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担保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离开必备的经验和知识,谈胜任任何相关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担保机构的一名法务,首先应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至于是否一定要修过全日制法律专业,则不尽然。无数事实证明,半路出家的不见得修行道浅,半途而废、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比比皆是。对担保行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金融法、公司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应当全面熟悉和掌握,特别是一些担保有关的法律要点如担保权利的设立、保证人权利义务、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等无论怎么加强学习都不算过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无论掌握多少法律知识,都必须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才有价值。实践经验的取得最难,因为经验往往与失败、教训以及参与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机会密切相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机会,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经受得住失败的考验。更难得的是,很少有人能从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反省并提高。关于司法考试,在很多人眼里为“天下第一考”,其实仅仅是法律意识方面的综合智力测试,通过了说明总体上法律意识还可以,未通过,也不代表担保法领域的法律意识不行,不能一刀切。更何况,通过司法考试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还相差太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的,可以弥补考试方面的不足。
二、融入企业是根本如果说法律基础是胜任基础的话,尽快熟悉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则是一名法务从入职到合格的成长关键。每个企业都有适合自己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是指引员工职务行为的风向标,也是团队分工协作的重要支柱。只有尽快了解并掌握了企业的文化,才是自己从思想和行为上完成入职转正的第一步。从岗位设置的目的和职责上看,法务的基本任务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法律论证和支持,担保机构大多以担保、投资等业务为主业,担保机构要发展,必然以主业拓展为重心。作为担保机构的一名法务,不仅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更要跟随公司的主营业务,积极主动地掌握业务流程及有关常识,把握担保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切忌照搬书本和法条,谈起法律问题头头是道,却对业务开展毫无用处。例如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涉及到担保业务流程,并且应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把握平衡,在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代偿期限、责任分担、追偿安排等方面都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担保公司可以划定底线,以底线为基础与合作银行谈判,很多特别约定是书本和法条中没有的,需要创设;再如,集合债的发行及再担保等都是现有法律并未规定的,有的是法无禁止,有的直接从理论走向实践,不了解业务,根本想都不敢想,更别提法律审核了。
三、做事分清轻重缓急以业务为中心还意味着,公司不可能配备大量的法务,同时有限的法务可能还要兼任行政、人事甚至业务操作中的某些角色。因此,法务的工作,除了合同审核、文本修改、意见出具、法律诉讼等法律事务,可能还包括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特别是在大部分担保机构,人员少、事情繁杂为普遍现象,随着业务的拓展,法务的工作将日益繁忙。如果职责划分或者流程设计不甚合理,法务在从事大量工作的同时还要对业务进行最后审核、把关,业务部门和法律审核部门之间发生工作质量和效率之冲突在所难免。更何况,担保公司里总会出现一些诸如担保代偿、重大项目、诉讼保全等突发事件,领导随时可能突然抽调法务参与专项工作任务,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法务的原有工作必然发生耽误,这是市场和业务无法容忍的,法务此时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面临压力,比较可行的办法为首先与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及时抽调人员,移交工作;然后根据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对每天须完成的工作进行排序,并记录在台历或记事本上,一件件完成、勾兑;实在非得改变现状的,及时向上级反馈问题,力求在公司层面得到解决。
四、有策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了解担保业务的都知道,担保机构服务的对象,离银行设置的基本门槛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距离,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总是大体上相同,实质上是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量体裁衣,体现在融资额度、方式,担保放款方案、反担保等设计上原则性和灵活性并重,共性和个性并存。因而,有人说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夹缝中的生存艺术”,只有不完美的客户,才能成就完美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业务,总是面临着银行、同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担保机构的生命力在于风险控制和不断创新。业务部门好不容易开拓的一项业务,征求法务意见时,法务一定要慎重考虑,至少应不轻易否定,积极为业务开展创造条件,提供思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随意否定项目的法务,是不称职的法务。合格的法务应当打破习惯性思维的局限,用创造性的思维提供法律方案,以求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举例而言,汽车合格证并不是法律上的质押财产,但客户愿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反担保,是否可行?初看很容易否定,实际上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合意,如果这种反担保足以限制客户对汽车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并能起到督促借款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作用,也可以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了,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并不当然视为汽车质押,可能最终无法通过处置汽车优先受偿,也不能不进行必要的提示。
五、学习与创新同步担保业务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多为复合性人才,这点从项目经理撰写的评审报告中就可以窥见一斑。作为一名法务,要想从合格成为优秀,从优秀迈向卓越,仅局限于法律领域是远远不够的。自古以来,有非常之人,才能有非常之事,有非常之事,才能有非常之功。而做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只有先做好了知识和经验上的储备,才能适合并胜任更高层次的管理职务,从而“降大任于斯人”。再者,无数事实证明,担保等金融业务的创新,离不开法律合规人员的参与,担保公司的法务,更应当“苟日新、日日新”,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更值得警醒的是,专业是前进的基础,不是自我束缚的桎梏,获得进步的关键不在于你的专业是学什么,而是你持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诚然,法务的内部性、亲历性和全程参与性,使得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并非专职律师能轻易取代。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其中很大部分属于法律风险,决定了绝大部分担保机构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审核部门和专职法务,合格的法务不仅要做好法律审核把关,更重要的是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推动和促进。
作为一名法务,只有不断地在学习业务、参与业务,促进业务同时把控法律风险,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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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