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能为民营企业在银行融资担保吗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5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原则
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为“国保民”),是指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选择、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国保民”对实体经济实施倾斜,适用对象必须是瓯海区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二)选择使用原则。“国保民”作为风险企业处置和担保链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适用。
(三)责任有限原则。“国保民”不是责任置换的包揽,在实施过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业还款责任,也不免除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并且通过事前协商约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担保责任。
(四)资金安全原则。实施“国保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担保金额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3-5倍为限,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机构三方协商承担。
二、措施定位
根据定向使用和选择使用原则的要求,“国保民”应定位在两个环节上。
(一)作为风险处置措施之一。
当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出险,需要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进行帮扶时,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参与。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企业出险的情况,经过综合评估,认为通过帮扶有望使企业走出困境的,以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条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经评估同意后,国有担保机构可帮助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二)作为担保链化解措施之一。
1.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失去担保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替换出险企业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受风险企业的影响,需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出现资金紧张代偿有困难或代偿后产生经营有困难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
2.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到政府项目拆迁补偿期间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资产抵押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部分的原资产抵押金额的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部分资产抵押而出现担保能力下降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补偿资产评估金额的70%的担保向银行融资。
三、适用条件
根据主要原则有关要求,“国民保”的适用对象应该符合以下有关条件:
(一)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行业知名企业或有社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通过“国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业,或帮扶后能有效防止担保链上企业连锁出险的企业。
四、工作流程
成立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与银行共同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债务清单;
4.与企业有关投资情况的说明;
5.具体可行的书面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
6.企业自愿接受资产变更、处置、生产经营监管,财务审计监督,以及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的股东会决议声明。
(二)评估。
国有担保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若材料不齐或资料不完整的,国有担保机构应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齐全完整,国有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情形;
2.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逃逸等情况;
4.企业法人是否涉及投机行为等情况;
5.企业产品订单是否充足,产品市场前景是否看好,以及产品技术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企业行业知名度、影响力等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情况;
6.企业主要投资项目情况;
7.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银行借款、社会借贷、各类应付款等)、盈利能力、财务管理等企业财务状况;
8.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将对担保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
为确保国有担保资产安全,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综合审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给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包括企业《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修改完善、风险控制途径与措施、合适的担保额度等事项。国有担保机构根据评估机构意见综合审定是否予以国有担保,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要及时制定国有担保综合方案,连同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审批意见一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若涉及特别重大事项,或属于特别担保情况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三)落实。
国有担保机构组织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工作规则,开展企业、银行的对接协商工作,在对接协商过程中,要按照责任有限原则,与银行约定可能发生的代偿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四)监管。
实施国有担保工作后,国有担保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以及企业资产、股权等变更、使用、收益、处置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使用流向等经营活动要派人实时进行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置,定期报告区联席会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退出。
“国保民”作为企业帮扶处置过程中的一种临时紧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一是由国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其财务状况回归正常时,国有担保机构及时退出;二是担保合同期满,国有担保机构即刻退出;三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时,事先合同约定优先受偿的,国有担保机构优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府办、区纪委、区人大财经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局、区土地出让办、区征迁办、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国有担保公司。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以区经信局牵头,由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方式可以为全资公司或国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强化统筹协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协同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投行等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跟进投资;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给予企业担保费用优惠等。继续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应急转代金作用,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四)建立代偿评估。若发生代偿,则由区政府牵头,区联席会议进行责任审定,对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工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国有担保机构介入后对企业的监督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4. 如何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向银行申请。
具体步骤:1、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完善的《企业申请担保书》等。3、担保公司的业务员根据对企业的调查了解和所收集的资料写出评估报告,报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评审。4、评审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5、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委托合同》和《反担保合同》。7、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或信用社共同监督企业资金运用状况。所有程序过审后,即申请成功。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上有一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则是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定位于准公共性金融机构,但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
5. 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主要由自贡市政府制定,旨在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确保企业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首先,在融资管理方面,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每种方式都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证明,确保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同时,企业还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其次,在担保管理方面,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同样需遵循严谨的流程。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担保对象通常为具有良好信誉和偿债能力的企业或项目,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例如,某市属国有企业计划为一家合作伙伴提供贷款担保,它需要先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然后制定详细的担保方案,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等。这些方案需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保担保行为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财务风险。
最后,自贡市政府还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这些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融资和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例如,当某个企业的融资或担保行为触发风险预警时,相关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总的来说,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是一套系统而严谨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企业在融资和担保活动中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通过遵循这些规定,企业能够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6.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拓展资料】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