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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融资租赁业务

发布时间:2024-11-15 14:36:57

A.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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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100*0.17=17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5*0.17=0.85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江苏省国税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在直租模式下,为何融资租赁公司执着于上海模式的一次性开票呢?这可能是对客户有利,便于对客户开展业务。有没有退税的利益存在呢?就提问涉及的案例来说,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单项业务前20个月没有增值税可交,后四个月开始缴纳增值税,每月缴纳0.85万元,销售额是5万元,每月税负率是17%,按照超三返还规定,假设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税0.7万元,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15万元。后四个月一共负担税款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如果一次性就本金开票,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开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开票当月进项销项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后的24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但每月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万元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的开票金额也是当月的销售额,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03*5/6万元,每月退税=0.14*5/6万元。24个月一共实际负担税款(0.03*5/6)*24万元=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虑税款的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差异不大。时间仓促,来不及复核。请大家批评指正!

C. 融资租赁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合同中未明确最终是否转让所有权的,前先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最后若按残值购买所有权的,应按残值缴纳增值税,开具国税发票。若不转移所有的,全部开地税发票。

D.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交增值税项目。是以什么为营业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 融资租赁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 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F. 租赁业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函[2000] 514号),本机通过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人民银行经营业务为融资及租赁业务,无论货物租赁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营业税的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的征收,是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营业税的征收,是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企业设备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

G. 融资租赁按什么计税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融资租赁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仅次于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大融资渠道。下面让我来告诉你,希望能帮到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融资租赁分两种情况缴纳两个不同的税种

一、经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909号档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因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则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融资租赁的基本资讯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装置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罩改空装置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装置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装置。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阶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援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网际网路+",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装置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援,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的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歼亩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物瞎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H.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但如果一个合同里对多个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既包含融资租赁业务,又有与融资租赁无关的购销业务,则应按两个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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