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遗嘱和保险和信托作为资产传承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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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安全隔离
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
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保险+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庭保险信托的架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无法通过遗产法庭来争夺遗产,避免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2、财富灵活传承
相比保险而言,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18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我们还可以按客户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托资产,完全规避婚姻风险。
3、避税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50%,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而如果设立家庭保险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保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庭保险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信息严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设立,保险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
B. 怎么办理遗嘱信托 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我国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规定:
遗嘱信托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继承法规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鉴定个人遗嘱,这是确定遗嘱信托成立的条件
第二步,确立遗嘱信托
第三步,编制财产目录,然后安排预算计划,结清税捐款项,确定投资计划,编制会计账目,进行财产的分配。
遗嘱信托注意事项如下:
1、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以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
2、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以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用盖印章的方式。
3、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最好除了代书人之外,应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名,以增加此遗嘱有效性。
4、前项见证人中应避免由遗赠人担任而造成缺格现象。
5、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抚养的人。
6、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7、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C. 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如何改正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的存在意义
(一)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我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
二、如何改正遗嘱信托的不足之处
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遗嘱信托的理论构造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1]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其理论构造具备如下两个鲜明的特点:
(二)遗嘱处分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按照遗嘱在继承中的作用不同,财产继承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两大类,其中当事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遗产的制度是遗嘱处分制度 ,遗嘱处分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既然遗嘱信托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适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讲,不能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规避现有继承制度中的强行性规定,否则遗嘱信托便会因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同时,遗嘱信托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遗嘱信托的设立、运行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进行。我们认为正是这两个制度的结合使遗嘱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继承法均贯彻“遗嘱自由”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另一方面,信托制度能起到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发挥到极致的作用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信托制度的特征在于一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能容忍到什么限度[3].这一命题从遗嘱信托的丰富的现实功能中得到充分验证,在英美法系人们广泛利用遗嘱信托达到财产隔代传承、避税等目的,其中的财产隔代传承功能甚至可以使当事人对财产的支配持续到死后多年。
D.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区别
家族复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制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E. 遗嘱信托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
立信托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由此,为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其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
为了使遗嘱有效,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
一是立遗嘱人应当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例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按照上述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不属于其或其无权以遗嘱处分的财产列入遗嘱财产之中。
三是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在由他人代书遗嘱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上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应当在遗嘱上签字。如果需要制作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不得伪造遗嘱,不得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由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始得成立。为了满足信托行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关的遗嘱中,除了应当记载继承法对遗嘱内容要求的一般事项外,还必须记载信托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如果信托财产不予明确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确定或不清楚等,都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通过遗嘱将自己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设立信托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立遗嘱人依法立遗嘱后,虽然遗嘱成立,但遗产继承权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立遗嘱人可以修改遗嘱,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F. 与遗嘱相比,遗嘱信托有哪些优势
遗嘱信托主要是能够避免遗嘱的纠纷。因为你做了信托,就意味着资产的所有权过内户给容了信托公司,你自己其实是不持有遗嘱信托中的资产的,由信托公司帮你代持。这就意味着就算发生纠纷,按照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来分配财产。不会导致家族内乱。
G. 遗嘱信托有什么作用
设立遗嘱信托的作用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专和荣耀。通过遗嘱信属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H. 外国对遗嘱信托的分类是怎样的
1,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预先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以及专交付信托后财产的属管理、分配、运用等,在遗嘱中列明。在委托人去世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交于受托人,由其依据委托人订立遗嘱理处分信托财产 2,遗嘱信托的特点有:(1)是委托人意志的延伸,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妥善规划财产。(2)以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可以弥补继承人理财能力的缺陷(3)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避免继承人之是因遗产产生的纷争(4)在一些争收遗产税的国家,也是合法、有效避免缴纳巨额遗产税的一种方式
I. 什么是遗嘱信托,以及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
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