公司在成立之初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因此为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因注册资本金大量沉淀而增加投资方的资金成本,内资项目公司通常采用逐步追加、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换发营业执照的办法来解决。
(4)公司机构
内资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其组织机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和总经理等,其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外商投资项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回收投资
当项目法人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允许外方在继续承担股东责任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即在项目公司终止前回收投资,而对于内资项目公司,一旦项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无权撤回出资,除非项目公司解散。
(6)税收政策
与内资项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晴天霹雳的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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