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金融政策的制定有什么经验借鉴
可以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体制机制、管理功能、行业自律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1、政策,立法先行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五章(a)和(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在众筹方面,2013年9月24日,美国证监会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的标题二(Title II)条例正式生效,私人企业现在可以在各种媒介以各种形式公开融资需求,并且可以向认证过的投资人筹集资金。加拿大计划启动了《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制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2、体制机制,机构明确
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英国的Zopa、英国鲁特斯特公司(RateSetter)和英国资助圈公司( 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
3、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针对网络投资类融资,美国通过了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对于股权众筹发起人,使用欧盟《招股说明指引PD》;对于股权众筹的平台,可以适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等级和投资者保护规定。
4、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的创新,很多产品形式仍在不断变化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一时无法全覆盖,大部分已经纳入监管的业务,也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而更多的需要企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道德约束企业经营。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㈡ 股权众筹在中国合法吗
股权众筹在中国合法,但是有相关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㈢ 众筹VS融资:4个你必须知道的事情
众筹VS融资:4个你必须知道的事情
众筹融资有哪些联系?下面是我收集的两者的4个你必须知道的事情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目前,预售股权在美国范围内刚刚成为合法融资手段,JOBS法案于2012年4月签署,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创业者来说,用众筹来补充传统融资的做法,无疑会是一件明智的事情。
让我们来看一看和传统融资相比,众筹有什么特点。我认为众筹将会成为大多数创业者代替传统融资来获得资本的一种手段。
1.你仍然需要信用卡或存款
和传统融资一样,创业者在进行众筹之前,仍然需要对企业进行投资。那些通过众筹获得资金的企业,他们的创始人也在进行众筹之前对企业进行了投资。而这些投资通常来自于信用卡和创始人的个人存款。
2.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广告投递
一旦一个创业者开始通过众筹来获取资金,他们需要花费30-90天的时间来吸引尽可能多的人。他们在社交网络、朋友亲戚之间进行宣传和推广,有时甚至也要使用广告手段。
这个过程的好处在于,你会强迫自己以最快的速度将自己展示给潜在的投资人,这样你才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回报。对于刚刚创建的企业来说,这样做能够为创业者省下数年的时间和大量的金钱成本。
无论众筹成功还是失败,它都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市场反馈,而传统的融资程序通常会忽略这一点。
3.在过程中增加曝光率
传统的融资过程是在办公室里完成的,使得创业者在媒体、消费者和投资人面前的曝光度不高。
而众筹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点,让创业者能够更多的出现在媒体、消费者和投资人眼前,而这些投资人以前可能根本不知道你是谁,更不知道你正在寻求资本。
4.你能够获得更多资本
研究指出,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多能够为创业者提供400亿美元的投资,而且他们大多只关注科技产业。而创业者的亲戚和朋友则有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多达600亿美元的资本。再算上创业者的个人存款、银行借贷以及信用卡,小型企业每年的融资可达6000亿美元。
另外,美国人每年在赌场、线上赌场的消费额可达5500亿美元,如果他们能够将其中的1%用来在众筹网站上投资小型企业,那么他们也将能够为这些企业带来大量资本。
创业者现在应该充分利用众筹的优势,以此来为自己带来利润。如果你是一个创业者,或是想要创建自己的小型企业,不妨试一试这个新的获取资本的方法。
1庆祝胜利:
不是指一定要多花钱,而是要向着团队建设的方向,与员工分享喜悦的消息。再次阐明公司发展的潜力和今天功劳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确保每个员工都是100%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的。这是你的团队需要被激励和赞扬时,能采取的最好的方法。
2发表感谢:
不只是投资人,要感激所有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确保这些人在未来的拓展计划和潜在计划中都能起到作用。你现在接触的这些人很有可能成为将来最有价值的资源。
3融入团队:
新的董事会的成员和投资人的思维,通常是考虑要举办一个聚会,来联络董事会其他成员和你的管理团队。这是个处理好关系的良好开始。
4建立沟通:
不要单纯依靠董事会,要最大限度的与新投资人建立定期的互动,例如他们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早餐,聚会,平时晚上喝喝啤酒,或其他聚会。
5快速行动:
要第一个宣布自己的`消息,不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才泄露出去。
6重新联系:
你可能已经被紧张的筹资活动分散了很多精力,但也要同样分配出时间来支持你的关键团队成员和业务合作伙伴。
7建设团队:
雇佣你能找到的最好的人。很多初创公司都是技术驱动的,但实际上它还是要靠人才能实现这一切。招聘的时候,特别是当你拥有新资金和大量计划要完成时,问问董事会成员或投资人有没有推荐的人选,而你也有可能从中获利,也能成为升职候选人。
8杠杆作用:
一定要在你的“备用资金”里加入一些风险债务。债务在通常情况下都没什么意义,但如果在你刚刚关闭了一轮融资后,往往是能找到新投资的最佳时刻。
9保持精益:
时刻谨记这是份昂贵的资产。只花必须花的钱,当需要花钱的时机来到了,不要犹豫。
10贯彻执行:
达到并超越你的近期目标,并渗透在销售、开发、或招聘中。不要让新投资人对他们的决定感到有疑问而最终放弃投资。
如果把这些全部都运作起来的话,会大大增加你的团队和新投资人的信心,所以,行动起来吧~!
;㈣ 美国如何监管P2P,有何借鉴意义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适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但行业发展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对发达,网络 贷款 比较混乱、股权众筹基本没有做起来。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呈现多样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专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美国的监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领域的一些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限制了这个行业发展的空间。显然,在风险控制方面,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但我们也应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客观地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因此,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积极支持稳健的金融创新
美国的监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支持创新方面显著不足。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得更大,一个根本的动力还是创新,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部分领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时跟进(如第三方支付领域),其实是一个变相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技术层面则利用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帮助解决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绝大部分金融资产都还在传统金融部门手中,即便中国发展最快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也只占银行电子支付交易金额的4.4%。所以无论从普惠金融还是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互联网金融都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其发展又会推动行业向技术驱动模式的整体转型。中国的先发优势来之不易,应当继续发展。
未来的监管要严密防范风险,同时也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我们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首先是监管方式要创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传导广、快,靠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现场检查等,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需要考虑将数字技术运用到金融监管上来(RegTech)。比如考虑将监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数据库直接对接,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分析金融风险。
另外是支持金融创新。过去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大的背景是监管缺位,这个历史不可能再重复。创新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监管沙盒”的做法,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有限的牌照,允许创新,如果成功,可以发放完全牌照并推广到全行业。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还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近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ctAuthority,以下简称FCA)针对运行一年多的“监管沙盒”机制给出评估报告,其结论显示“监管沙盒”通过促进市场有益的竞争竞争,为消费者和其他金融服务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一些指标表明,“监管沙盒”开始对现有金融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不少企业将 区块链 技术运用于跨境支付,为消费者带来缩短到账时间和降低汇率等显著好处。还有一些机构测试让消费者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支付、登录和验证身份,或是将面部识别技术应用于投资顾问领域的风险评估服务。FCA希望并鼓励在“监管沙盒”的有益创新能走向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要求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密切合作,因为对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新的实践。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
虽然美国的FinTech行业没有做得特别大,但基本的监管框架也保证不会出现大的风险。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判断风险隐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金融业是经济体系中受到严格监管的部门。这一点,对间接融资如银行业和保险业是如此,对直接融资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样是如此。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我国的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备案制是否足够?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实行备案制的前提下,还需要制定一些什么样的监管措施,防范潜在的风险?
归根到底,不管互联网金融做了什么样的创新,其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质上就是金融,而金融就需要严格的监管。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业务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二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些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实行牌照管理就变得尤为必要。现在再看过去几年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案例,如果有基本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的监管程序,这些风险有可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至少风险不会变的这么大。
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实行牌照监管的建议,无论在业界还是在监管部门都有些不同的声音。业界的担忧是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来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也就无从谈起。监管部门则担心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监管每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两个担忧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编制和经费,而监管部门也应该有条件地支持金融创新。
既然要实行牌照管理,就要发牌照。监管部门严控投资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顾的公司无证上岗的现象。这是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既然要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否则有法不依,后患无穷。对于一些已经发出去的牌照,却又没有很好展开业务的公司,应该及时收缴牌照,这个问题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比较普遍,牌照变成了一些公司寻租的工具。
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的业务(比如股权众筹、资产管理)也应加快制定规则,为实践中已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清合规边界,避免业务跑偏异化。
提高“透明度”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
牌照管理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除了银行和保险,互联网金融的大多数业务都具有明显的直接融资的特征,即参与者自主决策、自主承担后果。而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个体市场参与者很难充分了解一个金融交易和一个金融产品的方方面面,监管政策需要帮助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政策对传统金融业的财务报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除了类似的报表和披露,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复杂、隐秘,应该考虑实施穿透式监管,清楚地展示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险等业务的资金流向,保证合规、透明。
第二是的“投资者适当性”,这主要是因为并非每一个金融产品都适合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比如,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将大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员,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近期受到很多诟病的“校园贷”的一个问题就是变相地放“高利贷”给没有稳定收入的学生,这跟2007年以前美国盛行的“次贷”没有根本差别,后来造成了严重的次债危机。像这样很容易造成严重金融甚至社会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虽然我们也承认,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不合理的。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数字货币(ICO)业务是另一个的例子。而判断一笔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除了看是不是合规,另外就是看“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统一、协调
互联网金融基本上都是混业监管,这跟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而在一些领域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双头监管的体制,这样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职的要求,也是中央监管部门在资源约束下的选择。但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公司跟传统的小贷公司并不一样,一旦业务平台建立起来,其业务不会局限在获取牌照的地区。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框架内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这样起码可以保证“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致行动,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政策。无论监管政策实施主体是“一行三会”还是地方金融监管局,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否则的话,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洼地,鼓励监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风险的后果依然会是全国性的。三是不应重复美国各州独立发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单独发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且可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
尽快建立丰富完整、市场化的 征信 体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国,三大征信局和FICO等征信系统在FinTech发展中起到了大规模获客、全面数据获得、评价标尺等作用。征信系统是公共基础设施,应该向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放(当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考察团认为,跟美国相比,征信系统在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决定获客途径。当我们批评美国缓慢昂贵的直邮系统推高了获客成本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快递业的发展使得传统依赖邮政编码的投递系统基本失效,而数字时代获客的主要手段手机号码,则并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庞大的其他服务与其所建立之场景可以轻易获得,而初创公司则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大批量获得手机号码,遑论基本信用信息。不加选择的群发与购买数据黑产的成本,不见得比FICO加直邮来的低。
其二,产品标准化的支撑。美国FinTech发展值得中国羡慕借鉴的一点就是其产品的高度标准化,比之中国几百个平台上千种信贷产品,标准化的产品在吸引机构投资、保护出借人利益与便利监管上有强大的优势。传统金融的发展不足使得短时间内中国很难借鉴美国道路完成产品的标准化,而如果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丰富的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标准化,则无疑对进一步的资产标准化有强大的支撑作用。
征信体系往往是通过会员机构建立信用信息 共享 平台,打破各机构间“信息孤岛”。美国征信最有特色的地方,是从三大征信局到FICO都是私有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构建了世界上最发达的征信体系。
结合中国国情,一方面,应考虑改变现在P2P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现状,推动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另一方面,既可以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牵头,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通过民营企业的方式,结合政府和市场化的优点,促进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和合法运用。另外,对于商业机构所积累的征信数据,可能需要分开来对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之间求得一个平衡
美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贷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数据分析可以发挥的作用。而中国的现实是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盗窃、诈骗等现象较为严重,商业机构滥用个人、企业数据的行业乱象高发频发。
在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尽快明确的,是以用户为核心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原则,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美国公司审慎使用社交数据、不使用隐私数据,一方面是严刑峻法监管在前,另一方面则是征信系统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数据,正规化的收集、管理、授权及使用规则的确立,才是打击数据黑市黑产的最佳方法。
同时,也应避免学习一些过时的法律规章,在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则才会被真正遵守,强行教条只会徒增发展的阻碍。
应该建立以用户为核心的原则,用技术的手段把这个原则贯穿到数据使用的生命周期中去。一旦个人需要金融服务,可以向金融机构开放个人信息,机构在保护好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判断潜在客户的信用。
P2P改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服务
考察团发现,即便在美国,P2P(marketpalce)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客观事实是,任何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在网贷平台上投资,肯定是要同时考虑产品与平台的信用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对分散、小额的投资逐个做甄别,最后只好主要根据平台信用来做投资决策。我国的信用文化尚不发达,纯粹的中介平台实施起来就会更加困难。
P2P借贷设计思路的小额分散技术上讲只能分散平台内不同借款人间的个体风险,而金融自身的风险,则无法通过在平台内的小额分散消除。所以,监管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强调不能做资金池,没有期限错配,要求资金托管,这些安排可以减小挤兑的风险,但从美国P2P的发展教训可以看出,在借贷风险爆发的情况下,由于对平台的担忧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枯竭,造成平台的萎缩。美国P2P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一条路是逐渐向银行模式靠拢,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一条龙是更多的转向MarketplaceLending,即以吸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为主,或者转向网络小贷公司的模式,通过ABS、债券等产品在市场融资。
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行业协会连接在监管与从业者之间,有利于二者信息沟通。由于一行三会自身很难打通,行业协会可以有效地互联网金融公司与监管机构间进行信息传递与效果反馈。
其次,行业协会可以使得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缓。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起到了缓冲层的作用,对于行业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行业协会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监管实验的沙盒。监管规则制定对行业的影响无法预估,而行业协会小范围内的实践反思则可以优化相关政策。例如目前银监会发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鉴之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规则。
㈤ 美国乔布斯法案中的股权众筹何时才能成真
最早2016年
2012年4月5日,小型企业集资的一种革命性的新方式问世了。在那天,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乔布斯法案,而美国的股权众筹也由此诞生。许多小型企业的企业家们对此表示十分激动,因为在未来他们可以在众筹网站上出售公司的股权来集资,最多可以募集100万美元的资金,而这是那些基于回报的众筹网站所不允许的,比如Kickstarter和Indiegogo。乔布斯法案通过时,法案规定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需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使这项“改变了游戏规则”的法律正式生效。
然而,在近三年后的今天,SEC仍然没有出台最终规定,而法案中的股权众筹也被搁置。怎么会这样呢?
Kendall Almerico是美国众筹及乔布斯法案领域的专家律师。在拉斯维加斯的“全球众筹会议与培训”上发表完主旨演讲后,他接受了我的采访。和所有人一样,他也很奇怪为什么SEC迟迟未能定下乔布斯法案规定其两年前就该定下的规定。
他说:“如果法律规定你或我在某个日期前需要完成一件事情,那么我们就会按时完成它,因为如果我们不这么做的话就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受到刑事或民事罚款。但是SEC却是例外。即使没有遵守法律也没有什么方法能让他们负责,所以他们可以不慌不忙地等到准备好了才公布乔布斯法案的规定。”
乔布斯法案的通过获得了两党空前的支持。虽然两党在华盛顿矛盾不断,但是两党都十分支持通过在线股权众筹来帮助解决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一问题在银行缩减了对于初创企业的贷款后就已存在。而乔布斯法案中的股权众筹将新兴企业的融资从银行、富人、及华尔街财团那里夺了回来,转而交到了大众的手中。但是,只要SEC还没有发布相关规定,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虽然SEC确实曾在2013年10月拟定了一系列股权众筹的初始规定——长达585页,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被确定并写入法律,所以没有人能够使用它进行股权众筹。有些人批评了SEC,认为他们拟定的规定实在太多,使一个原本只有9页的一项还算简单的法律变得过于复杂。但是我们必须记住,乔布斯法案创建了一种全新的股权销售方式并推翻了已使用80年的证券法和几十年的判例。因为SEC必须要规范这一全新的集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免于受到欺诈,进行执法防止对其不正当的使用,因此他们必须十分谨慎,确保法律首次颁布后就能成功。
那么SEC什么时候才能出台最终规定并允许小型企业使用这一了不起的工具来进行集资呢?Almerico表示,可能还得再等上一年。
他说:“SEC公布的法规制定日程表中将股权众筹规定的确定安排在了2015年10月。即使这些规定最终公布了,它们在成为法律之前还得花上60天来被刊登在《联邦纪事》上。看起来,乔布斯法案中的股权众筹规定生效最早也要等到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