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期收款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区别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贰』 对分期收款销售,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叁』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拓展资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可分为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和不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般来说,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当然,付款期限不是判断是否具有融资性的唯一标准。
不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很简单,收款期限在同一个年度内不会产生税会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收款期限如果跨年则存在税会差异。
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新收入准则,控制权转移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肆』 分期收款交什么税
分期收款需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详细解释如下:
一、增值税
对于分期收款的业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收款时间紧密相关。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就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只要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要求,纳税人就有义务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方面,分期收款对于企业收入的影响更为直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款项并未实际收到,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应当在当期确认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此外,如果涉及到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业务,还需考虑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相协调。
三、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两种税种外,分期收款还可能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有关。具体涉及的税种和税率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当地税法来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考虑税收法规的影响,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以便及时调整税务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总之,对于分期收款业务而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
『伍』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是怎么回事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