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㈢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按照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部门“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来进行监管的。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谁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原则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
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此外,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三、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有什么要求?
为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相关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其监管健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使融资公司可以建立更好的信用记录,更能规范的开展融资业务。
㈣ 中国企业融资市场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企业融资的目的是将所融资金投人企业运营,最终获取经济效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每次融资之前,企业往往会预测本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最终收益,收益越大往往意味着企业利润越多,因此融资总收益最大似乎应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大原则。
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在融资取得收益的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企业而言,尽管融资风险是不确定的,可一旦发生,企业就要承担百分之百的损失了。
中小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一旦风险演变为最终的损失,必然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中小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千万不能只把目光集中于最后的总收益如何,还要考虑在既定的总收益下,企业要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一旦演变成最终的损失,企业能否承受。即融资收益要和融资风险相匹配。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种风险,希望企业在融资决策过程中一定要将其考虑在内,进行综合分析。
(一)政策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的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融通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这又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利率风险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在市场经济国家,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的高低由市场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都会给资金的供需双方带来影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业拆借等一部分市场的利率已经放开,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越来越大,国家利用利率杠杆来调节经济,商业银行也利用利率浮动权来调节经营,降低风险。当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需要调高利率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将面临融资方面的利率风险,融资成本将增加,融资将变得艰难。从近几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对国有大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范围较小,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范围较大,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为了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要么直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要么提高其贷款的隐含价格 (如增加担保和抵押等),要么设置更高的贷款条件,这又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进一步增加。可见,利率风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
(三)经营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都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销售渠道不畅、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四)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发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倒闭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介入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30%左右的中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1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五)诚信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产品低劣,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江苏琼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成了众矢之的,华兰生物未上市先预警,伟星股份有重大信息披露被遗漏,新和成涉嫌违规、造假等。相对于大企业的信息公开化和低成本信息的可得性,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的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能否融通到资金,能融通到多少资金,
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不确定性。
(六)评级风险
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融资资格、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在我国,中小企业在信用评级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现有的对中小企业的评级只是债权人自己建立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它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并不是很强,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评级结果往往是偏低的,这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实力弱,负担不起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的费用,要么因信用级别低失去融资资格,要么需加大融资成本。
怎样才能使融资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呢?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用到大量的数学模型才能解释清楚,而这又远远超出了本书的研究范围,在此,作者只用一段通俗的语言加以阐述:首先测算融资的最终收益有多大,然后列举出企业可能支出的融资成本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并用经验预测这些风险一旦转变为损失,损失到底有多大。如果融资的最终收益大于这些损失,并且这样的损失企业能够承受,那么企业的融资行为就是可行的,也就基本达到了融资收益与融资风险相匹配。当然,风险的接受程度因企业而异,并没有确定的量上的规定,风险和收益怎样才算匹配还需管理者自己做出判断。
二、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
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也非常重要。筹资过多,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如果企业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的确定一般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资金形式
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
固定资金是企业用来购买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资金,这些资产的购买是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需的,但是这些生产必需设备和场所的购买一般会涉及较大资金需求,而且期限较长。中小企业由于财力薄弱应尽可能减少这方面的投资,通过一些成本较少,占用资金量小的方式来满足生产需要。
流动资金是用来支持企业在短期内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因此也称营运资金,比如办公费、职员工资、差旅费等。结算方式和季节对流动资金的影响较大,为此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精打细算,尽可能使流动资金的占用做到最少。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经营规模并不大,因此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和贷款的方式解决。
发展资金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用来进行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的资金。这部分的资金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可以采取增资扩股、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二)资金的需求期限
不同的企业、同一个企业不同的业务过程对资金需求期限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高科技企业由于新产品从推出到被社会所接受需要较长的过程,对资金期限一般要求较长,因此对资金的需求规模也大,而传统企业由于产品成熟,只要质量和市场开拓良好,一般情况下资金回收也快,这样实际上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少。
中小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一定要仔细分析本企业的资金需求形式和需求期限,做出合理的安排,尽可能压缩融资的规模,原则是:够用就好。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定筹资规模一般可使用经验法和财务分析法。经验法是指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不同性质,优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应从外部融资的数额。此外,企业融资数额的多少,通常要考虑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实力的强弱,以及企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再结合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进行融资,一般来说,已获得较大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到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则可考虑银行贷款融资。再如,对初创期的小企业,可选择银行融资;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业,可考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如果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可发行债券融资,也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企业战略融资。
财务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管理状况,从而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有较高的分析技能,因而一般在筹资决策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运用。使用该种方法确定筹资规模,一般要求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以便资金供应者能根据报表确定提供给企业的资金额,而企业本身也必须通过报表分析确定可以筹集到多少自有资金。
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提起融资成本这个概念就不得不提起资本成本这个概念,这两个概念也是比较容易被混淆的两个概念。
资本成本的经济学含义是指投入某一项目的资金的机会成本。这部分资金可能来源于企业内部,也可能是向外部投资者筹集的。但是无论企业的资金来源于何处,企业都要为资金的使用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不是企业实际付出的代价,而是预期应付出的代价,是投入资金的投资者希望从该项目中获得的期望报酬率。
而融资成本则是指企业实际承担的融资代价(或费用),具体包括两部分: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是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使用费用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其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如股票融资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发行债券和借款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则融资成本的构成不同。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硬件和软件(专业的统计软件和专业财务人员)的缺乏,他们往往更关注融资成本这个比资本成本更具可操作性的指标。
企业融资成本是决定企业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中小企业选择哪种融资方式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融资成本的计算要涉及很多种因素,具体运用时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按照融资来源划分的各种主要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高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财政融资、商业融资、内部融资、银行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
这仅是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成本高低的大致顺序,具体分析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财政融资中的财政拨款不仅没有成本,而且有净收益,而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则要有较少的利息成本。对于商业融资,如果企业在现金折扣期内使用商业信用,则没有资金成本;如果放弃现金折扣,那么资金成本就会很高。再如,对股票融资来说,其中发行普通股与发行优先股的融资成本也不同。
四、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来源的构成及比例关系,其中债权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构成比例在企业资本结构的决策中居于核心地位。企业融资时,资本结构决策应体现理财的终极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假定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企业价值可根据未来若干期限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虽然企业预期收益受多种因素制约,折现率也会因企业所承受的各种风险水平不同而变化,但从筹资环节看,如果资本结构安排合理,不仅能直接提高筹资效益,而且对折现率的高低也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因为折现率是在充分考虑企业加权资本成本和筹资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的。
最优资本结构是指能使企业资本成本最低且企业价值最大,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积极性的资本结构,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降低资本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强求低成本,而不顾筹资风险的增大,因为这同样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企业取得最佳资本结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本运营效果,而衡量企业资本结构是否达到最佳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企业资本的总成本是否最小、企业价值是否最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时的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应该是一致的。一般而言,收益与风险共存,收益越大往往意味着风险也越大。而风险的增加将会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必须在考虑收益的同时考虑风险。企业的价值只有在收益和风险达到均衡时才能达到最大。企业的资本总成本和企业价值的确定都直接与现金流量、风险等因素相关联,因而两者应同时成为衡量最佳资本结构的标准。
㈤ 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如何经营才好
经营许可证是指《融资性经营许可证》,是工信厅直接颁发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做业务所必须的,是政府部门对一个公司所做业务的监管,同时工信厅还下发了一个《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
一、不准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准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
三、不准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四、不准误导社会公众向企业存款
五、不准为违法违规业务作担保
六、不准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七、不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
八、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宣传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