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信托类型的疑问~!
首先你的四种分类方式是不对的,不属于同一种分类科目。
1.投资的形式分贷款类,权益类,夹层类(贷款和权益两种形式共同使用)
权益类其实按照权益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即是你所提到的股权投资+溢价回购的形式,这种是债性的权益投资,性质上是属于债,但操作上是利用了股权的形式而已。还有一种就是直接的股权投资,与项目公司同股同权,享受超额收益的,这类产品信托做的比较少,对融资人的资质要求,及项目地要求非常高,且设定了浮动收益,不约定具体利息,对投资者而言会有一定风险的。最近有个万科张江的项目,上国投在做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2.不动产对应的是动产信托,狭义上理解,不动产信托就是房地产信托,因为信托不动产这类主要是涉及房地产,但实质上,能称得上是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改良物,这里不仅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也包括土地本身,土地上的植被(林业等),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等。但目前由于政策限制,信托还不能从事于投资标的为土地一级开发,林业林权等,因此常见的不动产信托除了房地产,就是矿类。取得收益的方式,如1所示,一个就是债权,约定的利息,一个就是投资的收益。主要是看信托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
动产信托则是指投资标的动产以外的信托,比如股票,应收账款,生产设备等等。
3.融资租赁信托目前确实非常少,因为信托比较看重标的物的变现能力,且处置设备的能力资源较差,因此导致标的物的流动性在管理上存在风险敞口,术业有专攻,因此,基本信托都不会去做,主要就是租赁反售的形式,性质上也是债类,主要形式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承租人需要的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到期由承租人本金和利息的价格溢价回购,主要是长期为生产型企业调转资金的,这样企业就可以提前用到设备,发挥效能,提高利润。
B.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
C. 请问在建商品房,开发商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工程还没达到开发贷条件,银行贷款拿不到就只能找信托贷款了,土地抵押是贷款的增信措施。也有可能,资金本身就是银行放的,借了信托的通道,开发商还是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来做贷款增信的。简单来说,不追究资金真实来源,抵押给信托公司一般就是借信托公司贷款了。从这个无法判断是否资金链有问题或者项目有问题,现在不融资的地产项目是基本不存在的。
D. 监管再加强 房企融资生死局
对房企融资凛冬已至的感受,已经不止一次在业内发酵。
9月11日,北京银保监局官网公示的两张罚单,再度让外界看到了监管层对违规信托融资的零容忍。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被罚120万元,归因于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这不是监管层首次开出的罚单。自2019年以来,陆续有金融机构因直接或变相提供前融收到罚单。
9月15日,时代周报记者从接近本次被罚的两家信托公司的人士处了解到,之所以被罚是由于之前的违规项目,并非最近新出的项目,但该人士并未透露所涉及的房企。
9月13日,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接下来对地产融资端调控将延续收紧的态势,目的是引导房企融资更加合规。
在“房住不炒”的大方向下,房地产行业迎来了拿地款融资通道被封、融资成本高涨等融资的困局。
监管渐严
在8月底的业绩发布会上,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给出了“史无前例”一词来形容当下的融资环境。
在他的理解里,对房企融资端切入的调控,不仅仅是影响到房企拿地,更可能会蔓延到下游的销售端。
在此番话出现的前三个月,由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文”)率先吹响了警报。
根据5月17日发布的23号文,过往几大“曲线”融资方式成为监管部门重新点名的对象:禁止信托公司向“四证”不全的开发商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禁止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岀让价款提供融资等。
监管部门还在“查漏补缺”。8月,一线城市、二线在内的32个城市银行,随即迎来包括开发性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涉房的商业票据质押贷款等在内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
近日,按照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的分析,5‒9月政策明显呈现三步走态势。
他认为,首先是从早前对“房住不炒”、以及“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的“定调严控”,再到第二部“严控信托”,第三步则是实质性落实,“加大整治”。
监管加强所带来的效果正在逐渐显现。
同策机构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份40家典型房企融资金额为368.26亿元,环比下跌58.15%,这也是年内第二次断崖式下跌。
另据世联行和用益信托数据,具体到海外融资和信托融资规模上也出现锐减。
8月房地产全行业境外发债112亿元,环比大降77%。同样,投向房地产新增信托项目金额为616亿元,环比降低19%,同比减少40%。
在时代周报记者9月13日的采访中,多位地产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继续出现的融资下降,将会扩大对房企拿地的影响。
9月16日,某规模型房企投拓部人士陈波(化名)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离开往常游刃有余的配资拿地,开发商需要时间适应。
“此前开发商往往通过1∶1甚至是3∶7的配资拿地,也就意味着一半的拿地资金由银行提供。在拍地成功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建安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垫资对于开发商来说又是一笔无息贷款。房子到了预售又有现金收入。”陈波分析道。
陈波说,有些机构甚至可以帮助房企在拿地阶段融资放杠杆甚至披上合规的外衣。
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全程可能不需要有太多的资金沉淀。
9月13日,接近信托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尽管23号文几乎全面封堵了信托公司以债权性方式提供前融的路径,前融业务难以为继。但目前,还是有房企以符合“四三二”(“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投入、二级以上资质)标准项目为名义的融资,行业俗称“套壳”。
据了解,套壳通常做法是向符合“四三二”项目提供融资,但不抵押该项目也不进行强监管,而是用新项目作为抵押物进行监管和作为还款来源。
该模式没有明确被列入23号文中,因各地银监监管尺度不同以及信托内部风控不同,尚有操作的空间。不过截至发稿,时代周报记者未能进一步确认具体的项目和城市。
中小型房企困局
市场寒冬之下,不少地产商不得不采取谨慎态度来面对下半场。
从8月业绩会上释放的信息看,“谨慎”是部分房企的关键词。融创是当中的典型,从今年5月开始至今,公开市场的招拍挂拿地已经停止。融创方面的表述是“不急于拿地,从容客观判断市场”“聚焦在一二线城市有机会再拿”。
同样中国恒大也给出了拿地的前提条件,“除非有政策的利好,投资态度谨慎”。
但是,这些于开发商而言,都是节流的手段之一,想要活下去,开源才是关键。
自然,如何融到钱,受到关注。
监管对房企融资的严控,并不意味着对融资的一刀切。
事实上,房企依旧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为融资开源。
8月30日,深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碧桂园发行的“华西‒碧桂园购房尾款2019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获通过,拟发行金额为18.31亿元。
此外,像佳兆业万豪酒店物业12.6亿元ABS、荣安地产4.4亿元商业资产ABS项目、中骏集团拟发行80亿元ABS等,正在等待监管层受理的道路上。
在REITs融资上,招商蛇口也试图打开通道。9月2日,公司公告,计划打包旗下五栋写字楼资产赴港发行REITs上市。一旦发行成功,港交所将迎来第12只REITs产品。
业内也有担忧。“相比较而言,小型开发商的竞争力不排除会有进一步的减弱。因为资金和资源正在向头部房企聚焦。”陈波表示。
也有公司视为是机遇。绿地香港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陈军就在半年度业绩会上回应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融资的收紧对公司而言未必是坏事,“绿地香港从来没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任何一笔信托贷款和土地款的前端融资。公司在境内的融资空间非常大,因为有很多工具还没有用” 。
分化加剧
不过,地产企业融资成本也在出现巨大分化。
融资成本的高低、融资额度的大小,正在对房企的融资能力提出新的考验。对多数民营房企来说,当下的情况并不乐观。
根据2019年上半年的财报,民营房企的融资成本普遍在6%‒9%。头部房企碧桂园(02007.HK)、万科集团(000002.SZ;02202.HK)、中国恒大(03333.HK)、融创中国的平均融资成本已经在6.13%、6%、8.6%和8%。中型房企泰禾集团和富力地产则分别达到9.3%和6.48%。
央企背景的房企,融资成本则较低。以中海地产和华润置地为例,今年上半年的平均融资成本仅在4.28%和4.45%,较去年年末下降了0.02%。
央企房企在发债上的优势也较为明显。以中国恒大和招商蛇口为例,前者今年来的多笔债权,利率达到9%‒11%之间,而后者在今年3月发行的一笔150亿元可交换债券,票面利率0.1%。同时截至8月以来,40家房企9笔利率4%以下的企债权融资中,招商蛇口占据4笔。
但不管各家在融资成本上呈现怎样的差异,地产企业需要进一步通过自身的运营来提高管理水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公开信息显示,多家房企已经将回款率视为重要的考核指标。道理不难理解,加速销售回款成为开发商的重要资金来源。
“今年碧桂园都是用权益回款来进行考核的。”碧桂园总裁莫斌在业绩会上表示。
而万科在考核回款时已经不设定具体数字,取而代之的是细化到了各项指标。在执行时间上保持动态,每个季度调整一次,为的就是促进销售和回款。“每天都是卖楼的好日子。”万科执行副总裁、首席运营官张旭称。
头部房企如此,中小型房企亦是如此。比如旭辉控股(00884.HK),根据旭辉控股总裁林峰对时代周报记者的介绍,为了回款,公司专门成立了回款小组,“以销定产、降低库存,提高去化、加快回款,是旭辉集团下半年的发展策略”。
“于房企而言,我认为后续要规避两类风险。一是货币资金与债务的风险,如果自有资金规模小,对外部融资过于依赖,信用风险相对来讲会比较大;二是土地存量储备不足同时又积极拿地的风险。” 近日,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中国住房金融发展报告(2019)》发布会上提示。
E. 信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F. 信托能做前融吗
现在想要再通过前融做到配资拿地是非常困难的,前融虽然也还可以做,但要求也高了不少。
很多信托公司均表示做不了保证金或土地款融资,只能做拿到国土证后的抵押融资。和多家资金方沟通,配资拿地目前还有这样一种模式可以操作:
开发商提供满足432条件的项目公司A,信托方向A公司配置融资额度。
然后,信托再与开发商设立SPV,SPV控股项目公司B,信托放款给A以后,资金通过认购SPV资管产品形式到B。
最后,B获取资金后可用于缴纳保证金或支付土地款。
形式上表现为向符合开发贷条件的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但资金通过内部往来最终用于不符合开发贷条件的项目公司前期融资,成本一般要去到15%以上。
该模式合规成本最低,亦未被监管直接点名,受到所有信托公司青睐,但难点在于壳项目,不适合小型或在该城市项目较少的开发商。
很多企业满足432条件的壳公司可以使用的融资额度早就使用完毕了。
即使这种模式可以操作,但敢于操作的信托公司还是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