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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通道税费

发布时间:2024-10-28 12:14:38

融资租赁行业的通道业务模式都有哪些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去年做了不少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也小有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可以作为通道?
1、什么是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功能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或者资产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优势向资金方获得融资的业务。

对银行来讲,一般意义上的通道业务是指银信或者银证信业务,即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占用,用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计划(或基子)投资信托专项计划(或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这属于第一种。
本文所指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助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属于第二种。

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2、为什么要做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的优势五花八门,银行选择通道业务而非传统信贷业务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A.规避信贷规模占用。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经营机构信贷规模非常紧张,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向大金额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利用上述银证信或者本文的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向客户融资。
B.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某些纯内资客户无任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背景,没有国家批复的外债额度,无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资。此种情况可以借助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C.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银行的理财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资业务的资金又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这里面就是因为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受让券商两融受益权、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单一结构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这部分业务风险较高,平仓什么的倒好说,政策风险太大。某配资业务龙头银行千亿级别理财资金准备打新,然后证监会叫停了IPO。。。。扯远了(07/28更新)
3、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这两个业务的基础上的,关于售后回租的定义问题可以参见问题 http://www.hu.com/question/21189734 ,这里不再赘述。
总体来讲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了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这是资产端。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保理融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是资金端。从一方获得资金再投入另一方的资产,这不就是个通道了吗?
二、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有什么优势?
1、低融资成本。
据有关机构统计,截止2014年底,国内金融租赁公司30家,内资租赁公司152家,外资租赁公司2020家。可见,90%的租赁公司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总而言之就是外资租赁公司可以从境外融资,从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
2、税费优惠。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总而言之:出租人能对每期租金的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承租人用于进项抵扣;承租企业从出租方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和进口报关时获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均可抵扣。
举例:
A公司融资总成本=利息支出+费用支出=7.02%
由于目前营改增的政策,租赁公司在开发票给A公司的时候,可抵扣17%的增值税,综合成本为7.02%/(1+17%)=6 %。
402,739.17/1.17=344,221.51
344,221.51*17%=58,517.66
三、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保理模式
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

Ⅱ 什么是信托投资。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12、信托相关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13、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15、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7、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19、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0、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21、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22、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4、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5、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7、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书;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9、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Ⅲ 信托产品风险大吗

信托产品有一定风险的,但相对而言风险较小。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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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作为通道税费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Ⅳ 什么是信托投资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解析:

信托投资的一些基础的常识

理财周刊 amoney

2005-05-16 14:45:26 来源: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悔拦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坦前简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让裤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 *** 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12、信托相关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13、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15、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7、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19、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0、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21、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22、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4、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5、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7、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书;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9、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Ⅳ 一文带你读懂,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新型骗局

出品 | Meta 财经

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随着经济 社会 转型发展,曾经只流转于少部分人的家族信托走进了大众视野,成了父母们的“深远计”。

最为著名的便是2008年沈殿霞的家族信托,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因肝癌住院,沈殿霞自知即将不久于人世,便决定:以自己全部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据香港媒体估计,沈殿霞留下约60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不动产。近年来,房产市值大增,若折合现值,这笔遗产已从6000万涨到近亿元港币。之所以设立信托,是怕女儿太年轻,继承的巨款会挥霍一空。

无独有偶,梅艳芳也加入了家族信托。2003年,梅艳芳将部分房产现金等资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梅艳芳母亲7万元作为生活费,直到母亲去世。

此外,据媒体披露,SOHO中国潘石屹、龙湖地产吴亚军等多位中国富豪也早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尤其是龙湖地产能避免受到掌门人婚变的冲击也是得益于家族信托。

作为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家族信托近年来发展迅速,顺理成章地进入我国大众视野,成为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被称为“可持续的母爱”。而从机构角度来看,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家族信托成了各家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必争之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来新高。

家族信托到底是财富传承还是一场新型骗局

随着信托机构的转型,虽然家族信托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市场上的风评却褒贬不一。

2020年,媒体曝光某华东地区信托公司把烂资产,爆雷的项目装进客户家族信托里,导致流动性风险,引发市场轰动。

具体来看,该信托公司在应对风险项目、刚兑普通投资者的过程中,利用家族信托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承接相应的风险项目。据相关转让记录,该信托公司在同一天内分两次向同一个家族信托产品转让了共计600多万份额。其中涉及大量信托融资的某房地产公司,出现在不少家族信托的资产池子中。甚至有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就在该地产公司公开暴露问题前不久,市场对其已有所顾虑时,该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仍配置了一些资产。

随后,该信托公司负责人公开表示,承接主要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尚未导致实质性后果。

再往前追溯,这种案例并不罕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某位投资人此前以购买普通信托的方式投资了该项目约3000万,后项目违约,公司对其他投资人进行了刚兑;而这位投资人情形较为特殊,彼时他刚好在这家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成立后,公司在未明确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这3000万风险项目的信托份额转让至该客户的家族信托中。假如转过去之后,后续自有资金不能接上,置换退出,又或者公司团队和领导发生变动,不再按既定的计划延续操作等,就有可能出现实质性亏损。

上述信贷公司的操作让信托市场遭到了投资者的质疑,家族信托产品到底靠不靠谱?

华东地区资深业内人士告诉Meta 财经 “骗局是不可能了,每个正规的信托机构都受到严格的国家监管,而且近几年国家监管力度不断加码,如果现在出现这种欺诈行为,从机构到责任人都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分。但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不是完全依仗信托公司全权托管,而是要把家族信托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族财产的信托计划,其目的在于实现富裕人群的财富管理和子孙福祉。

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计划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而且委托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此外,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家族信托可用于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费。

家族信托的本质也决定了它可以完成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财富传承任务,对于未成年人也有比较稳定持续的利益保护。

但是,业内人士强调,家族信托并非如理财或者股票一样具备非常大的灵活性,信托也不是立刻就可以完成设立的。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年龄、婚姻状况等多重因素以外,还要关注到设立信托的成本、风险以及受托人的专业程度,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机构进行委托。此外,如果受托人在能够证明已经尽职尽责实施了有效管理的情况下,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则由财产委托人承担。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也在逐步完善信托市场相关制度。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曾在2021年全国两会就曾提案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而在2021年12月初,该提案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详尽答复。业内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答复,为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引领性方向。

信托频繁暴雷,家族信托会不会“吃锅烙”

随便在网上打个关键字搜索,就可以搜索到近百条关于信托暴雷的新闻。回首2020年至今,集合信托产品共发生近500起违约事件,涉及违约项目金额超过2700亿元,包括新时代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等公司均出现了大量信托产品集中违约事件,涉及的违约项目金额巨大。

7月1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单日内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总额为 2628.12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书披露,四川信托股东宏达股份和宏达集团挪用信托项目资金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共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

2021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开出信托业史上最大罚单,四川信托因存在13项违法违规事项罚款3490万元。一年后的2022年3月,四川银保监局又公布了17张关于四川信托的罚单。

除此之外,7月3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程女士作为B1类受益人,于2017年在某信托认购两笔共计8000万信托产品,但后续信托劣后方未履行补仓义务,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程女士的8000万最终仅分配信托利益约394万。

“就眼下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头部信托机构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力团队、资产配置框架以及内控制度,因此也有很好的抗风险能力。家族信托往往服务的是资金规模比较大的家族客户,而且是一个长期的服务,因此风险把控的严格程度与市场上其他的产品相比也是更为谨慎的。”业内人士如是说。

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0-2021)》,根据信托业协会调研问卷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配置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上,其次是其他金融产品和外采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自有产品投资上,调研问卷所统计的家族信托投资于公司自有固定收益产品的规模为345.15亿元,占比64.43%,其次是投资于其他非信托金融产品(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的规模为105.31亿元,占比19.66%,投资于自有证券投资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规模占比为0.9%和7.95%。

从上述报告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家族信托资产配置在多元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外贸信托副总经理马绍晶也曾公开表示:“我们确实感受到,FOF产品已经成为家族信托越来越重要的配置方向。家族信托存续时间长、追求稳健、传承的特性与FOF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与优势十分匹配,所以,这种趋势性的变化可能说是一种必然。同时,FOF业务基于其资产配置的能力,还可以为部分家族信托设计定制化的FOF产品。”

建信信托信托业务总监沈志强此前也在公开场合中提到,家族财富管理从配置简单的资金信托或者固定收益产品,逐步到配置未上市公司股权、大类资产,未来这条路应该会越来越宽泛。

Meta 财经 注意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践行再上新高度。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不断加码,比如当前实施的“两压一降”,即融资类业务每年持续压降、金融同业通道压降和表内外风险资产处置,也为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此外,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信托法》修改完善、信托行业转型以及家族信托等议题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 科技 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提案呼吁,虽然信托资产结构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转型初见成效,但信托业务创新急需找到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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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托作为通道税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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